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了更清晰地讲清上述论点,使之更适应我们要达到的目的,我们必须稍向更深处探索。在自然界的事物中,生命不同于感觉,感觉不同于自然倾向,自然倾向也不同于同意。如果为以上的每个名词下一个定义,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它们的区别。 每个身体都有生命,生命是内在的、自然运行的,仅在内部发展。 感觉的定义一一感觉是身体中的生命运行,与外部联系,负责警戒任务。 自然倾向的定义一一自然倾向是存于有知觉体内的一种动力,支配着渴望活动的外部感官。 同意的定义一一同意是意志的自发认可,或如上所说,是意志本身,无拘无束的心灵常态。 意志的定义一一意志是一种理性运作,先于感觉,先于自然倾向。意志的任何动作,必有理智陪伴,好似贴身随从。他的活动,不一定时常发自理智,但决不能没有理智作陪,所以人自己作出许多事,往往是反对自己,也就是说,人往往是运用意志,作出反理智建议,或理智所判断的事。圣经上说:「这些今世之子,应付自己的世代,比光明之子更为精明』(路l6:8);又说:「他们作恶是精明的』 (耶4:22)。可见即便在作恶时,受造物,除非藉着理智,不可能有明智或明慧。 (4)人具有理智,是为让理智开导意志,并不是让理智毁灭意志。假使理智强加于意志任何必然性,使之不能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动作,既不能从自然倾向,或魔鬼去作恶,自比于禽兽,也不能随天主圣神的引导,听从圣宠的启发去行善,把自己造就成属神的,势必毁灭意志。意志审断一切,而不为其他任何人所审断。假使在理智阻止下,意志不能选择上述双方的任何一方,意志就不成其为意志了。必然之所在,意志定不能保存。 没有本人意志的同意,有理性的受造物,不能成为正义的,也不能成为不正义的一一假如由于必然,而不是出自本人意志的同意,有理性的受造物,可以成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也就是说,必然没有任何理由可陷于悲痛,或绝对不能享受幸福;二者都是不可能的,惟一可以造成幸福或悲痛的主体,即是意志。上面提出的其它各项:生命、感觉、自然倾向,本身都不能为人造成幸福或悲痛。若然,树木也将会由生命,牲畜也将会由感觉及自然倾向,招致悲痛的命运,或开辟幸福的途径,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我们虽然与树木有同样的生命,与牲畜除相同的生命外,还有同样的感觉和自然倾向,但是只有所称的意志,才能把我们从以上各类动植物中,区别出来。意志的同意,当然是情愿的,而不是必然的;在他证明谁是正义的,谁是非正义的同时,自然也就断定了谁是有福的,谁是悲惨的。所以自愿的同意,由于他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时时处处必然陪伴他的理智,不偏不依的判断,不愧称为裁判员,自由的裁判(自由意志)。他藉着意志,本身是无拘无束的,又藉着理智,成为本身的审判官,审判与自由连结在一起,是非常合理的,因为本身无拘无束的意志,何时犯罪,何时就自然作自我审判。谁不愿意,必不犯罪,如果犯罪,按正义他定当忍受他不愿意忍受的处罚,这就是审判。 (5)此外,如果不承认他本身是自由的,凭什么协议,可以为他定善恶呢?必然的行为是没有善恶可言的。原因是哪里出现必然性,哪里就必无自由存在;哪里没有自由,自然也没有功过,因而也没有审判;当然原罪除外,因为原罪是由于别的理由,成了人类的罪。可见凡没有上述的甘心情愿同意的自由,就毫无疑问的,也没有功过,也不能受审判。人所有的一切天赋,除意志外,皆不为功过,善恶负责,因为它们本身不是(完全自由)的。生命、感觉、自然倾向、记忆、理智,这一切都不是自由的,因而皆是被必然所控制,不完全属于自我意志。由于意志,因为他不可能,不自动服从自己一一无论谁既不能不愿意他所愿意的,也不能愿意他所不愿意的一一所以他不能缺乏本身的自由。 意志不能政变,除非变为另一种意志一一意志固然可以变更,但必须变为另一种意志,因而永远不能失去自由。意志与自由的关系,一如他与本身的关系,失去自由即失去自身。人可能有时什么意愿也没有,或愿意某事,但并非出于意志;在这种情况下,意志也可能缺乏自由。故此神经失常的人、小孩子以及熟睡的人所作的事,无论是好是坏,一概不能追究他们的责任,因为他们既不能控制自己的理智,自然不能运用自己的意志,所以也不能作出自由的判断。意志的自由,莫不系于自身,所以非由意志自身发出的行为,绝不应该受审判。智力迟钝,记忆健忘,自然倾向混乱,感觉不灵,生机衰弱等等,都不能判定人为罪犯,同样,那些天赋出众,也不能保证人无辜,此无他,因为这一切很可能出自必然,及出乎意志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