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只有意志因它天赋的自由,它或者不同意或不由己的有点同意,但绝没有任何压力,或必然性强迫发出,为此理应根据他所同意的事是否正义,确定一个有灵的受造物是否正义,从而是否应享受真福,或遭受痛苦。既然上述各种天赋的行动,是否正义,莫不取决于情愿与自由的同意,我认为把这样的同意,通常称为自由判断(自由意志),是非常恰当的。这样的同意,从意志方面说,是自由的,从理智方面说,是执行裁判权。不过这里说的自由,不同于圣保禄所说,「主的神在哪里,哪里就有自由』(格后3:17)。 论摆脱罪恶的自由一一圣保禄说的自由是摆脱罪恶的自由,如他在另一处说:「当你们作罪恶的奴隶时,不受正义的束缚;可是现在,你们脱离了罪恶,获得了自由,作了天主的奴隶,你们所得的效果,是使你们成圣,结局就是永生』(罗6:20及22)。处于罪恶肉身之内的人,谁敢为自己要求摆脱罪恶的自由?所以我决不以为这里说的自由是通称的自由意志。 论摆脱痛苦的自由一一还有一种摆脱痛苦的自由,如圣保禄宗徒说:「脱离败坏的控制,得享天主子女光荣的自由』 (罗8:21)。但可死的人,谁敢认为自己具有这样的自由?所以决不应该把自由意志当成这样的自由。 论摆脱必然性的自由我认为最适宜于自由意志的,是我们称之谓摆脱必然性的自由,因为必然是与情愿相抵触的概念。由必然形成的,自非出于意志,颠倒过来说亦无不可。 论三种自由 (7)按照我们所遇到的情况,自由可分为三种:一是摆脱罪恶的自由,二是摆脱痛苦的自由,三是摆脱必然的自由。摆脱必然的自由,是我们本性的天赋,圣宠为我们恢复了摆脱罪恶的自由,至于摆脱痛苦的自由,则为我们保留在永远的天乡。 以上三种自由,第一是本性的自由,第二是圣宠的自由,第三是生命或光荣的自由。作为天主所重视的受造物,我们最初受造时,即具有意志的自志,及情愿的自由;作为在基督内新的受造物,我们遂后涤除罪惩,重新再造;作为在圣神内,完满的受造物,我们最后被高举于光荣的境界。第一种自由,是十分高贵的,第二种自由,是诸德齐备,最后的一种自由,福乐无穷。藉着第一种自由,我们胜过其它兽类,藉着第二种自由,我们胜过肉身;藉着第三种自由,我们胜过死亡。毫无疑问,像天主当初赋给我们第一种自由,把家禽野兽置于我们脚下,又藉着第二种自由,把空中精神的野兽打倒在我们面前,如圣经所说:「求你不要将你的斑鸠的性命交给野鹰」(咏73:19);最后终于战胜腐朽与死亡,使我们完全属于自己,也就是最后毁灭死亡,使我们得享天主子女的光荣自由。基督即将以这样的自由解放我们,把我们作为他的王权交于天主父(格前15:24)。耶稣当时对犹太人所说:「如果天主指使你们自由了,你们的确是自由的』 (若8:36),我想正是指这后两种自由而言。所谓自由意志,需要解救者,当然不是指从必然中解救,因为摆脱必然的自由,既为意意志本身所固有,本来就不需要解救;而是指从罪恶中解救,因为人是情愿而又自由地陷于罪恶,同时又指从罪恶的处罚中解救,因为他是不得已,而遭受处罚。从以上两种祸患中,人绝不可能得到解救,除非依赖耶稣基督,只有他在死者中,是自由的,亦即在罪人中,惟一摆脱了罪恶。 (8)因为在亚当的子孙中,惟有他「没有把过罪,他口中从来未出过谎言』(伯前2:22),为此取得了享受摆脱罪恶的自由权利。至于作为罪恶处罚的痛苦,他虽然实际上没有脱免,但从能力方面说他是不受痛苦胁持的。耶稣亲口说过:「谁也不能夺去我的性命,而是我甘心情愿舍掉它』 (若10:18)。先知也证明:「他奉献自己,是因为他愿意』 (若57:3)。正因为他愿意,才「生于女人,生于法律之下,为把在法律之下的人赎出来』 (迦4:4—5)。可见他自己,也属于痛苦的法律之下,不过只是由于他愿意,才遭受痛苦。他在悲惨的罪人中,不但是自由的,而且从兄弟们的颈项上,折断了这双重枷锁。 救世者具有这三种自由一一在他身上,三种自由全部齐备。第一种摆脱必然的自由,是由于他的天性和人性,其余两种是由于他天主的全能。至于原祖在地堂,是否也具有脱免罪恶、脱免痛苦的自由,以及如何具有,达到什么程度等问题,此后我们还要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