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不是发明人
作者:T.J. OJEKA 神父(尼日利亚籍)
序言
现代主义者如同恼怒的仆人:他击打照亮主人衣上污垢的灯,并非因灯有害,而是因光揭露了错误。
天主教原则如灯——恒久稳固,但现代主义者为庇护“有罪之手”,不惜击碎真理之光。他们将对人忠诚置于基督之上,终成二者之敌。
庇护十二世教宗(1947年)的宣告:
“教会无权更改基督亲定的圣事实质。”(《神品圣事》宪章)
一、现代主义者的逻辑与谬误
其论点:
《1983年法典》第841条:仅教宗可定圣事有效性要件;
保禄六世(教宗)有权更改圣秩圣事(梵二后名称);
庇护十二世曾言“教会可更改自设事物”。
谬误:
1. 混淆“至高权威”与“无限权力”
事实:教宗权力至高,但不可更改基督亲定之事。
庇护十二世明示:
“教会对圣事实质毫无权力。”(《神品圣事》第3段)
圣多玛斯·阿奎纳 及 特伦多大公会议(Denz. 931)均强调:
圣事实质不可更易。
矛盾点:用主张“有效性源于教宗”的现代法典(第841条),辩护“有效性源于基督”的传统教义,实属荒谬。
2. 断章取义《神品圣事》
庇护十二世原文:
“教会可更改自设事物(仪式细节),但对圣事实质毫无权力。”
保禄六世之误:
其新祝圣礼(尤主教品)篡改圣事标记本质,礼文不再表达“奉献圣祭/祝圣司铎”之权,形同无效的圣公会礼典。
3. 无视圣事确定性原则
天主教律则:若圣事有效性存疑,必须避免施行。
保禄六世礼典背离传统,引发合理怀疑,故传统派天主教徒拒用。
4. 曲解教宗教律权力
特伦多大公会议(Denz. 856)定断:
“任何牧者(含教宗) 擅改圣事礼仪,当受谴责。”
教宗仅为神律仆役:
若可随意更改圣事,则基督亲设的恩宠渠道将沦为“人造之物”,实属亵渎。
二、天主教原则总结
圣事有效性:
根植于基督亲定,教会仅为守护者,非发明者。
教宗权力界限:
治理权至高,但受神法约束,不可更易圣事本质。
异端:
凡主张“教宗/教会可改圣事本质”者,即踏异端门槛——因否定圣事实质不变之神启真理。
结论:
传统天主教徒视保禄六世祝圣礼为无效,因其背弃教会恒久形式。现代主义者以“教宗权柄”为无效礼仪辩护,实为以人造之泥换基督真金。
信徒的避难所不在人律,而在基督设立的磐石之上。
持守传统非顽固,乃忠诚;非怀旧,乃安魂于不摇之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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