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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教信仰 卷一(信仰之部)传统弟兄录入 若瑟神父校阅列表
·信仰之部·卷一·
·目录
·前 言
·编 辑 大 意
·第一章 天主和人的灵魂
·第二章 天主
·第三章 天主圣三
·第四章 造化
·第五章 天神
·​第六章 护守天神
·第七章 原祖父母
·​第八章 亚当和厄娃
·第九章 原罪
·第十章 天主的存在
·第十一章 天主的启示
·第十二章 圣经
·第十三章 公教会和圣经
·第十四章 圣传
·第十五章 信仰天主的启示
·第十六章 承认我们的信仰
·第十七章 宗徒信经
·第十八章 进化论和圣经
·第十九章 天主圣子降孕
·第二十章 卒世童贞玛利亚天主之母
·第二十一章 耶稣的一生
·第二十二章 耶稣的社会生活
·第二十三章 耶稣受难
·第二十四章 耶稣复活和升天
·第二十五章 圣神降临
·第二十六章 圣神的殊恩和助佑
·第二十七章 圣而公教会
·第二十八章 真教的标记
·第二十九章 公教会的至一和至圣
·第三十章 公教会的至公和宗徒留传
·第三十一章 圣教会的管理权
·第三十二章 天主公教的永久性
·第三十三章 公教会的职务和权利
·第三十四章 伯多禄的元首职
·第三十五章 罗马主教
·第三十六章 教宗的权力
·第三十七章 神职系统
·第三十八章 主教和司铎
·第三十九章 公教信友
·第四十章 异教的种类
·第四十一章 救赎和天主公教
·第四十二章 教会与国家的职务和权
·第四十三章 诸圣相通功
·第四十四章 圣教会有赦罪的权
·第四十五章 万民四末
·第四十六章 私审判
·第四十八章 公审判
·第四十九章 天堂
·第五十章 地狱
·第五十一章 炼狱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四十二章 教会与国家的职务和权利
第四十二章 教会与国家的职务和权利
浏览次数:561 更新时间:2023-6-24
 
 

问:教会和国家的职务是什么?

答:教会和国家各有各的固定职务。

一、教会是一个完全而绝对超性的社会,她的职务是救人成圣,引导人升天堂,同天主享永远的幸福。为此,此在超性的事务上,他有绝对的毫无限制的权利。凡是有关超性的和道德的事务,以及助人灵魂得救的事务,都归教会的职务之内。例如恭敬天主,讲解圣经,检订道德上的德行与罪恶,教民的管理,教民的宗教教育,信仰的自由,神职班的教育,和反对有害人灵救援的法律等。

二、国家也是一个社会,但她的职务却仅限于谋求人类现世的幸福与利益。故此恭敬纯现世的和政治的事务来说,国家也是至高无上的。纯现世的事务如选择国家政体制度、发展农工商业、收税、保留几种公民和政治特权(如选举权,制造军械权等)、加强法律的效能、保护国民的福利、管理私有权、管理海关、外侨入境等等。公教会对于国家政体的制度,一向不加过问,只希望她不与公教信友的教律有所冲突。

 问:教会和国家的合法权利是由谁得来的?

答:都是由天主得来的。

一、世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无论是根据自然律或定例而产生的,总之都是根据着天主的律法,所以终究都是由天主而产生的。

二、除开教会和国家的性质和职务两不相同以外,这两个社会还有很多不同之点。教会只有一个,国家则有很多。教会伸展到全球和全人类,国家则只限于世上的一部。国家常常改变或灭亡,教会从不灭亡,永久常存。

三、既然教会同国家都是为人类的利益而成立,那么在不致发生罪恶结果的场合下,她们是不应当绝对的分离的。在特殊的和严重的环境中,政教有时是可以分离的。甚或是应当分离的。但是那天然的和意向的联属却没有分离。

四、即使在政教整个分离的场合中,也绝不是要政府同宗教作仇敌,一如现代几个政府对于教会的办法。这两个社会根本该当彼此和谐,因为国家的子民同时也是圣教的子女。那么假如一个作保姆的,时常抑制母亲的权利,讥讽她,反对她,攻击她,那将成什么事体呢?

 问:在教会和国家职权有所冲突时,哪一个应享有优先权呢?

答:是教会当有优先权,为的她的职务是更重要而引人归向最终目的的。

一、在政教和谐的国家中,这种事务常由双方协议办理。但是,在圣教的悠久历史中,公教会常在退让国家政权,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以免发生更不幸的结果。这种教会与国家所成立的书面条文叫作「合约」。不幸得很,有很多国家不似教会那样大量,她们不但多方阻扰公教对于人民有益的伟大工作,且更积极的窘迫她。在这种环境中,公教信友都有保护圣教权利的责任。

二、公教会虽然主要是管理超性的事务,但为使她的传教职务发生效力,显然地,她也不能不利用现世的方法作辅助。她该当建立圣堂,修道院,收募款项,办理学校以教导信友的宗教教育,定立瞻礼之日等。

三、教育职权是绝对不当与教会脱离关系的。国民对于遣送子弟入学有相当的自由权,父母若不愿遣子女入教外学校,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同时也不应科以维持公立学校的税收,因为那是相反自然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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