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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浏览次数:3033 更新时间:2007-10-11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信德的德性本身:首先讨论信德本身;其次讨论有信德的人(第五题);第三讨论信德的原因(第六题);第四讨论信德的效果(第七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信德是什么。

   二、信德归属于灵魂什么能力。

   三、爱德是不是信德的形式。

四、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是否同为一个信德。

五、信德是不是一种德性。

六、信德是不是一种单一的德性。

七、论信德与其他德性的关系。

八、论信德的确实性与智性或理智之德的确实性之比较。

 

第一节   「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是未见之事的确证」,信德的这个定义是否恰当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保禄)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节给信德所下的定义:「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是未见之事的确证」,似乎不恰当。因为:

    一、没有一个品质是一个实体。可是,信德是一种品质;因为它是向天主的一种德性,如同在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二题第三节)。所以,它不是一个实体。

    二、此外,不同的德性各有其不同的对象。可是,所希望之事是望德的对象。所以,不应把它放在信德的定义里,好像它是信德的对象。

三、此外,信德更是藉着爱德而完成的,不是藉着望德;因为爱德是信德的形式,正如我们以后所要讲的(第三节)。所以,在信德的定义里,更应包括所爱之事,而非所希望之事。

四、此外,同一的东西,不应该把它放在不同的类别里。可是,「实体」与「确证」不是同类,彼此也不相属。所以,说信德又是「实体」,又是「确证」,是不恰当的。

五、此外,确证证明其所应证明者为真理。可是,如果一件事为真理已经明显,就应该说,这是一件明显的事。所以,说「未见之事的确证」,这话似乎矛盾;这样,信德的定义是不恰当的。

反之  (保禄)宗徒的权威,具有充足的力量。

正解  我解答如下:虽然有人说,(保禄)宗徒所说的这些话,并非想给信德作定义,但是如果我们正确考察这个问题,凡是能给信德作出一个定义的各点,在这些话的描述中都一一被提及。不过,在措词方面,没有按照一般定义的方式,正如哲学家们有时提及三段论法的原理,却不用三段论法的形式。

为了清楚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注意:习性是要看它的行动才能知道的,而行为则要看它的对象才能知道的。信德既是一种习性,所以应该以它的行为与其对象的关系来作定义。可是,信德的行为是相信,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题第一节释疑三;第二及九节),相信是一个理智的行为:理智在意志的命令之下,指向某一个对象。所以,一个信德的行为,又与意志的对象,即善及目的有关系,又与理智的对象,即真有关系。信德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二题第三节),由于是一个向天主的德性,它的对象及目的是相同的;而它的目的及对象,也必然是互成比例的。前面已经讲过了(第一题第一及四节),信德的对象是看不见的第一真理,以及因着这个真理而坚信的一切事物。所以,第一真理必然是由于它是看不见的,才能成为信德行为的目的。这个(「看不见」的)观点,按照(保禄)宗徒的在罗马书第八章二十五节的话:「我们希望那未看见的」,是属于一件「所希望之事」的定义或理;因为看到真理,就等于是获得真理。可是,一个人不会希望他已经获得的东西,而希望他尚未获得的东西,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七题第四节)。

是故信德的行为,与其目的,即意志的对象的关系,是用「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这句话来说明的。因为我们往往称一件事最初的开端为实体,尤其是如果其后的一切,实际上都已隐含在那最初的开端里,我们更是这样说的;譬如我们说,自明的第一原理是知识的实体;因为这些原理,就是我们的知识最初的开端;连全部的知识实际上也已完全隐含其内了。为此,说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就是这个意思;这是由于我们所希望之事最初的开端,是由信德的赞同而发轫的;而这个开端实际上已包含着所希望的一切。因为我们希望,因着看见我们所相信的真理显露无遗而感到幸福;这从我们在讨论幸福时所讲过的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了(第二集第一部第三题第八节;第四题第三节)。

至于信德的行为,与那被视作信德对象的理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用「未见之事的确证」这句话来说明的;而「确证」这个名词,当作「证明的效果」来用。因为证明迫使理智接受一个真理;为此,理智坚确地接受不明显的信德真理,这里称为「确证」。所以,另一种读法,把这个名词读作「确信」;因为相信者的理智,因着天主的权威而确信,以致赞同它所看不见的事物。

为此,如果有人想把以上的话用定义的方式来表达,他就可以这样说:「信德是心智的一种习性;因着它,永远的生命在我们内开始,使理智赞同不明显的事物。」这样,信德与其他一切属于理智的事有别。因为我们说它是「确证」时,我们就使它与意见、猜想、怀疑等不同;因为这些都不能使理智坚确地依附什么事物。我们在说「未见之事」时,我们就使信德与知识及悟性等不同;因为知识及悟性的对象,都是一些明显可见的事物。我们在说「信德是希望之事的实体」时,我们就把信德与一般所谓的相信加以区别;因为这种相信与我们所希望的真福毫无关系。

任何其他有关信德的定义,都是这个由(保禄)宗徒所作的定义的说明。奥斯定说(若望福音释义,第四十及七十九讲;玛窦及路加福音答问,卷二第三十九章):「信德是我们藉以相信我们所看不见的事物的德性。」大马士革的若望说(论正统信仰,卷四第十一章):「信德是不细究察而同意。」其他的人则说:「信德胜于意见,而不如知识,是心智对于非在目前之事的一种确信。」他们这些定义,都等于(保禄)宗徒的话:「未见之事的确证。」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七章说:「信德是信者的稳固基础,使信者确立在真理内,并使真理植根在信者内。」这话就等于「所希望之事的实体」。

释疑  一、「实体」这词,在这里,并不是指那与其他各类相区分,而为最高的或涵盖最广的类,而是指那在各类之内都有的类似实体之物,有如某一类的为首之物,实际上隐含有其他之物,因而称为它的实体。

     二、既然信德属于那受意志命令的理智,所以必须把它导向其他能改进意志的那些德性的对象,以它们为目的。在这些德性之中有望德;如同我们以后所要证明的(第十八题第一节)。信德的定义包括望德的对象,就是为了这个缘故。

三、爱可能是关于看得见的或看不见的事物,关于在目前的或不在目前的事物。为此,所爱的事物,不是如同所希望的事物,这样适合于信德;因为希望常是关于不在目前和看不见的事物。

四、信德的定义里所说的「实体」和「确证」,并不是指不同种类的信德,也不是指不同性质的行为,而是指同一行为与不同对象之间的不同关系;这从上面所讲的,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正解)。

五、取自一件事自己的原理之中的证明,能使这件事明显可见;而取自天主权威的证明,并不能使一件事在其本身方面明显可见。有关信德定义的证明,就是这样的证明。

 

      第二节 信德是否归属于理智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似乎不是归属于理智。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圣人之预定」(第五章)说:「信德在于信者的意志。」可是,意志是一个与理智不同的能力。所以,信德并不归属于理智。

    二、此外,信德之赞同应予相信的一件事物,是由于意志服从天主。所以,信德似乎应把一切都归功于服从。可是,服从是在于意志。所以,信德也在于意志,而非在于理智。

三、此外,理智或是鉴赏的,或是实践的。可是,信德不在于鉴赏的理智;因为这种理智,如同在「灵魂论」卷三(第九章)里所说的,不管那些应该追求的或应该避免的事;所以它不是一个行事的根源;而「信德以爱德行事」,如同在迦拉达书第五章六节所说的。信德也不在于实践的理智;因为这种理智的对象,是一些可作的或可行的、偶然的真;而信德的对象,如在前面所证明的(第一题第一节「反之」),是永远的真理。所以,信德不归属于理智。

反之  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二节所说的:「我们现在是藉着镜子观看,到那时,就要面对面的观看」,在天乡的观看接替信德的藉着镜子观看。可是,观看在于理智。所以,信德也是如此。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信德是一种德性,它的行为就必须是完善的。可是,要一个出自两个行动根源的行为完善,必须每一个这样的行动根源是完善的;因为锯的行动不可能作得好,除非锯者有本事,锯本身又有好锯的配备。可是,灵魂的能力如与两种相反的对象相关,它的良好行动的配备,就是习性,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九题第四节释疑一、二、及三)。是故一个出自两个这样的能力的行为,必然是因在每一个能力中先存的一种习性而为完善的。再者,如前所述(第一节;第二题第一节释疑三,第二及九节),相信是一个理智的行为,理智受意志的推动而赞同。这个相信的行为,出于意志和理智;二者都自然能接受习性的塑造而臻于善。为此,如果要信德的行为完善,就必须在意志及理智里,具备一种习性;就好比除了在欲情能力方面,有节制的习性以外,还必须在理性方面,要有明智的习性,才能使那个欲情的行为完善。可是,相信直接是一个理智的行为;因为相信这个行为的对象是真,而真是属于理智的。所以,信德既是这个(相信)行为的直接根源,就必须归属于理智。

释疑  一、奥斯定将信德的行为当作信德,而把它说成是系属于信者的意志的;祇因为信者的理智相信信德的事,是受意志所命的。

二、不仅意志必须备服从,就是理智也必须要有良好的准备,服从意志的命令;正如欲情的能力必须要有良好的准备,服从理性的命令一样。所以,不仅在发令的意志里,就是在赞同的理智里,也需要有一种德性的习性。

三、信德归属于鉴赏的理智;从它的对象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了。可是,由于信德的对象是第一真理;而第一真理,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八及十章)所证明的,是我们所有的愿望和行动的目的;所以,信德是以爱德行事;正如鉴赏的理智因着扩展而成为实践的理智,就像「灵魂论」卷三(第十章)所说的。

 

第三节  爱德是不是信德的形式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不是信德的形式。因为:

    一、每一样东西的类别或别类,来自它的形式。所以,如果两样东西相对而分,有如同一共类的不同别类,其一不能为其二的形式。可是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三节所说的,信德与爱德彼此相对而分,有如德性的不同别类。所以,爱德不能是信德的形式。

    二、此外,形式以及为其形式之物(按即一物之形式与该物),都在同一个主体内;因为二者共同形成一样东西。可是,信德是在理智内,而爱德则在意志内。所以,爱德不是信德的形式。

三、此外,一样东西的形式,是这样东西的根源。可是,按照罗马书第一章五节所说的:「为使万民服从信德」,相信在意志方面的根源,似乎是服从,而不是爱德。所以,信德的形式更是服从,而不是爱德。

反之  每一样东西藉其形式而行事。可是,信德是藉着爱德而行事的(迦拉达书第五章六节)。所以,爱德之爱就是信德的形式。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题第三节;第十八题第六节),情愿的或有意的行为的类别或别类,是由其目的,即意志的对象而来的。可是,在自然的事物中,使一样事物属于一别类者,就是它的形式。为此,任何情愿的或有意的行为的形式,多少是这个行为所指向的目的;因为是这个目的,使它属于某一别类;也因为一个行为的方式,必须与其目的相应。可是,从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信德的行为指向意志的对象,即以善为其目的;而这作为信德目的之善,亦即天主之善,也是爱德自己的对象。所以,爱德之称为信德的形式,祇因为信德的行为,是藉由爱德来完成和形成。

释疑  一、爱德之称为信德的形式,因为爱德提供形式给信德的行为。可是,没有什么事物阻止一个行为,可接受由不同的习性所提供的形式,而按照某种秩序,分属于不同的类别或别类,如同我们在前面讨论人的一般行为时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八题第七节释疑一)。

二、这个质疑是以一个内在的形式为出发点。如此则爱德不是信德的形式。可是,我们这里是说爱德提供形式给信德行为,如同上面所解释过的(正解)。

三、即使是服从、望德、以及任何其他能先于信德行为的德性,也都是由爱德所形成的;如同我们以后所要证明的(第二十三第八节)。所以说,爱德是信德的形式。

 

第四节  是否不成形的信德可以变为成形的,或成形的信德可以变为不成形的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成形的(informis)信德似乎不能变为成形的(formata),成形的信德似乎也不能变为不成形的。因为:

    一、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节所说:「及至那圆满的一来到,局部的就必要消逝。」可是,不成形的信德,与成形的信德相比起来,是不圆满的。所以,及至成形的信德一来到,不成形的信德就消逝;这样,它们便不是同一个习性。

    二、此外,一个死的东西不能变为活的东西。可是,不成形的信德是死的,按照雅各伯书第二章二十节所说的:「信德没有行为是死的。」所以,不成形的信德不能变为成形的。

三、此外,当天主的恩宠降来时,在一个信者身上所发生的效果,并不少于在一个不信者身上所发生的效果。可是,当它来到一个不信者身上时,它就产生信德的习性。所以,当它来到一个信者身上时,而这信者以前祇有不成形的信德习性,天主恩宠就在他身上产生另一个信德的习性。

四、此外,按照波其武所说的(范畴论注释,卷一论实体章):「依附体不能改变。」可是,信德是一种依附体。所以,同一个信德,不能一时是成形的,一时是不成形的。

反之  关于雅各伯书第二章(十节)所说:「信德没有行为是死的」,「注解」(圣经夹注)上说:「信德因着行为而复生。」所以,信德以前是死的、不成形的,如今却变为活的和成形的了。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这个问题,曾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因为有人说,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是不同的习性;不过,当成形的信德来到时,不成形的信德就消失。同样的,当一个已有成形信德的人犯死罪时,随即由天主赋给他一个不成形信德的另一习性。可是,恩宠来到一个人身上时,却把天主给他的一种恩惠除去,或者天主的恩惠,要因着一个死罪而赋给一个人;这种说法似乎是不适当的。

因此,其他的人说,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确实是不同的习性;可是,当成形的信德来到时,不成形的信德习性却仍不消失,而与成形的信德习性一起留在同一个主体内。但是,不成形的信德习性,留在一个有成形的信德的人内,静然无所行动;这种说法似乎也是不相宜的。

所以,我们必须抱一种不同的主张,即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是同一个习性。其理由是因为一个习性的同与不同,是由那直接与习性有关的事来决定的。可是,由于信德是理智的一种成就,所以那与理智有关的,直接也与信德有关;而那与意志有关的,却不直接与信德有关,因而它不能决定信德习性的同异。不过,成形的信德不同于不成形的信德,要看一些与意志有关的事物,亦即与爱德有关的事物,而不是看一些与理智有关的事物。所以,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并不是不同的习性。

释疑  一、(保禄)宗徒的话,是指那属于「不圆满事物」之理或本质的「不圆满」。如此则圆满的来到时,不圆满的就必须消逝;就如一到了清楚地观看的时候,信德就消逝,因为信德的本质是关于那些「未见之事的」。可是,如果「不圆满」或缺点不是属于那不圆满的事物之理或本质的,同一个事物,原是不圆满的,却变为圆满的。譬如童年不属于人之理或本质;是故同一个人,原是一个儿童,现在已变为一个成人。不成形性并非属于信德之理或本质,而是依附于它的,如同上面所讲过的(正解)。所以,不成形的信德自己变成成形的信德。

二、那使一个动物生活的,属于动物之理;因为那是牠的本质或实体的形式,即觉魂。是故一样死的东西,不能变为一样活的东西;而一样活的东西,与一样死的东西,在类别上是不同的。在另一方面,那使信德成形的,或使它生活的,并非属于信德的本质。所以,二者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三、恩宠产生信德,不仅是在信德重新在一个人身上开始的时候,而且也在信德延续的时候。因为以前已经讲过了(第一集第一O四题第一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九题第九节),天主常在产生人的成义,有如太阳常在照明空间一样。是故恩宠来到一个信者身上时,其效果并不比它来到一个不信者身上时为小;因为它在两人身上都产生信德,即在第一个人身上加强和增进它,在第二个人身上则重新创造它。

我们也可以这样答覆,恩宠在一个已有信德的人身上,不产生信德,这是偶然的事,也就是说,这由于个人所有的准备状态。正如在另一方面,一个死罪,并不从一个由于以前所犯的一个死罪,而已失去恩宠的人身上,把恩宠除去。

四、当成形的信德变为不成形的信德时,改变的,不是信德本身,而是信德的主体,即灵魂,灵魂有时有信德而没有爱德,有时有信德亦兼有爱德。

 

        第五节  信德是不是一种德性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似乎不是一种德性。因为:

    一、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六章)所说的,「德性使具有之者成为善的」,德性与善有关。可是,与信德有关的是真。所以,信德不是一种德性。

    二、此外,灌输的德性,比修练的德性更为完善。可是,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六(第三章)所说的,相信由于它的缺点,不足以算在修练的智性或理智之德之间。所以,更不能把它视作一种灌输的德性了。

三、此外,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同属一类别,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四节)。可是,不成形的信德不是德性,因为它不与其他的德性有什么联系。所以,成形的信德也不是一种德性。

四、此外,白白赐与的恩宠及(圣神的)效果,是与德性不同的。可是,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二章九节的记载,信德(信心)被列举在白白赐与的恩宠之间;同样,按照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三节的记载,信德(忠信)又被算在那些(圣神的)效果之间。所以,信德不是一种德性。

反之  人因德性而成义;因为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五(第一章)所说的:「正义是一切的德性。」可是,按照罗马书第五章一节所说的,「我们既因信德成义,便是与天主和好了」,人是因信德而成义。所以,信德是一种德性。

正解  我解答如下:人的行为,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六题第三节),是因人的德性而成为善的。为此,任何一种习性,凡常是善行的根源者,就可以称为人的德性。成形的信德就是一种这样的习性。因为相信既是理智受意志之命,而赞同真理的行为,所以如要使这行为成为完善的行为,就必须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理智必须确实无误地指向它的对象,亦即指向真理;第二个条件就是,意志必须确实无误地指向最后的目的;为了这目的,意志才赞同真的事物。这两个条件,是成形的信德行为所具备的。因为理智常是指向真的事物;这是属于信德主要的本质的,因为没有一样假的事物,可以成为信德的对象,这是在前面已经证明过的(第一题第三节)。而那作为信德形式的爱德,其效果就是使灵魂常把自己的意志导向一个善的目的。所以,成形的信德是一种德性。

    相反的,不成形的信德不是德性;因为不成形的信德行为,虽然在理智方面具备应有的完善,可是在有关意志的那方面,它却缺乏应有的完善。这正好像在欲情方面虽有节制,而在理性方面却缺少明智,节制便不是一种德性,这是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五题第一节);因为节德的行为需要有一个理性的行为,以及一个出于欲情之能力的行为,如同信德的行为,需要一个意志的行为,以及一个理智的行为一样。

释疑  一、真理本身是理智之善;因为它是理智的成就。为此,信德与某一个善有关,这是因为它把理智导向真的事物。再者,信德也与那被当作意志对象的善有关;这是因为信德以爱德为形式。

二、「哲学家」所谈的相信,是以人的推论为基础的;而人的推论,并不一定由前提推得诘论,因而可能会错。所以,这样的相信不是一种德性。相反的,我们所谈的信德,是以不能错的天主的真理为基础的;所以,它的对象不可能是一些假的事物,因此这样的信德可以是一种德性。

    三、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并非在类别上有所不同,好像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别类。它们彼此之不同,有如在同一别类之中,完善的与不完善的之分别一样。所以,不成形的信德,既然它是不完善的,便不符合一个完善的德性应有的条件;因为「德性是一种完善」,正如「物理学」卷七(第三章)所说的。

四、有人说,那被算在那些白白赐与的恩宠之间的信德(信心),是不成形的信德。可是,这话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在那里所列举的那些白白赐与的恩宠,并非教会里所有的人大家都有的。是故(保禄)宗徒在那里(格林多前书第十二章四节)说:「神恩有区别」;又(在第八等节)说:「这人蒙受了这样神恩,另一人蒙受了那样神恩」。可是,不成形的信德是教会里所有的人大家都有的;因为,如果我们把它看作一种无功而赐与的恩惠,它的不成形不是属于它(信德)的本质部分。所以,我们必须说,在那段圣经里,「信德」这个字指的是信德的某种优长,例如按照「注解」(圣经夹注)的一种注释,是指「信德的恒久性」,或「信德的言语」。

信德之被列举在那些(圣神的)效果之间,是因为在信德的行为里,由于它确信无疑,而给人某种快感。所以,对于迦拉达书第五章那段列举效果的圣经,有人把「信德」解作「对未见之事确信无疑」(圣经夹注)。

 

第六节  信德是不是单一不分的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似乎不是单一不分的。因为:

    一、正如信德,按照厄弗所书第二章八节所说的,是天主的一种恩赐,同样智慧和明达,按照依撒意亚第十一章二节所说的,是被列在天主的恩赐之间。可是,智慧之与明达不同,就是智慧关于永远之事,而明达则关于暂时之事,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二(第十四及十五章)所说的。那么,既然信德是关于永远之事,而也是关于暂时之事的,所以信德似乎不是单一不可分的,而是能分为几个部分的。

    二、此外,明认是一个信德的行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题第一节)。可是,明认信德并非人人都属同一个明认;因为我们明认的过去的事,古代的圣祖却明认为未来的事;例如依撒意亚第七章十四说:「看,有位贞女将怀孕生子。」所以,信德不是单一不分的。

    三、此外,凡是相信基督的人,都有信德。可是,同一个依附体不可能在许多主体内。所以,不可能大家都有同一个信德。

反之  (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四章五节说:「祇有一个主,一个信德。」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果我们把信德视作一种习性,我们就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它。第一是从对象方面;这样就祇有一个信德。因为信德的形式对象是第一真理:我们因依附第一真理,而相信那包括在信德内所有的一切。第二是从主体方面;这样,信德就按照不同的主体而有分别。可是,信德有如任何其他的习性,显然是看其对象的形式方面,而决定其类别的;可是,却是看其主体而决定其个别的。所以,如果我们把信德视作我们藉以相信的习性,就祇有一种信德;不过,在数目上,它却以不同的主体而有别。

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信德视作所信的事物,也祇有单一不分的信德;因为大家所相信的,是同一的。虽然大家一致相信的能有许多,可是它们都同归于一。

释疑  一、供人相信的暂世事物,并非属于信德的对象,除非与一个永远的事物,即与第一真理有关系,如同在前面所讲过的(第一题第一节)。所以,祇有一个信德,不管是关于暂时的事物,或是永远的事物。至于智慧和明达则不同;它们对于暂时的和永远的事物,各在其不同的观点下去观察它们。

    二、过去与将来的不同,不是由于所信的事有什么不同,而是由于相信者与所信的唯一事物之间的不同关系,如同我们也已经在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三题第四节;第一O七题第一节释疑一)。

三、这个质疑祇是看信德在数目方面的不同。

 

第七节   信德是不是诸德之首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似乎不是诸德之首。因为:

    一、关于路加福音第十二章四节的「我告诉你们做我朋友的人们」,「注解」(常用圣经注解)上说:「勇德是信德的基础。」可是,基础先于其上之物。所以,信德不是诸德之首。

    二、此外,关于圣咏(第三十六篇)的「不要心生嫉妒」,有一条注解(圣经夹注)解释说,「望德导至信德」。可是,望德是一种德性,这是我们以后要讲的(第十七题第一节)。所以,信德并不是诸德之首。

三、此外,前面已经讲过(第二节),相信者的理智,由于服从天主而倾向于赞同信德的事物。可是,服从也是一种德性。所以,信德不是第一个德性。

四、此外,如同关于格林多前书第三章十一节的「注解」(常用圣经注解)所说的,作为基础的,不是不成形的信德,而是成形的信德。可是,如上所述(第三节),信德是藉由爱德成形的。所以,因着爱德,信德才能成为基础。这样,爱德比信德更算得是基础,因为基础是建筑物的最初部分。是以爱德似乎先于信德。

五、此外,习性的先后是按行为的先后而定的。可是,在信德的行为里,爱德所完成的意志行为,先于信德所完成的理智行为,犹如原因先于后果一样。为此,爱德先于信德。所以,信德不是诸德之首。

反之  (保禄)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节说:「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可是,在一样东西里,最先的是实体。所以,信德为诸德之首。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样东西可以在两方面先于另一样东西:第一是由于本然或它的本性;第二是由于偶然的情形。信德由于它的本性,先于其他一切的德性。因为,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三题第三节;第三十四题第四节释疑一;第五十七题第四节),目的在可行者方面既是根源,而向天主之德的对象又是最后的目的,所以向天主之德必然先于一切其他的德性。再者,最后的目的,必然先在理智内,然后才在意志内;因为任何事物,除非是由理智所认识的,意志是不会向往它的。所以,既然最后目的,因着望德和爱德而在意志内,又因着信德而在理智内,所以在一切的德性之中,第一个必然是信德;因为自然的知识,无法认识天主为天上真福的对象,而望德及爱德就是在这个观点下向往祂。

    在另一方面,有些德性可能偶然先于信德。因为一个偶然的原因,是偶然地在先。除去一个障碍,按照「哲学家」在「物理学」卷八(第四章)所说的,是一种偶然的原因。照这个意思来说,某些德性可以说是偶然先于信德,祇因为它们除去相信的障碍:例如勇德把那些阻止信德的不正当的恐惧除去,谦德把那使人不愿意信从信德真理的骄傲除去。至于还有一些别的德性,也有同样的情形;不过,如同奥斯定在「驳朱利安」(卷四第三章)所说的,除非先有信德,它们就不是真正的德性。

释疑  一、以上所说,足以答覆第一个质疑。

二、望德不能在各方面导至信德。因为,除非一个人相信永远的真福为可能,是不会希望去得到它的;这是由于希望,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题第一节),不会向往不可能的事物。不过,一个人可能受了望德的引导,而保持信德,或更坚信无疑;望德导至信德,就是照这个意思说的。

三、服从有两种:有时它是指意志愿意遵守天主诫命的那种倾向。照这个意思来看,服从并不是一种特殊的德性,而是各种德性的一般性的条件;因为一切德性的行为,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O题第二节),都属天主的法律之下。这样,服从是信德的一个条件。在另一方面,服从是指那遵守那些视作本分的诫命的倾向。照这个意思来看,服从是一种特殊的德性,而且是正义的一部分;因为一个人在服从长上的时候,尽好对长上的本分。这样,服从就后于信德;因着信德,人才能知道天主是他的长上,必须服从祂。

四、一样东西之成为基础,不仅必须最早建成,而且必须与建筑的其他部分相连;因为,如果其他的部分不是紧连着它,建筑就不是立基其上。可是,按照哥罗森书第三意十四节所说的,「在这一切以上,尤其该有爱德,因为爱德是全德的联系」,连结精神建筑的联系是爱德。所以,没有爱德,信德就不能成为基础;可是,并不因此而爱德先于信德。

五、有的意志的行为,是在信德之前所需要的;可是,一个藉由爱德所形成的意志的行为,并非如此。这(后一)种行为应先有信德;因为如果理智对于天主没有正确的信德,意志就不能以完善的爱向往天主。

 

第八节  信德是否比知识以及其他理智之德更为确实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似乎并不比知识(scientia)以及其他智性或理智之德更为确实。因为:

    一、疑惑与确实相反;是故一件事越不可疑,就越显得确实;正如一样东西越少搀有黑色越白一样。可是,悟性(intellectus)、知识、以及智慧等,关于它们的对象,没有丝毫疑惑;相信的人却有时可能觉得困惑,而怀疑信德的对象。所以,信德并不比那些理智之德更为确实。

    二、此外,耳闻不如目睹。可是,按照罗马书第十章十七节所说的,「信仰是出于听道」;而悟性、知识、以及智慧等都含有某种理智上的明见。所以,悟性与知识等都比信德更为确实。

    三、此外,在关于理智的事物上,越完善的也越确实。可是,悟性比信德更完善;因为按照依撒意亚第七章九节的另一种译文(七十贤士译本)所说的:「假使你们不肯相信,你们必然不能领悟」,信德乃是通往悟性之路。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四(第一章)也论及知识说:「信德因知识而加强。」所以,知识或悟性似乎比信德更为确实。

反之  保禄)宗徒在得撒洛尼前书第二章十三节说:「你们由我们接受了所听到的言语」,即因着信德,「并没有拿它当人的言语,而拿它当天主的言语接受了,而它也真实是如此。」可是,没有比天主的言语更确实的了。所以,知识并不是比信德更确实;其他的德性也不是。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以前已经讲过了(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七题第四节释疑二),关于偶然的事物,有两种理智的德性,即明智和艺术。信德比它们更确实;因为信德是关于永远不变的事物。其他三种理智的德性,即智慧、知识和悟性,是关于必然的事物,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七题第五节释疑三)。不过,必须注意,智慧、知识和悟性可有两种解释:第一,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六(第三章)里,把它们解作理智的德性;第二,把它们解作圣神的恩赐(按相关的三种恩赐的中译名称为:智慧;聪敏,即悟性;明达,即知识)。如果我们照第一种解释法来看它们,我们就应该知道,对于确实性,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是从它的原因方面来看:如果一样事物有更确实的原因,它也就更为确实。照这种看法来说,信德比那三种德性更为确实;因为它是以天主的真理为基础的,而上述三种德性却是以人的理性为根据的。第二,是从主体方面来看确实性:如果一个人的理智对一样事物越把握得牢,它也越确实无疑。照这种看法来说,信德就不那么确实;因为信德的事物超出人的理智之上,而上述三种德性的对象却不超出。不过,由于判断一样事物,如果从它的原因来判断,便是绝对的判断;如果从主体方面的态度来判断,则是相对的判断。所以,信德是绝对地更确实,而其他的德性则是相对地,即对我们来说,更为确实。同样的,如果将那三种德性视作现世生活中所得的圣神的恩赐,它们就以信德为自己的根源;因为它们先应该有信德。所以,在这方面,信德也比它们更为确实。

释疑  一、这种疑惑并不是在于信德的原因方面,而是在于我们方面;这是因为我们用自己的理智,无法完全明瞭信德的事物。

     二、如果其他的一切条件都完全相等,耳闻固然不如目睹。可是,如果我们所聆听的那位,远超过眼见者的目睹,耳闻就比目睹更为确实可靠。例如,一个知识不广的人,对于所听的一位权威专家的话,比对于他祇靠自己的理性所明见的事,感到更为确实。同样的,一个人对于他所听的不能错的天主所讲的话,远比对于他自己能错的理性所见的事,感到更为确实无疑。

    三、悟性和知识的完善,在明显可见方面,固然比信德的认知为强;可是不是在确实无疑方面。因为悟性(聪敏)或知识(明达),就其为(圣神的)恩赐来说,其确实性完全来自信德的确实性;正如结论的确实性,来自原理的确实性一样。但就知识、智慧、及悟性为理智的德性来说,它们都以理性的自然之光为基础;而这自然理性之光,不如信德所根据的天主之言,那样确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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