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的限度 对我们而言,知道自己的身分是很重要的事。这身分的基础是以祈祷为中心。我们的会母将革新的独创性建基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界定德兰的神恩,视之为建基于以祈祷为生活中心的观念上。 但是,界定就是设定界限,竖立范围。而其内涵如此丰富,许多实质的因素可能被置于定义之外。为此缘故,定义必须有所保留。例如,我们界定德兰的神恩,以祈祷为我们生活的中心,以此作为我们的特别使命,我将会挂一漏万。我们的会母不只教我们如何祈祷,她也赋予我们她的性格,作为她所计划的生活方式的典范。 传统 甚至会母的著作,也不能说全然囊括她的神恩。除了她的著作之外,还有她的生活,她的经验,她教诲的劝言,和许多她没有写下的东西。会母的神恩是整体的。我们有她连续四十七年的加尔默罗会生活的传统。这远超过她在《生命史》中的生命自述。她的《生命史》录她所接受的灵性恩惠,是服从她的神师而写的,她生命的传统远超过所写的书本。 同样,天主教的信仰,不只建立在所记载的圣经里,也建立在神圣的传统上。天主不只经由圣经启示祂的旨意,也借着神圣的传统。梅瑟五书写于梅瑟逝世后五百年,但仍视之为梅瑟的著作,因为是藉他而默启的。圣经本身是传统的产品。今日,誓反教徒也承认,传统是启示的一个根源。 所以,我们将相同的原则应用在会母的传统上,显然可见,构成德兰神恩的,不只是她的著作;第一个根源应是她的生活。此一生活已经借着传统一一即加尔默罗会的传统――传给了我们。既然我们正在学习本会的法律,在研讨中,应该怀有负责的态度,顾虑到所有的方面,而非仅止于从她的书本中所获知的。我们必须更灵敏于接受传统――接受那存在于空气中的事物。我们很不情愿接受存在于空气中的传统事物。可是,我们必须对良好的古老事物开放。 祈祷即生活 因此,寻求德兰神恩的身分时,我们可将以祈祷为中心的特性作为其中的一个因素。但是,祈祷能以许多方式来定义。当我们给祈祷作一个定义时,同时也限定了它。例如,会母的著名定义:[祈祷是和那位,我们知道爱我们的那位交谈]。会母从未想到,这几个字应该包含祈祷的所有丰富内涵。这不是个抽象的定义。会母如此实际,她是就个人的经验而说,正为此故,这个定义如此美丽。然而,这却无法涵盖会母在祈祷方面的整个性格。她传给我们其它许多有关祈祷的事,这些并没有清楚地包含在这个定义内。所以,定义德兰的生活方式,只界定为以祈祷为中心的生活,是太贫乏的说词。 今日,关于祈祷和灵修生活,我们具有许多深入的洞察,尤其因为研究圣经的复苏。古老的祈祷定义,只适用于祈祷,而非祈祷时间之外的生活。我们的会母没有在祈祷和祈祷外的生活上作此二分论。 她对祈祷的见解颇有圣经的深度。就她个人的经验而言,她视祈祷为生活。论及祈祷时,她不用许多话来说这事《全德之路》开始时,她这样说:[你们要我教导你们如何祈祷]。接下来她继续谈其它许多不被称为祈祷的事,例如,谈日常生活、姐妹之爱、神贫、超脱和谦逊。 当她教导圣十字若望时,她向他解释日常生活的常规。她的方法中没有二分论,所以,她足以广义的方式来解释祈祷。她的用意是教导我们如何归化我们的生活,使之成为祈祷,致使祈祷在我们的一切作为中,居优先地位;每一个行动都要归化为祈祷。 古来的灵修书籍中,所谓的灵魂,好像是从我们生命存有之外分离出来的:[我必须救我的灵魂。]可是,必须得救的是我的整个自我。自我是整个的我,不只是我的灵魂而已。 我们认为,祈祷和生活的二分论,系来自圣经中一些译意不足的语词。闪族人的语言中,[灵魂]就是[生命]。[谁为我的缘故丧失生命,必要救得生命。]但是,当这些闪语的观念被译成希腊文时,希腊话对[人]的观念是灵魂进入肉身内的组合物。如果你用希腊话说[灵魂],你会将身体弃置一旁。[救我的灵魂]是错误的句子。现代的圣经译者斟酌这事,因而说丧失人的生命,不说人的灵魂。 当圣伯多禄沉入水中时,他没有向主呼求[救我的灵魂],而是求祂[救我]――整个的我。如果你强调灵魂,以祈祷作为灵魂的操练,那么,你必须把你其余的留在经堂外!会母是以闪语的方式谈论祈祷-我们的整个自我都包括在内。 祈祷的共融向度 会母也赋予祈祷共融的向度,意即我们的祈祷关心着整个团体、全教会、全人类。从革新的那一剎那起,会母就已关心着教会,关怀那将在美洲失落的人。祈祷的共融向度并非意指没有个人的祈祷,也不表示我们共聚一起祈祷和咏唱等等。它意指对每个人的需要有着一种深度的参与,关怀教会的需要。会母同时也强调个人的祈祷。这样,我们可以描述会母的神恩说,她全然专注于祈祷生活,将这生活导入加尔默罗修会和教会;她给予祈祷优先的地位,制定有组织的生活计划,使这以祈祷为中心的生活得以保持、被保护,且使之成长。 更真实的德兰修会 说到我们必须明白的我们的身分,多玛斯.牟敦曾说,一棵树[因它是一棵树而光荣天主]。因为成为天主造成它的模样,它就是天主意念中的最忠实形像。所以,树由于成为树而模仿天主!树愈真的是树,就愈相似天主,至少它实现了其生命的目的。 德兰修会的神恩,若保持着会母所渴望及其创建的状况,则会成为更真实的德兰修会。会母所留传给我们的,是她从圣神所领受的。而那神恩向来委托给教会照管,我们负有重责忠信于它。我们不能触动这神恩的任何本质部分。即使我们只从一栋房子挪开一块石头,我们会开始伤害那房子,使之衰颓。在复杂如神恩的事情上,可能看似无关旨的事,却是重要的,如果它们被取消了,整座房子将崩溃瓦解。 为此缘故,圣教会尚未审查,所作的变更将导致如何的影响之前,不得更改会规。有的人说,应该有一种所谓的[开放]的神恩。在某种条件下,许可有一种开放的意愿。这话的意思是说,当最后的意愿和誓约定立时,尚未签名前,仍留有一空白处,为此,如果有任何新的进展局面发生时,可以附加些什么。 梵二之后,耶稣会士召开第一届总会议时,有些耶稣会士,把这个理论应用在圣依纳爵的神恩上。圣依纳爵为了将来的发展,愿意留有开放的空白处。他逝世后,兴起一个运动,愿意带领耶稣会成为更默观的修会,但另有一小群人,却希望成为更活动的修会。他们最后决定采取中庸之道。近年来,他们宣称,经过四个世纪后,现在应该准许在会祖的神恩上添加点东西,因为这是今日教会的需要。 这个观念不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尽管每一个神恩都是在某一特定背景下出现的,也因此而有其限度,这是真的。可是,如果你更改了会祖的神恩,原始的神恩留下的会是什么? 我们必须在本质和非本质之间有所分辨。甚至在这一点上,我们仍必须非常小心,因为许多外表看似非常附质性的事情,实行时,能够是本质性的,而加以刷新,则可能触及神恩的本身。当教会接受一项神恩,以之为纯真的教会神恩时,教会立即限定其被更改和刷新的可能。教会允许发展神恩,但不许改变神恩。实施这项限定,不仅是在教会的权限内,这样处置也是教会的责任。 新的神恩 如果有一位加尔默罗会隐修女,自认为受到圣神的默启,愿意度某种生活方式,其中某些德兰神恩的本质性重点已被取消,且添加上新的因素,使之更合乎廿世纪,则教会将不会承认其为德兰修会的生活方式。 教会将解析该修女的议案,审查是否为来自圣神的神恩。如果教会决定予以接纳,则宣布其为来自圣神的一个新神恩;但是,这位修女不可称它为德兰神恩。此即加尔各答特里萨姆姆的个案。当她仍是一位教育修会的修女时,她由圣神领受一个神恩,要度完全献身于穷人的生活方式。由于这种生活方式不符合该会创会者的神恩,德蕾莎姆姆必须离开原来的修会,在教会内建立一个新家庭。她如此作了,我们也知道,她的修会是多么成功和纯真。她和她的修女们度着真爱的生活,爱她们的近人和天主。 特里萨姆姆是非常谦虚的女士。我第一次见到她是在德里。她为街道上濒死的穷人服务,亲自艰苦地把他们带到医院,那是一所很贫穷的房子,她照顾那些濒临死亡的穷人。这是一个新的神恩。教会护守每一神恩,维持其确实纯真。 所以,如果一位加尔默罗会修女,有了和德兰神恩不同的观念时,她必须创立新的生活方式,并且必须得到教会的批准。因为教会也希望德兰修会神思维持其确实纯真。 德兰修会的会宪 探究会母神恩的主要起源,即福音、会规、她的著作,最后还有她的个人经验,这是描述会母神恩的最好方式[我用描述]这个字,而不用[定义])。 会母所写的会宪得到总会长鲁柏神父的批准,所以她能够说:[我们受会规和会宪的约束。]她说的是:[你们被我所写的东西所约束!]她很清楚这个事实,会宪经过总会长以教会的名义批准,就不再是个人的文件,从法律上来说,已经成为教会的正式声音。 一五八一年的会宪得到总会议的批准,这会议具有批准的权能。实际上,教宗已赐予会母亲自制定会宪的权能,但是她希望让大家清楚地明白,会宪是教会的声音。后来,当亚尔加拉会议公布她的会宪时,她如此地欣喜,因为会宪已得到教会的正式承认,因此也成为新法律。我们会母神恩的圣宠,系来自天主,且为了众人的好处而赐给她的,得到教会的确证,并具体地落实于她的会宪。她个人则忠心地遵守这会宪,她常出席团体活动。 教会法典上说,立法者不受自定的法律约束;从法律观点而言,他是不受其约束的,但就道德的立场来说,就是另一回事了。一般而言,可以说他是受道德方面的约束,因为如果这法律对他人有益,也会有益于他!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立法者不受自己的立法所约束,然而,从道德方面来说,他是受约束的。我们的会母非常欣喜于她的会宪已成为正式法律,而圣教会将护守它。自然地,无须等到会宪成为法律,她早已忠心地遵守了。她是为了灵性的理由而遵守的。她之所以遵守,因为这会宪具体地落实了圣神赐给她的神恩。会宪是天主给她和她的女儿们的讯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