前言: 中世纪最伟大的形上学家当推多玛斯.亚奎纳,如果说亚里斯多德对希腊哲学是集大成者,那多玛斯则是对西方一千五百年的哲学思想集大成的人物,而本院主保之一正是圣多玛斯,他是一位哲学家兼神学家,虽然他区分了启示的神学及哲学,可是他本人却不刻意以哲学本身来为哲学做系统性的说明,甚至在驳异大全中也含有神学 1亚里斯多德的运动论证从物体的激活为起点,尤其是天体的运转,按此推出第一主动者为神﹔神本身不动,因为祂仅以被希求的目标身分推动一切。相反地,多玛斯却证明神亦为运动之主动因,而不会破坏衪的不变性;更重要的是,他指出「运动」是由潜能至实现的转变,因此把此一论证提高到形上层次。 2十八世纪末 基督徒护教学者为反抗当时的无神论,曾发展出神存在的其它论证。他们起初区分形上的、物性的和道德的论证。以后他们逐渐忽略形上论证,宁喜物性的(其中尤喜欢所谓「物性──神学论证」,亦即目的论证)与道德的论证。目前对诸论证作系统探讨时,重点己与上世纪末期叠床架屋的诸论证大异其趣:虽然论证「天主存在」有各种方法,但我人目前所最强调的是各种论证的预设及其推论的坚实性,因此从这一观点看来,圣多玛斯的古典论证,辅以近代士林哲学家的理性论证,二者 在相辅相成下,对天主存在的论证当更具有其周延性,此不仅是本论文的主要结构内容及研究中心,且二者值得取法之处,在于它们以世间存有物之可用经验确定的特征为起点,这些特征显示出有关事物之形上的适然性,最后,借着形上因果原理结论出一个作为宇宙第一原因的超越此世的神──天主。 天主存在不是人的理性直观的对象。因为理性直观的对象该是人性理智的本有对象,是人知觉所可认识 的,但天主在人的知觉上不可认识,所以天主存在不是理性直观的对象。再者,若天主存在是人现世的理性直观的对象,则教会的启示与奇迹便是不可能且是不必要的,也因此本体论者便可否认超性的启示与超性的事理了。 「天主是存在」,就逻辑学的语句解释,是肯定句。「天主」是主词,「是」是动词,「存在」是述词。肯定句的述词就内涵说,该完全属于主词。故「存在」的内涵该完全适合于主词「天主」的内涵。就此理论言,天主的本质与存在是一样的。但就我们的认识言,人无法在现世能直觉出天主本质与存在同一样。所以,天主存在不是理性直观论的本有对象。 天主存在也不是人的感觉直观的对象。因为感觉直观是与人的生命有关,生命生活中的「感觉」、「行为」、「善意」等,都是帮助人以理性的方式认识天主的,它们是寻求天主的机缘与动机,而不是寻求的直接目的。况感觉、行为、善意等是属于人的主观特性,此特性因人的心理与生理不同而殊异,而同一个人又因时间、气候、环境、地方的不同而变迁。故「感觉、行为、善意」不能做为一个肯定的标准。更不能做为寻求天主的方式,因为证明天主存在的方法该是始终一贯、恒久不变,更不能被外界环境事物所左右的。故人的感觉直观不能寻求出天主存在,换言之,天主存在不是感觉直观论的本有对象。 本体论证首先由圣安瑟莫所提出。 其原文如下:「那怕一个傻子他也深信,至少在思想中有这样一种东西,它是最伟大者,我们不能想象有比它更伟大者。因为当他听说这个最伟大者时,他了解这个名词的意义。而凡被了解的东西,必存在于思想之中,我们也可以想象它也存在于实在界。而存在于思想中又存在于实在界者,比单存在于思想中者更为伟大。所以,如果那个最伟大者单存在于思想之中,那么将会有一个东西比它更为伟大。最伟大者而同时又不是最伟大者,这是不可能的(矛盾的)。所以无疑地有着这样一种东西存在,它是最伟大者,我人不能想象有比它更伟大者,它不仅存在于思想中,而且也存在于实在界。所以这个最伟大者一定存在,我们甚至不可能想象它不存在。」 将本体论证系统化: 命题一:「神」一词的意义是指一个吾人无法想象有比祂更伟大者,甚至连那些否认神之存在的傻子们也承认这种说法。 命题二:此所能想象得到之最伟之物不能仅存在于思想中。因为存在于思想中同时又存在于实在界之物要比仅存在于思想中之物更伟大,于是仅存在于思想中之物就不那么伟大,也因此就不是所能想象得到之物中之最伟大者。而实际上吾人能想象一个没有比此物更伟大之物(即祂是最伟大之物)存在于实在界,故倘若仅存在于思想中之物,是一个比它更伟大之物,无法想象得到之物,此物(仅存在于思想中之物)同时又是一个比它更伟大之物能想象得到之物──存在于思想中,同时又存在于实在界之物,此显然是矛盾的,故不可能也。 命题三:此最伟大之物之不存在乃无法想象得到的。理由是,一物其不存在,无法想象得到要比其不存在能想象得到之物更伟大。但倘若一个没有比祂更伟大之物之不存在可以想象得到的,那么,同一个无法想象比祂更伟大之物同时又不是无法比祂更伟大之物,因为实际上有一个比祂更伟大之物可以想象得到的,此物(最伟大之物)就是其不存在无法想象得到之物,故傻子们会在心中说出他们所不能想象得到的东西:神不存在。 结论:无疑地,一个无法想象比他更伟大之物,应不但存在于思想中,且应存在于实在界,其存在是如此实在以致其不存在非吾人所能想象得到的,此物即神也。 多玛斯指出安氏论证的缺点: 1、不是所有人都认为「神」一词,是吾人所能想象到之物中之最伟大者,因为许多人还认为神为物体。 所谓不显自明,即不需费思想,找寻理由来证明天主的存在,即主张「天主存在」是自身明显的,甚至认为和它冲突的论句,都是不可设想的,而其所以有如此的意见,其来源如下:7一部分来自习惯。人人有生之初,从最早的时期,就习惯耳听口呼天主圣名,习惯成自然,彷佛是第二天性,特别那从有生之初,就养成的老习惯,有和天性相同的效力。为此,人心从孩童时期,浸润濡染吸收而养成的信念,坚持固执,认以为当然真实,竟和本性自然,和自身显明的公理,没有分别了。 另一部分来自混乱。「自身显明」分两种,而不可混乱。但有人将以下两者混为一谈,故此陷入错误,即有些真理,是绝对自身显明;另有一些真理,却是相对的自身显明,即「天主存在」固然是一条绝对自身显明的真理,因为,在天主的本身本体,天主自身之所是,乃是自己的生存。这样的显明,是客观的显明;但对于我们,主观方面,相对来说,却不是显明的:因为天主本体自身是什么?不是吾人心智所能接触的,故无适当的知识及定义,并且多玛斯对「天主存在并非不显自明」所提出的理由如下: 第一条理由,一知「天主」二字的名理,立刻便知「天主存在」,并不是必然的。一因,连承认天主存在的人,也都不知「天主是至高无上,再无更高者堪人设想」。再者,纵令众人都用「天主」二字,指示「至高无上更高者不可设想」的意义,名理虽然高大,但在万物的自然界和实有界,仍不见得,必须有这样的一个实体存在。「想天主的名理,故想天主存在」这不是必然真实的,假设是必然的,「想天主的名理,必想天主的存在,故天主存在」,仍不是必然的。同理,「想至上存在」不足以保证「至上真实存在」。「既承认至上真实存在,又想在至上以上,又有更高的至上」,这是自相矛盾的。「不承认至上存在,同时想在至上以上,尚有更高的至上」,便没有自相矛盾之处。 第二条理由,拟成命题:「假设天主不存在是可以设想的,那么天主以上有某更高的实体,也便是可以设想的」,但此大前题也不是必然的,因为任何某物,它可以被人设想不存在的理由,不必是来自它自己生存方面的不完善,或不确实;它本身的生存,依它本体的实际,是显明至极的,例如天主,但来自吾人智力方面的薄弱,不足以直见天主的本体,但能直见天主造生的效果,并从此效果推测而知天主,如此正是理智推理的论证法。 第三条理由,「物之整体大于其部分」,这样的公理,为知道「整体」是什么的人,才是自身明显的,但为不知道的人,一点也不明显;同理,为明见天主本体的人,「天主存在」这个论句,是自身明显至极的。但是为现世的吾人,完全不是显明的,因为吾人在现世无力明见天主的本体,因此为知天主存在,吾人只有绕道于天主的效果,即效果推知原因。 第四条理由,「人本性自然追慕天主,故人本性自然认识天主」,追慕和认识,所用的途径应是相同的,而人追慕天主,不是直接追慕天主的本体,而是先追求人本性自然的生活幸福,此种幸福不是天主本体的至善,而仅是那至善的肖像或拟似,并以爱肖像之爱为途径,藉以爱及本体,同样,人必须先考察天主的效果,在其中,发现天主的肖像或模样,然后用模样或肖像所呈现的特点,作思想的出发点,用理智推证的方法,逐步推究,达到最后的结论,因以认识天主的本体。 第五条理由,「天主是万物可知的原因」,此定理在说明,天主用祂的灌输能力,将我们所有的一切知识,产生在我们心智以内,凡吾人所有的知识,都是以天主的灌输为原因,而是天主的效果,但却不可误认天主,是万物可知的,或知识的先备要素,因而主张:欲知万物,必先知天主;犹如欲知低级概念或结论,必先明知最高概念或不证自明的公理,这是与事实不合的,因为事实上,人知万物时,不先知天主。天主是知识的原因,不是知识内含的公理,故不是直观可见的对象。 由以上的理由可知,人的知识能力及万物可知之理,都是天主造生的,但人直观面前,只见万物并领悟物理,却见不到天主,因此说明了「天主存在并非不显自明」的道理。 |
第四节天主存在并非不能证明 有些人主张,证明「天主存在」的努力,都是徒劳无益的,因为他们认为「天主存在」,不是吾人用理智的方法可以证实的,而仅可仰赖天主的启示,用信德的信心去接受。根据多玛斯的明证法规则(分析学,后编:卷二,九章,九三页右)为证明「物之存在与否」,需要采用物名的名理作出发点和前提,物名所指的名理,乃是物的性体定义:指示物的本性本体是什么。为证明某物存在,先应确知它的本体定义,缺少了天主的本体或性体的知识,便再也找不到用什么门路,去证明天主存在。 明证法所用的原理,是先决要素,它们知识的来源,出自觉识。觉识即是觉性器官的知识,只知形下 事物。凡是超越各种觉识及其所能觉知的事物以上的任何命题,都似乎是无法证明的,「天主存在」正是这样的命题之一,故此是无法证明的。但此种意见是错误的,吾人可证自许多方面:一证自明证法的技术:它教人由效果证知原因。二证自百科体系:假设没有可知的实体,超越觉识,便在物理学以上,不能再有别的学术。三证自哲学研究:历史上,许多人曾努力证明「天主存在」。四证自大宗徒传授的真理:「其实,自从天主创世以来,祂那看不见的美善,即祂永远的大能和祂为神的本性,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以致人无可推诿」。(罗一:20)。 「生存」和「存在」不同。「天主以内,性体和生存相同」,这里的「生存」,指示天主自立存在,在自身以内,所有的生存。这样的神性生存,和神性本体一样,乃吾人所不知,但不指示吾人灵智,构成「天主存在」这个命题时,所指的「存在」或「生存」。给天主作宾辞的「存在」二字,不指示天主本体以内的生存,在这样的意义下,「天主存在」是一个可以证明的论句。吾人的心智,为许多明证性的理由所迫,进而形成这样的论句,肯定「天主存在」。 在证明「天主存在」的论式中,不可采用天主的本体或性体之定义,在前提里作理由或作中辞,但应用「效果」作中辞(按因果律),遵守证明原因时,所用的「事证法」。从天主所作出的事物,采取出「天主」二字的名理来,进而证明并称呼「万物的第一原因」为「天主」。 天主的所有的一切名称,都与天主所作出的效果有关,或来自除去效果中原因之所不宜有,或定自原因和效果必有的关系,由此可以明见,虽然天主超越觉识,及觉识所知一切,但是天主的许多效果,是觉识所可知的,明证法(按因果律),为证明「天主存在」,所用的出发点和前提,便是取源于这些效果。若我们更清楚认识一种效果,便可用此效果来认识原因。无论什么效果,只要我更明白了它,便能用它来推论它本原因之「有」;因为效果系于原因,有果定先有因,所以有天主,我们不能本然明白,但用我们熟知的效果可以证明。 多玛斯说:「第二路是取自推动因,在这些可感觉的事物中,我们找到推动因的程序。但是找不到,而且也不可能找到一物是自己的推动因,因为不然的话,他先自己而存在了,这是不可能的。然而在推动因上,无休止的向前推进亦是不可能,因为在一切有程序的推动因中,第一个是居中者的原因,而居中者是后者的原因。不管居中者是许多或只是一个,取消了原因,则效果亦被取消,所以如果在推动因上,无休止的向前推进,就是说没有第一个推动因了,那么这样也就没有最后的效果了,亦没有居中的推动因了,这显然是假的,所以必须肯定有第一推动因存在,这就是大家所称呼的神。 论证步骤如亚里斯多德的形上学所述:凡是自动体的被动,都是因为自己的爱欲有所追求。为此理由,可知在那某一自动体内发动的那一部分之被动,也必是因为自己的爱欲有所追求。爱欲的感动,是一种被动而动:被动于对象的吸引。爱欲的对象,发出吸引力,所发出的动,却完全是不被动的动。它这样的动力,高于被动的爱欲。这样的发动者,是最高的、绝离的、完全不动的、第一发动者。根据上面的推论,「它是存在的,实有的」;乃是一个必然的结论,这样的发动者,就是天主。 多玛斯说:「第三路是取自可能性和必然性。其推论如下:在事物中我们找到有些是可能存在的及可能不存在的,既然发现有些物出生,有些物损坏,由是它们是可能存在和不存在。但是不可能一切这类性质的事物常常存在,因为他的不存在是可能的,而有一时期就是不存在。所以如果一切都能不能存在,则有一度在事物中什么也没有存在。但是如果这事属实,则现在什么也不存在了,因为凡不存在者不能开始存在,除非是来自存在者,所以如果没有一存在者,则不可能有一物开始存在,而如此,现在什么也不存在了,这显然是假的,所以不是一切事物皆是可能存在者,而在事物中必须有必然者。但是一切必然者,或者由别处有其必然的原因,或者没有,不过在有必然的原因的必然事物中,不可能无休止的向前推进,如同不能在创造因上一般,己为上面证明了。所以必须肯定有一物,他本身是必然的,不从别处有其必然的原因,而他是其它事物的必然原因。这就是大家所说的神。」 第三路使我们肯定一个必要存有的存在,前三路皆自变化提出论证,第一路自普遍的变化现象,第二及第三路自特殊的变化现象,因此可以说,第二及第三路实乃第一路的特殊化。 多玛斯说:「第四路取自事物中所找到的等级。在事物中发现有些是更多或更少善、真和尊贵。如此关于其它同类的性质。但是更多或更少对不同的事物说,是依照他们接近最高事物的不同程度,例如越是接近最热者,则越热。所以当有一最真、最善、最尊贵之物存在,由是他是最高的有。因为『凡最真者,亦是最实有者』犹如在形上学书中说了,凡在某种类中是最高者,是一切属于该类的原因。比如火,是最热者,是一切热的原因,如在同书中所说的,所以有一物存在,他是一切事物的存在、善、和任何完美的原因。而这我们称他为神。」 第四路所根据的事实是事物之完全有多少或大小的等级,乃指实在的等级,因此作为有限度事物的原因的至全至善,乃实在的,不是理念的。此处所论的完全,乃指超越的完全,可与存有互换。 论证步骤如下:比较物之实体,一个假,另一个更假,这是我们人人有眼具见的事实。从此可以断言:那同样两物,必定是一个真,一个更真。这样,事物间真假程度的比较,根据它们和最高的真理程度,并且绝对纯真的实体,距离的远近。用这个最高的实体,为无上的标准。没有一个最高的标准,下层各级程度的高低,便无从比较厘订。从这些理由,往上更进一步推究,便可得到一个结论,断定,有一实体存在,它的真理程度,至高无上,它的生存程度,也是至高无上。这样的实体,吾人称之为天主。 多玛斯说:「第五路取自事物的管理。我们看见有些没有知识的物体,为一个目的而行动,这可由事实看出,即他们常常或经常是用同一方式活动,为获得最好之物。由此可见他们达到目的,不是出于偶然,而是出于有意。但是无知之物不会朝向目的,除非是受有知识和理性之物的引导,如箭被发射者所引导一般,所以必须有一个有理性者的存在,一切自然物体都受他的安排,使之朝向目的,这就是我们所称的神。」 第五路引用的事实不是普遍的目的论,因为普遍的目的论并非直接自明之理。多玛斯强调自然物,如果此目的论限于生物界,没有认识能力的生物界,将更明显, 论证步骤如下:互相冲突,互不合谐的许多物体,趋向调合一致,组成统一的阵容,品级不乱,秩序井然,共同追求全体的公益,和固定的一个目的;或常是如此,或许多次是如此。有这样的事实,而无统治万物的主宰,是不可能的。万物的总体及每一个体,都是从共同的主宰,领取本性所需的,及所能有的一切秉赋,始能如此配合起来,追求固定的目的。 但宇宙间,实有上述这样的事实,是我们有眼俱见的。性情万殊的各种事物,趋向调合一致,阵容统一,秩序井然,不是罕见的,也不是偶然的;而是常常如此,或大部分是如此。 故此。必须有一个实体,用上智的计划,配给所需,布置秩序,照顾指引,统制宇宙,作万物的主宰。这样的实体,吾人称之为天主。 |
第三章台湾士林哲学家以理性对天主的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