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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佳兰会规列表
·1. 佳兰会规
·2.(附)胡高林枢机的会规(1219
·3.(附)教宗依诺森四世的会规(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3.(附)教宗依诺森四世的会规(1247)
3.(附)教宗依诺森四世的会规(1247)
浏览次数:3137 更新时间:2011-10-8
 
 
 

1219年,当胡高林枢机给圣达勉堂的贫穷修女们提供了他自己钦定的会规后,追随佳兰生活理想的修道院的数目字有急速增加的趋势。当中有不少的修道院团体,对胡高林枢机的会规并不甚为满意,因为胡高林枢机的会规坚持持守圣本笃会的会规。例如,布拉格的依搦斯便很清楚地要求任何提到本笃会会规的内容者,都应子以取消。起先,教宗依诺森四世(12421254)坚持她们仍应遵守由胡高林枢机所订的本笃会会规,但后来却颁布了他自己订定的会规(Cum Omnis vera religio124786),在这会规里,除了大量增加前任教宗所定的会规内容之外,同时又删除有关圣本笃会会规的内容。依诺森四世的会规并未被广泛地采用和接受。教宗在他的论令—Qouties a nobis1247823)— 中,坚持要贫穷姊妹接受之。

这篇文件可以明显地看出圣佳兰及贫穷姊妹们长久所坚持的影响,并且显示出在她们努力将神恩及理想,合并在教会官方文件律法时,她们所承受的压力。

依诺森主教,天主仆人中的仆人,致在基督内的女儿及所有院长及圣达勉隐修院的修女们,健康及宗座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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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一个真正的修会及被批准的生活,是藉著一定的规则及要求,同时以某种的纪律而得以持久的。除非每一位姊妹勤奋地力求遵守一个生活的规则和纪律,否则她就会偏离正直,而未能遵守正确的指导方针。她因著自己的自由选择,而冒著忽略为自己安置在一个确实及稳定基础和求进步的危险。因此,基督内可爱的女儿们,因为你们在天主恩宠的启发下,已经选择了奔驰在引领至生命艰难及窄狭之路,我们同意你们虔诚的祈祷,赐与你们及那些后来追随你们的人们,以三方面的劝论,即服从、弃绝财物及永久贞洁中遵守圣方济的会规及现存有文件中的生活方式,而这些也正是你们刻意要度的生活。为了如此行事,以宗座的权威制定下列你们修会所有修道院常应遵守的:

所有那些抛弃了世俗的空虚浮华之后,立志拥有及接受你们修会的妇女们,她们要彻底及有责地遵守这生活法规和纪律,并生活于服从、毫无占有及贞洁内。她们必须在她们所誓许的这种生活的整个生命期间,留在隐院内。在她们进入了这个修会的隐院及发了誓愿后,便要许下遵守这个规则,她们永不得获得任何离开隐院的允许及权威;除非可能有些姊妹在小弟兄会总会长,或是这座修道院所处及建立地区的小弟兄会的会长的许可;或者为了革新某些修道院;或是为了纪律和纠正的理由;或是为了避免某种的大量花费。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有时她们为了一些虔诚及合理的原因,至少按常规,需要有总会长的许可。其次,无论是在隐院内或是在外服务的姊妹,当她们去世时,都应该埋葬在隐院内。

根据这个修会,一个人能被领至天主,就必要遵守这刻苦及严峻的生活事实;在她们进入修会及改换衣裳之前,应向她们解释清楚并予以接受,以免无知成为后来的借口。不应接受任何一位因年龄、疾病或精神有缺陷,而无能适应及遵守这种生活的人们;因为这一类的人,会使修会的活力及状态遭受到困扰及衰弱。因此,要谨慎和仔细地避免接受任何这类人的机会,即使有时为了合理的理由,对某些人有必要给予宽免。

所有被接纳进入隐修院者,如果她们年纪足以了解,按照习惯,她们应立时摈弃在俗的衣饰;为她们指定一位神师,由这位神师给予她们有关修会生活认知的训练。一年的时间结束后,她们可以依照这种生活方式许愿:我,某某姊妹,向天主、永福童贞玛利亚、圣方济及所有的诸圣,誓许按照宗座给予修会的生活规则及方式,遵守永久的服从,终生度著毫无任何属于个人事物及贞洁的生活。为服务的姊妹们。也坚决要遵守同样的方式生活。

2. 有关日夜向天主所行的日课祈祷:那些懂得如何诵念及咏唱日课者,应按照小弟兄会的习惯,认真及谦逊地遵行之。但为那些不懂诵念者,则诵念「天主经」廿四遍以代诵读经;五遍代晨经;代晨读经、午前经、午时经、午后经,各诵七遍;代晚祷则诵十二遍;夜祷则诵念七遍。在每个时辰应诵念真福童贞玛利亚日课。她们也要为亡者祈祷。

如果有些年轻或年纪稍长,并且是谦逊又能学习者,院长又认为合适者,可以为她们指派一位有能力及谨慎的神师教导她们诵念。但是,姊妹们在已确定的时辰之间,应按照已规定的,她们应专心于有用和笃实的工作上。

3. 在所有的时间中,全体姊妹要遵守持续性的静默,在没有获得允许时,不得彼此或是与其他的人交谈。但院长仍要热切地留意,在何时、何地及如何给姊妹说话的允许。但每一位姊妹要渴望使用谨慎及合适的方式来表达。

当有修会人士或世俗人,无论其身份的尊贵,有愿意和姊妹中的一位谈话时,第一件要做的是通知院长。如果院长给予许可,这位姊妹至少应有二位由院长指派的姊妹,陪伴她前往会客室,为使她们能看见说话者及所说的一切。

全体姊妹应确实地遵守这规则,故此,当一些住在隐院患病的姊妹要向一位司铎告解时,除非至少有二位姊妹在能看得见听告者及悔罪者,并且她们坐在能看得见她的地方不远处,这位姊妹才可以说话。

即使院长自己也应勤勉地遵守这规则,使得所有会使人分心的事务得以免除;除非按照天主的意思,并且她也认为适合,她能在适合的时间及地点,和她的姊妹谈话。但是,患病姊妹及那些服侍她们者,可以按照院长的安排,在患病期间,她们在疗养院可以说话。

4. 全体姊妹及婢女们,自光荣圣十字架瞻礼日至主复活瞻礼守斋,除了主日及圣弥格、圣方济、诸圣、主圣诞及其后的二天、主显节及圣母取洁等节期外,应持续地守斋。

但是,自复活节至光荣圣十字架的瞻礼日,除了周五及由教会一般性规定的日子外,她们没有守斋的责任。她们能正常地使用酒、蛋类、干酪及其他奶制品的食物。然而,自将临期至主的圣诞,封斋期、周五及一般性由教会所规定的守斋及斋戎的日子中,她们不可食用蛋类、干酪及奶品类食物。

院长除了在将临期、封斋期、周五及由教会制定的守斋日外,能仁慈地豁免服务姊妹们的斋戒。

尚未达到十四足岁的年轻姊妹,及老迈和患病的姊妹们,都没有责任遵守上面所提到的守斋及斋戒的规定。应按照她们的体弱情况,慈爱地为这些姊妹提供肉类及其他必需物品。

身体健壮的姊妹们,在她们为了减轻病势而使用抽血的手术方法的期间,在封斋期、周五及教会一般性规定的守斋日之外,也没有责任守斋。然而,院长应注意:通常她不允许一年中超过四次以上为减轻病势而做抽血的手术,除非有明显的需要,才能做更多次的这类手术。她们不应由外人来负责这抽血手术,尤其避免由男士来做这手术。

要用最大的关怀,勤谨地提供患病姊妹的需要,要按照一切适宜及可能性,在这些痛患姊妹所需要的食物及其他事物上,能以爱德的精神,亲切及热心地服务这些患病的姊妹。如果可能,患病的姊妹们能有自己的地方,并且和健康的姊妹隔离;这样,她们的宁静及健康才不会受到干扰及恐惧。

5. 除了一件毛质的衬衫之外,每位姊妹能有两件或更多的外氅,但应按院长的意思;若是她们能够拥有,可以有件纱织成的衣服,以及一件长宽合适的无袖外套。按照不同的地区,她们的衣裳在价钱及颜色上,都应是粗糙的衣裳。她们应以绳索作为腰带,但为服务的姊妹能有布科作的带子,而非用绳子。

她们能有一件不带风帽的圣衣,会衣或是纱线织成的衣服,而它的长宽应按照每人所需的身材高度而定。她们在工作或在从事某些不适宜穿著外氅时,应穿这类的衣服。但是,如果她们愿意拥有兼有外氅的圣衣,甚至穿著它睡眠,她们也不会受到禁止。有时可能因为天气过热,或是穿起来太重时,她们在院长认为适宜时,能不需要这类的衣服。

她们的头应有统一及合时样式的头巾覆盖,但应是全白而不稀奇古怪。前额、双颊及喉咙等部位,合时合地也加以覆盖起来。她们不可随意在外人面前显露自己。她们要有一黑色的面纱,面纱应是宽且长,并能遮住整个头,两边都要垂至圣衣,后面则延至能遮盖外衣的帽子。

但是,初学生应穿著相同尺寸的白色面纱。此外,服务姊妹可在她们的头上,佩带一白色亚麻布料作为外衣,其长宽要能遮盖住她们的肩和胸部,尤其是当她们外出时。

所有身体健康良好的姊妹们,院长和其他人一样,要在共同的寝室内睡觉,每个人有其个人的床位,并和他人分离;然而,院长的床应摆设在寝室中,在没有任何干扰情况下,能自她的床位尽可能看见寝室内其他的床位。

每个人能允许有一草席及草料制成和附有亚麻布料为套子枕头,但若是院长认为好,也可用毛料及羽毛的枕头,或若毛料不易获得时,可用合适修道人的棉被。

在寝室中央应有一整夜常燃的吊灯。

她们的头发要定时修剪,直至耳部以圆形为统一的形式修剪之。任何人都不得削发,除非在患病有明显的需要时。

6. 有关进入修道院一事,我们严格及坚决地命令,院长或其姊妹们,决不可让任何身份的修会人士进入修院。除非有宗座或有该修道院所属会省的小弟兄会会长或总会长的许可,门禁是不可以违背的。

免除以上门禁法规是当有患严重疾病时,需要医生及实施抽血手术者。但他们需要有二位合适的同伴陪同,才可以进入隐院;在这类事务完成后,他们应立即离院,他们在修道院内也不得彼此分开。在同样的方式下,那些因著火灾,某些东西的破坏及某些危险或损失(无论是维护隐院本身,或是某些不受暴力危险,或有些工作在院外不便做的情况),而得有人进入院内者,也应守这个规则。

然而,任何人都不能在隐院内的某区隐修地带吃和睡。

   但是,若有某位枢机有意拜访修会的隐院,并进入院内时,应以尊敬及热忱接纳之。但他需要几位正直的同伴陪同进入院内。任何其他已经获得进入隐院的教长,他应有二或三位修会人士及合适的同伴陪同。

如果在偶然机会里,任何一位主教为了祝福,或是为姊妹们的祝圣或其他的理由,被允许而进入修院者,他应有数位正直的同伴及侍从陪同。但这个允许是很少给予任何人的。

无论是健康或是疾病的姊妹,除了上面所提到的方式外,任何人不得和他人说话。特别要提醒的是:那些已经获得许可而进入修院者,他们的言语及品性,生活及态度,要能使看见他们的人们得到教化,并且不能有产生诽谤的事发生。

7. 她们的辅导司铎应在宗教信仰生活及态度上,应具有好的名声。他不应是太年轻,年龄要适中;任何一位姊妹为身体的疾病所束缚,而未能有足够体力至会客室办告解,领主的圣体及其他圣事的需要时,这位司铎身穿圣带和手带,可以进入隐院禁地,但仍需要有二位适合的同伴及虔诚的同伴,或至少一位陪同。在他听完了告解及给予了圣事后,他仍应穿著进来时的衣饰,不必在隐院内停留太久,应立时与同伴们离开;当他们仍在隐院时,他们也应注意,他们决不能分开,这样,他们停留在隐院中的时间,至少经常能彼此看见。这位司铎应为灵魂的益处而如此行事。

   他能为了在墓地举行葬礼而进入隐院禁地,而且是在圣堂内完成他的职责。然而,如果院长认为适当,他为葬礼可以进入隐院,且要按照上面所提到所应穿著的服饰进入,葬礼结束后,他应立时离开。如果某些人为了挖掘及打开坟墓,之后要关闭它而进入隐院时,他或是其他正直及合适的人,偕同一位或是二位同伴,为了这个目的而进入隐院是合法的。

否则,他不可擅自冒然地进入修道院。但是,如果有修女愿意和他谈论有关告罪之事,他应隔著谈话的铁窗聆听她,而他向她说些属于告罪之事便可。

如果姊妹们没有她们自己的辅导司铎时,她们能参与任何一位有好名声及正直生活司铎所举行的弥撒。然而,她们只能从小弟兄会弟兄们那里领受告解、主体血及教会其他的圣事;除非当某位姊妹有了紧急的需要,而未能为她们找到上述所提到的弟兄。

我们也希望在分开姊妹及圣堂的墙上,能安置一个合适形态的铁格窗子,一块黑色亚麻布挂在铁格窗的内部,这样就没有任何一位姊妹能看见外界圣堂的任何事物。她们应安置具有铁门闩的木制门,及一把锁匙,如此,它们能常保持关闭著;除非在圣堂外边聆听一位合适及正直的人所提供的天主圣言及诵念日课之外,不准开启门户。

除了有时为了合理原因及情况的需要时,否则不得准许任何人在铁格子窗与人谈话。因为有时会有一些外人靠近她们,或在铁格子窗向她们说话,她们则应适度地低下她们遮掩的头,以合乎一位正直修道人的样子。

但是,当有需要为了在固定时间领圣体时,能安置一个小窗户,并安装一个能让圣爵通过,方便分送圣体的金属条纹小门,且常以一个铁闩及锁匙锁著;而这个小门离地面的高度,应以司铎能够方便执行这职务为准。

8. 有关这个修会的视察员,要遵守下列的规定:在任何人被指定为某地的总视察员,或甚至有时只为了特殊的视察员,他应具备充分的知识,以及在他的品格及信仰虔诚生活都有保证。

当他来到修道院时,他的一举一动要能在每一件事上,都能激发全体姊妹更上一层楼,并且点燃她们对天主的爱及彼此间的爱。当他为了视察而进入隐院时,他应有二位虔诚及合适的同伴与他相处为伴;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不得分开。

视察员应热切地,无论是一般性或是个别性的,要能发现全体或是个别的姊妹的情况,以及这个修会会规遵行的实情。当他发现有些必要的修正或革新的事情时,他要以谨慎及爱德的热忱及正义的爱好,按其认为最好的情况,改正及革新长上和属下们。

但他要遵守上面所提及的谈话态度,因而使他无论向全体或是向某些人说话,或在个人私下说话,都能至少有二位其他的姊妹在远处看见他们,使得在所有的事情上,都能维护他整个好的名声,除非他愿意在会客室里和一位或多位谈论有关他职务的事。

院长要谨慎,在任何时候,不要使她的修道院的情况,由自己或是任何姊妹对视察员有所隐瞒。这可能是一个邪恶的记号及过错,并且应受严厉的惩罚。其实,我们渴求及指望的是,那些事情应该谨慎地建立起来,并且按照她们的生活及规则的遵守而得以修正;在公开或私下,以最好的方式向视察员作出建议;在这些事上,她们都应有责任服从之。无论是院长或是其他的姊妹,若不依照这方式行事,视察员将适当地给予判断及惩罚。

在同样的方式下,如果辅导司铎在任何无法被支持或做了不应做的事而受谴责时,在事先的警告之后,他将按视察员的看法,合理及谨慎地接受惩罚。如果他不愿改正其作法,或拒绝警告,他应由同一的视察员下令离开修道院。

其次,我们命令只有总会长或上述修会的省会长,藉著他们自己,或是其他在大会中指定的并有资格的弟兄,能在你们中间执行访问、纠正及革新你们所有成员。然而,总会长及前面所说的省会长在他们的会省,为某些理由,按照在省会长们在总会议所给予的方式,托付弟兄们,自弟兄中选派有资格的弟兄作为特殊的视察员。

9. 如果可能,按照在「生活方式」的记载,每一个修道院只有一道进出隐院的门户。这门应合宜地安置在高处,且如果可能的话,从外界可以使用一个可以移动的梯子通往门户。这个梯子要以一个铁锁保障其安全,而且自夜祷至第二天晨祷之间要收起梯子来;在午休及访问期间也应如此,除非一些明显的必要性及益处要求的情况下则另作安排。

   应有一位敬畏天主,人格成熟及年龄合适的姊妹,被指定看顾前面所提到的进口处大门。她应小心看守并持有一把锁匙,对她及她的同伴们不熟者,不应开门。但院长可持有另一把锁匙。另一位作她同伴者,也是位合适且指定为其同伴者,她在事情忙碌或为其他合理及必要工作所耽搁时,可以在所有的事情上替代她。

全体姊妹要非常热切地照顾且注意到,除了在适当短时间内门户开著之外,门常是关闭著的。这个门的进口要有木制的锁板、坚固的横木及铁门闩,使其更具安全性。若是没有守卫时,决不能开著或关著,除非在白天有一把锁匙锁好,而晚间则用两把锁锁好。在每次敲门时,不可立刻开门;但是根据包含在上述「生活方式」规定内人们,并且确实事先知道要进入修道院时,则应毫不迟疑地立即开门。

但是,如果有时某些工作必须要在院内完成,则可让某些世俗人或其他的人进入;但院长要注意,在工作完成期间,要提供某些合适的姊妹看守门户,这位姊妹可以让被派来工作的人进入,至于其他无关人员则不能进入。

在这一段期间内,姊妹们应尽自己可能,经常谨慎不要让世俗人或来自院外的人看见。

至于其他的时间,除了那些不便藉著转动器或其他方法传递的事情外,我们并不希望前面所提到的门,为其他的事而开著;我们规定在每一个修道院内,应有一个合适高度及宽度的牢固转动器,并将它安置在一个合适的地方。需要时,从内里到外边都可以使用它。在使用它时,无论自外边或是内里都不为人所见。这个小门的两边都应是牢固的,这样在夜间及夏天午睡时,要用锁及钥匙关闭起来及具有安全性。院长要派一位谨慎、可靠及在性格及年龄都成熟及喜爱修道院声誉的姊妹看守它,并且为了这扇门的安全,她应获得她所需要的。唯有她或指定作为她同伴,并在她不在时可以替代她的一位,能谈及和回答那些属于她职务的事情。

然而,应让公共会客室安置在教堂内,或更好是禁区内,因为若是会客室设立在教堂内,会打扰那些正在祈祷者的平静,因而更好是将会客室设立在禁区内。

会客室应有适当的大小,应装置具有孔状金属的屏帘,且应有牢固的钥匙,使之永不能被打开,内部应有一黑色亚麻布悬挂著,使得姊妹们不能看见外边,而她们也不为外边所见著。

在念完夜祷后,至第二天的晨祷后;或在吃饭的时间;或在夏日的午休时间;或在举行诵念日课时,任何人都不得在会课室中说话;除非在一个不便且迟延者的合理原因。

10. 有关那些不被限制在隐院内的服务姊妹们,我们希望要能严守下列规定:没有允许则不得离开隐修,并且被派出外者应是正直,且具有适当年龄者。她们应取道于大道上,穿好鞋;她们或那些必要时得外出者,应按上述情况遵行之。居住在修道院内的姊妹们,如果愿意也可以获准外出。

   给予那些外出姊妹返回的确定时间,没有特殊的许可,不许她们中的任何一位在修院外吃、喝或过夜;也不许可让她们彼此分开,或私下与某些人谈话,或进到服务隐院的护院司铎的修道院、补赎生活者及弟兄们停留的住所。如果她们本人做了相反此规定的事情,她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她们要极为小心地不要停留在使人启疑窦的地方,或是与有坏名声的人们相识。在她们回来时,不要向其他姊妹论及无用的事情,它们只会使她们受到干扰损害。当她们外出时,她们要如此自持自己,致使那些人看见她们正直态度而能受到教化。任何所得的及许给她们的,她们应带回,并向院长或其代表报告这类的事情。

11. 只要注意到这点,你们便可允许接受并视之为公有,并能保留作为产品及所有物。在修会的每一个修院内,应有一位谨慎及忠实的总务代理人,以合宜的方法来管理财物。任何看来有必要时,视察员认为合理时,可以指定或除去这位总务代理人。

以这种方式所立的总务代理者,有责任向院长及其三位被指派负责此串的姊妹,以及向视察员,交出帐目,表明每一件交付给这位总务代理者的事情,包括他所接受到的及所花费的一切。总务代理人完全不能售卖、交换、割让所有属于修道院的物资。我们裁定:任何试图相反这种情况者,应被视为法所不容的及无效的行为。虽然如此,一些少有价值且可移动的微小事物是能给让的。

12. 不能因著某些行政管理的错误,使你们往后的日子离开上面简短所提及的「生活方式」的遵守;我们期望并指示你们,无论在何处或任何人,都应以同一的方式来追随这种生活方式,为使你们不致在不同人物的教导下,而采纳了不同的生活方式,我们把照顾你们修会的所有修道院,以目前文件的权威,完全托付给我们可爱的儿子们—小弟兄会的总会长及省会长们。我们命令你们要在他们——或其他可能短暂管理你们的——的服从、管理及教导的权下。你们应严格负责任地服从他们。

他们要关怀照顾你们的灵魂,并努力藉著他们自己或其中有资格,并由他们所指派的弟兄们予以完成实现视察修道院的职务。根据前面提到的「生活方式」,时常能纠正及改革在那些地点的院长和属员。

他们仍然可以按天主的意愿及他们认为合宜者,建立或废除、改变及指示命令。

然而,院长的选举乃完全自由地属于团体的事。如果总会长正在该会省内,则可由他加以认可或是宣布无效;如果他不在该会省内,则由该修道院所在地的会省省长执行之。弟兄们被指定为你们作听告解及执行圣事的工作。但是,因为前面所提及该修会的弟兄未必常会继续地在你们的修道院,能有缺乏司铎的忧虑,就由他们在需要的时候,指派其他谨慎及关怀的护院司铎,来听你们的告解、执行圣事职务和举行神圣职务。

若是没有上述修会的总会议的许可及同意,你们修会的修道院在未来是不可建立的。

根据视察员的安排,护院司铎及在院中服务的妇女们,可向院长许诺服从,在固定地方并永久生活在没有个人所属事物及贞洁中。视察员在明显需要及功用下,被准予更换护院司铎、服务姊妹及在院中服务的妇女,也可以自某修院调动至其他修院。

他们应如同修女们一样守斋。由于天气炎热、旅行、某些工作及其他正当理由,院长许可仁慈地宽免他们守斋责任。

根据他们的需要,他们能有以粗布织成且不含有头巾的长衣;袖子是短的,长则至手;但是,长衣的长度以距脚指头有四个手指的长度。他们能有一舒适且具有刀子的带子的腰带。他们在长衣上穿著一小披肩,它的长度可稍长至膝,其宽度可至肘的部位。然而,如果合宜的话,护院司铎能有一较为宽大的披肩;他们能穿鞋袜,以及长宽可以系结在前方的长裤。

在院中服务的妇女能如上述不会诵念的姊妹们一样诵念日课,除此之外,她们至少应有责任诵念「童贞圣日课」。

护院司铎及补赎者应全然地附属于视察员的认识及纠正,也应严格服从之。

因此,不准任何人擅自窜改我们所特许及拟成的文件,或者不思考便鲁莽地相反它。如果任何人敢擅自试图如此行事,他应知道,他将会招致全能天主及他的圣宗徒伯铎及保禄的忿怒。

     八月九日,我人在位第五年于里昂颁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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