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耶稣作证
近期:
不断收到弟兄来信,有村民、有工人、有学生、有白领,他们以不同的形式遇到了一个相同的问题——当我们需要公开、或者被公开表明信-仰时,当如何做?
例如本月,在河北徐水某小学,一老师将全校师生集合在操场,教给他们如下话术:“如果有上面领导来学校调研,问你们‘有宗教信仰吗’?你们就回答‘没有’”。之后进行对答:老师问:“你们有宗教信仰吗?”学生答说:“没有”。甚至部分班级给学生下发问卷调查书,要求学生在“无信仰”的纸质材料上签字确认。
大多学生,包括公教家庭的小弟兄在内,因迫于压力而签名、并被胁迫公开否认自己的教友身份。
一个肢体受伤,整个身体受苦,对于公教子弟在接受文明教育的校园遭受压迫的闹剧,我们深感悲伤。对地方机构公然违宪、对抗法制的野蛮行为,我们身为共和国公民,提出强烈抗议。
而这种抗议,首先是神父们的本分。
他们是维护教友神益、监督宪法落实的第一责任人。神父,是教友,尤其是孩子们的父亲,是对灵魂神益受亏损有切肤之痛的人,他们应该是第一个跪下去为孩子们祈祷的牧者、第一位站起来为孩子们辩护的长上。他们应该在这种大是大非面前仗义直言,发挥作用,向宗教部门申诉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
神父,是教会与社会的核心知识分子与道德榜样,没有人比他们更有资格发言,没有人比他们更有当仁不让的责任说话。他们是羊群的最后防线,是为羊舍命的人,应该走在羊队的前面,尤其是当我们最小的弟兄落在不公义的对待与背教的危机间时,他们是最应该挺身而出的人。而现在,上主要问说:亚当,你在那里?神父,你们在那里?
其次
相对于那种强制“否认信仰”的违法行为,有另一种更温和,甚至并无恶意的信仰登记,是应该另当别论的。对于那些针对大学生、上班族,已经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所展开的信息采集,要求我们具实上报信仰身份,我们该怎么去做?我想结合自己的经验说三点:
1、我决不以福音为耻。(罗 1:16)你不要以给我们的主作证为耻,也不要以我这为主被囚的人为耻,但要依赖主的大能,为福音同我共受劳苦。(弟后 1:8)承认自己的教友身份,这是一个人为福音所做的最低限度的见证。在质问或选择面前表明自己的信德,这是良心所要求的诚实,是我们对那些要求我们登记之人的一种祝福。
不要与要求你承认主名的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这并非他们的意思,他们只是奉命行事。还记得大司祭的仆人玛耳曷吗?他只是跑腿的差役,所以当伯多禄削去他右耳以后,主又温柔地给他接了回去。更何况,他们只是要你我表明自己的教友身份,这并非可恨或可耻的事。所以配合他们的工作吧,或者主也可以籍此让他们有听闻圣言的机会。更有主的应许说,在人前承认祂的,祂在天上也承认我们,所以不要害怕,要以此为大光荣。
2、不可作假见证,害你的近人。(出 20:16)不要撒谎、不要做假见证害自己,在承认主名的事上沉默或回避,是陷自己于不义。相反,情绪是会传染的,你怎样,你的弟兄就怎样,如果你大大方方地承认主的名字,圣神就会感动一大批人无惧无畏地去为默西亚做证。反之,你害怕,你就使得你的弟兄害怕,你撒谎,你的弟兄也伙同撒谎,这样,你就叫你的弟兄跌倒了。
3、不要担心承认教友身份“对自己不利”,谁也给不了你想要的未来,决定人幸福的是雅威的祝福,而非登记。所以,承认也无损、否认也无益,只要诚实,行事为人合乎主的诫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更何况我们相信天上的父会籍着地上的法制,在人间建立的公义,祂是真正的君王,敬畏上主是智慧的肇基。(箴 9:10)
承认主名,为自己恩宠的身份受亏损,是我们不配得的荣耀、无上的光荣。所以,不要害怕。
最后
我们身为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所保护的权利。信-仰-自-由是国家法制的重要原则,对于那些越过了《宪法》的权力,践踏法制底线的个人或团体,我们应该依法合理的予以反驳。
这也是宗徒们处理问题的态度:当士兵用皮条将保禄绑好时,保禄向旁边站着的百夫长说:「一个罗马人,又没有被定罪,难道你们就可以鞭打他么?」(宗 22:25)照样的,一位共和国公民,又没有被剥夺权利,难道这些地方的“土政策”就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随意欺凌信教群众吗?
宪法说了什么?《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谁是中国公民?《国籍法》规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条件,即取得我国国籍。因此,中国儿童于其出生时即为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未成年保护法是怎么解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之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那么,地方机构公然违宪的行为意味着什么?《宪法》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政策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凡是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是无效的。儿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受我国宪法所保护,那么,一切限制儿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均是无效的,对儿童信-仰采取的限制或强制措施均是违宪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