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天主存在并非不能证明 有些人主张,证明「天主存在」的努力,都是徒劳无益的,因为他们认为「天主存在」,不是吾人用理智的方法可以证实的,而仅可仰赖天主的启示,用信德的信心去接受。根据多玛斯的明证法规则(分析学,后编:卷二,九章,九三页右)为证明「物之存在与否」,需要采用物名的名理作出发点和前提,物名所指的名理,乃是物的性体定义:指示物的本性本体是什么。为证明某物存在,先应确知它的本体定义,缺少了天主的本体或性体的知识,便再也找不到用什么门路,去证明天主存在。 明证法所用的原理,是先决要素,它们知识的来源,出自觉识。觉识即是觉性器官的知识,只知形下 事物。凡是超越各种觉识及其所能觉知的事物以上的任何命题,都似乎是无法证明的,「天主存在」正是这样的命题之一,故此是无法证明的。但此种意见是错误的,吾人可证自许多方面:一证自明证法的技术:它教人由效果证知原因。二证自百科体系:假设没有可知的实体,超越觉识,便在物理学以上,不能再有别的学术。三证自哲学研究:历史上,许多人曾努力证明「天主存在」。四证自大宗徒传授的真理:「其实,自从天主创世以来,祂那看不见的美善,即祂永远的大能和祂为神的本性,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以致人无可推诿」。(罗一:20)。 「生存」和「存在」不同。「天主以内,性体和生存相同」,这里的「生存」,指示天主自立存在,在自身以内,所有的生存。这样的神性生存,和神性本体一样,乃吾人所不知,但不指示吾人灵智,构成「天主存在」这个命题时,所指的「存在」或「生存」。给天主作宾辞的「存在」二字,不指示天主本体以内的生存,在这样的意义下,「天主存在」是一个可以证明的论句。吾人的心智,为许多明证性的理由所迫,进而形成这样的论句,肯定「天主存在」。 在证明「天主存在」的论式中,不可采用天主的本体或性体之定义,在前提里作理由或作中辞,但应用「效果」作中辞(按因果律),遵守证明原因时,所用的「事证法」。从天主所作出的事物,采取出「天主」二字的名理来,进而证明并称呼「万物的第一原因」为「天主」。 天主的所有的一切名称,都与天主所作出的效果有关,或来自除去效果中原因之所不宜有,或定自原因和效果必有的关系,由此可以明见,虽然天主超越觉识,及觉识所知一切,但是天主的许多效果,是觉识所可知的,明证法(按因果律),为证明「天主存在」,所用的出发点和前提,便是取源于这些效果。若我们更清楚认识一种效果,便可用此效果来认识原因。无论什么效果,只要我更明白了它,便能用它来推论它本原因之「有」;因为效果系于原因,有果定先有因,所以有天主,我们不能本然明白,但用我们熟知的效果可以证明。 多玛斯说:「第二路是取自推动因,在这些可感觉的事物中,我们找到推动因的程序。但是找不到,而且也不可能找到一物是自己的推动因,因为不然的话,他先自己而存在了,这是不可能的。然而在推动因上,无休止的向前推进亦是不可能,因为在一切有程序的推动因中,第一个是居中者的原因,而居中者是后者的原因。不管居中者是许多或只是一个,取消了原因,则效果亦被取消,所以如果在推动因上,无休止的向前推进,就是说没有第一个推动因了,那么这样也就没有最后的效果了,亦没有居中的推动因了,这显然是假的,所以必须肯定有第一推动因存在,这就是大家所称呼的神。 论证步骤如亚里斯多德的形上学所述:凡是自动体的被动,都是因为自己的爱欲有所追求。为此理由,可知在那某一自动体内发动的那一部分之被动,也必是因为自己的爱欲有所追求。爱欲的感动,是一种被动而动:被动于对象的吸引。爱欲的对象,发出吸引力,所发出的动,却完全是不被动的动。它这样的动力,高于被动的爱欲。这样的发动者,是最高的、绝离的、完全不动的、第一发动者。根据上面的推论,「它是存在的,实有的」;乃是一个必然的结论,这样的发动者,就是天主。 多玛斯说:「第三路是取自可能性和必然性。其推论如下:在事物中我们找到有些是可能存在的及可能不存在的,既然发现有些物出生,有些物损坏,由是它们是可能存在和不存在。但是不可能一切这类性质的事物常常存在,因为他的不存在是可能的,而有一时期就是不存在。所以如果一切都能不能存在,则有一度在事物中什么也没有存在。但是如果这事属实,则现在什么也不存在了,因为凡不存在者不能开始存在,除非是来自存在者,所以如果没有一存在者,则不可能有一物开始存在,而如此,现在什么也不存在了,这显然是假的,所以不是一切事物皆是可能存在者,而在事物中必须有必然者。但是一切必然者,或者由别处有其必然的原因,或者没有,不过在有必然的原因的必然事物中,不可能无休止的向前推进,如同不能在创造因上一般,己为上面证明了。所以必须肯定有一物,他本身是必然的,不从别处有其必然的原因,而他是其它事物的必然原因。这就是大家所说的神。」 第三路使我们肯定一个必要存有的存在,前三路皆自变化提出论证,第一路自普遍的变化现象,第二及第三路自特殊的变化现象,因此可以说,第二及第三路实乃第一路的特殊化。 多玛斯说:「第四路取自事物中所找到的等级。在事物中发现有些是更多或更少善、真和尊贵。如此关于其它同类的性质。但是更多或更少对不同的事物说,是依照他们接近最高事物的不同程度,例如越是接近最热者,则越热。所以当有一最真、最善、最尊贵之物存在,由是他是最高的有。因为『凡最真者,亦是最实有者』犹如在形上学书中说了,凡在某种类中是最高者,是一切属于该类的原因。比如火,是最热者,是一切热的原因,如在同书中所说的,所以有一物存在,他是一切事物的存在、善、和任何完美的原因。而这我们称他为神。」 第四路所根据的事实是事物之完全有多少或大小的等级,乃指实在的等级,因此作为有限度事物的原因的至全至善,乃实在的,不是理念的。此处所论的完全,乃指超越的完全,可与存有互换。 论证步骤如下:比较物之实体,一个假,另一个更假,这是我们人人有眼具见的事实。从此可以断言:那同样两物,必定是一个真,一个更真。这样,事物间真假程度的比较,根据它们和最高的真理程度,并且绝对纯真的实体,距离的远近。用这个最高的实体,为无上的标准。没有一个最高的标准,下层各级程度的高低,便无从比较厘订。从这些理由,往上更进一步推究,便可得到一个结论,断定,有一实体存在,它的真理程度,至高无上,它的生存程度,也是至高无上。这样的实体,吾人称之为天主。 多玛斯说:「第五路取自事物的管理。我们看见有些没有知识的物体,为一个目的而行动,这可由事实看出,即他们常常或经常是用同一方式活动,为获得最好之物。由此可见他们达到目的,不是出于偶然,而是出于有意。但是无知之物不会朝向目的,除非是受有知识和理性之物的引导,如箭被发射者所引导一般,所以必须有一个有理性者的存在,一切自然物体都受他的安排,使之朝向目的,这就是我们所称的神。」 第五路引用的事实不是普遍的目的论,因为普遍的目的论并非直接自明之理。多玛斯强调自然物,如果此目的论限于生物界,没有认识能力的生物界,将更明显, 论证步骤如下:互相冲突,互不合谐的许多物体,趋向调合一致,组成统一的阵容,品级不乱,秩序井然,共同追求全体的公益,和固定的一个目的;或常是如此,或许多次是如此。有这样的事实,而无统治万物的主宰,是不可能的。万物的总体及每一个体,都是从共同的主宰,领取本性所需的,及所能有的一切秉赋,始能如此配合起来,追求固定的目的。 但宇宙间,实有上述这样的事实,是我们有眼俱见的。性情万殊的各种事物,趋向调合一致,阵容统一,秩序井然,不是罕见的,也不是偶然的;而是常常如此,或大部分是如此。 故此。必须有一个实体,用上智的计划,配给所需,布置秩序,照顾指引,统制宇宙,作万物的主宰。这样的实体,吾人称之为天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