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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未记(23-27章)
肋未记(23-27章)
浏览次数:4815 更新时间:2008-3-24
 
 
 

第二十三章

应守的节日

1.  上主训示梅瑟说:「

2. 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以下是我的节日,是你们应召集圣会的上主节日。

安息日

3.  六天工作,但第七天,应是完全休息的安息日,应召集圣会,任何工作都不可做;在你们任何住处,这日是应为上主守的安息日。

4. 以下是上主的节日,你们应依照时期召集圣会:

踰越节

5.  正月十四日傍晚,应为上主守踰越节。

6.  这月十五日,应为上主守无酵节,七天之内,应吃无酵饼。

7.  第一日,应召集圣会,任何劳工都不可做;

8. 七天内,应给上主奉献火祭;到第七日,应召集圣会,任何劳工都不可做。」

春季荐新节

9.  上主训示梅瑟说:「

10. 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几时你们进入了我赐给你们的地方,在那里有一收获,应把你们收获的第一束交给司祭。

11. 司祭应拿这一束行摇礼,献于上主面前,好为你们获得悦纳;司祭应在安息日的次日行摇礼。

12. 在你们拿这一束行摇礼的那一天,还应给上主献一只一岁无瑕的公羔羊,作全燔祭;

13. 同献的素祭,应是十分之二「厄法」油调的细面,作为中悦上主的馨香火祭;再加四分之一「辛」酒,作为奠祭。

14.              直到那一天,即直到你们给你们的天主奉献祭品的一天,你们不可吃新麦做的饼,烤的或新鲜的麦穗:这为你们世世代代,在任何住处,是一永久的法令。

五旬节

15. 从你们献麦束行摇礼的安息日的次日,应计算整个七星期,

16. 即直到第七个安息日后的次日,共计五十天,那天应给上主奉献荐新的素祭。

17. 由你们的住处带来两个行摇礼的饼,每个用十分之二「厄法」的发酵细面烤成,献与上主作初熟之祭。

18. 饼以外,还应奉献七只一岁无瑕的公羔羊,一头公牛犊和两只公绵羊,作献与上主的全燔祭;还有同奉献的素祭和奠祭,作为中悦上主的馨香火祭;

19. 还应献一只公山羊作赎罪祭,两只一岁的公羔羊作和平祭。

20. 司祭应拿这两只公羔羊同初熟祭的饼,在上主面前行奉献的摇礼;这是属于上主的圣物,应归于司祭。

21. 在这一日,你们应召集圣会,任何劳工也不可做:这为你们世世代代,在任何住处,是一永久法令。

22.              当你们收割你们地内的庄稼时,你不可割到地边;收获后剩下的穗子,不可再拾,应留给穷人和外方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新年节

23. 上主训示梅瑟说:「

24. 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七月初一,为你是完全休息的日子,应吹号角,召集圣会,

25.              任何劳工都不可做,应给上主献一火祭。」

赎罪节

26. 上主训示梅瑟说:「

27. 还有七月初十是赎罪节,是你们应召集圣会的日子,要克己苦身,并给上主奉献一火祭。

28. 这一天,任何工作都不可做,因为是赎罪节,应在上主你们的天主面前,为你们自己行赎罪祭。

29. 这一天,凡不克己苦身的人,应由民间铲除;

30. 这一天凡做任何工作的人,我必由民间消灭这人;

31. 任何工作不可做:这为你们世世代代,在任何住处,是一永久法令。

32.              这是你们应完全休息的安息日,应克己苦身。这月初九傍晚,到次日傍晚,你们应守这安息日。」

帐棚节

33. 上主训示梅瑟说:「

34. 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七月十五是帐棚节,应为上主举行七天:

35. 第一天应召集圣会,任何劳工都不可做,

36. 七天之久,应给上主献火祭;到第八天,又应召集圣会,给上主献火祭;这天是盛大集会的日子,任何劳工都不可做。

37. 以上是上主的节日,你们应召集圣会,照每日的规定应给上主献火祭、全燔祭、素祭、祭献和奠祭;

38. 此外,还有在上主的安息日,你们献于上主的礼品、还愿祭和自愿祭。

39. 七月十五日,你们收了那地方的出产,应七天举行上主的节期:第一天和第八天应完全休息。

40. 第一天,你们应拿着树木结的美果、棕榈树枝、叶密的大树枝和溪边的柳条;如此七天之久,应在上主你们的天主面前喜乐。

41. 你们每年应七天之久举行这上主的节日,且应在七月举行这节日:这为你们世世代代是一永久的法令。

42. 七天之久,你们应住在帐棚内,凡以色列公民,都应住在帐棚内,

43. 好叫你们的后代知道,当我领以色列子民出离埃及国的时候,曾使他们住在帐棚内: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44. 梅瑟就这样给以色列子民宣布了上主的节日。

第二十四章

长明灯和供饼

1.  上主训示梅瑟说:「

2.  你吩咐以色列子民给你拿由橄榄榨的清油来,为点灯用,好叫灯光长明不熄。

3.  亚郎应将灯放在会幕内,约柜帐幔外,自晚上到早晨常点在上主面前:这为你们世世代代是永久的法令。

4.  亚郎应把这些灯放在纯金台上,在上主面前长燃不熄。

5.  你应拿细面,烤成十二个饼,每个是十分之二「厄法」;

6.  将饼排成两行,六个一行,供在上主面前的纯金桌上。

7.  每行应撒上纯乳香,作为食物当献与上主的火祭,为获得记念。

8.  每安息日,应将饼不断地供在上主面前,这是以色列子民因永久的盟约而当行的义务。

9. 这些应归亚郎和他的儿子;他们应在圣地方吃,因为这是上主火祭中至圣之物,是他永享的权利。

亵圣的处罚

10. 当时在以色列子民中有一个人,他的母亲是以色列人,父亲是埃及人。这以色列女人的儿子在营地内与一个以色列人争吵;

11. 以色列女人的儿子咒骂亵渎了上主的名,人们就带他去见梅瑟,──这人的母亲叫舍罗米特,是丹支派狄贝黎的女儿,──

12. 将他看守起来,等梅瑟依照上主的训令给他们处理。

13. 于是上主训示梅瑟说:「

14. 你带这犯亵渎罪的人营外去,凡听见他说亵渎话的人,都按手在他头上,然后令全体会众用石头砸死他。

15. 你应这样告诉以色列子民说:凡亵渎天主的,应负罪债;

16.              那不避讳「雅威」之名的,应处死刑,全体会众应用石头砸死他;不论外方人或本地人,若不避讳「雅威」的名,应处死刑。

报复律

17. 凡打死人的,应处死刑。

18. 凡打死牲畜的,应该赔偿:以命还命。

19. 人若加害自己的同胞,他怎样待人,人也怎样待他:

20. 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害了人,人也怎样害他。

21. 凡打死牲畜的,应该赔偿;凡打死人的,应处死刑。

22. 为你们,不论是外方人或本地人,只有一样法律;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23. 梅瑟这样训示了以色列子民;他们就把这犯亵渎罪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砸死。以色列子民全照上主吩咐梅瑟的做了。

第二十五章

安息年

1.  上主在西乃山训示梅瑟说:「

2.  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几时你们进入了我要赐给你们的地方,这地方将为上主守安息。

3.  六年之内,你可播种田地;六年之内,你可修剪葡萄园,收获其中的出产。

4.  但到第七年,地应完全休息,是上主的安息年。你不可播种田地,也不可修剪葡萄园;

5.  连你收获后而自然生出的,你也不可收割;葡萄树未加修剪而结的葡萄,你也不可采摘;是地完全休息的一年。

6.  地在休息期而自然生出的,可供你们吃:即供给你、你的仆婢、佣工和与你同住的客人吃。

7. 地自然生的,也可供给你的牲畜和你地中的走兽吃。

喜年

8.  你应计算七个安息年,即七乘七年;七个安息年的时期,正是四十九年。

9.  这年七月初十,你应吹号角,即在赎罪节日,你们应在全国内吹起号角,

10. 祝圣第五十年,向全国居民宣布自由;为你们是一喜年,人各归其祖业,人各返其家庭。

11. 第五十年为你们是一喜年,不可播种;自然生出的,不可收获;葡萄树未加修剪而结的葡萄,不可采摘,

12. 因为这是喜年,为你们应是圣年;你们只可吃田地自然生的。

13. 在这喜年内,人各归其祖业。

14. 为此,如你卖给你的同胞产业,或由你的同胞购买,你们不可彼此欺压;

15. 你应照上次喜年后的年数由你同胞购买,他应照收获的年数卖给你。

16. 年数越多,你越应多付买价;年数越少,越应少付买价,因为他卖给你的是物产的数目。

17. 为此,你们不可彼此欺压,但应敬畏你的天主,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18. 你们应遵行我的法令,遵守我的规定,一一依照执行,好叫你们平安地住在这地上,

19. 地必供给出产,使你们吃饱,平安住在地上。

20. 若你们追问说:到第七年,我们若不能播种,又不能收集我们的出产,我们吃什么﹖

21. 在第六年上,我必决定祝福你们,叫地有三年的出产;

22.              你们在第八年上播种时,还吃陈粮;直到第九年,直到收割新粮时,还有陈粮吃。

土地赎回法

23. 土地不可出卖而无收回权,因为地是我的,你们为我只是旅客或住客。

24. 对你们所占的各地,应承认地有赎回权。

25. 如果你的兄弟贫穷,卖了一份家产,他的至亲可来作代赎人,赎回他兄弟所卖的家产。

26. 人若没有代赎人,几时自己富足了,有了足够的赎价,

27. 当计算卖出后的年数,将差额还给买主,收回自己的家产。

28.              如果他无法获得足够的赎价,他所卖的,应存于买主之手直到喜年;到了喜年,地应退还,卖主收回自己的家产。

房屋赎回法

29. 若人卖了一所在城墙内的住宅,自卖出后,一年内,他有赎回的权利;他赎回的权利为期一年。

30. 如果满了一年,他没有赎回,在城墙内的房屋应归买主与其后代,再无收回权;即使到了喜年,亦不应退还。

31. 但房屋在没有围墙的村庄内,应算是田产,有赎回的权利;到了喜年应该退还。

32. 至于肋未人得为产业的城市中的房屋,肋未人永享有赎回权。

33. 如一肋未人在他得为产业的城市出卖的房屋,没有赎回,在喜年仍可收回,因为肋未城中的房屋,是他们在以色列子民中所得的不动产。

34.              但是,他们城外四郊之地,不可变卖,因为是永属他们的产业。

对同胞不可取利

35. 如果你的兄弟贫穷,无力向你还债,你应像待外方人一样或旅客一样扶持他,叫他能与你一起生活。

36. 不应向他索取利息或重利,但应敬畏你的天主,让他与你一起生活,如你的兄弟。

37. 借给他银钱,不可取利息;借给他粮食,不可索重利。

38.              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我领你们离开埃及地,将客纳罕地赐给你们,是为做你们的天主。

以色列人为奴的法律

39. 若你身旁的兄弟穷了,卖身给你,你不可迫他劳作如同奴隶一样;

40. 他在你身旁,应像佣工或外侨,给你工作直到喜年。

41. 那时,他和他的子女应离开你,回本家,复归其祖业;

42. 因为他是我的仆役,是我由埃及地领出来的;他们不能卖身,如同出卖奴隶。

43. 你不可虐待他,但应敬畏你的天主。

44. 你需要的奴婢,应来自四周的民族,由他们中可购买奴婢。

45. 此外,可从同你们住在一起的外方人中,或从他们在你们境内所生的后代子孙中,购买奴婢。这些奴婢可成为你们的产业,

46. 可将他们留给你们的后代子孙,当作永久的产业,使他们劳作。至于你们的兄弟以色列子民,彼此既是兄弟,不可严加虐待。

47. 若外方人,或寄居在你处的人成了富翁,你的兄弟反而穷了,欠他的债,而卖身给寄居在你处的外方人,或外方人家中的后代;

48. 卖身以后,仍享有赎回的权利;他的任何一个兄弟可以赎他;

49. 他的叔伯,或他叔伯的儿子可以赎他;他家中的任何至亲骨肉都可以赎他;如他自己致富,亦可自赎。

50. 他应同购买自己的人,计算从卖身给他以后到喜年的年数;赎价应依照年数的多少,并按照佣工每日的工价决定;

51. 如剩下的年数尚多,他应依照年数的多少,出一部份赎价来赎身。

52. 如直到喜年剩下的年数不多,应这样计算:依照年数的比例交付赎价。

53. 买主对他应像每年雇的工人;他不可当着你虐待那人。

54. 如果那人不能这样赎身,到了喜年,他可与儿女自由离去。

55. 因为以色列子民只对我是奴隶,他们是我的奴隶,是我领他们离开了埃及地: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第二十六章

守法的祝福

1.  你们不可制造神像,亦不可立雕像或石柱;在你们境内,亦不可安置石像,供人朝拜,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2.  你们应遵守我的安息日,尊敬我的圣所;我是上主。

3.  如果你们履行我得法令,遵守我的命令,一一依照执行,

4.  我必按时给你们降下雨露,地必供给出产,田野的树木必结出果实。

5.  你们打禾必打到收葡萄的时期,收葡萄必收到播种的时期;你们必有粮食吃饱,在境内安居乐业。

6.  我必赐国内太平,你们睡下,没有惊扰;我必使境内的猛兽消灭,刀剑也不侵入你们境内。

7.  你们追击仇敌时,他们必在你们面前丧身刀下。

8.  你们五人要追击一百,你们百人要追击一万;你们的仇敌必在你们面前丧身刀下。

9.  我必眷顾你们,使你们繁殖增多;我必固守我与你们所立的盟约,

10. 你们要吃久藏的陈粮,要清出陈粮,为贮藏新粮。

11. 我必在你们中间安置我的住所,再不厌恶你们

12. 我必住在你们中间,做你们的天主,你们做我的百姓。

13.              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是我领你们出离了埃及地,不再做他们的奴隶;是我打断了你们轭上的横木,令你们昂首前进。

违法的祸患

14. 但是,如果你们不听从我,不执行这一切命令;

15. 如果你们弃绝我的法令,厌恶我的制度,不遵行我的一切命令,而破坏我的盟约,

16. 我必要这样与你们作对,使你们恐怖,患肺痨疟疾,眼目昏花,心灵憔悴;你们的种子,白白播种,因为你们的仇敌要来吃尽。

17. 我要板起脸来与你们作对,你们必为仇敌击溃,那仇恨你们的要压制你们;虽然没有人追赶,你们也要望风而逃。

18. 如果这样你们还不听从我,为了你们的罪恶,我必要加重七倍惩罚你们,

19. 粉碎你们矜夸的力量,使你们的苍天如铁,使你们的土地像铜,

20. 使你们白费气力,地不供给出产,田野的树木也不结果实。

21. 如果你们还与我作对,不愿听从我,我必按照你们的罪恶,加重七倍打击你们,

22. 使野兽来伤害你们,夺去你们的子女,残害你们的牲畜,减少你们的人口,使你们的街市变成废墟。

23. 如果我用这些事还不能惩戒你们,你们仍然与我作对,

24. 我也要与你们作对,为了你们的罪恶,必要加重七倍打击你们。

25. 我必令刀剑临于你们,为报复违背盟约的罪;如果你们退入城市,我必使瘟疫来害你们,叫你们落在仇人手内。

26. 当我给你们断绝了粮源时,十个女人要在一口灶上烤饼,按定量给你们配给粮食;你们虽然吃,却吃不饱。

27. 如果这样,你们还不听从我,仍然与我作对,

28. 我必发怒来与你们作对,为了你们的罪恶,我必加重七倍惩罚你们。

29. 你们要吃你们儿子的肉,连你们女儿的肉也要吃。

30. 我必破坏你们的丘坛,砍倒你们的香台,将你们的尸首堆在你们的偶像的尸首上。我必厌恶你们。

31. 使你们的城市变为旷野,圣所化为废墟,不愿再闻你们祭品的馨香。

32. 我必使你们的地化为废墟,甚至你的仇人来居住时,还惊奇不已。

33. 我必将你们分散在各民族中,我要拔剑追逐你们,使你们的地成为废墟城市变为旷野。

34. 当那地方变成荒野,而你们侨居在仇人的地方时,这整个时期,那地才补上了安息的时候;那时地要休息,补享安息年。

35. 那地方荒凉的整个时期内,才得到安息,补享你们居住时,在你们的安息年内,未享到的安息。

36. 至于你中残存的人,我必使他们在仇人的地方胆战心惊,甚至风吹落叶声也把他们吓跑,逃跑有如逃避刀剑;虽然无人追赶,他们也跌倒在地。

37. 虽然无人追赶,他们却一人倒在另一人身上,如面临刀剑。你们决不能抵挡你们的仇人,

38. 只有在各民族中消灭,仇人的土地要把你吞下。

39.              你们中残存的人,必为了自己的罪恶,在仇人的地方,日渐衰弱,还要为了祖先的罪恶,日渐衰弱。

以色列要回头改过

40. 他们终必承认自己的罪恶,祖先的罪恶,对我不忠与我作对的叛逆之罪。

41. 当我与他们作对,将他们迁送到他们仇人的地方以后,他们未受割损的心,必会谦卑自下,要心甘情愿受罚赎罪,

42. 我也想起我同雅各布伯所结的盟约,想起同依撒格,同亚巴郎所结的盟约,也想起那地方来。

43. 但那地方应为他们所放弃,好在他们离去,地方荒芜时,才能补享安息年,同时他们也补赎自己的罪恶,这是因为他们弃绝了我的制度,厌恶了我的法令。

44. 但是,即使这样,当他们留在仇人的地方时,我仍不弃绝他们,也不厌恶他们,以致消灭他们,废除我与他们结的盟约,因为我上主是他们的天主。

45. 我顾念他们,我还要想起我与他们的祖先所结的盟约;我在各民族的眼前,由埃及地领出他们的祖先来,为做他们的天主:我是上主。」

46. 这是上主在西乃山,于自己和以色列子民间,藉梅瑟所立定的法令、制度和法律。」

附录

第二十七章

人的估价

1.  上主训示梅瑟说:「

2.  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若人以人身许愿,应将人身的代价献给上主,

3.  由二十岁到六十岁的男人,根据圣所的「协刻耳」,估价应是五十银「协刻耳」;

4.  若是女人,估价应是三十「协刻耳」。

5.  由五岁到二十岁,若是男性,估价应是二十「协刻耳」,女性为十「协刻耳」。

6.  由一月到五岁,若是男性,估价为五银「协刻耳」;若是女性,估价为三银「协刻耳」。

7.  六十岁以上的人,若是男性,估价为十五「协刻耳」,女性为十「协刻耳」。

8. 但若是人穷,不能支付这估价,应带他到司祭面前。司祭估定他的价格;司祭要按许愿人的财力,估定价格。

兽类的估价

9.  如所许的是可献于上主作祭品的兽类,献于上主的任何走兽,应视为圣的,

10. 不可更换,不可替代,不能以好换坏,或以坏换好;如果人拿一只走兽还另一只,以前所许的和以后所换的,都应视为圣的。

11. 如所许的是一只不洁,不堪献于上主作祭品的走兽,就应将牠牵到司祭前,

12. 司祭估定牠的好坏;司祭估多少;就是多少;

13.              如许愿的人愿把牠赎回,除了司祭估定的价值外,还应加五分之一。

房屋的估价

14. 若人把自己的房屋,献于上主,司祭应估定它的好坏;司祭估多少,就是多少。

15.              如果献房屋的人愿再赎回,除估定的价值外,还应加五分之一,房屋才可归他。

田地的估价

16. 若人将自己的一部份田产献于上主,估价应按地播种所需要的数量;一「荷默尔」大麦种子,为五十银「协刻耳」。

17. 若人由喜年起,献了自己的田地,这个估价就是定价;

18. 但如果在喜年以后献自己的田地,司祭应按至喜年尚余的数量给他估价,把估价减低。

19. 如献田地的人再愿赎回,除司祭估定的价钱之外,还应加五分之一,田地仍归于他;

20. 但若他不但没有把田地赎回,反而卖给别人,不能再赎回;

21. 一到喜年,田地应退还时,应献于上主,当作禁田,归于司祭,成为他的产业。

22. 若人将自己买来的田地,而非祖业,献于上主,

23. 司祭就应估定这田地直到喜年所有的价值,那人应在当天支付你估定的价钱,这是归上主的圣物。

24. 一到喜年,这田地应退给卖田的人,归于这块田地的原有人。

25.              一切估价都应按圣所的「协刻耳」;一「协刻耳」等于二十「革辣」。

头胎牲畜

26. 至于头胎牲畜,既是头胎,应属于上主,人不能再奉献;不论是牛是羊,已属于上主。

27.              若是不洁牲畜的头胎,人应照估价赎回,再加五分之一;如不赎回,应照估价卖掉。

禁物

28. 凡照禁物法献于上主之物,凡人所有的,不论是人,或是牲畜,或是一部份田产,便不可变卖,亦不可赎回;凡禁物都是属于上主的至圣之物。

29.              凡照禁物法应处置的人,便不可赎回,应将他处死。

什一之物

30. 凡土地的出产,或是田地的谷物,或是树木的果实,十分之一应归于上主,是献于上主的圣物。

31. 人若愿意把应献的十分之一赎回一部份,除物价外,应另加五分之一。

32. 凡牛群或羊群,由牧童杖下经过的每第十只,亦即全群十分之一,应献于上主;

33. 不应追究是好是坏,亦不可将牠更换;更换了,以前所有的和以后所换的,都应视为圣物,不得赎回」。

34. 这是上主在西乃山为以色列子民向梅瑟吩咐的法令。

 

[肋未记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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