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种自由显示造物主的肖像和模样 (28)我认为人受造时,所领受的这三种自由,正显示我们是按着造物主的肖像和模样受造的:在自由意志内,含有天主的肖像,在其它两种自由内,即有天主的模样。可能是由于主要的肖像即在自由意志上,印有天主永远不可变更的天主性的某种肖像,所以只有自由意志,绝对不能消失或减少。 自由意志可说与永远相似 自由意志虽有开始,但没有终结。具有正义,享受光荣,自由意志也不增加;犯罪受痛苦也不减少。除永远外,有什么更相似永远?其它两种自由不但可以减少一部分,而且可以完全丧失,所以是可有可无的,更像似天主的上智与德能,只是天主肖像的附属品。何况这两种自由能因罪失落,又能赖圣宠得以恢复,天天有人在这方面或多或少向前进,另有些人或多或少向后退。有时甚至失而不能复得,或得而不能复失,且不能减少。 (29)人在地堂受造时,即具备天主上智与天主能力的这双重模样,虽然不是最高级,至少是接近最高级。因为不能犯罪与不能被扰乱一一毫无疑问,天主和诸天神,永久处于这种状况一一与人之能不犯罪及能不被扰乱,不是很相近吗?我们因罪从这后一种处境,在这种处境内,与这种处境共同堕落下来,后来又赖圣宠,重新恢复了这种处境,只是比以前低了一级。我们不能澈底摆脱罪恶与痛苦,只是赖圣宠的助佑,得以不被罪恶或痛苦所战胜。虽然圣经上说:「凡由天主生的,就不犯罪过』 (若一3:9),然而这只是指被预选享永生的人而言,并且不是说他们决不犯罪,而是说不为他们论罪,因为他们或做了相应的补赎,或在爱德中遮蔽了自己的罪过。圣经上说:「因为爱德遮盖许多罪过』 (伯前4:8);又说: 「罪恶蒙赦免,过犯得遮掩的人是有福的。上主不归咎的人是有福的」(咏3l:l一2)。 有理性受造物的等级划分得很清楚 天上的天神,拥有天主模样的最高级,我们有的是最低级;亚当占有中间一级,魔鬼任何一级都没有。天上的天神所领受的恩赐,是永远坚定不犯罪,不受痛苦:亚当固然也领受了无罪无苦的恩赐,但未获得坚持的恩赐;我们并没有摆脱罪恶与痛苦,只是可以不为罪恶和痛苦所征服。最后魔鬼和他的同党,既然永不拒绝犯罪,自然也永久避免不了罪恶的处罚。 建议和如意的自由应属于模样;裁决的自由(自由意志)应属于肖像 (30)建议和如意这两种自由的作用,是向有理性的受造物提供真正的智慧和能力,依照天主的安排,随原因、地点、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更,在地上数量不多,在天上充分圆满,在地堂份量适中,在地狱则丝毫没有;至于自由意志,则按人当初受造时的原样,始终完全不变,本身是多少,在天上、在地上、在地狱一律是多少。为此前两种自由,应归于模样,而后一种自由应归于肖像。属于模样的那两种自由,在地狱里完全丧失,圣经可以作证。关于建议自由的主要功能一一在鉴别真理一一在地狱里绝对没有,圣经上是这样说的:「你手能做什么,就努力去做,因为在你所要去的阴府内,没有工作,没有计划,没有学问,没有智慧』 (训9:10)。关于如意自由的功能,福音中则是这样说的:「你们捆起他的脚和手来,把他丢在外面的黑暗中』 (玛22:l3)。捆起手脚指是什么?岂不是剥夺一切能力? 作恶的意愿,在受刑中仍然保持拒绝接受正义的处罚 (31)或者有人要说:「地狱里所受的苦,强迫恶人后悔他们以前作的坏事,怎么能说在地狱里什么也不能鉴别呢?难道在受刑中任何人也不能后悔,或者恶人的后悔不能称作鉴别吗?假如这里所提的,只是指罪恶的行为受处罚,并不是指作恶的意愿也受处罚,他的反驳是有道理的。任何人也不能怀疑,正在受刑的人,绝不可能再为以前的坏事而欢乐。但是如果在受刑时,意志仍继续保持作恶的意愿,在行动上停止作恶又有什么用?难道在烈火中,不再感觉邪淫的快乐,就可以认为是有鉴别吗?圣经上说:「智慧不进入存心不良的灵魂里』 (智l:4)。不过如何证明意志在受处罚时,仍坚持作恶的意愿呢?不说别的,至少有一样是肯定的:他们绝对不愿意受处罚。然而作了该受处罚的事,受处罚则是应该的。不拥护正义,不可能算作正义的意志。正由于他不同意正义,才是非正义的,才是坏的意志。有两件事证明意志是非正义的,一是乐意犯罪,一是乐意犯了罪不受处罚。假使乐意作许可的事,如何可称为是乐意犯罪?如果已不能再从事犯罪的行为,而仍愿意已犯过的罪不受处罚,如何可以表现真正的智慧和真诚的善意?退一步说,我们承认,下了地狱的人,后悔自己犯了罪,但如果他们还可以任意选择,他们岂不是宁愿再犯罪,也不愿承受罪恶的处罚吗?然而再犯罪,是违背正义的,承受罪恶的处罚,却是正义的。行善的意志如何能选择不义的,放弃正义的呢?此外,谁若不为以前自私的生活悲痛,却只为不能再过那样的生活伤心,决不算真心痛悔。俗语说,成于中,形于外,既然肉身仍生活于邪火中,意志必然仍继续坚持作恶。可见建议与如意的自由,表现天主的模样,在地狱里绝对没有,也绝对不可能有。不过天主的肖像,由于自由意志不变,也始终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