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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法典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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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天主教法典0301-0450
·04.天主教法典0451-0600
·05.天主教法典0601-0750
·06.天主教法典0751-0900
·07.天主教法典0901-1050
·08.天主教法典1051-1200
·09.天主教法典1201-1350
·10.天主教法典1351-1500
·11.天主教法典1501-1650
·12.天主教法典1651-1752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06.天主教法典0751-0900
06.天主教法典0751-0900
浏览次数:1351 更新时间:2019-7-13
 
 

751 - 所谓异端,是在领洗后,固执地否认某端天主所启示和教会所定该信的真理,或是固执地怀疑这端道理;所谓背教,是整个拒绝基督宗教的信仰;所谓裂教,是不愿服从教宗或是不愿与隶属教宗的教会成员共融。

752 - 凡是教宗或是世界主教团所宣布的有关信仰和道德的教义,只要是施行真正的训导权,虽然无意以决定的行为加以宣布,信徒即使不做信仰的随从,也应该加以理智和意志的崇敬;因此信友应该避免与此道理不合者。

753 - 与世界主教团的元首和其成员共融的众位主教,无论是单独的,或是在主教会议中,或是在地区会议内聚会,虽然不享有训导的不错特恩,但对所管信友却是信仰的真正导师和教师;信友应该以宗教的热诚服从自己主教的真正训导。

754 - 所有信友都有义务遵守教会合法权力所规定的,有关阐明教义和纠正错谬意见的宪章和法令,特别是教宗或是世界主教团所颁布的。

755 - 1 - 整个世界主教团和宗座,首先应在天主教信徒当中推行并领导大公运动,其目的是使全球基督信徒重归合一,教会对此应随基督意愿负起推动的责任。

2 - 同样,众主教以及地区主教团,也要按法律的规定推行合一,并且根据不同的环境需要或机会,颁布具体的法则,但应注意教会最高权力所公布的规定。

第一题圣道职

756 - 1 - 有关向普世教会宣报福音的职务,首先是委托给教宗和世界主教团的。

2 - 每一位主教向托付给他的地区教会,实施宣报福音的职务,并在地区教会中,做整个圣道职的指导者;有时,若干主教依照法律规定联合一起,对几个地区教会实行宣报福音的职务。

757 - 司铎为主教的助手,有宣报天主的福音的本职;尤其是堂区主任和人灵的照顾者,对托付给自己的子民,应尽此职;执事也要在与主教和其司铎团的共融下,为天主子民在圣道职上服务。

758 - 献身生活会的成员,因其本身对天主的奉献,应以特殊方式为福音作证,也宜受主教选用帮助宣报福音。

759条 - 平信徒,因洗礼和坚振的要求,应藉言语和基督化生活的榜样,做福音喜讯的见证人;也能被召与主教和司铎合作,执行圣道职。

760 - 尽圣道职务,应遵圣经、传承、礼仪、教会的训导和生活,完整而忠信地阐明基督的奥迹。

761 - 为宣讲基督宗教的教义,可采用多种方式,尤其宣讲和教理讲授,应常占主要的地位,而在学校、学院,各种会议和集会中也应讲解教义,在某些机会上,由合法权力作公开声明,并运用印刷品和社会传播工具作宣讲。

第一章圣道宣讲

762 - 既然天主子民的建立,首先是藉生活天主的言语,而这言语既极需从司铎的口中获得,为此圣职人理应负起宣讲之职,其首要任务即向万民宣讲天主的福音。

763 - 主教有权在各地宣讲天主圣道,即使在宗座立案修会教堂和圣堂也不例外,除非当地主教在特殊情形下明示拒绝。

764 - 除遵765条的规定外,司铎和执事,在至少推定有教堂住持同意时,有权在各地宣讲,但此权力为主管教长所限制或取消者,或特殊明示需要许可者除外。

765 - 在修会教堂或圣堂向会士讲道,必须有依会宪规定主管上司的许可。

766 - 平信徒,如在某些情况下有此需要,或对特别情况有益,也可在教堂或圣堂讲道,但应遵守主教团和767条1项的规定。

767 - 1 - 在宣讲的类型中,最卓越的是讲经,此为礼仪的一部分,并为司铎或执事保留的;遵照礼仪年的程序,从圣经文词去发挥信德的奥迹,和基督徒生活的规范。

2 - 在所有主日和法定庆节的弥撒中,凡有教友参与的弥撒,该有讲经,除非有严重的理由才能省略。

3 - 非常値得推崇的是,假如有相当多的教友参与,即使在平日弥撒中也要有讲经,尤其是在将临期和四句期,或某一个喜庆或丧事的机会上。

4 - 堂区主任或圣堂住持,应设法审慎地遵守此规定。

768 - 1 - 天主圣道的宣讲者,首先应把为天主的光荣和人类的得救所该信和该做的,昭示信徒。

2 - 也要通传给信徒们,教会训导所阐明的有关人格尊严和自由,家庭的团结、稳定和职责,人在社会中共有的义务,以及依照天主所定的秩序而调合现世的事物。

769 - 应以适合听众的环境和时代的需要,陈述天主教教义。

770 - 堂区主任在固定的时期,应依教区主教的规定,举办称为退省和布道的宣讲,或是配合需要作其他形式的宣讲。

771 - 1 - 人灵的牧人,尤其是主教和堂区主任,应对由于生活环境,无法得到或根本缺乏一般牧灵照顾的人,加以关怀,为这些信徒宣报天主圣道。

2 - 要设法使福音的宣讲,达到在当地居住而未信仰的人,应使这些人无异于信徒,也得到牧灵的照顾。

772 - 1 - 有关宣讲的施行,大家都应遵守教区主教所公布的规则。

2 - 关于使用广播或电视的频道而宣讲天主教教义事,应遵守主教团所定法则。

第二章教理训练

773 - 人灵牧人的固有而严重的职务是照顾基督徒的教理教学,使信徒的信德,藉教义的训练和基督化生活的经验,成为活泼的、明显的而有所作为的。

774 - 1 - 教会所有成员,应依据每个人自己的角色,在教会合法权力的监督下,关心教理教学。

2项 - 父母比别人更有责任,以言语和榜样,教育子女实践信仰和基督化生活,代替父母者和代父母,也有同样的责任。

775 - 1 - 根据宗座所订立的规则,教区主教有权公布教理方面的规范,并查看是否有适当的教理教学工具,如果视为适宜,可以编着教理书,同时推行并协调教理讲授的工作。

2 - 主教团如视为有用,有权在得到宗座的批准后,为其地区出版教理书。

3项 - 在主教团可以设立教理事务处,其主要职务是在教理事务方面,给予各个教区支持。

776 - 堂区主任,因其职责,应注意成人、青年及儿童的教理教学,为这一目标,应请属于堂区的圣职人,献身会和使徒生活团的成员,根据各该会团的本质,帮助此项工作,也应请平信徒,尤其传道员与他联合工作:这些人除因正当理由受阻外,应自愿提供协助。还应推动并维护,父母在774条2项所指家庭教理教学的职责。

777 - 堂区主任应依照教区主教所定规则,特别注意:

1.为举行圣事,应授与适当的教理讲授;

2.要以适当时期的教理训练,妥善准备儿童们首次领忏悔圣事、圣体圣事以及坚振圣事;

3.对已初领圣体的孩童,要以教理教学更丰富而更深刻地加以培育;

4.对身心有障碍的孩童,只要他们的情况许可,也应予以教理训练;

5.要以各种方式和行动,使青年和成年人的信仰得以加强、彰显和发展。

778 - 修会和使徒生活团的上司,应设法在其圣堂,学校和其他以任何方式受托管理的事工内,尽力授予教理训练。

779 - 应采用一切比较有效的教学法和传播工具,并适应信徒的资质、能力和年龄,以及生活状况而传授教理,使信徒能更圆满地学习天主教教义,并使之更易于实践。

780 - 为使传道员妥善尽职,教区教长应使之受到培养,即应提供连续的陶成,使之恰当地明了教的教义,并学习理论实用兼顾的教学法所厘订的规则。

第二题教会传教工作

781 - 既然整个教会在本质上是传教性的,而福音传布的工作又是天主子民的基本职务,为此所有基督信徒,应意识到自己本身的责任,而参与传教的工作。

782 - 1 - 有关传教事业及传教合作的行动和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协调权,归于罗马教宗与世界主教团。

2 - 每一位主教,身为普世教会和所有教会的负责者,应特别关心传教事业,尤其对在自己地区教会内已开始的传教事业,更应维护与支持。

783 - 献身生活会的成员,因献身为教会服务,故有责任依照其本会本有的方式,以特别形式从事传教事业。

784 - 传教士,是由教会当局派遣做传教工作者,本地或外籍,教区圣职人员或献身生活会、使徒生活团的成员,或平信徒均可膺选。

785 - 1 - 在执行传教工作时,可选用传道员,就是受过适当训练而其基督化生活卓越的平信徒,在传教士的监督之下,从事阐明福音教义,安排执行礼仪和慈善的工作。

2项 - 传道员应在训练传道员的学校受培养,在没有此类学校的地方,应在传教士的指导下受训练。

786 - 真正的传教工作,是在教会尚未生根的民族或人群中培植教会,其步骤首要在派遣人员去宣传福音,直到新的教会完全建立,就是直至此教会能靠自己的力量和足够的方法,胜任传布福音的工作。

787 - 1 - 传教士,藉言语和生活的见证,与不信仰基督的人诚恳交谈,以适合其思想和文化的方法,打开道路,使之认识福音。

2 - 凡视为已准备接受福音的人,应设法使之学习信仰的真理,为能在其自动要求时,准其领受洗礼。

788 - 1 - 凡表示愿意接受基督信仰的人,于结束慕道预备期后,应举行礼仪使之纳入慕道期,并将其姓名登记在慕道者名册上。

2项 - 要使慕道者藉基督化生活的培育和学习,适当的向救恩的奥迹展开,引领其度信仰生活:即礼仪、天主子民的爱德和使徒生活。

3项 - 主教团要制定章程,用以调整慕道期,规定何为慕道者当做之事,并制定他们所有的权益。

789 - 应使新教友藉适当的培育,对福音的真理有更深的认识,善尽藉洗礼接受的义务,充实对基督及其教会诚挚的爱。

790 - 1 - 在传教地区,教区主教应:

1.推行、监督并协调兴办有关传教的活动和事业。

2.设法与献身传教事业修会的上司缔结应有的合约,为使双方的关系有助于传教区的利益。

2 - 所有的传教士,连在主教辖区内居住的修会会士和助理人员,皆应遵行1项1款教区主教所做的规定。

791 - 在每一个教区内,为了加强传教的合作:

1.应推行传教圣召;

2.应委派一位司铎有效地推行传教区的事业,尤其是宗座传教善会;

3.每年举行传教节;

4.每年为传教区缴纳相当的款项,并转交圣座。

792 - 主教团应设立并推行一些事业,为使工作或求学,由传教区来该地的人,受到友善的接待和牧灵的照顾。

第三题天主教教育

793 - 1 - 父母以及代替父母者,有义务也享有权利教育其子女;天主教父母,根据地方的环境,为使子女受天主教更适当的教育,有选择方法和学校的责任和权利。

2 - 父母有权享用国家团体所给援助,用以帮助子女的天主教教育的需要。

794 - 1 - 由于特殊的理由,教会拥有教育的职责和权利,教会有天赋的使命,帮助人达到基督徒生活的圆满。

2项 - 人灵的牧者有责任运用一切,使所有信徒能获得天主教教育。

795 - 既然真正的教育应该达成人格的完整陶成,符合人的最终目的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培养儿童和青年,使其体能、道德和智力,都有均衡的发展,达到完美的责任感和自由的正确运用,并且积极参与社会的生活。

第一章学校

796 - 1 - 在发展教育的方法中,基督信徒应重视学校;学校在尽教育职务上,特别对父母有辅助。

2 - 既然家长将子女的教育托付给学校的教师,家长应该与教师通力合作;教师在尽其职务时,应与家长合作,欣然聆听他们,成立家长会或会议,并予以重视。

797 - 父母在选择学校的事上,应享有真正的自由;因此信徒应设法,使行政当局承认父母的这项自由,同时依照分配正义原则,给予补助。

798 - 父母应将子女托付给提供天主教教育的学校;如没有办法,有义务设法在学校以外关注子女应受的天主教教育。

799 - 基督信徒应尽力使行政当局制定的青年教育法令,为能在学校依照父母的良知,顾到青年的宗教和伦理教育。

800 - 1 - 教会有权创设并管理任何学科、种类和等级的学校。

2 - 信徒应扶持天主教学校,尽力帮助开创和支持学校的工作。

801 - 凡以教育为其使命的修会,应忠信持守其使命,经由在教区主教的同意下所建立的学校,努力献身于天主教教育。

802 - 1 - 如无法提供含有基督精神教育的学校,教区主教应设法使之成立。

2 - 在有需要的地方,教区主教应设法成立职业的和技术的学校,以及其他为特别需要而设立的学校。

803 - 1 - 天主教学校是由教会当局,或是教会公法人所管理的学校,或是教会权力以书面文件承认的学校。

2 - 在天主教学校内,训育和教育都应以天主教教义为原则;教师应有正确的学识和端庄的生活。

3 - 任何学校,虽然实际有天主教精神,除有教会当局同意外,不得冠以天主教学校的名称。

804 - 1 - 在任何学校所传授的,或是在不同的社会传播工具所策划的,天主教宗教训练和教育,均属教会权下;主教团应对这方面的行动制定总则,而教区主教应安排并监督此事。

2 - 教区教长应尽力使在学校,连在非天主教学校讲授宗教课的教师,必须在正确道理,基督化生活见证和教学技术皆为优等者,才可延聘。

805条 - 教区教长有权为其教区任命并批准宗教科教师,同样,如因宗教或道德理由,有权将其调职或勒令使其调职。

806条 -  1项 - 教区主教有权监督并视察其地区内的天主教学校,连修会会士所创设或所管理的学校在内,主教也有权规定有关天主教学校的管理:这些规定为会士所管理的学校也有效,但有关这些学校的内部管理,不在此限。

2项 - 天主学校校长,在教区教长监督之下,应设法使学校中所施教育,在学术方面至少与该地区的其他学校程度相等。

第二章天主教大学及高等院校

807条 - 教会有权创设并督导大学,旨在促进人类高等文化和人格圆满的发展,并行使教会训导的职务。

808条 - 任何大学,即使实在是天主教的,除有教会主管当局的同意外,不得冠以「天主教大学」的名称。

809条 - 主教团应设法在可能范围内,设立大学或至少学院,使之在其地区内作适当的分布,为能在其中研究并传授不同的学科,保持各学科学术的独立性并符合天主教教义。

810条 -  1项 - 依照章程规定,主管当局有责任在天主教大学任命教师,这些教师除了学术和教学的资格外,也该具备教义的完整和端正的生活,如缺少这些条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撤销其职务。

2项 - 主教团与有关的教区主教,有职务也有权利监督,使这些大学忠信持守天主教教义的原则。

811条 -  1项 - 教会当局应设法在天主教大学内,设立神学院或神学系,或至少设神学讲座,给平信徒学生教授神学课程。

2项 - 在每一座天主教大学内,应排专门课程,以讨论与各学院学科相关的神学问题。

812条 - 凡在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任何神学科系的人,该有教会当局的任命。

813条 - 教区主教对学生应有热诚的牧灵照顾,得为之设立堂区,或至少指派司铎固定地做此工作,并设法在大学,即使在非天主教大学内,设立天主教大专学生中心,藉以帮助青年,尤其是在精神方面。

814 - 对大学所制定的法则,同样也适用于其他专科学校。

第三章教会大学及学院

815 - 教会因有宣报启示真理的职责,有权设立教会大学或院系,为研究圣学和与圣学有关学术,并在这方面学术化地教导学生。

816 - 1 - 惟有凭宗座的创设或宗座的核准,才能成立教会大学和院系;宗座并有权对之作上级的监督。

2 - 每一座教会大学和院系,应该有为宗座所批准的自己的章程和课程。

817 - 非经宗座所成立或核准成立的大学或院系,不得颁授在教会内有法定效力的学位。

818 - 凡在810、812及813条所定有关天主教大学的规定,也适用于教会大学和院系。

819条 - 为教区或修会或普世教会的益处,教区主教或主管修会的上司,应派遣性格良好、天资聪敏而又有德行的青年、圣职人和会士,入教会大学或院系深造。

820 - 教会大学和院系的校长和教授,应设法使大学不同的院系照教材情况彼此互助,务使自己的大学或院系和其他的大学和院系,即使不是教会的,也能彼此合作,藉会议,学术性的合作研究以及其他方法,促进学术的更大成长。

821 - 主教团和教区主教,在可能范围内,应设法成立宗教学术的高等学术,在其中教授神学和有关基督宗教文化的课程。

第四题大众传播工具及出版书刊

822条 -  1项 - 教会牧人,用教会本有的权利,执行职务时应尽力运用大众传播工具。

2项 - 牧人也应设法训导信徒有责任合作,使大众传播工具的运用,能充满人性和基督的精神。

3项 - 所有基督信徒,尤其以任何方式参加运用这种工具的信徒,应设法帮助牧灵工作,使教会也能应用这些工具有效地执行其职务。

823条 -  1项 - 为保持信仰的真理和道德的完整,教会牧人有职务也有权利监督,勿使书刊和大众传播工具危害信徒的信仰和道德;同时有权要求凡由信徒发行涉及信仰和道德的书刊,应由牧人审查;对有害于正确的信仰或是善良风俗的书刊,有权加以谴责。

2项 -  1项所提的职务和权利:对受托管理之信徒,属于主教,无论是个别主教,或在地区会议或主教团会议集合在一起的主教;对普世的天主子民,则属于教会最高权力。

824 - 1项 - 除另有规定,根据本题法律出版书刊,应向教区教长申请许可或批准:向作者本人的教区教长,或向发行当地的教区教长申请许可。

2项 - 在本题条文中有关书刊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公开宣传的写作,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825 - 1 - 无宗座或主教团的批准,不得出版圣经;必须有上述权力之批准,才能将圣经译成本地话出版,同时也该有必需的和足够的注释。

2 - 有主教团之许可,天主教信徒与分离的弟兄们联合翻译并出版圣经,但须附有适当的注释。

826 - 1 - 有关礼仪经书,应遵守838条之规定。

2 - 凡再版礼仪经书,或是将礼仪书全部或是部分译成本地话,应由出版当地教区教长给予该书与可靠版本相符的证明。

3 - 为信徒公诵或私下诵念之经文书籍,无教区教长的许可不得出版。

827 - 1 - 为出版教理和有关教理讲授之书籍,或出版此类书籍的译本,须有教区教长的批准,但应遵守775条2项的规定。

2 - 在学校内,无论是小学、中学或是大学,凡以有关圣经、神学、教会法、教会史和宗教以及伦理学问题的书籍,当作教科书者,皆应由教会当局批准而出版或出版后所批准者。

3 - 凡讨论2项所述材料的书籍,虽然不是用作学校的教科书,或某些特别涉及宗教或道德的著作,亦应鼓励交由教区教长审核。

4 - 在教堂或是圣堂内,不得展出、贩卖或是赠送讨论宗教或道德的书籍和其他作品,除非这些书刊是有教会当局的许可出版,或出版后核准者。

828 - 除先求得有关教会权力的许可,并遵守其规定的条件,不得将该教会已出版的法令集或公报集再行出版。

829 - 为出版某一著作原文所得的批准或许可,对同一著作的新的版本或翻译并无效力。

830 - 1 - 除遵守每一个教区教长委任审查书刊的适当人选之权利外,主教团也得列出有学问、道理正确并有明智的书刊审查员的名单,以备主教公署咨询,或成立审查委员会,教区教长可以征求其意见。

2 - 审查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应摒除一切人情面子,置于目前的,祇是教会训导所传授的有关信仰和道德的教会教义。

3 - 审查员应以书面指出他的意见;如为赞同的意见,教会教长可以明智判断,给予出版的许可,写明其姓名和许可的时间和地点;假如不给许可,教会教长将不准的理由以书面传达给作者。

831 - 1 - 凡常明显地攻击天主教或善良风气的日报、小册子或期刊,教友不应在其中写文章,但有正确和合适的理由者除外;圣职人和修会成员只有在教会教长许可下,才得在此类期刊上投稿。

2 - 主教团得制定规则,规定圣职人和修会成员如何在广播或电视中,参与讨论有关天主教教义或道德问题。

832 - 修会成员应有本会高级上司根据会宪所给的许可,才得出版讨论宗教或道德问题的著作。

第五题信德宣言

833 - 下列人员应依照宗座批准的格式,亲自作信德宣言:

1.所有参与大公会议或地区会议,世界主教会议或教区会议的人,无论是有表决权或咨询权的人,均应在主席或其代表前宣发;主席则在会议面前宣发;

2.被擢升至枢机尊位者,根据枢机院规定宣发;

3.凡被晋升为主教,或与教区主教相同职位的人,在宗座代表前宣发;

4.教区署理,在参议会前宣发;

5.副主教及主教代表以及司法代表,在教区主教或其代表前宣发;

6.堂区主任、住持、修院的神学及哲学教授和领受执事职者,在接受职务前,应在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前宣发;

7.教会大学或天主教大学校长,在就职前应在学校监督前,无监督时在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前宣发;凡在任何大学教授有关信仰或道德学科的教授在任教前,如校长为司铎则在校长前,否则在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前宣发;

8.圣职修会和圣职使徒生活团上司们,应根据会宪宣发。

第四卷教会的圣化职务

834 - 1 - 教会以特殊的方式,藉礼仪执行圣化的职务。礼仪是行使耶稣基督的司祭职务,因为在礼仪中,人的圣化藉有形的记号而表达,并以各人本有的方式予以完成;对上主完整而公开的敬礼,由耶稣基督的奥体,即头和肢体一起行动而举行。

2 - 这样的敬礼由合法被任命的人员,以教会的名义,并按教会权力所批准的行为来举行。

835 - 1 - 圣化职务的执行,首推主教,因为他们是大司祭,天主奥秘的主要分施人,而且在托付给他们的教会中,他们是整个礼仪生活的仲裁人,推行人和监护人。

2 - 司铎亦执行此圣化的职务,因为司铎分享基督的司祭职,被祝圣为基督的服务圣职人员,在主教的权下,举行敬主之礼并圣化众人。

3 - 执事则应照法律规定,参与举行敬主之礼。

4 - 其他信徒在圣化职务中,有自己的角色,在举行礼仪时,尤其在举行感恩祭时,以自己的方式主动的参与;同样父母以基督徒的精神度婚姻生活,并对子女施行基督化的教育时,亦以特殊方式参与这一圣化的职务。

836 - 既然基督信徒在教会的敬礼中执行普通司祭职,即应以信德进行,并以信德为依据,为此,圣职人应勤加鼓励和启发其信德,尤其在执行产生并滋养信德的圣道职务时。

837 - 1 - 礼仪行动并非私人的行为,而是由教会这「合一的圣事」举行的行为,即天主的子民在主教的领导下聚集在一起所做的行为。因此礼仪行动归于整个教会奥体,显示教会,影响教会;而对每一个肢体,以不同的方式,根据不同的等级、职务、和主动参与影响每一个人。

2 - 礼仪行动照其性质,本是团体的举动,故此在举行时,应尽可能使信徒多次并主动的参与。

838 - 1 - 神圣礼仪的监督,只属于教会权力,即属于圣座,并按法律的规定,也属于教区主教。

2 - 圣座的权力是,编排普世教会的神圣礼仪,出版礼仪书,审查原著译本,并督促礼仪规则在各地忠实遵守。

3 - 主教团,有权将礼仪书译为本地文字,并在礼仪书规定的范围内做恰当的适应,在圣座认可后,予以出版。

4 - 教区主教在所辖教会内,并在其权限内,有权发布礼仪法规,明令遵行。

839条 -  1项 - 教会尚以其他的方法执行圣化的职务,即以祈祷,祈求天主使信徒在真理上成圣,以及补赎和爱德的善功;这一切皆极有助于基督王国,在人心中的建立和巩固,并使世界获得救援。

2项 - 教区教长应设法,使基督子民的祈祷及各项神课,完全符合教会的规定。

第一编  圣事

840 - 新约的圣事由主基督建立,并付托给教会,因为是基督和教会的共同行动,故此是表示信德与坚强信德的记号和方法,藉以敬礼天主,圣化人类,同时导引、加强并彰显教会的共融;因此圣职人员和信徒,皆应以最大的尊敬和应有的谨慎举行圣事。

841 - 既然圣事为普世教会所共有,并属于天主的宝库,因此只有教会的最高权力,才有权批准和制定圣事必要的有效成分;至论制订有关圣事的合法举行,分施,和领受,以及一切举行圣事时应守的规程,均应依838条3和4项的规定,属于最高或其他主管权力。

842 - 1 - 凡未领洗的人,不能有效地领受其他圣事。

2 - 圣洗,坚振和圣体圣事彼此密切结合,共同成为度基督信徒完整生活所需要的入门圣事。

843 - 1 - 凡具有适当准备,并未为法律所禁止而适当地要求领圣事者,圣职人员不得拒绝。

2 - 人灵的牧人和其他信徒,每人依照自己在教会内的职务,有义务使求领圣事的人,为要领的圣事,遵守主管当局所订立的法则,并以相宜的福音宣讲及教理讲授为之作准备。

844 - 1 - 天主教圣职人只能对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圣事;同样天主教信徒,只能由天主教圣职人合法地领受圣事,但本条的2、3、4项,和861条2项的规定不在此限。

2 - 如有需要,或真实神益的要求,只要能避免错误和信仰无差别论的危险,天主教徒在实际或难以找到天主教圣职人的情形下,许可由非天主教的圣职人,领受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但上述圣事须在该教会内有效。

3 - 尚未完全和天主教会共融的东方教会人士,如果自动请求,且亦有相称的准备,天主教圣职人可合法地为之施行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此项规定亦适用于其他教会的人士,但该教会对圣事的态度,须依圣座的判断,一如上述东方教会人士的情况相同。

4 - 如遇死亡危险时,或依教区主教或主教团的判断,认为有其他迫切要求,天主教圣职人,亦得为和天主教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当其自动请求,且亦无法找到其所属团体的圣职人时,为之施行上述的圣事,但须对圣事表示与天主教有同一的信仰,并有适当的准备。

5 - 有关上述2、3和4项的情形,教区主教或主教团,除非与有关非天主教会的至少地方主管商议后,切勿颁布一般性法则。

845 - 1 - 圣洗,坚振和圣秩圣事,赋予神印,故不能再次领受。

2 - 如果经过审慎的究查后,对1项所提的圣事,仍具慎重的怀疑,未知是否已施行或有效地施行时,可附条件再施行。

846 - 1项 - 在举行圣事时,应忠实地遵守主管当局批准的礼仪书;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增添、减少、或改变之。

2 - 圣职人应依其所属礼仪举行圣事。

847 - 1 - 施行圣事时,如需使用圣油,应使用橄榄油,或其他植物油,由主教最近所祝圣或祝福的圣油,但999条2项的规定不在此限;除有迫切的情形外,不可使用旧油。

2 - 堂区主任应向所属主教请求圣油,且应细心保管。

848 - 圣事施行人,除所属主管当局规定的献仪外,不可藉施行圣事要求报酬,且常应注意,勿使需要领圣事的人,因贫穷而得不到圣事的援助。

第一题洗礼圣事

849 - 洗礼是其他圣事的门,无论实洗或至少愿洗,为救援皆是必需的。藉洗礼,人获得罪赦,重生为天主的子女,并因不灭的神印结合于基督而加入教会。惟有藉真正的水洗,并配合指定的经文,才能有效的施行洗礼。

第一章洗礼之施行

850 - 洗礼应按批准的礼仪书所规定的程序施行;但在紧急的情况下,只应遵守为圣事的有效性所必需的即可。

851 - 举行洗礼应有相称的准备,因此:

1.愿意领受洗礼的成年人,应加入慕道期,而且尽可能按照主教团制定的入门程序,和所颁发的特殊法规,经过不同的各个阶段,而领受入门圣事。

2.将领洗婴孩的父母,和将接受代父母职务的人,应对此圣事的意义和有关的责任,受适当的教导。堂区主任也应亲自或藉他人,以牧灵性的劝勉,公共的祈祷,使父母获得相称的教诲,而且要使几个家庭聚会,如可能,还应访问家庭,以做此教诲。

852 - 1 - 法典中有关成年人洗礼所规定的条文,当应用于所有超出婴孩期,而能使用理智的人。

2 - 无辨别能力的人,对有关洗礼事项,视同婴孩。

853 - 除非在紧急的情形下,为施行洗礼的水,应按礼仪书的规定祝福之。

854 - 洗礼当用浸水洗或倒水洗施行,并应遵守主教团的规定。

855 - 父母、代父母、和堂区主任应留心,勿以无基督信徒意义的名字,给与领洗的人。

856 - 虽然在任何日子皆可施行洗礼,但通常最好在主日,或如有可能,在复活节前夕举行。

857 - 1 - 除紧急情形外,洗礼的地点应是教堂或圣堂。

2 - 成年人领洗,照规定应在所属堂区教堂举行,婴孩则在其父母所属的堂区教堂内施行,但另有相当的理由时,不在此限。

858 - 1 - 每一个堂区教堂应有洗礼池,但其他教堂已获得累积之权利不变。

2 - 教区教长聆听当地堂区主任意见后,为便利信徒,可容许或命令,在本堂区内的其他教堂或圣堂内,也设立洗礼池。

859 - 将领洗的人,如果由于路途遥远或其他情形,极为不便到所属堂区教堂,或其他在858条2项所提教堂或圣堂时,洗礼得而且应该在较近的教堂,或圣堂,或在另一个相称的地方施行。

860 - 1 - 除紧急的情形外,洗礼不可在私宅施行,除非教区教长因重大理由予以准许。

2 - 除教区主教另有规定者外,勿在医院内施行洗礼,但在紧急情形,或有其他迫切的牧灵理由时,不在此限。

第二章洗礼之施行人

861 - 1 - 洗礼的职权施行人是主教、司铎、和执事,但应遵守 530条1项的规定。

2 - 如果洗礼的职权施行人不在或被阻,传道员或其他由教区教长授权负责此职务的人,均可合法地施行洗礼;而且在紧急时,任何有正确意向的人皆可施行。人灵的牧人,尤其堂区主任应尽力教导信友们施行洗礼的正当方式。

862 - 除紧急的情形外,任何人未获得适当的许可,不可在他人的地区内施行洗礼,即使对自己所属的人亦不例外。

863 - 成年人的洗礼,至少已满十四岁的洗礼,应呈报教区主教,他如认为可行,由其亲自施行。

第三章洗礼之领受人

864 - 惟有未领过洗礼的人,才能领洗礼。

865 - 1 - 成年人领受洗礼,应先表示要领洗的意愿,并对信仰的各项真理,和信徒的义务,有足够的认识,而且经慕道期证明已熟识基督信徒的生活;并应劝勉他痛悔自己的罪过。

2 - 处于死亡危险中的成年人,只要对信仰的主要真理略有认识,以任何一种方式表示愿意领受洗礼,并许下遵守基督宗教的诫命,便可领受洗礼。

866 - 领受洗礼的成年人,除有严重理由受阻外,应在领洗后立刻领坚振,参与弥撒,并领圣体。

867 - 1 - 父母有责任,使其婴儿于诞生后数星期内领洗;在婴儿生后,甚至生前,应尽快找堂区主任,为婴儿请求施洗,并作适当的准备。

2 - 如果婴儿在死亡危险之中,应立刻为他施行洗礼。

868 - 1 - 为使婴孩合法地施行洗礼,应有:

1.父母,或至少其中之一,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

2.婴孩有希望将来在天主教会内接受教育;如果完全没有希望,在告知父母理由后,依照特殊法的规定,推迟施洗。

2 - 天主教信徒父母,甚至非天主教信徒父母之婴儿,在死亡的危险中,即使父母不同意,仍能合法地为婴孩施洗。

869 - 1 - 如果怀疑某人是否领过洗,或已领的洗礼是否有效,经过慎重的考查后,怀疑仍然存在时,应附条件为之施洗。

2 - 在非天主教的团体中领过洗的人,不应附条件予以受洗,但在查考施洗时使用的质料和经文仪式,以及成年领洗人和施洗人的意向后,对洗礼的有效性尚有怀疑的严重理由时,不在此限。

3 - 在上述1、2项怀疑洗礼的事实和有效性的情形中,如果当事人是成年人,应先阐明洗礼圣事的教义,并说明已施洗礼的有效性被怀疑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是婴孩,应向他的父母讲明,才可为之施洗。

870 - 被遗弃或被寻获的婴孩,除非经仔细调查,确知已领洗者外,应为之施行洗礼。

871 - 流产胎儿如果仍活着,应尽可能为之施行洗礼。

第四章代父母

872条 - 尽可能给与要领洗的人一位代父或代母。代父母职务是对要领洗的成年人,协助他开始基督徒生活,对要领洗的婴孩,则应与其父母们一同,带领婴孩去领洗,于领洗后协助他度相称的基督徒生活,并忠实履行有关的义务。

873 - 只请一位代父或一位代母,但也可同时请代父代母。

874 - 1 -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应该:

1.由领洗人,或其父母,或父母的代理人,如果这些皆缺少时,则由堂区主任或施洗人指定为代父母,而且代父母本人应有此能力并有意尽此职务;

2.年满十六岁,但教区主教另有规定,或因正当的理由,堂区主任或施洗人认可其他年岁者,不在此限;

3.是天主教信徒,且已领坚振和圣体圣事,并具有相称于此职务的信仰生活;

4.未被天主教法律依法定刑,或宣告罪罚者;

5.不是领洗人的父亲或母亲。

2项 - 属于非天主教会领过洗的人,可以与另一位天主教代父一起作为洗礼的证人。

第五章领洗证明及登记

875 - 施行洗礼的人要设法,除非有代父在场,否则至少要有一位证人,使洗礼获得证明。

876 - 为证明洗礼,如果不伤害任何人,有一位完全可靠的证人声明已足,但如果受洗人已届成年后领洗,其本人自己宣誓亦足够证明。

877 1 - 洗礼举行地的堂区主任,应立刻于领洗登记录上详细记载受洗人,施行人,受洗人父母,代父母的姓名,如果有证人,应一并记录,此外,尚应登记洗礼施行地点,日期,出生日期和地点。

2 - 对未婚母亲所生子女,如生母为谁已公开,或以书面或在二证人前自动申请登记,则应登记母亲的姓名;如有公开的文件证明某人为父,或生父本人在堂区主任和二证人前述明者,亦应登记其父亲的姓名。在其他情形下,只登记受洗人的名字,不必提及其父亲,或父母。

3 - 对养子女,应登记养父母的姓名,至少应按该地民法惯例,循上述1、2项的规定,并参照主教团所订法规,登记生父母的姓名。

878 - 如果洗礼并非由堂区主任,或他在场的情形下施行,洗礼施行人应立即通知洗礼施行地的堂区主任,以便依877条1项登记。

第二题坚振圣事

879 - 坚振圣事赋予神印,藉此,已领洗的人继续走基督信徒已开始的途径,因圣神的恩惠而富有,与教会更密切地结合;坚强领受的人,更强烈要求他们以言行作基督的见证人,宣扬并卫护信仰。

第一章坚振之施行

880 - 1 - 坚振圣事的施行,是在额上傅坚振圣油,藉覆手和诵念已批准的礼仪书内所规定的经文而完成。

2 - 使用于坚振圣事的油,应由主教祝圣,即使司铎施行此圣事时亦同。

881 - 坚振圣事宜在教堂内,且在弥撒中施行,但如有正当及合理的理由,亦可在弥撒外,在任何适宜的地方施行。

第二章坚振之施行人

882 - 坚振的职权施行人是主教,但司铎藉普通法或主管当局特殊准许而有代行权者,亦能有效地施行坚振圣事。

883 - 依法有代行权施行坚振者如下:

1.在辖区范围内,依法享有与教区主教同等权力的人;

2.因职务或教区主教的命令,司铎为超出婴孩期的人付洗,或接纳已领洗而归于天主教时,施行坚振圣事,亦属有效;

3.为处于死亡危险中的人,堂区主任,甚至任何一位司铎均可施行坚振。

884 - 1 - 教区主教应亲自,或由其他主教施行坚振;如有需要,亦可授予一位或数字固定的司铎代行权,施行此圣事。

2 - 如有严重的理由,主教以及依法,或因主管当局所给予的代行权而施行坚振的司铎,可在个别的情况下,联同其他司铎,一起施行坚振。

885 - 1 - 属下按规定并合理请求领坚振圣事时,教区主教有责任为他们施行。

2 - 有此代行权的司铎,应对为之而授予此权的人使用此权。

886 - 1 - 主教在自己的教区内施行坚振,常属合法,即使为非属下的信徒亦然,但此人的教会教长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

2 - 为能在其他教区合法施行坚振,主教至少应合理地推定该教区主教的准许,但为他自己的属下施行,不在此限。

887 - 获有施行坚振圣事代行权的司铎,在指定的地区内,亦可合法地为非所属的人施行坚振,但此人的教会教长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任何司铎在其他地区内施行坚振,皆无效,但883条3款的规定,不在此限。

888条 - 在有权施行坚振的地区内,亦可在不直属本区处所施行此圣事。

第三章坚振之领受人

889 - 1 - 只有受过洗,且尚未领受坚振的人,能旨领受坚振圣事。

2 - 除有死亡的危险外为合法领受坚振圣事,要求领受人,如已具有运用理智的能力,应适当地受训,妥善地准备,并重发圣洗誓愿。

890 - 信徒有义务在适当的时候领受坚振圣事。父母,人灵的牧者,尤其堂区主任均应设法,使信徒妥善准备,并在适当的时候去领受。

891 - 信徒达到辨别能力的年龄时,即可准予接受坚振圣事,但主教团关于年龄另有规定,或有死亡的危险时,或照施行人的判断,有其他严重的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代父母

892 - 如可能,领受坚振的人应有一位代父母,其职责为帮助领受坚振的人成为基督的真正见证人,并忠实地完成由此圣事所生的义务。

893 - 1 - 接受代父母职务者,应具有法典874条所述的各项条件。

2 - 洗礼的代父母与坚振的代父母,由同一人担任最为适宜。

第五章坚振证明及登记

894 - 为证明坚振的施行,应遵守876条的规定。

895 - 应把坚振领受人,施行人,父母和代父母的姓名,施行地点和日期,记录在主教公署秘书处的坚振录上,或遵主教团或教区主教的规定,记录在堂区档案的坚振录上;堂区主任并应将已领坚振的人通知其领洗地的堂区主任,以便依535条2项的规定,在领洗登记录上注明。

896 - 如当地堂区主任不在场,施行人应亲自,或请别人,将施行坚振的事实尽快通知之。

第三题圣体圣事

897 - 至圣圣体是最崇高的圣事,因为在其内实有主基督,祂作奉献并作食粮;教会也藉以不断地生活和成长。感恩祭是纪念主的死亡和复活,在其内十字架的祭献永世长存,它是整个基督徒敬礼和生活的巅峰和泉源,由于感恩祭,显示并实现天主子民的合一,使基督奥体的建立得以完成。其他圣事,和一切教会的使徒工作,皆和至圣圣体有连系,并向之归宗。

898 - 基督信徒应以极高的崇敬敬礼至圣圣体,主动地参与这极庄严的祭礼,且应虔诚地时常领圣体,以至高的崇拜敬礼圣体。人灵的牧者应向信徒阐明有关此圣事的教义,殷切教导信徒对此圣事应有的责任。

第一章感恩祭

899 - 1 - 感恩祭是基督自己和教会的行动。在此行动中,主基督由于司祭的职务,把自己奉献给天主父,本体地存在于饼和酒的形下,并将自己作为和祂一起奉献的信徒的精神食粮。

2 - 在感恩祭的圣筵中天主子民齐聚一起,由主教,或由在其权下的司铎,代表基督主持,其他在场的信徒,或为圣职人员或为平信徒,各按自己的品级和所负不同礼仪的职务,共同参与。

3 - 感恩祭的举行应设法使全部参与的人由此获得极丰富的果实,原来主基督建立此感恩祭,就是为获得这些果实。

第一节感恩祭之举行人

900 - 1 - 能代表基督举行感恩祭的圣职人,是有效地被祝圣的司铎。

2 - 未被教会法律禁止的司铎,遵守下列规定,才得合法地举行感恩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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