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担任主教后,要求教皇格雷戈里就一些疑虑作出指点,而这些指点,对奥古斯丁来说,是很有必要知道的。很快,他就收到了对他问题的适当答复。 (一)肯特教会主教神圣的奥古斯丁的问题:“主教在他的教士中应该怎样以身作则?从信徒们献给圣坛的礼品中应拿出多少来分发?主教在教会中的职责是什么?” 罗马教皇格雷戈里的答复:“我相信您通晓《圣经》,特别是其中神圣的保罗给提摩太的书信已经作了回答。保罗在信中曾详细地告诉提摩太在教堂中应该熟悉哪些事情。宗座的作法,是向新任主教颁布如下命令:所有的供品必须分成四份,一份给主教及其家庭用以招待宾客,一份给教士,一份给穷人,最后一份留着修缮教堂用。但是,鉴于在会规约束下长大的兄弟您,在英吉利教会(该教会由于神的指点新近刚被引导到基督教中)中,方不能以您的治理教会的身份,同您的教士分开住,所以,您必须遵循教会初诞生时我们的教父们所奉行的生活方式——他们中间没有人把他们拥有的任何东西称为己有:一切财产都属公有。 “如果教士中没有领受神品的人不能自我克制,那么他就应该去娶妻,去领取允许发给未受神品的教士的俸禄。这是因为,同样的,我们知道有记载表明,上述的我们的教父是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您也应该设法发给他们俸禄,保证让他们遵守教规,过诚实的生活,勤勉地唱赞美歌,而且在天主的帮助下,让他们的心、口和身体免受一切不正当东西的侵害。至于那些过着普通生活的人,又何必由我来讲应该给出几份礼品,如何周到地接待宾客及如何施舍呢?因为有命令说,一切剩余的东西都应该用于神圣和虔诚的事业。根据主即万物之主的教导,‘只要把里面的施舍给人,凡物于你们就都洁净了。’” (二)奥古斯丁的问题:“既然只有一个信仰,为什么不同的教会会有不同的习惯?为什么神圣的罗马教会遵从一种弥撒习惯,而法兰西教会却依另一种习惯呢?” 教皇格雷戈里的答复:“兄弟您了解罗马教会的习惯,您记得您是在罗马教会习俗的教育下长大的。但是,如果您在罗马教会或法兰西教会或其他任何教会中发现了更受全能的天主欢迎的东西,经过热心和最佳的选择后把您从许多教会中搜集来的东西在目前刚刚接受基督的英吉利教会中传播,那么我是很高兴的。这是因为对某些事物的爱不是由于它们来自某个地方,相反的,是由于喜爱某一个地方的美好事物所以才喜爱那个地方。因此请您在每一个教会中挑选出神圣的、虔诚的和正确的东西,然后在它们似乎积累成一束的时候,把它们供应给他们,使英吉利人的灵魂习惯于这些东西。” (三)奥古斯丁的问题:“请告诉我,如果有人偷窃了教会中的东西,该怎么处罚他?” 格雷戈里的答复:“关于这一点,兄弟您可以根据偷盗人的具体情况,考虑采取哪一种处罚办法对他改邪归正有利,因为有些人不乏生计却行窃,而另一些人则是迫于生计而犯罪。因此,一些人应受罚金,另一些人则要挨鞭笞;对有些人处罚要重一些,对另一些人处罚要轻一些。重一些处罚人要出自博爱,而不是忿恨,原因是惩处一个受罚的人是为了使他免受地狱之火的折磨:我们对信徒的处罚必须象一个好父亲处罚自己亲生儿子那样。一个好父亲虽然用鞭子抽打犯有过失的儿子,但是他的目的在于使受他鞭打的儿子成为自己的继承人;一个好父亲正是为那自己似乎正在愤怒地抽打着的儿子而保存家产的。因此,须把博爱牢记心上。出于博爱,您必须记住,处罚要有一定准绳,头脑不能过份发热而打破理智的界限。同时,您还应该告诉他们怎样让偷盗者赔偿从教会里偷盗来的那些物品。不过,神禁止教会在讨回似乎失去的尘世的东西时从中谋利,也禁止教会出于虚荣而贪恋钱财。” (四)奥古斯丁的问题:“两个亲兄弟能不能与两个远亲的姐妹结婚?” 格雷戈里的答复:“这是完全合法的,因为《圣经》中似乎没有一处与此相悖。” (五)奥吉斯丁的问题:“一个信徒必须跟相隔几代的亲属才能通婚,跟继母或者跟兄弟的妻子结婚是否合法?” 格雷戈里的答复:“罗马帝国的一个世俗法律允许兄妹或姐弟以及两个亲兄弟或亲姐妹的子女结成配偶。但是,经验证明,这样的结合是不会培育后代的。神的律法禁止任何人暴露自己骨肉之亲的下体。因此信徒在三代或四代之内不能通婚,因为,如上所述,第二代人之间无论如何应该避免通婚,不过跟继母结婚是严重的罪过,因为《律法书》上还说:‘你不能露你父亲的下体’,怎么说呢?这是由于儿子不能露父亲的下体。然而,由于书上写道:‘他们也成为一体’,因此,如果一个人胆敢露了与他父亲成为一体的继母的下体,那么他也就真正露了他父亲的下体。与兄弟的妻子结婚也是被禁止的,因为她第一次结婚使她与他的兄弟成为一体。施洗者约翰正是为此而被斩首(约翰因犹太王希律·安提·帕娶其弟媳妇为妻往谏被捕入狱,后被斩首。——译者),成为殉道圣徒。尽管没有人叫他不信基督,但是由于他信仰基督,因此他必须牺牲。但在这一点上,我主耶稣基督说:‘我是真理’;既然约翰为真理而死,他当然也是为基督而流血。 “但是,由于许多英吉利人据说还是异教徒的时候已经这样不体面地结了婚,因此当他们信奉基督教时必须劝诫他们自制并把这种婚姻看成一种地地道道的严重罪过。要教导他们敬畏天主那可怕的最后审判,以免由于肉欲冲动而陷入永受折磨的危险之中。但是也不能因此就不让他们领受主的圣体和血,免得让人觉得他们只是因为无知,在接受洗礼之前结了婚而受到您的惩罚。这是因为,在目前这个时候,神圣的教会确严厉惩罚一些罪过,容忍一些较轻微的罪过而对另一些罪过则采取故意视而不见的态度。的确,教会对一些自己所不喜欢的邪恶行为采取了容忍和故意视而不见的态度而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但是必须警告所有信奉基督教的人,不能做任何这样的事情。如果有人做了,就必须禁止他领受主的圣体和血。这是由于,对那些因无知 而犯罪的人可以采取某些容忍态度,而对明知故犯的人却要严厉处罚。” (六)奥古斯丁的问题:“如果主教们由于相距太远而不易聚集到一起,那么能不能在没有其他主教在场的情况下任命一个主教呢?” 格雷戈里的答复:“确实,在英吉利教会中,由于到目前为止只有您才是主教,所以您只得在没有其他主教出席的情况下任命主教,因为让法兰西的主教到您那儿作为证人出席任命主教的仪式实在是太花时间了。但是,我们意欲兄弟您委任其他主教,不过必须使他们之间的距离越近越好,目的是在任命新主教时,不缺乏其他主教而他们又可以方便地来参加祝圣仪式:他们的在场恰恰是十分必要的。在神的帮助下,我们在每隔不太远的地方各任命一个主教后,不能在没有三个或四个主教在场的情况下再任命一个主教:我们甚至可以举出世俗的例子来说明应该怎样富有远见地、明智地处理各种属灵的事务:显然,在世上隆重地庆祝婚礼的时候,所有结过婚的人都可以来参加,这样他们就可以分享结婚人的喜乐,既然这样,在这种宗教的任命仪式中(通过这一仪式,一个人因受圣职而与神相通),先被任命为主教的人为什么就不能同样地聚集在一块,为晋升的新主教而高兴或者共同为他今后遵循自己的职责而向全能的天主祈祷呢?” (七)奥古斯丁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与法兰西及不列颠各教省的主教之间的关系呢?” 格雷戈里的答复:“我未曾授权您支配法兰西的主教,因为阿尔勒的主教在很久以前就从我的前任那里接受了他的披肩,我们决不能剥夺他已经获得的权力。因此兄弟您如果碰巧到法兰西去,您应该和阿尔勒的主教共同探讨如何纠正主教中出现的过错。万一他不能坚定地执行教规,兄弟您必须说服和催促他。我也已经写信告诉他,当阁下您在他那里时,他自己也要随时准备,要去帮助约束主教们的行事方法,使他们在任何方面部不违背我们造物主的命令,但是,您本人不得超越您自己的权限去判断法兰西的主教们。您必须规劝他们,有礼貌地请求他们,以自己的善行美德为他们树立榜样,这样去改造他们,使他们去掉邪念从而追求神圣的目标。 为什么呢?因为《法律书》里是这样写的:‘一个人,过另一个人的田里,不可用镰刀割取禾稼,只能用手搓穗,然后吃下’:您不能用镰刀——您的判语割下那些看来由别人负责管理的麦子,您只能用自己对善行美德的爱,搓去主的麦子中那些罪恶的麸壳,然后用规劝和请求的办法让他们皈依到教会的体内,就象一个人把肉吃到自己的肚子里一样。但是,凡是需要施行权柄的地方,都应和上述的阿尔勒主教配合着办,以免忽视了我们前辈的古代教会所订立的法规。不过至于所有的不列颠的主教,我授权兄弟您管理他们:教导无知者,鼓励胆小懦弱者使之坚强,以权势纠正刚愎自用者使之悔改。” (八)奥古斯丁的问题:“怀孕的妇女能否应该接受洗礼?一个女人生孩子后要等多久才能进入教堂?为免夭折,出生后的婴儿要过几天才能接受神圣的洗礼仪式?女人生孩子后要等多久才能同丈夫再行房事?女人月经来临时能否进入教堂或领受圣体?丈夫和妻子行过房事后不用水洗净身体能否进入教堂或领受圣体的奥秘?所有这些,都需要告知无知的英吉利人。” 拉雷戈里的答复:“我相信人们已经就这些问题询问过兄弟您,而我也相信我曾使您对之作出回答。尽管这样,我想,您在这些问题上的看法和判断还是可以从我的以下答复中得到肯定。譬如,既然生儿育女在全能的天主看来不算过错,那么为什么怀孕的女人不能接受洗礼呢?我们的第一代祖先由于在伊甸园里犯了罪,经天主的公正审判后失去了原先得到的永生权利:全能的天主并不因此就把犯了罪的人类整个地摧毁:由于他的罪过,天主取消了人类永生的恩典,但出于怜悯和仁慈,神仍给人类留下了繁衍后代的能力。既然人性中保留了全能的天主所赐予的这份礼物,那么为什么人就不能接受神圣的洗礼的恩惠呢?因为在那个奥秘中,任何过错都被抹去,所以,认为这一礼物似乎能与那个恩惠相抵触的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还有,从《旧约》的诫命中您已经知道,女人生孩子后要等多少天才能进入教堂——如果她生的是男孩,必须克制三十三天;如果是女孩则必须克制六十六天。然而您必须知道,这一点只能用隐晦的方式提出来:如果她在进入教堂感恩时生产的,她就没有任何罪过。该受谴责的是肉体的快感而不是肉体的痛苦。然而,快感是在进行房事时得到的,而生育时只能得到痛苦。正因为如此,第一个母亲本人听到的是下面的这一句话,‘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既然这样,如果我们禁止刚生育不久的女人进入教堂,我们就把对她的惩罚看成是她的罪过了。 “此外,决不能禁止处于生命危险中的产后妇女和出生不久的婴孩,也不能禁止处于生命危险中的正在生产的产妇和刚落地的婴孩接受洗礼。这是因为,这一神圣的奥秘的恩典应该毫不拖延地赐予那些濒临死亡的人正如它应该小心谨慎地赐予那些活着的有辨识能力的人一样,以免由于短暂的拖延使得需要救赎的一方在我们还没来得及举行赎罪的奥秘仪式时就无力再生存下去。 “再者,丈夫在孩子断奶之前同妻子不能有房事行为。然而,现在在已婚夫妇中却出现了一种腐败的习惯,即作母亲的不屑于照料自己亲生的孩子而把他们托付给其他女人抚养,这显然象是没有自制力的表现:她们所以拒绝给自己的孩子喂奶,因为她们不愿克制与丈夫的房事。因此,那些出于腐败的习俗而把孩子交给别人照料的妻子在洁净之前不能与其丈夫同床。因为同样的,即便没有生孩子的借口,来经时的妇女也不能与其丈夫同床,所以根据神圣的《律法书》(《利未记》第 20 章第18 节。),一个男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与一个女人行房事就要被处死。但是,不能禁止来月经时的妇女进教堂:因为不能把这种自然的盈余归罪于她们本身。由于因为这种盈余她们不得不受苦,所以没有理由禁止她们上教堂:我们知道,一个患血漏的女人谦卑地来到主的背后,摸他的衣裳缝子,她的病就立即痊愈。既然患血漏的妇女可以大胆地摸主的衣裳,那么,为什么要禁止来月经时的妇女进教堂呢?不过,您会说:‘那个女人是因患病而被迫求医的,而我们所谈论的女人患的却是一种习惯性的毛病。’但是,我亲爱的兄弟,您自己想一想吧,由于本性的软弱,我们这个必死的内体受了各种痛苦,这些痛苦都是人犯了罪时经过神的公正审判后落在我们头上的,就如由于本性的软弱,我们会饥渴、冷热和疲劳一样。饥时进食,渴时饮水,热时纳凉,冷时穿衣,累时休息,这与求医治痛有什么两样呢?对妇女来说,每月行经正是一种痛苦。因此,既然允许患病的妇女大胆地摸主的衣裳,那么,为什么不能允许所有由于天性虚弱而患病的女人做同样的事情呢? “而且,不能禁止她们在那些日子里领受圣体的奥秘。然而,如果有人出于极度虔敬而不敢领受的话,她应该得到赞扬;但是如果她愿意领受也不能加以指责。这是由于,在没有罪过的时候,认识到某种罪过之处是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很经常,没有过错的事却源于罪过:所以,我们在饥饿时进食不算过错,但我们的饥饿却来源于第一个人的罪过;同样,行经不是妇女的过错,因为它是自然而然地来到她身上的。但是,由于我们的本性是如此腐败,即使我们不愿意,它看起来却依然受玷污,所以,腐败来自罪过。这样,通过神的最后审判,人性本身可能认识到自己变到何等地步。那些有意犯罪的人,非得承受谴责不可。因此,进一步说,在这一点上,还是让妇女自己来考虑考虑吧!假定在来月经时,她们温和地拒绝参加领取主的圣体和 血的仪式,她们应因考虑周全而受赞扬。然而,如果她们出于自己的宗教生活习惯,通过接受圣体和血表达自己对这种奥秘的高度热爱,那么,正如我们所说过的那样,就不能禁止她们。 “由于《旧约》中对外在的事功是重视的,所以在《新约》中就不象对待内在思想那样狭窄而仔细地对待外在的事功,这就使得人们有可能进行严正的处罚。因为,虽然《律法书》中禁止人们食用许多不洁净的东西,但是在福音书中主却说(《新约·马太福音》第 15 章第11 节。):‘入口的不能污秽人,出口的乃能污秽人。’为了解释这句话,他接着又说:‘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新约·马太福音》,第 15 章第19 节。)此话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全能的天主告诉人们,不轨行为乃是来源于心底的邪念,因此,使徒保罗也说(《新约·提多书》第 1 章第15 节。):‘在洁净的人,凡物都洁净。在污秽不信的人,什么都不洁净。’接着,在说明污秽的原因之后,他补充说:‘连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秽了。’如果食物对于心地洁净的人不算污秽的话,为什么却把心地纯洁的女人所受 的那个天生的痛苦归咎于她们的不洁净呢? “至于同自己的妻子睡过觉的男人,除非他用水洗净身体不能进教堂。但是,即使洗净了他也不能立即进教堂。此外,《律法书》对旧时的人们规定,同女人有过房事的男人应该用水洗净身体,他在太阳落山前不能进教堂。不过这一说法可以从精神上来理解:男人同女人行房事时,心在充满不法的肉欲中享受的欢愉;当他的欲火尚未压制下来,仍然沉迷于不法的邪念之中时,他不能以为自己配得上与兄弟相处一起。虽然在这一点上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国家遵从一种习惯而另一些国家遵从另一种习惯,但是罗马人总是沿袭古老的习俗:男人在同自己的妻子同过床后,在浴盆中洗净身体,而且出于虔敬不立即进入教堂。 “我们这样说并不是因为我们认为结婚是一种罪过,但是由于男人与女人的合法相处不能避免肉体上的快感,所以他们必须回避圣洁的地方,因为肉体上的快感无论怎么说都不可能是没有过错的。那些婚生而不是私生的人说:‘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认识到自己是在罪孽里生的那个人,痛苦地记起了自己罪恶的出生,因为树枝上腐烂的液汁来自树根。在上面那句话里,他并没有把男女的结合说成是罪过,而只是把结合时产生的快感肯定为罪过。这样说是因为,有许多事情虽然被认可是合法和允许的,但是我们在做这些事的时候却多少被玷污了,就象在许多时候,我们愤怒地惩罚了他人的过错,而我们内心的宁静却也被扰乱了一样。虽然我们做得一点不错,但是做的时候失去了冷静便不对了。他被罪犯的恶 行所激怒,他这样说:‘我的眼睛因怒火而昏花。’由于只有冷静的头脑才能进行周密的思考,他因此悲痛地看到他的眼睛被怒火蒙蔽了——当他向下处罚罪犯时,自己却在苦恼中顾不得思考上天的事情。因此,对犯罪感到愤慨是值得称赞的,但这种愤慨毕竟是可悲的,而由于这种可悲感的困扰,他意识到他自己正犯着某种罪恶。 “由此看来,肉体结合的正确目的在于传宗接代,而不是欢愉,男女之间的肉体结合是为了生男育女,决不是为了满足肉欲。不过,如果一个人只是‘使用’了自己的妻子(不被邪念控制,只是为了生育),那么要不要进教堂,要不要领受主的圣体和血的奥秘应由他自己作出决定。因为,对于象他这样放到火中而不被烧毁的人,我们是不能拒绝的。但是,如果肉体结合不是主要受生育的愿望支配,而是受享乐支配的话,那么他们两人都有理由为这种结合感到悲伤。这是因为,虽然神圣的教义允许这种结合,但并没有允许他们的心免受恐惧的折磨:当使徒保罗讲到‘倘若(他)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娶妻’时,他又立即谨慎地补充道:‘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凡是合法的事情,本无所谓准与不准,因为它是对的。由此 可见,他在那里用了‘准’这个字眼,来说明它是错误的。 “此外,还要认真地考虑到,当主打算在西奈山对人们讲道时,他首先命令他们避开女人。如果身体的洁净是如此必要,甚至主通过一个属他的受造物向人们讲道时,听他宣讲神的话的男人需要避开女人,那么接受全能的主的体的女人又该怎样加倍地注意保持自身的洁净,才能免得她们在无价的奥秘之中被其庄严所损伤!关于这一点,那位祭司(《撒母耳记上》第 21 章第4 节。)跟大卫谈到他的仆人时也说,如果他们没有亲近妇人,他们就可以吃祭神用的无酵饼,而且只有等到大卫说他们没有亲近妇人之后,他们才得接受无酵饼。再者,与妻子行过房事的男人用水洗净了身体也可以根据前面所讲的,进入教堂。” (九)奥古斯丁的问题:“一个男人在梦中出现了惯常出现的那种幻觉后,能不能接受圣体?如果他是神父,能不能主领神圣的奥秘仪式呢?” 格雷戈里的答复:“正如我们在前一条答复中说过的那样,《旧约》中确实说,这样的人已经污秽了,必须在用水洗净身体并等太阳落山后才能进教堂。然而,属灵的人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问题,他们会照我们上述的那种看法来理解:表面上他是受了梦幻的欺骗,而实际上他是受邪念的引诱,被他思想中真实的想象玷污了。不过,他应该用水洁净,使得自己能够用泪水洗去思想中的污秽:除非他的欲火消失,否则在夜晚来临之前他应当认为自己好象是有罪的。不过,产生这同一种幻觉的原因很不相同:一个人必须认真检查出于什么原因在他睡觉时这种事情进入他的心中,因为有时它是由于饮食过度,有时是由于盈余或身体虚弱,有时则是由于灵魂。 “确实,如果是由于盈余或身体毛病而导致幻觉,这是不可怕的——因无意而受苦的心比有过错的心更值得同情,但是,如果一个人由于过分贪吃而导致液囊过份受压,那么他的心就不算是清白无过错的,只是这种过错还不至于大得使他不能接受神圣的奥秘或者不能举行神圣的弥撒:在可能碰巧出于神圣日子的需要或集会中不得不举行奥秘仪式时应该是这样,因为其时没有其他神父可以替代——即使有其他人可以替代他主持仪式,但由于暴食而引起那种幻觉还不足以迫使一个人要克制自己不去领受神圣的奥秘。但是我认为,他应该温和地约束自己不去领受神圣的奥秘的圣体,虽然他还可以领受(除非他睡觉时心中被污秽的幻念扰乱)。这是因为,有些人即使在他睡觉时产生梦幻,他的心多半还没受到污秽幻念的玷污。在这种情形中,有 一件事十分明显,即他的心是有罪的,甚至根据他本人的判断,他的心仍然是不洁的(虽然他记不住睡觉时他所见的情景,但是醒来时他记起了由于贪吃而犯的罪)。然而,如果一个人睡觉时的梦幻确起源于他醒时的邪念,那么他的心便会清清楚楚地意识到他在犯罪,因为他确确实实地明白他的污秽的根源——他自觉思想中的邪念不知不觉地得到了体现。 “但是,我们必须考虑这一思想究竟是源于引诱,还是源于享乐,或者更严重些,源于罪恶的认可。这三种原因造成了各种各样的罪恶。这是因为,引诱源于魔鬼,享乐源于肉体,而认可则源于灵魂:这样说还同时由于蛇引起第一次犯罪,而夏娃好比是肉体,以此为快乐,亚当犹如灵魂默许。这里要十分小心的是,作为自己的审判官的心要区分引诱和享乐,享乐和默许。因为当魔鬼引诱心犯罪时,如果接着没有罪恶中的享乐,那么就没有犯什么罪过。然而,一旦肉体开始在其中享乐,罪恶就开始增长。如果他进而有意地表示默许,那就完全陷入罪恶之中了。 “因此,罪恶在引诱中开始,在享乐中增长,在认可中完成。而且会不时出现下列情况:魔鬼在思想中播下了邪念,肉体也开始享乐,但是灵魂却抵制这种享乐。虽然没有心,肉体就无法享受,但是奋力抵制肉体快感的心却不依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地多少陷入到肉体的享乐之中。这样,心出于理智而竭力抵制肉体的快感,以免不能自制,但是由于被快感所牵制,它为自己陷入罗网而极度悲哀。因此,天国军队中的主将圣保罗哀叹:‘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他如果是一个俘虏就丝毫也不会反抗:然而他确确实实进行了反抗。他既是俘虏又因此确实在反抗——用他心中的曾反抗肢体中的律。但是,既然他在反抗,他就不是俘虏,瞧吧!我可以说,人既是俘虏,又有自由。自由来自他所热爱的公义,不自由来自违反意志的享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