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道夫·艾希曼出生於德国的索林根,纳粹德国高官,也是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方案“的主要负责者。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1961年2月11日艾希曼于耶路撒冷受审,被以反人道罪名等十五条罪名起诉;艾希曼面对对其犯罪的控诉,都以“一切都是依命令行事”回答。同年12月艾希曼被判处有罪并被判处死刑,1962年6月1日艾希曼被处以绞刑。
历史资料显示:是德国民众用选票将希特勒送上了权力的宝座,大多数普通人参与了对犹太人的迫害与屠杀,并且成为了残忍而疯狂的杀手。当时的人把十诫忘记了,很多人都信奉基督教,却是假信徒,那么多假信徒不仅不阻止这个疯子,还成为其帮凶。
阿道夫·艾希曼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良心,他为自己辩护的一个重要论点是,“没有外在的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卡尔登勃鲁纳于1946年在纽伦堡审判的被告席上所哭诉的:“我只是履行了情报机关应该履行的职责。我拒绝做希姆莱的替罪羊!
”这些言辞虽然不能为他们洗刷滔天罪行,但它对生活在那个时代的每一个人的挑战是极为有力的。至少,它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想路径:在一场有共谋意味的民族性犯罪里,个人承担罪责的最后限度在哪里?
艾希曼说,没有外在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所以他所做的不能全由他一个人来承担,何况在那种境遇里,他没有理由不执行元首的意志。这个辩护在普通情况下肯定是荒谬的,因为艾希曼作为一个成年、健康而有自由意志的个体,必须为自己所作出的每一种选择负道义和法律的责任。而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
赫内的《党卫军》一书记载了一位奥斯维辛幸存者的回忆,他说:“在我认识的党卫队队员中,几乎没有一个人说不出自己不曾救过别人的性命,虐待狂是少数,真正具有病态主动犯罪的不超过百分之五至十。其他的都是完全正常的人,他们完全能分辨善恶,他们都知道发生的是什么事。”也就是说,每一个纳粹都是有理性的,有正常的选择能力,他们对犹太人的屠杀是有计划、有目的的。更有意思的是,纳粹的刽子手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多都是不乏正直和道德的公民(《索菲的选择》中所描绘的那个奥斯维辛司令赫斯就是这样一个人),杀害犹太人在他们看来只是忠于法律的工作。
想想,一个平时循规蹈矩的人,却能为了所谓的国家利益,面对几百万人的鲜血而无动于衷!理性和非理性会如此奇怪而和谐地统一在艾希曼等人身上,确实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巨大的谜。纽伦堡审判时,许多纳粹都辩解道,作为一个军人,执行法律和服从命令是天职,何罪之有?
今天回过头来看,许多的历史事实证明,当一个民族的多数人都卷入一场犯罪时,也许真的存在一个良心需要被唤醒的问题,否则,个体在整个时代的压力下会更多地凭巨大的惯性活着,而难以作出独立、正义的选择。
在一场民族性的黑暗面前,光审判几个艾希曼是不够的,只有每个人都完成一次内心的审判之后,民族精神的救治才可能有效,因为在那场劫难里,许多人都用赞成或沉默投了纳粹一票。
其实,在纳粹党上台之前的魏玛共和国,已经远离了基督教信仰,人们日益转向享乐主义、马XX主义、实用主义。据说从1918年到1931年,有240万德国新教徒和50万天主教徒放弃了他们的信仰。因为在去基督教的道路上越行越远,导致了纳粹主义的兴起和纳粹党上台执政。
掌权不到一年,希特勒就说:“基督教不能团结德国人民,只有一种全新的世界观理论才堪当此任。”
在天主向人类颁布的“十诫”中,第一诫就是“钦崇一天主在万有之上。这是基督徒信仰的根基,也是坚决抵制个人崇拜的信仰基础。 而希特勒时期,教堂围墙悬挂着纳粹党徽。
他们自以为要担当起复兴德意志的历史使命。然而,当他们背叛基督信仰,不但迷失了一个民族前行的方向,而且也丧失真正的善恶标准。
他们以为自己行的是善,担当的是历史重任,但却把人民带进苦难的深渊,直至他们自己跌落神坛,遭到彻底覆灭。
从希特勒和他的拥护者的惨败,我们要吸取教训,不能盲目地服从,不论他是什么人,无论他的地位有多高,如果他违反了天主十诫,我们就不能随从;如果他公开地反对圣经,反对圣传,反对天主圣言,我们不能保持沉默,教会兴亡,教友有责。
艾希曼于1962年5月31日被判绞刑,它向我们重申了这样一个事实:面对黑暗的时候,最可怕的就是普遍的沉默;在反抗的声音停止的地方,暴政一定会大行其道。
圣经分享:【玛加伯上】
2:19 玛塔提雅高声回答说:「即便所有君王国土中的人民都听从他,背弃了自己祖先的教礼,服从王的命令,
2:20 我和我的儿子以及我的弟兄,仍然照我们祖先的盟约去行,
2:21 决不背弃法律和教规,
2:22 决不听从王的谕令,而背离我们的教规,或偏左或偏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