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日「予即复活。即生命。谁信我。虽死亦生。凡人生而信我者永不死。汝信否。曰。主。然。我已信汝为活天主子基利斯督降于世间者。」( 圣若望第十章第廿五至廿七节。)
余灵魂之遗嘱 致斐立斯
吾至爱之夫君。此乃余灵魂之遗嘱。依此观念。余愿尔为余之根本。最亲爱之承继人。凡爱余之诸人。余遗以多多祈祷。及为余祈祷之任务。尤当首及于尔。余死之后。愿尔立即为余恭献弥撒圣祭。至三十日而勿中断。且尔一终生。每年中亦当屡屡行之。愿尔以善工哀矜。祷于上主谓。余未能善为奉事天主。但竭其一身之能力。尽其心之爱情以爱之而已。
终尔一生。当如贫人之竭其所能。为余代偿所有对彼可崇之大父。所负感恩之重债。而余在天上。亦将为尔祈祷。俾尔得认识此大父而爱慕之。
苟尔日后亦得成为天主之子。吾主耶稣基利斯督之门弟子。而为圣教生活之份子。则尔生为恩宠所感化。当专务于祈祷。并献尔一身。以专务于善举。尔当为信友。兼为宗徒。凡余所有以恳祷与苦难。为吾斯世之昆季祈求者。兹巳轮及于尔。尔其勉力续行之。尔当爱人灵。为彼等祈祷。受苦。而工作。吾人应为彼等。而受苦而奋勉而牺牲也。
余付尔以余所亲爱之诸人。愿尔照顾之。而爱护之。至儿辈如侄儿侄女等。尤为余所钟爱。愿尔注意其生活。而常护翼之。为其神业之导师。灵魂之良伴。生活之师表。于其婚嫁或修道时。尔当予以道德上。及物质上之援助。当视之如我等心爱之儿女。无论如何。必勿舍弃之。对于其父母。当始终尽手足之谊。或待之如挚友。爱之一如尔此时之所为。然当出之以更超性之观念。且余既遗尔以余之慈爱。俾尔输之于彼等。则尔亦正宜加倍爱之也。
倘余死在余母之先。则余自不必将伊托付于尔。惟倘尔欲将余所有对此至爱慈母无限之爱。加于尔之爱。则尔之责任大矣。
至于尔母无异于余母。余亦恳少尔代居余职。
余将裘丽爱徳之善举。托付于尔。俾竟其成。是即于穷苦区域。捐资建造小堂一所。倘未定名则当奉献于圣神。否则归诸圣女德肋撒。或耶稣圣心亦可。
余并将各种之善举托付于尔。希尔在世时。代余缴纳捐款,或行其他可以替代之善举。
至我等将遗赠侄辈之财物。尔其勿忘。预行提出一部份。天主及贫人之用。
余之丧葬。概从简略。除纯属宗教上之歌咏外。绝勿稍事铺张。家中及圣堂中。亦无用有所陈设。余惟愿亲友人等。咸来堂相聚。而余之亲友。与其致送无用之花朶。无宁请铎献弥撒。并为余施济为愈也。
我至爱之斐立斯乎。兹余再向尔重申余愿。而深切之爱情。并托尔一再向我等之亲族朋友。伸述余平时对于彼等。若何亲爱。且余更将若何为彼等祈祷。至复聚时乃已。因其他日爱亲之诸人。已在天主左右。等候我等。异日吾人必将重聚于斯。而永不复离也。此余藉为尔等。而奉献之苦难。并赖天主之仁慈。而期望之者也。
与尔永诀之妻依撒伯尔一九O五年十月十五日
(一九一一年一月廿六日。重行誊录。并略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