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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未记(15-22章)
肋未记(15-22章)
浏览次数:4665 更新时间:2008-3-24
 
 
 

第十五章

男人的不洁

1.  上主训示梅瑟和亚郎说:」

2.  你们告诉以色列子民说:几时一个男人身患淋病,淋病使他不洁。

3.  淋病使人不洁的光景是这样:不论他身体常流淋液,或有时止住,他总是不洁的。

4.  凡有淋病的人睡过的床,即染上不洁;凡他坐过之物,即染上不洁。

5.  凡人摸了他的床,这人应洗涤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6.  谁坐了淋病人坐过之物,该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7.  谁摸了淋病人的身体,应洗涤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8.  若有淋病的人,在洁净人身上吐了唾沫,这人就应洗涤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9.  凡有淋病的人坐过的鞍子,即染上不洁。

10. 谁摸了他身下的任何东西,直到晚上是不洁的;谁携带了这些东西,该洗涤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11. 若有淋病的人,没有用水洗手接触了人,这人就应洗涤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12. 凡有淋病的人摸过的陶器,都应打破,任何木具,都应用水洗净。

13. 几时有淋病的人治好不流了,他应计算七天为取洁期,洗涤自己的衣服,用活水洗身,然后就洁净了。

14. 到第八天,应拿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来到上主面前,再会幕门口,交给司祭。

15. 司祭应奉献一只作赎罪祭,另一只作全燔祭。这样司祭就替他在上主面前,为他的淋病行了赎罪礼。

16. 人若遗精,应用水洗净全身,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17. 凡沾有精液的衣服或皮物,应用水洗净,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18.              男女同房媾精,两人都应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女人的不洁

19. 女人几时行经,有血由她体内流出,她的不洁期应为七天;谁接触了她,直到晚上不洁。

20. 她不洁期内,凡她卧过之处,都染上不洁,凡她坐过之处,也染上不洁;

21. 凡摸过她床榻的,应洗涤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22. 凡摸过她坐过之物的,应洗涤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23. 谁若摸了她床上,或她坐过之物上的东西,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24. 若男人与她同房,也沾染上她的不洁,七天之久,是不洁的;凡他卧过的床,也染上不洁。

25. 女人若在经期外,多日流血;或者,她流血超过了她月经的日期,在流不洁之物的整个时期内,她如在经期内一样不洁。

26. 凡她流血期内所卧过的床,就如在经期卧过的床一样染上不洁;凡她坐过之物,就如她经期内所坐过之物一样,染上不洁。

27. 谁若摸了,就染上不洁,应洗涤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

28. 几时她治好不流了,她应计算七天,为取洁期。

29. 到第八天,应拿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来到会幕门口交给司祭;

30. 司祭应奉献一只作赎罪祭,另一只作全燔祭:这样司祭就替她在上主面前,为她所流的不洁之物行了赎罪礼。

31. 你们应叫以色列子民戒避他们的不洁,免得他们因不洁,玷污了我在他们中的住所,而遭受死亡。

32. 这是有关因淋病,或遗精沾染不洁的人,

33. 和行经的妇女,即有关任何遗漏的男女,以及与不洁的女人同房的男人的法律。」

第十六章

赎罪节的礼仪

1.  亚郎的两个儿子,因擅自走近上主面前而遭受死亡;他们死后,上主训示梅瑟,

2.  对他这样说:「你告诉你的哥哥亚郎,不可随时进入帐幔后的圣所,到约柜上的赎罪盖前去,免得在我乘云显现在赎罪盖上时,遭受死亡。

3.  亚郎应这样进入圣所:带上一只公牛犊作赎罪祭,一只公绵羊作全燔祭;

4.  应穿上亚麻圣长衣,身着亚麻短裤,束上一亚麻腰带,戴上亚麻头巾;这些都是圣衣,他用水洗身后才能穿上。

5.  此外,还应由以色列子民会众,取两只公山羊作赎罪祭,一只公绵羊作全燔祭。

6.  亚郎先要奉献为自己作赎罪祭的公牛犊,替自己和家人赎罪;

7.  以后牵那两只公山羊来,放在会幕门口上主面前,

8.  为这两只公羊抽签:一签为上主,一签为「阿匝则耳」。

9.  亚郎将那为上主抽到的公山羊,献作赎罪祭;

10. 至于那为「阿匝则耳」抽到的公山羊,应让牠活着,立在上主面前,用牠行赎罪礼,放入旷野,归于「阿匝则耳。」

11. 于是亚郎先奉献为自己作赎罪祭的公牛犊,替自己和家人赎罪,宰杀为自己作赎罪祭的公牛犊;

12. 随后由上主面前的祭坛上,拿下盛满红炭的火盘,再拿一满捧细乳香,带进帐幔内,

13. 在上主面前将乳香放在火上,使乳香的烟遮住约柜上的赎罪盖,免得遭受死亡。

14. 以后,取些牛血,用手指洒在赎罪盖东面;又用手指在赎罪盖前,洒血七次。

15. 此后,宰杀了为人民作赎罪祭的公山羊,将羊血带进帐幔内,照洒牛血的方式,将羊血洒在赎罪盖上和赎罪盖的前面,

16. 为以色列子民得不洁,和他们犯的种种罪过,给圣所取洁;给存留在他们中,为他们不洁玷污的会幕,也举行同样的礼仪。

17. 当他走近圣所行赎罪礼时,直到他出来,任何人不许在会幕内。几时他为自己,为家人,为以色列全会众赎罪完毕,

18. 就出来,回到上主面前的祭坛前,为祭坛行取洁礼;取些牛血和羊血,抹在祭坛四周的角上;

19. 再用手指向祭坛洒血七次:这样使祭坛免于以色列子民的不洁,而获洁净和祝圣。

20. 为圣所、会幕及祭坛行完取洁礼后,便将那只活公山羊牵来,

21. 亚郎将双手按在牠的头上,明认以色列子民的一切罪恶,和所犯的种种过犯和罪过,全放在这公山羊头上;然后命派定的人将牠送到旷野。

22. 这羊负着他们种种罪恶到了荒野地方,那人应在旷野里释放这只羊。

23. 然后亚郎进入会幕,脱下他在圣所时穿的亚麻衣服,放在那里,

24. 在圣地方用水洗身,在穿上自己的衣服,出来奉献自己的全燔祭和人民的全燔祭,为自己和人民行赎罪礼。

25. 赎罪祭牺牲的脂肪,应放在祭坛上焚烧。

26. 那送公山羊给「阿匝则耳」的,应先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然后方可进入营幕。

27. 作赎罪祭的公牛犊和做赎罪祭的公山羊,牠们的血既带到圣所内赎罪,皮、肉及粪,都应运到营外,用火烧了。

28. 那烧的人,应先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然后方可进入营幕。

29. 这为你们是一条永久的法令:七月初十,你们应先克己苦身,不论是本地人,或侨居在你们中间的外方人,任何劳工都不许做,

30. 因为这一天,你们应为自己赎罪,使自己洁净,应除去自己的种种过犯,在上主面前再成为洁净的。

31. 这是你们全休息日的安息日,应克己苦身:这是永久的法令。

32. 那位受傅,被委任继承他父亲执行司祭职务的大司祭,应举行赎罪礼。他应穿上亚麻圣衣,

33. 为至圣所,为会幕和祭坛行取洁礼,为众司祭和全会众人民行赎罪礼。

34. 每年一次,应为以色列子民,为他们种种罪过行赎罪礼:这为你们是永久的法令。」人就依照上主吩咐梅瑟的做了。

圣洁的法律(17-26)

第十七章

宰牲为祭的条例

1.  上主训示梅瑟说:」

2.  你告诉亚郎和他的儿子以及全体以色列子民说:上主这样吩咐说:

3.  以色列家中任何人,在营内或在营外,宰杀牛或绵羊或山羊,

4.  而不牵到会幕门口,在上主住所前,奉献给上主作祭品,这人就应负流血的罪债;他既使血流出,就应由民间铲除。

5.  为此,以色列子民应将他们平素在野外宰杀的牺牲,牵到上主前,在会幕门口交与司祭宰杀这些牺牲,献给上主作和平祭。

6.  司祭将牲血洒在会幕门口上主的祭坛上,焚烧脂肪,化为中悦上主的馨香。

7.  从此以后,他们不应再宰杀牺牲,献给他们非法敬拜的一些山羊神:这为他们世世代代是一项永久的法令。

8.  此外,你们应吩咐他们说:以色列家及侨居在他们中间的外方人,谁若愿意献全燔祭或祭献,

9.  而不牵到会幕门口,奉献给上主,这人就应由民间铲除。

10. 以色列家及侨居在他们中间的外方人,有人吃了什么血,我必怒容而视,与这吃血的人作对,由民间将他铲除。

11. 因为肉躯的生命是在血内,我为你们指定了血,在祭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为血具有生命,故能赎罪。

12. 为此,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说:你们中任何人都不可吃血;侨居在你们中间的外方人,也不可吃血。

13. 以色列子民和侨居在他们中间的外方人,谁若猎取了可食的野兽或飞禽,该放尽牠的血,用泥土盖上。

14. 因为一切肉躯的生命都系于血,为此,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说:任何肉上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肉躯的生命,都系于血,谁吃了,应被铲除。

15. 不论是本地人或外方人,吃了自死或被猛兽撕裂的禽兽,应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以后他才洁净。

16. 但是,如果他不洗衣,也不洗身,应负罪债。」

第十八章

道德生活的规劝

1.  上主训示梅瑟说:「

2.  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3.  你们不要仿效你们住过的埃及地的习惯,也不要仿效我正要领你们去的客纳罕地的习惯,不要随从他们的风俗;

4.  应执行我的规定,遵守我的法令,依照遵行: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5. 你们应遵守我的法令和规定;遵守的人必因此获得生命:我是上主。

婚姻的阻碍

6.  你们中任何人不可亲近血亲,去揭露她的下体:我是上主。

7.  你不可揭露你父亲的下体和你母亲的下体:她是你的母亲,不可揭露她的下体。

8.  你父亲妻子的下体,你不可揭露,那是你父亲的下体。

9.  你姊妹的下体,不论她是你父亲的女儿,或你母亲的女儿,或在家生的,或在外生的,你不可揭露她们的下体。

10. 你儿子的女儿,或你女儿的女儿的下体,你不可揭露,因为她们的下体是你们的下体。

11. 你不可揭露你父亲妻子的女儿的下体,因为她是你父亲所生,是你的姊妹,你不可揭露她的下体。

12. 你父亲姊妹的下体,你不可揭露,因为她是你父亲的骨肉。

13. 你母亲姊妹的下体,你不可揭露,因为她是你母亲的骨肉。

14. 你父亲兄弟的下体,你不可揭露,也不可亲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叔伯母。

15. 你儿媳的下体,你不可揭露。她是你儿子的妻子,你不可揭露她的下体。

16. 你兄弟妻子的下体,你不可揭露;那是你兄弟的下体。

17. 你不可揭露了一女人的下体又揭露她女儿的;不可娶她儿子的女儿,或她女儿的女儿,揭露她的下体,她们都是她的血亲:这是丑行。

18.              你不可娶一女人又娶他的姊妹,做她的情敌,在她活着的时候,揭露她姊妹的下体。

违犯贞洁的恶行

19. 女人在月经不洁期中,你不可接近,揭露她的下体。

20. 你近人的妻子你不可与她同寝,为她所沾污。

21. 你不可使你任何一个子女经火祭献给摩肋客,亦不可亵渎你天主的名:我是上主。

22. 你不可与男人同寝,如同与女人同寝一样:这是丑恶行为。

23. 你不可与任何兽类同寝,为牠所淫污,女人亦不可委身与走兽,同牠交合:这是逆性邪恶。

24. 你们不可以任何这样的事玷污自己,因为这些民族以这一切事玷污了自己,我正要由你们面前将他们驱逐;

25. 甚至连这地也玷污了,所以我必追究这地上的罪恶,使这地吐弃地上的居民。

26. 至于你们,应遵守我的法令和规定;不论是本地人,或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方人,这样丑恶的事,一件也不许做,

27. 因为在你们以前住在这地上的人,做过这一切丑恶的事,玷污了这地方。

28. 希望这地不因你们而再受到玷污,将你们吐弃,如同吐弃了你们之前的民族。

29. 因为,凡做任何一件这样丑恶的事的,这样的人,都应由民间铲除。

30. 所以你们应遵守我的禁令,不可仿效你们以前的人所有的丑恶风俗,免得因此受到玷污: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第十九章

宗教与道德的各种规条

1.  上主训示梅瑟说:「

2.  你告诉以色列子民全会众说:你们应该是圣的,因为我,上主,你们的天主是圣的。

3.  你们每人应孝敬母亲和父亲,应遵守我的安息日。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4.  你们不要归依偶像,也不要为自己铸造神像: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5.  若你们给上主祭献和平祭,要奉献可蒙受悦纳的。

6.  祭肉,应在你们祭献的当天或第二天吃尽;有剩下的,到第三天应用火烧了。

7.  若还有人在第三天吃,这肉已不洁,必不蒙悦纳。

8.  那吃的人,必负罪债,因为他亵渎了上主的圣物;这人应由民间铲除。

9.  当你们收割田地的庄稼时,你不可割到地边;收获后剩下的穗子,不可再拾。

10. 葡萄摘后不应去搜;葡萄园内掉下的,不应拾取,应留给穷人和外方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11. 你们不要偷窃,不要诈欺,不要彼此哄骗;

12. 不要奉我的名妄发虚誓,而亵渎你天主的名字:我是上主。

13. 你不要欺压剥削你的近人,佣人的工钱不可在你处过夜,留到第二天早晨。

14. 不可咒骂聋子;不可将障碍物放在瞎子面前;但应敬畏你的天主:我是上主。

15. 审判时,你们不要违背正义;不可袒护穷人,也不可重视有权势的人,只依正义审判你的同胞。

16. 不可去毁谤你本族人,也不可危害人的性命:我是上主。

17. 不可心存怀恨你的兄弟,应坦白劝戒你的同胞,免得为了他而负罪债。

18. 不可复仇,对你本国人,不可心怀怨恨;但应爱人如己:我是上主。

19. 你们应遵守我的法令:不可使你的家畜与不同类的配合;一块田内,不可播上不同的种子;用两种线织成的衣服,不可穿在你的身上。

20. 若人同已许配于人,尚未赎回,或没有获得自由的婢女同寝,应受处罚,但不该死,因为她还没有自由。

21. 但是,这人却应把一只赎过祭的公绵羊,牵到会幕门口,献给上主,作为他的赎过祭。

22. 司祭用这赎过祭的公绵羊,上主面前,代他为他所犯的罪行赎罪礼;他犯的罪方可得赦。

23. 几时你们进了那地方,栽种了什么果树,树上的果子,你们应视为不洁;三年以内你们算是不洁,不可以吃;

24. 到第四年,结的一切果实,都是圣的,应做赞颂上主的礼品;

25. 到第五年,才可以吃树上结的果实,使树为你们增加出产;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26. 你们不可吃任何带血的食物,不可占卜,不可念咒;

27. 不可将两边的头发剃圆;两边的胡须,也不可修剪。

28. 不可为死者割伤你们的身体,也不可在你们身上刺花纹:我是上主。

29. 不可亵渎你的女儿,令她卖淫,免得这地方成为淫场,充满淫乱。

30. 应遵守我的安息日,应敬畏我的圣所:我是上主。

31. 不可去探询亡魂,亦不可寻问占卜者,而为他们所玷污: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32. 在白发老人前,应起立;对老年人要尊敬,应敬畏你的天主:我是上主。

33. 若外方人在你们的地域内,与你住在一起,不可欺压他;

34. 对与你们住在一起的外方人,应看作你们中的一个同乡,爱他如爱你自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外方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35. 再审断度、量、衡上,不可不公平;

36. 天平、法码、升、勺,都应正确。我是领你们出离埃及地的上主你们的天主。

37. 你们应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规定,一一依照执行:我是上主。」

第二十章

敬拜邪神之罚

1.  上主训示梅瑟说:」

2.  你对以色列子民说:以色列子民和侨居以色列的外方人中,若有人将儿女献给摩肋客,应处死刑;当地的人应用石头砸死他。

3.  我必板起脸来与此人作对,将他由民间铲除,因为他将儿女献给了摩肋客,玷污了我的圣所,亵渎了我的圣名。

4.  当地的人,若在这人奉献自己的儿女给摩肋客时,竟闭目不看,而不将他处死,

5.  我自己要板起脸来与这人和他的家族作对,将他和一切随着他敬拜摩肋客的人,由他们的人民中间一律铲除。

6.  若有人去求问亡魂和占卜者,跟随他们行邪法,我必板起脸来与这人作对,将他由民间铲除。

7.  你们应成圣自己,成为圣的,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8.  你们应遵守我的法令,一一依照执行,我是要你们成圣的上主。

9. 凡辱骂自己的父母的,应处死刑;他辱骂了父母,应自负血债。

行邪淫之罚

10. 若人与一有夫之妇通奸,即与邻友之妻通奸,奸夫奸妇应一律处死。

11. 若人与父亲的妻子同寝,是揭露了父亲的下体,两人应一律处死,他们应自负血债。

12. 若人与儿媳同睡,两人应处死;他们犯了乱伦的罪,应自负血债。

13. 若男人同男人同寝,如男之于女,做此丑事的两人,应一律处死,应自负血债。

14. 若人娶妻又娶妻的母亲,这是淫乱,应将他和她们用火烧死,使你们中间不致存有淫乱。

15. 若人与走兽同寝,应处死刑;走兽亦应杀死。

16. 若女人走近任何走兽,与牠交合,应将这女人和这走兽杀死,应处死刑;他们应自负血债。

17. 若人娶自己的姊妹,不论她是自己父亲的女儿,或是母亲的女儿,以致他看见了她的下体,她也看见了他的下体:这是可耻的事,应在本国人前将他们铲除,因为他揭露了自己姊妹的下体,应自负血债。

18. 若人与在月经期内的女人同寝,揭露了她的下体,暴露了她的血源;她也揭露了自己的血源,应将两人由民间铲除。

19. 你不可揭露你母亲的姊妹,或你父亲的姊妹的下体,因为这是暴露自己的肉体;他们应自负罪债。

20. 若人与自己的叔伯母同睡,这是揭露了叔伯的下体;他们应自负血债,绝嗣而死。

21.              若人娶自己兄弟之妇为妻,这是可耻的,无益是揭露了自己兄弟的下体,必然绝后。

洁与不洁之分别

22. 你们应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规定,一一依照执行,免得我领你们去居住的地方将你们吐弃。

23. 你们不应随从我由你们面前要驱逐的民族的风俗,因为他们做了这一切事,我才厌恶了他们,

24. 才对你们说:你们要占领他们的土地;我将这流奶流蜜的地方,赐给你们作产业。是我上主你们的天主,使你们与万民分开。

25. 所以你们应分别洁与不洁的走兽,洁与不洁的飞禽,免得你们为不洁的走兽、飞禽,任何地上爬行的动物,──我已给你们分别清楚,免染不洁,──玷污自己。

26. 你们于我应该是圣的,因为我上主是圣的;为此我将你们和万民分开,好属于我。

27. 凡召亡魂行巫术或占卜的男女,应一律处死,应用石头砸死;他们应自负血债。」

第二十一章

司祭的圣洁

1.  上主对梅瑟说:「你当训示亚郎的儿子司祭说:司祭不应为族人的尸体陷于不洁,

2.  除非为骨肉至亲,如母亲,父亲,儿女,兄弟;

3.  未出嫁而仍为处女的姊妹,为她的尸体,司祭可陷于不洁;

4.  但司祭不可因身为丈夫,而为姻亲的尸身,陷于不洁,亵渎己身。

5.  司祭的头发不可剃光,胡须的边缘,不可修剪,也不可纹身割伤。

6.  他们对天主应是圣的,不可亵渎天主的名号,因为是他们奉献上主的火祭,作为天主的供物,所以应是圣的。

7.  司祭不可娶妓女和受玷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为丈夫离弃的女人,因为他是祝圣于天主的人。

8.  所以你应以他为圣,因为他把供物奉献给你的天主,他对于你应是圣的,因为使你们成圣的我上主,是圣的。

9. 若司祭的女儿卖淫亵渎自己,她是亵渎自己的父亲,应用火烧死。

大司祭的圣洁

10. 兄弟中身分最高的司祭,头上既倒过圣油,又被祝圣穿了祭衣,不可披头散发,不可撕裂自己的衣服。

11. 不可走近死人的尸体,也不可为父亲或母亲的尸体而陷于不洁。

12. 也不可走出圣所,免得亵渎天主的圣所,因为在他头上有天主傅油的神印:我是上主。

13. 他应娶处女为妻;

14. 寡妇,弃妇或受玷污的妓女,这样的女人,决不可娶;只可娶本族中的处女为妻

15.              以免亵渎本族的后裔,因为那使他成圣的是我,上主。」

作司祭的阻碍

16. 上主训示梅瑟说:「

17. 你告诉亚郎说:世世代代你的后裔中,凡身上有缺陷的,不得前去向天主奉献供物;

18. 凡身上有缺陷的,不准前去:不论是眼瞎,脚跛,残废,畸形的,

19. 或是断手断脚的,

20. 或是驼背,矮小,眼生白翳,身上有痲疹或癣疥,或是睪丸破碎的人。

21. 亚郎司祭的后裔中,凡身上有缺陷的,不得去奉献上主的火祭;他身上既有缺陷,就不应给天主奉献供物。

22. 天主的供物,不论是至圣的或圣的,他都可以吃;

23. 却不可进入帐幔后,或走近祭坛前,因为他身上有缺陷,免得他亵渎我的圣所,因为使他们成圣的是我,上主。」

24. 梅瑟就这样训示了亚郎和他的儿子,以及全体以色列子民。

第二十二章

吃祭物的条件

1.  上主训示梅瑟说:「

2.  你告诉亚郎和他的儿子,叫他们对以色列子民献与我的圣物应谨慎,免得亵渎了我的圣名:我是上主。

3.  你对他们说:世世代代,你们后裔中,若有玷污不洁的,竟敢接近以色列子民献与上主的圣物,这人应由我面前铲除:我是上主。

4.  亚郎的后裔中,凡患癞病或淋病的,在他未取洁之前,不可吃圣物;凡摸过死尸所染不洁之物的,或遗精的人,

5.  或摸了任何能染上不洁的爬虫,或摸了能使自己染上任何不洁的人;

6.  凡摸了这些东西的人,直到晚上是不洁的,除非他用水洗身,不准吃圣物。

7.  太阳一落,他就洁净了,以后可吃圣物,因为这是属他的食物。

8.  不可吃自死或被猛兽撕裂的兽肉,免得染上不洁:我是上主。

9.  他们应遵守我的训令,免陷于罪恶;因此亵渎训令的,必遭死亡:我是使他们成圣的上主。

10. 任何族外人,不准吃圣物;司祭的客人和佣工,也不准吃圣物;

11. 但是司祭用银钱买来的仆人,却可以吃;凡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这食物。

12. 司祭的女儿,如嫁给族外人为妻,不准吃作献仪的圣物;

13. 但是司祭的女儿,如成了寡妇或弃妇,因没有儿子,又回到父家,如同她年轻时一样,可以吃她父亲的食物;但是任何族外人不得吃。

14. 如果一人因不慎而吃了圣物,应偿还所吃的圣物,还应另加五分之一,交与司祭。

15. 司祭不应让以色列子民亵渎所献与上主的圣物,

16.              而使他们因吃自己献的圣物,负起赔偿的罪债;因为我是使他们成圣的上主。

祭牲应无瑕疵

17. 上主训示梅瑟说:「

18. 你告诉和亚郎和他的儿子,以及全体以色列子民说:以色列家中或住在以色列中的外方人,任何人如奉献祭品,不管是为还愿,或出于自愿,献给上主作全燔祭的,

19. 应是一只无瑕的公牛,公绵羊,或公山羊,方蒙悦纳。

20. 凡身上有残疾的,你们不应奉献,因为这样为你们决不会获得悦纳。

21. 如有人为还愿,或出于自愿,给上主奉献牛羊作和平祭品,应是无瑕的,方蒙悦纳;身上不应有任何残疾。

22. 眼瞎的或残废的,或断肢的,或患溃疡的,或生痲疹的,或长癣疥的:这样的牲畜,你们不可献给上主;任何这样的牲畜,不可放在祭坛上,献给上主作火祭。

23. 一腿太长或太短的牛或羊,你可献为自愿祭祭品;但为还愿,必不蒙悦纳。

24. 此外,凡睪丸伤坏,砸碎,破裂,割去的牲畜,你们不可献给上主;在你们的地域内,万不可举行这样的祭献,

25. 也不可由外邦人手内接受这样的牲畜,献给你们的天主作供物,因为身上残废的,有缺陷的,为你们不会获得悦纳。」

26. 上主训示梅瑟说:「

27. 几时牛或绵羊或山羊一生下,应七天同其母在一起;自第八天,作为上主的火祭祭品,方蒙悦纳。

28. 牛羊及其幼雏,不可在同一日内宰杀。

29. 几时你们给上主奉献感恩祭,应这样奉献,才获得悦纳:

30. 祭肉,应在当天吃完,不应留到次日早晨:我是上主。

31. 你们应遵守我的命令,一一依照执行:我是上主。

32. 不要亵渎我的圣名,叫我在以色列子民中常被尊为圣;我是使你们成圣的上主,

33. 是我由埃及地领你们出来,为作为你们的天主:我是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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