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刚从神学院毕业,便要面对一位年轻姊妹轻生的牧养困惑;那时我致电一位资深牧者请教,释了心中一些疑惑,也为她主持了安息礼拜。 圣经有数宗自杀个案,其中是扫罗王因伤重而自杀 (撒上卅一3-6),也引发其它人一起于战场自尽而死,戴维却为扫罗作了哀歌 (撒下一17-27),不因对方沙场自尽而否定其功绩。另一位是出卖耶稣的犹大 (太廿七3-5),圣经没有提及有人为他安排葬礼。 一直以来,自杀被认为是违反社会风俗和伦理,以及触犯基督信仰的行为。圣经十诫中第六诫明确表明「不可杀人」(出二十13,申五 17),因此人没有主权伤害个人或别人的生命,因为生命主权在神的手中。基督教伦理有明确反对自杀的立场,甚为清晰;教会也不赞同任何自杀的想法与行动。不赞同自杀,并不等同不为自杀者举行体面的安息礼拜。正如我们不赞同离婚,但我们同样会重新接纳并关怀那些为此而付出了代价的信徒;不能在世享受生命正是这些自杀者所付的代价。 回顾历史,初期教会明确反对自杀,看为「道德的错误」,553年召开的「亚勒尔会议」(Synod of Arles),教会一致确定自杀为「罪」,甚至不许教牧为自杀信徒作死后的祈祷。奥古斯丁是首位神学家,对自杀有较详尽与深入讨论的。他看防止自杀是第六诫的伸延,在《上帝之城》一书,他要处理当时不少信徒,特别是妇女面对蛮族入侵罗马,不想受到强暴,反而选择自杀。奥古斯丁一方面不鼓励自杀,但他也容许在特殊情况下「杀害自己是违法的,但倘若人是受命于神,却可以这样作。」 (Book I, 18-26)。 至中世纪,对自杀有更深入探讨的神学家是阿奎那 (Thomas Aquinas),他否定自杀的三个论点,基督宗教仍沿用至今。阿奎那看自杀首先违反自然的「爱己」;其次是违反了社群责任,个人一旦自毁,就否定了个体对社群应尽之责;最后,自杀违反了受造人类对创造主的宗教责任,不能爱祂,也不能敬拜与服侍祂。 中世纪教会,不容自杀信徒安葬在教会坟地之内,甚至神职人员不可为死者主持葬礼。犹太教则禁止有人在葬礼中为自杀者致辞,也不鼓励亲人披麻戴孝,而埋葬地点也限于墓园中一处被隔离开来的地方,以免「邪恶的人埋在公义的人旁边」。但丁撰写《神曲》时,描绘自杀者被捆绑在地狱的第七层,仅次于贪婪与谋杀之下。 宗教改革时代,加尔文一方面斥责自杀,另一方面保留了可能性,神或许恩慈对待自杀者,并容许对方悔改。十七世纪,圣公会牧师邓恩 (或译约翰唐尼,John Donne) 认为「自杀不一定有罪」,他写了关于自杀的论文《双重永生》(Biathanatos)(死后才可出版,1644年),他在序言自白:「每当有任何苦难临到我时,我会认为自己握有解放心灵、不再受到拘禁的钥匙,而且再也没有别的方法,比举起手中的利刃刺入自己心脏更快了。」以《死亡别狂傲》一诗闻名的邓恩,并非鼓励人以死逃避痛苦;相反他个人对死亡的亲身体验,更能体谅与接纳那些自杀者。他尝试扭转昔日建制教会对自杀信徒过度审判定罪的做法。 随着医学发展,我们对精神失调与情绪困扰有更多认识,教会人士不单从「罪」的观点探讨自杀,也多了从「疾病」角度看待问题。我们一方面坚持自杀是信仰与伦理不容许的,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轻率判断这位自我了结生命者,一定不能获得救恩与进入天堂。上帝总有其办法,是我们现今不一定掌握的,给予逝世者忏悔得救的机会。 伦理学者史密德 (Lewis Smedes) 认为自杀一旦发生,基本的响应不宜判定自杀为道德的错,倒是我们怎样拯救更多绝望的心灵,远离那些导致失掉喜乐的事情。换言之,更多信徒感受生命本身是一份上帝赐下的礼物,不是重担,活着就是有盼望,能正向地承受人生的困难与问题,死亡不是唯一的出路。教会的团契或小组聚会,宜就「自杀课题」有所探讨,让信徒能表达不同意见与感受,从而减少人寻死的念头与行动。 还记得为自杀的姊妹举行安息礼拜时,当时选用的经文是罗马书八34-39「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无论是死,是生 ...都不能叫我们与 神的爱隔绝;这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的。」相隔了廿多年,我也知现今仍有若干教牧认为自杀过身的基督徒,不能为他/她举行安息礼拜;但笔者找不到任何令我信服的理据,剥夺了那些不幸以自毁方式结束生命者享有安息礼拜的权利。 倘若我们简单地判断这些离世者因为自毁生命而不能享受永生,其实真正的生命不是发生于死后,乃是他/她在生的现世,既然逝世者无法在现世体验神的爱,承受不了现世生命的种种限制;神又怎会忍心再施加惩罚,拒绝离世信徒进入永恒家乡 ?自杀不值得歌颂,同样,笔者不认为教会可对自杀避而不谈;近年来,自杀人数正不断上升,包括基督徒在内;也许我们得反思信仰怎样强化信徒可以承受生命之重,否则轻生之事将会不断重演 ? 谨以此文悼念这位不认识而不幸逝世的姊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