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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天主的存在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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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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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866 更新时间:2007-2-19
 
 
 

第四节天主存在非不能

      有些人主张明「天主存在」的努力,都是徒无益的,因们认为「天主存在」,不是吾人用理智的方法可以证实的,而可仰天主的示,用信德的信心去接受。根据多斯的明规则(分析,后:卷二,九章,九三右)为证明「物之存在否」,需要采用物名的名理作出点和前提,物名所指的名理,乃是物的性体定:指示物的本性本体是什为证明某物存在,先确知的本体定,缺少了天主的本体或性体的知,便再也找不到用什么门路,去明天主存在。

      明证法所用的原理,是先要素,它们源,出自觉识觉识即是性器官的知,只知形下 事物。凡是超越各种觉识及其所能知的事物以上的任何命,都似乎是无法明的,「天主存在」正是这样的命之一,故此是无法明的。但此错误的,吾人可多方面:一自明法的技它教人由效果知原因。二自百科体系:假设没有可知的体,超越觉识,便在物理以上,不能再有学术。三自哲学研究:史上,多人曾努力明「天主存在」。四自大宗徒授的理:「其,自天主世以那看不的美善,即的大能和祂为神的本性,都可凭所造的万物,辨洞察出来,以致人无可推诿」。(一:20)。

       「生存」和「存在」不同。「天主以内,性体和生存相同」,里的「生存」,指示天主自立存在,在自身以,所有的生存。这样的神性生存,和神性本体一,乃吾人所不知,但不指示吾人智,成「天主存在」这个题时,所指的「存在」或「生存」。天主作宾辞的「存在」二字,不指示天主本体以的生存,在这样的意下,「天主存在」是一可以明的句。吾人的心智,为许多明性的理由所迫,而形成这样句,肯定「天主存在」。

      在证明「天主存在」的式中,不可采用天主的本体或性体之定义,在前提里作理由或作中,但用「效果」作中(按因果律),遵守明原因,所用的「事法」。天主所作出的事物,采取出「天主」二字的名理并称呼「万物的第一原因」「天主」。

      天主的所有的一切名称,都天主所作出的效果有,或自除去效果中原因之所不宜有,或定自原因和效果必有的系,由此可以明然天主超越觉识,及觉识所知一切,但是天主的多效果,是觉识所可知的,明法(按因果律),为证明「天主存在」,所用的出点和前提,便是取源于些效果。若我认识种效果,便可用此效果来认识原因。无效果,只要我更明白了,便能用它来论它本原因之「有」;因效果系于原因,有果定先有因,所以有天主,我不能本然明白,但用我熟知的效果可以明。
                   
                
第二章        斯的五路论证
      
的角度看由有限到无限的跳,在多斯是合理的跳,他天主的存在所提出的明,是无法倒的。他指出五来证明天主的存在及特性,此即著名的五路。
                 
第一节    第一路──动律的论证
      
多玛
:「神的存在可以用五方式来证明,第一更明的路是取自的方面。宇宙中有些西在,而且有感官左。然而,凡者皆他物所。因,除非是依照一潜能之物向的止境而说没有一物是的,而推者必是一有之物。因为动不是的,只是把一件事物由潜能引到现实而已。但是,除非是藉一件在现实的事物,有一件事物能由潜被引到现实,例如火,是在现实,使水,是在潜能的,成为现实这样它它。但是不可能有一物,它在同一光景下是在潜能又在现实,只有在不同的光景下才能如此;因凡是现实者,不能同是潜能的,但是能同是潜能的冷者。所以在同一点之下,不可能一物同是推者和被推者,就是说它自己推自己,所以者必须为它物所推,如果推者本身亦在,那须它自己亦为它物所推,而后者又第三者所推。然而里不能如此无的推下去,因不然的有一第一推者了,由是亦有其者。因的推者不,除非是被第一推者所推,例如棍子不会动,除非是被手所推。所以必有一第一,不被任何其事物所推,而就是大家所了解的神。」
      
有物变化,积极化,乃直接自明的事,所谓动,乃泛指化,物的和精神的都包括在。「一物之乃由物所」之原理,乃建立在「实现与潜能」的形上原理上,也是形上原理,也就是可以用到整的存有,不只物的存有。化的一系列原因,不能推到无限。因一旦不能肯定不的原因,就无法找到化的充足理由,如此也离不矛盾,第一路肯定化皆有其存在的理由,即不而使一切化者。象要求不的推者。
                 
  
      
论证
如下:凡是一物之,都是被于他物。觉识明知有物在,例如太。故此是被于另一物。那另某一物,或或不如果不结论已成:必肯定有一不的主者。吾人天主。如果,故被于另一主者。故此,或上溯至无,或止于某一不的主者,但不可上溯无,故此必肯定有一物不是第一主者,此即天主。
                
第二节      第二路──因果律的论证

      多玛:「第二路是取自推因,在些可感的事物中,我们找到推因的程序。但是找不到,而且也不可能找到一物是自己的推因,因不然的,他先自己而存在了,是不可能的。然而在推因上,无休止的向前推亦是不可能,因在一切有程序的推因中,第一是居中者的原因,而居中者是后者的原因。不管居中者是多或只是一,取消了原因,效果亦被取消,所以如果在推因上,无休止的向前推,就是说没有第一因了,那么这样也就有最后的效果了,亦有居中的推因了,这显然是假的,所以必肯定有第一推因存在,就是大家所呼的神。
      
成因之存在也是事实,不此事自明的程度小,件事物之的因果系,正如休,我缺少直接的认识经验。不,因果象容易由另一事引伸出,即物之起始。一棵树,一只牛,我自己,以前不存在而在存在,那么开始存在者,不能始于自己,否始于一个尚未存在的自己。若始于无,无乃非有,也不能完成有,否无共存,必陷入矛盾。因此始存在者,必由另一物使之存存,此另一物即完成原因。

      论证里斯多德的形上所述:凡是自体的被,都是因自己的欲有所追求。此理由,可知在那某一自内发动的那一部分之被,也必是因为自己的欲有所追求。欲的感,是一:被象的吸引。欲的象,出吸引力,所出的,却完全是不被它这样力,高于被欲。这样发动者,是最高的、离的、完全不的、第一发动者。根据上面的推,「是存在的,有的」;乃是一必然的结论这样发动者,就是天主。
                   
            
第三节         第三路──万物的非必然性的论证

      多玛:「第三路是取自可能性和必然性。其推如下:在事物中我们找到有些是可能存在的及可能不存在的,发现有些物出生,有些物坏,由是它们是可能存在和不存在。但是不可能一切这类的事物常常存在,因他的不存在是可能的,而有一期就是不存在。所以如果一切都能不能存在,有一度在事物中什有存在。但是如果属实则现在什也不存在了,因凡不存在者不能始存在,除非是自存在者,所以如果有一存在者,不可能有一物始存在,而如此,在什也不存在了,这显然是假的,所以不是一切事物皆是可能存在者,而在事物中必有必然者。但是一切必然者,或者由别处有其必然的原因,或者没有,不在有必然的原因的必然事物中,不可能无休止的向前推,如同不能在造因上一般,己上面明了。所以必肯定有一物,他本身是必然的,不从别处有其必然的原因,而他是其事物的必然原因。就是大家所的神。」

      第三路使我们肯定一必要存有的存在,前三路皆自化提出论证,第一路自普遍的象,第二及第三路自特殊的象,因此可以,第二及第三路乃第一路的特殊化。

                    
      
论证
如下:在所有一原因,按品和次序,排成的系上,第一原因,是中级原因的原因;中原因,是末原因的原因。言之,末原因是中原因的效果。中原因,是第一原因的效果。中原因,或有一,或有多。果无因不生。去因必去果。故此,去第一原因,必再无中原因。但由果推因,逐上溯而推,推至无无限,永无止境,有任何原因,是第一原因。故此,中所有一切原因,都被取消。这显然是错误的。故此,必肯定有一原因,是第一原因,就是天主。
                   
               
第四路──万物的成全或美善之等级论证

      多玛:「第四路取自事物中所找到的等。在事物中发现有些是更多或更少善、和尊。如此于其的性。但是更多或更少不同的事物,是依照他接近最高事物的不同程度,例如越是接近最者,。所以有一最、最善、最尊之物存在,由是他是最高的有。因『凡最者,亦是最有者』如在形上学书了,凡在某种类中是最高者,是一切该类的原因。比如火,是最者,是一切的原因,如在同中所的,所以有一物存在,他是一切事物的存在、善、和任何完美的原因。而们称神。」

      第四路所根据的事实是事物之完全有多少或大小的等,乃指在的等,因此作有限度事物的原因的至全至善,乃在的,不是理念的。此的完全,乃指超越的完全,可存有互
      
第四路可应用到任何价上去,我们应该实现,因们没有,即是:有一现实有此价,而我们应该分享,如果此价现实,其价也是分享的,乃需要肯定另一价存在,一直到肯定一存有者,其本身即善,即至善,至高价和一切价的根源。世界上的善有大小,有大小就非绝对绝对,就需要一绝对,此绝对之善,使一切世界之善,有所从出。

      论证如下:比物之体,一假,另一更假,是我人人有眼具的事此可以言:那同样两物,必定是一个真,一这样,事物间真假程度的比,根据它们和最高的理程度,绝对纯真体,距离的近。用这个最高的体,无上的准。有一最高的准,下程度的高低,便无从这些理由,往上更一步推究,便可得到一个结论定,有一体存在,理程度,至高无上,的生存程度,也是至高无上。这样体,吾人天主。
                   
               
第五节    第五路──万物的秩序和目的的论证

      多玛:「第五路取自事物的管理。我有些有知的物体,目的而行可由事看出,即他常常或常是用同一方式活为获得最好之物。由此可们达到目的,不是出于偶然,而是出于有意。但是无知之物不朝向目的,除非是受有知和理性之物的引,如箭被射者所引一般,所以必有一有理性者的存在,一切自然物体都受他的安排,使之朝向目的,就是我们所称的神。」

      第五路引用的事实不是普遍的目的,因普遍的目的论并非直接自明之理。多斯强自然物,如果此目的限于生物界,认识能力的生物界,更明 
      
例如生物的发生,再生象,都是非常明的事。因此第五路告,由于那些认识能力的现实之目的,可明宇宙有一有智能的管理者和策者,即天主。

      论证如下:互相冲突,互不合多物体,合一致,一的容,品,秩序井然,共同追求全体的公益,和固定的一目的;或常是如此,或多次是如此。有这样的事,而无治万物的主宰,是不可能的。万物的体及每一体,都是共同的主宰,取本性所需的,及所能有的一切秉,始能如此配合起,追求固定的目的。

      但宇宙间有上述这样的事,是我有眼俱的。性情万殊的各事物,合一致,一,秩序井然,不是罕的,也不是偶然的;而是常常如此,或大部分是如此。

       故此。必须有一个实体,用上智的计划,配所需,布置秩序,照指引,制宇宙,作万物的主宰。这样体,吾人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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