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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题 论战争
浏览次数:2960 更新时间:2007-10-11
 
 
 

                   ∣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战争(参看第三十九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是否有一种战争是合法的。

    二、神职人员是否可以参与战斗。

    三、交战者是否可以运用诡计。

四、庆日或节日是否可以交战。

 

        第一节  战争是否常是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战争似乎常是罪。因为;

    一、除非为了罪,不应该处罚。可是,主却用处罚警告那些进行战争的人,如同玛窦福音第二十六章五十二节所说的:「凡持剑的,必死在剑下。」所以,战争都是不合法的。

    二、此外,凡是相反天主的诫命的,都是罪。可是,但战争相反天主的诫命;因为玛窦福音第五章三十九节说:「我却对你们说:『不要抵抗恶人』。」又罗马书第十二章十九节说:「诸位亲爱的,你们不可为自己复仇,但应给天主的忿怒留有余地。」所以,战争常是罪。

三、此外,除罪以外,没有一物是相反德性之行为的。可是,战争相反和平。所以,战争常是罪。

四、此外,练习一件合法的事,也是合法的;例如作科学的实验,就是一个明证。可是,举行各种竞技,以作战争的演习。却是教会所禁止的;因为,谁在这些演习中丧生的,不得为他们行教会的葬礼。所以,战争似乎本身是一种罪。

反之  奥斯定在「论百夫长的孩子」的讲词中说:「假如基督教会的道理完全禁止战争的话,那么那向福音请教得救之道的,就会得到这样的指导,即要放下武器,完全放弃从军。相反的,他们却听到说:『不要勒索人,对你们的粮饷应知足。』(路加福音第三章十四节)如果命他们对自己的粮饷知足,那就没有禁止从军。」(书信集第一三八篇,致马采里诺书第二章)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为使战争合乎正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元首的权力:应由他下令进行战争。的确,宣战不是私人的事;因为私人可以向上级的审断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力。再者,战争必须征召民众,这也不是私人的事。既然讲求大众的福利,是由首长们负责,所以是他们应该注意维护那些属于他们权下的城市、邦国或省区的公共福利。正如他们可以依法使用武力,以保护公共的利益,镇压内部的暴乱,惩罚作恶的歹徒,如同(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十三章四节里所说的:「他不是无故带剑;他既是天主的仆役,就负责惩罚作恶的人。」同样的,这也是他们的事,使用战争的武力,以保卫大众的利益,抵抗外来的敌人。为此,在圣咏第八十一篇四节里这样对那些首长们说:「应拯救弱小及穷苦的人,由恶人的爪牙拯救他们。」奥斯定也为了这个缘故,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二第七十五章)里说:「在能死者之中,有利于和平的自然秩序,要求宣布战争以及测划战争的权力,应操在那些首长之手。」

第二、必须有一个正当的理由;就是说,那些受到攻击的,应该是由于他们犯了某种错误,而应受攻击的。为此,奥斯定在「圣经首七卷辨惑」(卷四第十章关于若苏厄书第八章二节)说:「正义的战争,往往被人写成为一种报复侵犯的战争,如果一个民族或国家,由于他不愿赔偿由其人民所造成的损害,或者由于他不愿归还不公道地侵占的东西,而应受惩处。」

第三、交战者必须有正当的意图;所以,他们的目的,是想促进善事,或避免恶事。为此,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里说:「真正恭敬天主的人,视那样的战争为和平的战争;它们不是为了野心或残暴,却是为了维持和平,惩罚恶人,支持善人而进行的。」(参看天主之城,卷十九第十二章)这种事也能发生,即战争固然是由合法的当权者,为了正当的理由而宣布的,然而可能由于用意不正,而变成不合法的战争。为此,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二第七十四章)里说:「为害的欲望、报复的残暴、愤愤不平的心神、叛乱反抗的狂热、贪图权位的野心、以及其他类似的事,一概都是在战争时,理应加以抨击指摘的事。」

释疑  一、如同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二(第七十章)里所说的:「持剑者,就是没有上司或合法权位的命令或许可,擅自使用武器流人的血者。」相反的,如有私人藉着君或法官的授权用剑,或享有公权力者,由于爱好正义,有如以天主的权力用剑,就不是他自己持剑,而是使用别人委托给自己的剑。所以不应受罚。不过,就是那些持剑作恶的人,也不是常死于剑下。可是,他们却常因其罪而丧亡;因为,除非他们悔改,他们将因其持剑所犯的罪,而受永远的惩罚。

二、如同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十九章)里所说的,像这样的诫命,在心灵的准备方面,是常应该遵守的,意思是说,人常应有心理准备,如有必要,不予反抗或自卫。不过,有时为了大众的利益,甚或为了与之交战的对方的利益,却应采取不同的行径。为此,奥斯定在「致马采里诺书」(第二章)里说:必须利用许多方法,为能以一种宽厚而严厉的手段,去折服那些顽强的人。因为,把一个人恣意妄为的自由夺去,如此克服他,这是为他的好处;因为没有比犯罪者的幸福更为不幸的了,这会使他们因未受惩罚而更加放肆,而他们那恶劣的意志,像一个内在的敌人似的,也是这样强大起来的。」

三、那进行义之战的,目的是在于谋求和平。所以,他们不是反对和平,而是反对不正当的和平,主「来不是为把」这样的和平,「带到地上」,如同玛窦福音第十章三十四节所说的。为此,奥斯定在「致鲍尼法修书」(Ad Bonifacian书信集第一八九篇)里说:「我们不是为了战争,而谋求和平;而是为了获致和平,才进行战争的。所以,在战时,要爱好和平,为能征服你所与之交战者,并以胜利去使他们享到和平的幸福。」

四、人所举行的作战演习,并非都是被禁止的;祇有那些不正当的、有危险的、能导致杀伤或抢掠的演习,才是被禁止的。从前的作战演习,并没有这样的危险;所以它们叫做「武器演练」或「不流血的战争」,如同耶洛尼莫在一封信里所揭示的。

 

        第二节  神职人员及主教是否可以参与战斗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神职人员及主教似乎可以参与战斗。因为:

    一、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战争祇要是为了保护穷人,以及全国民众的利益,免受敌人的摧残,是合法而正义的。可是,这似乎就是神长们最主要的任务;因为(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中说:「狼来袭击羊群,就是任何一个贪心的坏人,迫害那些忠实谦卑的人。然而那个像是牧人,其实却不是的,拋下羊而逃跑,因为他怕狼会伤害他,不敢挺身而起,去抵抗那不义之行。」(福音论赞,卷一第十四篇)所以,神长以及神职人员,都可以参与战斗。

    二、此外,在(「教会法律类编」)案例二十三第八章(第七条)里,教宗四世(LeoⅣ)写道:「由于屡次从萨拉森人Saraceni)那里传来惊人的消息说,萨拉森人要在暗中偷袭罗马人的港口,为此我们下令,召集本国人民,命他们前往海岸地带。」所以,主教们是可以合法地参与战斗的。

三、此外,一个人自己去作一件事,和赞同别人去作,其理似乎是相同的,如同罗马书第一章三十二节所说的:「不仅是作这样事的人,而且连那些赞同如此作者的人,应受死刑。」可是,那些导致别人去作的,尤甚于赞同。然而,主教和神职人员们,可以导致别人去参加战斗;因为(「教会法律类编」)案例二十三第八章(第十条)说,查理Carolus)因受罗马主教亚德利安Adrianus)的劝导和要求,去和伦巴底人开战。所以,他们也可以去参与战斗。

四、此外,凡是那些本身是正当而有功的事,并不禁止神长和神职人员去作。可是,有时交战是正当而有功的事;因为「教会法律类编」案例二十三第八章(第九条)说,如果「一个人为了真的信仰,或者为了救自己的祖国,或者为了保护基督信徒,而牺牲性命,将由天主获得天上的赏报。」所以,主教和神职人员可以参与战斗。

反之  玛窦福音第二十六章五十二节,给代表主教和神职人员的伯多禄说:「把你的剑放回剑鞘里。」所以,他们不得参与战斗。

正解  我解答如下:好几样东西,是为人类社会的利益所需要的。不同的事情,由不同的人来作,比由一个人来作,可以作得更好更快,如同「哲学家」在「政治学」(卷一第一章)所说的。有些事情却彼此这样互不相容,以致不能同时适当地一起作的。为此,那些负责处理重大事务的,不可去管理那些微小的事情,就如同按照民法,那些从事战争的军人,不得经商。

然而,战争之事,与主教及神职人员所承担的任务,为了两层理由,是极不相合的。第一个理由是一般性的;就是说,因为战争会引起极大的焦虑不安,使人心神不能沉思天主之事,赞美天主,为人民祈祷;而这些都是一个神职人员的本分。为此,正如经商是为神职人员所禁止的,就是因为它们使人过分操心的缘故,同样战事也是如此,如同弟茂德后书第二章四节所说的:「没有一个为天主作战的士兵,而让日常的俗务缠身的。」

    第二个理由是特殊性的。因为整个神职界,是为祭台服务的;而在祭台上,基督的苦难,以圣事的方式在重演着,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一章二十六节所说的:「直到主再来,你们每次吃这饼,喝这杯,你们就是宣告主的死亡。」为此,他们不宜去杀人或流人血;他们更应该准备为基督而流自己的血,好能用实际的行动,去效法他们用神职所尽的任务。为了这个缘故,曾有这样的规定:流人血的,即使没有罪过,也不再具有资格(成为神职人员)。可是,那有一份应尽的职务的,就不得去作那使他不适于尽那份职务的事。所以,对神职人员们来说,参与战斗根本是不适宜的事;因为战争直接是要流血的事。

释疑  一、神长们不仅应该抵抗那些给羊群带来神性死亡的狼,也应该抵抗那些伤害身体的匪徒和暴君;不过,并不是自己去使用物质的武器,而是使用神性的武器,如同(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后书第十章四节里所说的:「我们作战的武器,不是属于血肉的,而是属神的。」它们就是有益的劝告,虔诚的祈祷,以及对那些怙恶不悛的判以绝罚。

    二、神长及神职人员,如有长上的许可,就可以去参与战争;不是他们自己拿起武器战斗,而是对那些为正义而战的人,给以精神上的帮助,鼓励他们,赦他们的罪,以及其他类似的精神援助。这样,在旧约时代,若苏厄书第六章四节【户藉纪第十章九节】,命令司祭们在交战时,吹神圣的号角。就是为了这样的目的,首次准许了主教和神职人员们到前线去。至于有人自己拿起武器战斗,那是滥用这个许可。

三、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四节释疑二),本身为目的的一切力量、技术或权能,有权处理导致目的的事。可是,在信徒们之间,应该把物质的战争视作是以天主的神性之善为其目的的;而神职人员就是负责处理这方面的事务。为此,神职人员的本分,就是预备并指导其他的人,要进行正义的战争。他们自己之不得去参与作战,不是因为作战是罪,而是因为这样的事,不适合他们的身份。

四、虽然进行一埸正义的战争,是一件有功劳的事,可是对神职人员,它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负责要做比这更有功劳的事。正如婚姻行为固然可以是有功劳的;可是,对那些曾发贞洁圣愿的人来说,这却是一件值得指责的事;因为他们必须追求更高尚的事。

 

        第三节  作战时是否可以使用诡计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作战时,似乎不可以使用诡计。因为:

    一、申命纪第十六章二十节说:「你应该按照公道去追求合乎正义的事。」可是,诡计既然是一种欺诈的行为,似乎是属于不义之事。所以,即使是在进行正义之战时,也不得使用诡计。

    二、此外,诡计与欺诈似乎相反诚实,如同诺言相反诚实一样。可是,我们对任何人都必须诚实,对任何人不得说谎,如同奥斯定在「反谎言」(第十五章)里所揭示的。所以,既然必须对自己的敌人遵守诚信,如同奥斯定在「致鲍尼法修书」(书信集第一八九篇)里所说的,似乎不得使用诡计来对付敌人。

    三、此外,玛窦福音第七章十二节说:「凡你们愿意人给你们做的,你们也要照样给人做。」对所有的近人,都应照着这句话去做。可是,敌人也是近人。所以,既然没有一个人愿意别人用诡计或欺诈来对付他的,似乎谁也不得使用诡计来作战。

反之  奥斯定在「圣经首七卷辨惑」(卷六第十题,关于若苏厄书第八章二节)里说:「在进行公正的战争时,不管是明明地战斗,或是运用诡计战斗,这都无关于战争的公正性。」他又引用上主的权威加以证明,因为上主曾命若苏厄使用诡计去攻哈依城的居民,如同在若苏厄书第八章二节所记载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使用诡计,目的是在欺骗敌人。可是,一个人之被别人的言语或行动所欺骗,可能有两种情形。第一、由于别人告诉他一件假的事,或者由于别人不守信约。这些常是不合法的事。没有人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去欺骗敌人;因为就是在敌对的双方之间,也应该遵守某些战争的法律和约章,如同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二十九章)里所说的。

第二、一个人之被我们的言语或行动所欺骗,因为我们没有把我们的目的或设计昭示给他。可是,我们并不需要常作到此点;因为就是在讲解圣道时,也有许多事应该隐瞒,尤其是对无信仰的人,免受他们讥笑,如同玛窦福音第七章六节所说的:「你们不要把圣物给狗。」所以,我们为对抗敌人所准备的一切,应该对敌人隐瞒。为了这个缘故,在军事教材中特别列有此条,即应隐瞒军议内容,不得让敌人得知,如同弗郎底诺Frontinus)在「兵法论」(liber Strategematum)一书里所揭示的。这样的隐瞒,也是所谓的诡计;即使是在正义的战争中,也可以使用这种诡计。

 这样的诡计,也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欺诈;它们也并不相反正义或正当的意志。因为,唯有假设一个人完全不愿意别人隐瞒自己什么,上述意志才是不正当的。

释疑  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前面的质疑了。

 

第四节  是否可以在庆日或节日上作战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庆日或节日上,似乎不可以作战。因为:

    一、主定庆日节日,是为使人利用时间,去行恭敬天主的事。为此,应按照出谷纪第二十章第八等节所规定的安息日来了解它们,而「安息日」就是「休息」的意思。可是,战争却满是纷扰不宁。所以,在庆日节日上,作战是绝对不可以的。

    二、此外,依撒意亚第五十八章三及四节记载着说,有些人因为在守斋日上,「向人勒索,争吵打架,用拳打人」,而受到责备。所以,远更不可以在庆日节日上作战了。

    三、此外,不得为了避免现世的损失,而有不当的行为。可是,在庆日节日上作战,似乎本身就是一件不当的事。所以,人不得为了迫切需要避免现世的损失,在庆日节日上作战。

反之  玛加伯上第二章四十一节说:「犹太人决定得很对;他们说:『即使人在安息日来攻击我们,我们也应还击抵抗』。」

正解  我解答如下:遵守庆日节日,并不阻止做那些为人安全的事,包括身体的安全在内。为此,主在若望福音第七章二十三节,驳斥犹太人说:「为了我在安息日,使一个人完全恢复健康,你们就对我发怒吗?」所以,医生可以在庆日节日上,治疗他们的病人。可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远比照料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更有充足的理由;因为这样可以保全许多人的生命,防止无数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损失。所以,为了维护信徒们的国家,在庆日节日上作战,是可以的,祇要有这样去做的需要;因为,如果真有这样的需要,而一个人却自愿不去作战,这便是试探天主了。不过,按照上述的理由,一旦不再有这种需要,就不可以再在庆日节日上作战。

释疑  以上的话也已足以解答前面的质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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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站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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