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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天主(圣伯纳多著)列表
·内容提要
·序言
·第一章 为何爱天主。如何爱天主
·第二章 因天主赐给灵魂和肉身的恩
·第三章 教友比外教人,有爱天主的
·第五章 教友爱天主,当达到什么程
·第六章 总结上述
·第七章 爱天主不会没有报酬
·第八章 爱的第一级:为自己而爱自
·第九章 爱天主的第二、第三级
·第十章 爱的第四级:只为天主,才
·第十一章 只有在肉身复活后灵魂才
·第十二章 昔日一封信的序言
·第十三章 三种法律
·第十四章 爱的法律
·第十五章 爱的等级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十二章 昔日一封信的序言
第十二章 昔日一封信的序言
浏览次数:2622 更新时间:2008-12-25
 
 
 

(34)我记得曾向加尔都西会的圣弟兄们写过一封信,信中除其它事项外,也探讨了爱的等级。当日谈爱德,可能与今天在这里所说的,措辞略有区别,但意义决无二致。为此我认为,将这封信附于本文之后并非无益。何况我现在已将该信检出,与其重新撰写,倒不如抄录以前的论述更为方便。

 

致加尔都西会谙圣弟兄,论爱德的一封信

    我认为,真诚的爱应「出自纯洁的心、光明磊落的良心和

真实的信仰。』 (弟前l5),它使我们爱近人的美善,如爱我们自己的美善。谁更爱自己的美善,或只爱自己的美善,他决不是纯心爱那项美善,而是为自己才爱那项美善。先知说:「请你们向上主赞颂,因为祂是美善宽仁』  (1171)。这样的人并不是遵照先知的话行事。他赞颂上主,只是由于天主为他有好处,并非由于天主本身是美善。所以同一位先知责斥这样的人说:「祢赐给他幸福,人方夸赞你」(4819)。的确,有人赞颂天主,因为天主是大能的,又有人赞颂天主,因为天主对他有恩,但另有一些人赞颂天主,纯粹因为天主是美善的。第一种人是奴隶,只是怕天主。第二种人是佣人,只为自己的利益。第三种人才是儿女,他们为赞颂父亲而赞颂。所有怕天主和谋私利的,二者都是为自己而赞颂,只有出自儿女情肠的爱,方可谓不谋私利。圣咏上说:「上主的法律是完善的,能转变人心』  (l88),我想只有这样的爱才能使人放弃爱自己、爱世界的心情,专心爱天主。怕情和自私的爱,皆不可能产生这样的结果。这后两种情绪固然有时可以改变人的脸色和行动;但决不能政变人的情感。奴隶当然有时为天主的事业工作,但他的心仍是硬的,并非出自甘心情愿。佣工也可为天主的事业出些力,不过显然是出自贪心,绝非不计报酬。有私必有私心,有私心必有私,有私必不免藏有垢。奴隶有奴隶的律,必受恐束,工有工的法,必受心的吸引。怕与贪不是光明磊落,不能转变人心。只有能感化人心,使他甘心情愿贡献自己。

 

    (35)我说这样的爱光明磊落,是因有这样的人,向来不从自己的所有中为自己保留什么。他没有任何私有物,凡他所有,都属于天主,凡属于天主的,不可能不洁。所以上主的法律是爱,是纯洁无瑕的,不寻求私利,只寻求众人的利益。所谓上主的法律,或因上主生活于这样的法律中,或因无天主的恩赐,谁也不能掌握这样的法律。我说天主生活于法律,没有别的意思,只是说天主生活于爱,这论断非常合理。在至高无上的、万福无边的天主圣三内,除爱之外,有什么可以保存那样崇高、无可名言的一体呢?因此说法律,上主的法律就是爱。爱以和平的联系维持并结合圣三于一体。但谁也不可认为,我这里说的爱,是指一种特征或一种附属品一一若然,则是说,在天主内存有其它非天主的事物,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一一而是指天主的本体,在天主的本体内,没有什么是新的,或罕有的。圣若望宗徒说:「天主是爱』(48)。称天主为爱非常正确,天主和天主的恩宠都是爱。爱赐给爱,是本体的爱赐给附属的爱。那里称施与者时,爱是本体的名称;称恩宠时,爱是一种品质。爱是永恒的法律,则创造者,和掌管万物者,因为万物不论以体积、面积或数量而论,都是因爱而造成的,没有任何事物能出于这法律,因为爱是一切事物的法则,没有法则任何事物不能存在,法则非他,实是爱的本身;爱虽不制造法则,但爱却统治着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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