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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天主的存在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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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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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101 更新时间:2007-2-19
 
 
 

前言:

      中世纪大的形上推多斯.纳,如果说亚里斯多德希腊哲是集大成者,那多西方一千五百年的哲思想集大成的人物,而本院主保之一正是斯,他是一位哲家兼神家,然他分了示的神及哲,可是他本人却不刻意以哲本身来为做系性的明,甚至在驳异大全中也含有神
的成份
,他哲学内容所考象是「可示的」,即可能己经启示的而却示出,以及不需示而却己经启示的,藉人的理智便可以确定的,如:天主的存在。
      
神存在的各种论证从历史上看,最先是由于察到自然界的秩序,使期的西方哲到宇宙之精神本原。目的论证状态已可于那撒哥拉斯之,后又在柏拉、西塞洛以及斯多亚学派中出。二、三世的基督徒护教学者明白地用目的论证,以明位格的、超越世界的神。──柏拉学说,已包括以完美的不同层来证明神存在的基本思考:万物中各不同程度的美和善示出它们是借着分享而成为美和善,因此以最完全的美和善本身为它们最后的基和模型。些思想格外影古斯丁和安瑟莫,并且通了多及士林学派。

    1亚里斯多德的运动论证从物体的激活起点,尤其是天体的运转,按此推出第一主神本身不,因为祂仅以被希求的目身分推一切。相反地,多斯却明神亦为运动之主因,而不破坏的不性;更重要的是,他指出「运动」是由潜能至实现转变,因此把此一论证提高到形上次。
然而,这个论证均遭受多士林哲的批。──西塞洛和初期基督徒护教学者,在各民族神存在的普遍信念中找到明神存在的基本思想(史或民俗学论证)。──古斯丁理做出点,认为变真理以第一及自立决条件。
       
论证被人作了若干不同解。但他大约并无意主后人所论证,即从某些念推它们必然的存有基,而是变真理推到神光照人灵魂的光明及自立理;变真理是任何真实事物的根源模型。──安瑟莫最先尝试以心中的神的来证明神的存在。此一论证十八世纪时被命名存有论证,曾笛卡尔、史各都和莱普尼兹所接受,后二人则致地重新之加以思考。另一方面,不但康德反此一论证,多斯及士林者也大多拒接受。──多斯用以明神存在之著名的「五路」,久已成古典性论证。五路均藉形上因果原理之助,推出神系宇宙之第一原因。

      2十八世纪 基督徒护教学反抗当时的无神,曾展出神存在的其它论证。他起初分形上的、物性的和道德的论证。以后他忽略形上论证,宁喜物性的(其中尤喜「物性──神学论证」,亦即目的论证道德的论证。目前对诸论证作系讨时,重点己上世末期床架屋的诸论证其趣:论证「天主存在」有各方法,但我人目前所最强的是各种论证预设及其推坚实性,因此从这点看斯的古典论证以近代士林哲家的理性论证,二者 在相辅相成下,天主存在的论证当更具有其周延性,此不是本的主要结构内容及究中心,且二者得取法之,在于它们以世存有物之可用经验确定的特征起点,些特征示出有事物之形上的适然性,最后,借着形上因果原理结论出一宇宙第一原因的超越此世的神──天主。
                  
                              
第一章    论证前的探
                  
                          
第一节     天主存在不是理性及感觉

       天主存在不是人的理性直观象。因理性直是人性理智的本有象,是人知所可认识  的,但天主在人的知觉上不可认识,所以天主存在不是理性直象。再者,若天主存在是人世的理性直象,则教会奇迹便是不可能且是不必要的,也因此本体者便可否超性的超性的事理了。

       「天主是存在」,就逻辑学句解,是肯定句。「天主」是主,「是」是动词,「存在」是述。肯定句的述完全于主。故「存在」的完全适合于主「天主」的涵。就此理言,天主的本质与存在是一样的。但就我认识言,人无法在世能直出天主本质与存在同一。所以,天主存在不是理性直观论的本有象。

       天主存在也不是人的感觉象。因人的生命有,生命生活中的「感」、「行」、「善意」等,都是助人以理性的方式认识天主的,它们求天主的机缘与动机,而不是求的直接目的。、行、善意等是于人的主特性,此特性因人的心理生理不同而殊,而同一人又因时间候、境、地方的不同而变迁。故「感、行、善意」不能做肯定的准。更不能做为寻求天主的方式,因为证明天主存在的方法是始、恒久不,更不能被外界境事物所左右的。故人的感不能求出天主存在,言之,天主存在不是感观论的本有象。
                  
               
第二节       天主存在不可藉「本体论证来论证

      本体论证首先由安瑟莫所提出。

      其原文如下:「那怕一个傻子他也深信,至少在思想中有这样种东西,是最大者,我不能想象有比大者。因为当他听说这个大者,他了解这个的意。而凡被了解的西,必存在于思想之中,我也可以想象也存在于在界。而存在于思想中又存在于在界者,比存在于思想中者更为伟大。所以,如果那大者存在于思想之中,那么将会有一个东西比为伟大。最大者而同又不是最大者,是不可能的(矛盾的)。所以无疑地有着这样种东西存在,是最大者,我人不能想象有比大者,存在于思想中,而且也存在于实在界。所以这个大者一定存在,我甚至不可能想象不存在。」

       本体论证:

       命题:「神」一词的意是指一吾人无法想象有比大者,甚至那些否神之存在的也承认这种说法。

      命题:此所能想象得到之最伟之物不能存在于思想中。因存在于思想中同又存在于在界之物要比存在于思想中之物更大,于是存在于思想中之物就不那么伟大,也因此就不是所能想象得到之物中之最大者。而实际上吾人能想象一个没有比此物更大之物(即祂是最大之物)存在于实在界,故倘若仅存在于思想中之物,是一大之物,无法想象得到之物,此物(存在于思想中之物)同时又是一大之物能想象得到之物──存在于思想中,同又存在于在界之物,此然是矛盾的,故不可能也。

       命题三:此最大之物之不存在乃无法想象得到的。理由是,一物其不存在,无法想象得到要比其不存在能想象得到之物更大。但倘若一个没有比大之物之不存在可以想象得到的,那,同一无法想象比大之物同又不是无法比大之物,因为实际上有一大之物可以想象得到的,此物(最大之物)就是其不存在无法想象得到之物,故傻们会在心中出他所不能想象得到的西:神不存在。

      结论:无疑地,一无法想象比他更大之物,不但存在于思想中,且存在于在界,其存在是如此在以致其不存在非吾人所能想象得到的,此物即神也。

      多玛斯指出安氏论证的缺点:

      1、不是所有人都认为「神」一,是吾人所能想象到之物中之最大者,因为许多人还认为物体。
      2
、纵然大家都同意「神」一,意指吾人所能想象得到之物中之最大者,此不意味必定存在于在界,因为观念界与实在界或思想界本体界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二界,不可混。天主存在不能用「本体论证法」明,因「本体论证明天主存在的方法是由次跳入在系,若有先假定物存在,不能由次跳入次,而明「天主存在」不能用越法。而且,由念系物系,在逻辑学言,是不可以的,因前提与结论不相合,大前提小前提都是念系,在;而结论应该属观念系,在次。本体论证用的前提是念的,而结论「天主存在」却是在的,不合逻辑学的推理论证;因由「无限完善的有」念做前提而结论出的是「天主为该无限完美的有」,而不能推出「无限完美有」的天主在存在,故本体论证不是明天主存在的正方法。言之,天主存在不能藉「本体论证」法来证明。
                  
                       
第三节       天主存在并非不自明

      所谓自明,即不需思想,找理由来证明天主的存在,即主「天主存在」是自身明的,甚至认为冲突的句,都是不可想的,而其所以有如此的意,其源如下:7一部分来习惯。人人有生之初,最早的期,就习惯耳听口呼天主名,习惯成自然,彷佛是第二天性,特有生之初,就成的老习惯,有和天性相同的效力。此,人心孩童期,浸濡染吸收而成的信念,持固为当真实,竟和本性自然,和自身明的公理,有分了。

      另一部分来自混。「自身明」分两种,而不可混。但有人以下者混,故此陷入错误,即有些理,是绝对自身明;另有一些理,却是相的自身明,即「天主存在」固然是一条绝对自身明的理,因,在天主的本身本体,天主自身之所是,乃是自己的生存。这样显明,是客观明;但于我,主方面,相对来说,却不是明的:因天主本体自身是什?不是吾人心智所能接的,故无适的知及定且多「天主存在非不自明」所提出的理由如下:

第一条理由,一知「天主」二字的名理,立刻便知「天主存在」,不是必然的。一因,天主存在的人,也都不知「天主是至高无上,再无更高者堪人想」。再者,人都用「天主」二字,指示「至高无上更高者不可想」的意,名理然高大,但在万物的自然界和有界,仍不得,必这样的一个实体存在。「想天主的名理,故想天主存在」不是必然真实的,假是必然的,「想天主的名理,必想天主的存在,故天主存在」,仍不是必然的。同理,「想至上存在」不足以保「至上真实存在」。「至上真实存在,又想在至上以上,又有更高的至上」,是自相矛盾的。「不承至上存在,同想在至上以上,有更高的至上」,便有自相矛盾之

第二条理由,成命:「假天主不存在是可以想的,那天主以上有某更高的体,也便是可以想的」,但此大前也不是必然的,因任何某物,可以被人想不存在的理由,不必是自己生存方面的不完善,或不确本身的生存,依它本体的实际,是明至的,例如天主,但自吾人智力方面的薄弱,不足以直天主的本体,但能直天主造生的效果,并从此效果推而知天主,如此正是理智推理的论证法。

第三条理由,「物之整体大于其部分」,这样的公理,知道「整体」是什的人,才是自身明的,但不知道的人,一点也不明;同理,天主本体的人,「天主存在」这个论句,是自身明的。但是为现世的吾人,完全不是明的,因吾人在世无力明天主的本体,因此知天主存在,吾人只有道于天主的效果,即效果推知原因。

第四条理由,「人本性自然追慕天主,故人本性自然认识天主」,追慕和认识,所用的途径应是相同的,而人追慕天主,不是直接追慕天主的本体,而是先追求人本性自然的生活幸福,此幸福不是天主本体的至善,而是那至善的肖像或似,肖像之爱为,藉以及本体,同,人必先考察天主的效果,在其中,发现天主的肖像或模,然后用模或肖像所呈的特点,作思想的出点,用理智推的方法,逐步推究,到最后的结论,因以认识天主的本体。

第五条理由,「天主是万物可知的原因」,此定理在明,天主用的灌能力,所有的一切知生在我心智以,凡吾人所有的知,都是以天主的灌输为原因,而是天主的效果,但却不可误认天主,是万物可知的,或知的先要素,因而主:欲知万物,必先知天主;如欲知低级概念或结论,必先明知最高念或不自明的公理,不合的,因上,人知万物,不先知天主。天主是知的原因,不是知识内含的公理,故不是直象。

      由以上的理由可知,人的知识能力及万物可知之理,都是天主造生的,但人直前,只见万物并领悟物理,却不到天主,因此明了「天主存在非不自明」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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