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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圣宠与自由意志(圣伯纳多著)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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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七章
第七章
浏览次数:2280 更新时间:2008-12-25
 
 
 

        亚当在地堂是否有这三种自由

      (21)我们现在可以趁此机会,讨论以前提出的问题:原祖在地堂是否具备以上三种,即裁决、明辨和称心如意的自由,换句话说,是否摆脱了强迫,摆脱了罪恶,摆脱了痛苦;抑或只有两种,甚至一种。关于第一种自由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当然还记得,以前举出的理由已经证明了,无论在义人或罪人身上,第一种自由毫无区别的存在。至于其它两种,自由则可以询问,亚当是否在某一时期有过这两种自由,或只有过一种。如果一种也没有,他究竟失落了什么?我们知道,自由意志无论犯罪前、犯罪后,丝毫没有受影响。假使他什么也没有失落,把他逐出地堂,对他又什么损失?如果他有过其中任何一种,又是怎么失落的?因为确定的事实是,由于他犯了罪,当他还滞留在这个肉身以内时,既摆脱不了罪恶,也摆脱不了痛苦。从另一方面说,这两种自由中,不论哪一种,只要一次鉴别,也不能作到完善,因为他一方面可以愿意不应该的事,另一方面也可以承受他不愿意的事。或者应该说,他以某种形式,有过这两种自由,但因不完全,所以能失落吗?

这两种自由:每一种都有两个等级

    这两种自由每一种都有两个等级:高级与低级。明辨的高级自由,是不能犯罪,低级自由是能不犯罪。同样,如意的高级自由,是不能被扰乱,低级自由,是能不被扰乱。人在受造时,不但领受了圆满的自由意志,同时也领受了这两种自由的低一级;后来把了罪,两种都失落了。他从能不犯罪,跌到了不能不犯罪,完全失落了明辨的自由。同样从能不被扰乱,跌到了不能不被扰乱,完全失落了称心如意的自由。只留下自由意志,单独受处罚,因为是吃了自由意志的亏,才失落了前两种自由,惟独自由意志不能失落。的确,人由于自己的意志,

成了罪恶的奴隶,理应失去明辨的自由。他既因罪负了死亡的债,如何还能保留称心如意的自由?

 

    (22)人原来领受的是三种自由,只因滥用了所谓裁决的自由,剥夺了自己其它两种自由。滥用的实质,在于把领来享受光荣的事物,变成了受辱的原因,如圣经作证说:「人在富贵中绝不能久长,将与牲畜无异,同样死亡』 (48l3)。在一切有知觉的动物中,惟有人,因自由意志的特恩,能够犯罪。但天主付给人这个能力,并不是让人用以犯罪,而是要他在能犯罪时不犯罪,显得更为荣耀。圣经上说:「他是谁?我们要称赞他』 。还有比听到这样的话,更荣耀的吗?他为什么应受称赞?因为「他活着时,行了奇异的事」。什么奇事?「他能犯法而未犯,能作恶而未作』 (3l9l0)。人多长时间不犯罪,这样的尊荣,就可保存多长时间;何时犯罪,何时失落。他所以能犯罪,因为他是自由的,而这种犯罪,只能来自意志的自由,犯罪的可能性,本来就存在于意志自由。犯罪不能归咎于付给他自由的,只应归咎于滥用自由的,因为是他把领受享受不犯罪的光荣能力,转变成了用于犯罪的能力。虽然他是利用领受来的能力犯了罪,但并非因为他才能犯罪,而是因为他愿意。魔鬼和他的使者犯罪,并没有影响别的天使也犯罪:并非因为这些天使不能,而是因为他们不愿意。

 

(23)罪人的失足,不应归咎于能力的恩赐,只应归咎于意志的堕落。失足固然是由于自由意志,但重新站起来,却并非意志可以自由办到的,因为虽然付给了人站着不跌倒的能力,却没有付给人跌倒后,重新站起来的能力。从坑里爬上来决不像滑到坑里那么容易。人固然是由于意志跌进了罪恶的深坑,但仅凭意志,却不足以从罪恶中爬出来。他既已跌下去,即便愿意,也再不能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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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站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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