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宗在教会的权力当然是至高的,但也不是绝对及没有限制的。因为它是依存在天主权力之下的。这信理在圣传、圣经及教会已下定义的信条中都可以清楚见到。 (DS 3116)
2.教宗的权力是由赋予它的那一位所限制的。这教宗庇护九世在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永远司牧宪章》中已下定义。
3.(DzS 3070) 改变教会的宪章来容纳那反天主圣神的人,其权力实在是完全滥用权力。
4.DzS 3070: 原来圣神之预许,来到伯多禄继承人那里,不是为叫他们,由他启示而向人揭露新的道理,而是教他们,在他助佑下,把那籍宗徒所传授下来的启示,即信德的宝库, 圣洁地予以看管,且忠实地予以陈述。
5.所有可敬的教父们,都拥抱他们由宗徒传下的道理,而且那些正统的圣师们,也都予以尊敬和信从。他们完满地知道,圣伯多禄这个宗座,按主我们的救主,对宗徒之长所作的许偌,常常保持忠贞,不为任何邪说所玷污: 因为他曾经对伯多禄说:“我已经为你们祈求,为叫你的信德, 不致丧失,待你回头以后, 要坚固你的兄弟。”
6.在这及其他事情上,神职人员和每个公教徒都有反对及拒绝听从的责任。麻木服从便是遵行人而非天主的旨意。(DzS 3115)
7.如果害灵魂的恶行是公开的,那么反抗也需要是公开的。(圣多玛斯II,II,33,4)
8.DzS 3115: 由于教宗职权类似奠定的基石: 属灵体制的力量,就存在了主教的职权,主教们,由于天主自己安排的权力,就享有权利与义务,而对这种权利与义务,教宗既没有名分,又没有权力,予以改变,为此,梵一公议会的法令,完全受到误解了: 他们妄自猜测,认为是“主教的统治权,已为教宗的权利所吞吃掉”;而教宗“本身,已被请求,代替任何一位主教的地位”;主教们“只是教宗的工具, 是他的公务员而没有个人的责任感”……特别对上面的所法,我们必须严予摒斥。
9.诚然,圣教会不是这样的,在这社团里,那惨无人道的专利 “口号”——“格言”被接受,那“口号”说: 各人有各自的责任,在任何情形下,都为长上的命令所铲除(剥夺)。
10.以上陈述的基本的道德伦理是用来管理合法权力运用的。再者,此抵抗力量,的确可从那些握住传统公教信理的人被罚中看到。那些宣讲异端或亵渎神圣的人却没有被问罪 – 这就是滥用权力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