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教会和国家的职务是什么?
答:教会和国家各有各的固定职务。
一、教会是一个完全而绝对超性的社会,她的职务是救人成圣,引导人升天堂,同天主享永远的幸福。为此,此在超性的事务上,他有绝对的毫无限制的权利。凡是有关超性的和道德的事务,以及助人灵魂得救的事务,都归教会的职务之内。例如恭敬天主,讲解圣经,检订道德上的德行与罪恶,教民的管理,教民的宗教教育,信仰的自由,神职班的教育,和反对有害人灵救援的法律等。
二、国家也是一个社会,但她的职务却仅限于谋求人类现世的幸福与利益。故此恭敬纯现世的和政治的事务来说,国家也是至高无上的。纯现世的事务如选择国家政体制度、发展农工商业、收税、保留几种公民和政治特权(如选举权,制造军械权等)、加强法律的效能、保护国民的福利、管理私有权、管理海关、外侨入境等等。公教会对于国家政体的制度,一向不加过问,只希望她不与公教信友的教律有所冲突。
问:教会和国家的合法权利是由谁得来的?
答:都是由天主得来的。
一、世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无论是根据自然律或定例而产生的,总之都是根据着天主的律法,所以终究都是由天主而产生的。
二、除开教会和国家的性质和职务两不相同以外,这两个社会还有很多不同之点。教会只有一个,国家则有很多。教会伸展到全球和全人类,国家则只限于世上的一部。国家常常改变或灭亡,教会从不灭亡,永久常存。
三、既然教会同国家都是为人类的利益而成立,那么在不致发生罪恶结果的场合下,她们是不应当绝对的分离的。在特殊的和严重的环境中,政教有时是可以分离的。甚或是应当分离的。但是那天然的和意向的联属却没有分离。
四、即使在政教整个分离的场合中,也绝不是要政府同宗教作仇敌,一如现代几个政府对于教会的办法。这两个社会根本该当彼此和谐,因为国家的子民同时也是圣教的子女。那么假如一个作保姆的,时常抑制母亲的权利,讥讽她,反对她,攻击她,那将成什么事体呢?
问:在教会和国家职权有所冲突时,哪一个应享有优先权呢?
答:是教会当有优先权,为的她的职务是更重要而引人归向最终目的的。
一、在政教和谐的国家中,这种事务常由双方协议办理。但是,在圣教的悠久历史中,公教会常在退让国家政权,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以免发生更不幸的结果。这种教会与国家所成立的书面条文叫作「合约」。不幸得很,有很多国家不似教会那样大量,她们不但多方阻扰公教对于人民有益的伟大工作,且更积极的窘迫她。在这种环境中,公教信友都有保护圣教权利的责任。
二、公教会虽然主要是管理超性的事务,但为使她的传教职务发生效力,显然地,她也不能不利用现世的方法作辅助。她该当建立圣堂,修道院,收募款项,办理学校以教导信友的宗教教育,定立瞻礼之日等。
三、教育职权是绝对不当与教会脱离关系的。国民对于遣送子弟入学有相当的自由权,父母若不愿遣子女入教外学校,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同时也不应科以维持公立学校的税收,因为那是相反自然律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