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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一题 论异端
浏览次数:3076 更新时间:2007-10-11
 
 
 

- 分为四节 -

然后要讨论的,是异端(haeresis 参看第十题引信)。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异端是不是一种不信。

    二、论与异端有关的事物。

    三、是否应该容忍异端教徒。

四、是否应该接纳回头改过的异端教徒。

 

 第一节    异端是不是一种不信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异端似乎不是一种不信。因为:

一、不信是在于理智,如同前面(第十题第二节)已经讲过的。可是,异端似乎与理智无关,而更与嗜欲的能力有关。因为耶洛尼莫说(迦拉达书批注,卷三关于第五章十九节),而「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第二十四(案例)第三题(第二十七条论异端)也有记载:「异端是从希腊字来的,意思是说选择,即每人选择他所认为较好的学说。」但选择是嗜欲能力的行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三题第一节)。所以,异端不是一种不信。

二、此外,罪的种类,主要是看它的目的来分的。因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五(第二章)里说:「那为了要偷窃而犯奸淫的,与其说是一个奸夫,不如说他是一个贼。」可是,异端的目的是现世的利益,尤其是权位和荣誉,而这是属于骄傲和贪欲的罪;因为奥斯定在「论信仰的益处」(第一章)里说:「异端教徒是为了现世的利益,尤其是为了权位和荣誉,发明或信从虚假或新奇学说的人。」所以,异端更好说是一种骄傲,而不是一种不信。

三、此外,既然不信是在于理智,所以它似乎与本性或私欲无关。可是,异端属于本性私欲的作为;因为(保禄)宗徒在迦拉达书第五章十九至二十节里说:「本性私欲的作为是显而易见的:即淫乱、不洁。」后来在其它的罪行之中,他也加上了「不睦、分党」,这与异端无异。所以,异端不是一种不信。

反之  虚假是真理之反。可是,「异端教徒是发明或信从虚假或新奇学说的人」。所以,异端相反信德所依据的真理。因而它是一种不信。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质疑一)所说的,异端这词,意思是指选择。可是,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三题第三节),选择是关于那些导向一个预定目的之事的。在信德的事物上,意志赞同一个真理,看作它自己的善,如前面所讲过的(第四题第三及五节)。所以,那主要的真理,有如最后目的,而那些次要的真理,则有如导向最后目的者。

凡相信的,就是赞同某人所说的话;因此,无论相信什幺,那受人赞同其言的人,似乎占着主要的地位,有如目的;而人赞同那人时,所承认为真的事,占着次要的地位。所以,那正确地持有基督信德的,是用自己的意志,在那些真正属于祂的道理的事上,赞同基督

为此,一个人可以以两种方式,背离基督信德的正道。第一、因为他不愿意赞同基督自己;这样的人,可以说,对于目的本身,怀有一个不良的意志。这是属于外教人或犹太教徒的那种不信。第二、因为他虽然有意赞同基督,却没有选择那些表示他赞同基督的事;因为他不选择基督实在传授的事,却选择他自己心中的意见。所以,异端是一种属于那些明认基督的信德,却破坏信理的人的不信。

释疑  一、选择之于不信,正与意志之于信德相同,如上所述(正解)。

二、罪的别类(species)或种,由其近目的决定;而其共类(genus)或类和原因,则由其远目的决定。为此,以那为了想偷窃而犯奸淫的事例来说,奸淫的别类或种,取决于它自己的目的和对象;而其最后目的,表示奸淫的行为,是源自偷窃,又被包括在偷窃内,有如后果之被包括在其原因内,或别类(种)之被包括在共类(类)内一样,如同我们在讨论一般的行为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八题第七节)。所以,关于当前这个问题,异端的近目的,是信从一个人自己的虚假主张,而各种异端即由此而来。至于它的远目的,则显露它的原因,即它是从骄傲或贪欲来的。

三、正如异端这词来自选择,同样,党派这个名词,如同依希道在「语源学」(卷八第三章)所说的,来自(拉丁文的)分裂,所以,异端和党派是同样的东西。二者都是属于本私欲的作为,不是由于不信的行为对其最近对象之关系,而是由于它的原因;而这个原因,或者是说骄傲或贪欲而来的,对于一个不正当的目的之嗜欲,如同(质疑二)所说的,或者是那造成错误的想象的幻想,如同「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四(第五章)里所说的。想象与本性私欲有着某种关系,只因为它的行动,系属于肉体的器官。

 

第二节    异端是否真与信德的事物有关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异端似乎并不是真与信德的事物有关。因为:

    一、正如在基督徒之间,有异端和党派,在犹太教徒和法利塞人之间,也有同样的情形,如同依希道在「语源学」(卷八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他们的争端并不是关于信德的事物。所以,异端并非有关信德的事物,好像是它自己的对象。

二、此外,信德的对象,就是所信的事物。可是,异端不仅是关于事物,而且也关于语言,以及圣经的解释。因为耶洛尼莫(「迦拉达书批注」卷三关于第五章十九节)说:「凡是不按照圣神所要求的意思来解释圣经的,虽然没有离开教会,也可以被称为一个异端教徒。」在别的地方,他又说:「异端是由于不适当的言语所造成的。」(常用圣经批注,关于欧瑟亚第二章十六节)所以,异端不是真与信德的对象有关。

    三、此外,我们发见圣师们,就是关于与信德有关的事物,有时也意见不一:例如奥斯定与耶洛尼莫,关于停止遵守(梅瑟法律之)礼仪训令的问题(参看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三题第四节释疑一)。可是,他们并没有因此犯了异端的罪。所以,异端不是真与信德的事物有关。

反之  奥斯定反对摩尼教徒说:「在基督的教会里,谁持有邪恶不正的谬说,经过指正,使他们能有健全正确的思想,而仍顽强拒绝改正自己祸害人灵的学说,却坚欲维护它们,就是异端教徒。」(天主之城,卷十八第五十一章)可是,祸害人灵的学说,无非就是那些相反罗马书第一章十七节所说的,义人藉以生活的信德的条理。所以,异端是关于信德的事物,有如关于它自己的对象。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现在讨论异端,把它视作对基督信德的一种破坏。如果一个人,在那些与信德无关的事物上,例如在几何学等完全不可能属信德的事物上,持有一个不对的主张,这并不属于对基督信德的一种破坏;祗有在一个人,在那些与信德有关的事物上,持有一个不对的主张时,才破坏基督的信德。

    可是,一件事物可能以两种方式,而与信德有关,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集第三十二题第四节):一种,直接而主要地与信德有关,例如信条;另一种,则间而次要地与信德有关,例如那些导致破坏某一条信条的事物。关于这两种事物,都可以有信德,同样,也都可以有异端。

释疑  一、正如犹太教徒和法利塞人的异端,是关于那些与犹太教义或法利塞主义有关的主张,同样,在基督徒之间的异端,也是关于那些与基督信德有关的事物。

二、如果一个人这样曲解圣经的意思,而与圣神所启示的意思相反,就可以说,他解释圣经的意思,与圣神所要求的意思不同。为此,厄则克耳第十三章六节关于那些假先知这样说:「(上主并没有派遣他们,)他们还指望自己的话能够实现」,也就是说,借着他们错误地解释圣经。再者,一个人用他所说的话,明认自己的信德;因为明认是一个信德的行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题第一节)。所以,关于信德的事物,不适当的言语,可能导致信德的破坏。为此,教宗良在致亚历山大里亚亚历山德拉)的主教普劳德骝Proterius)的信中说:「基督十字架的敌人,窥伺我们的一言一行;我们绝对不给他们任何机会,使他们可以谎称我们与奈斯多留Nestorius)意见相同。」(书信第一二九篇第二章)。

三、如同奥斯定所说的(书信集第四十三篇第一章),而他的话也见于「教会法律类编」第二十四案例第二十九条,「无论一个人的主张是怎样的错误和不好,祗要他不是固执地维护它,并且还谨慎而急切地寻求真理,准备在寻得之后,就改变自己的主张,便决不可把他当作异端教徒」;因为,这表示他并没有作了一个相反教会道理的选择。所以,有些圣师似乎意见不能一致,或者是关于那些与信德毫无关系的事物,可以抱有这样或那样的看法,甚或是关于还没有经过教会决定的信德的事物。如果这些事物己由整个教会的权力所决定,而有人竟敢顽强地反对这样的决定,就应该把他视作一个异端教徒。这种权力,主要是在教宗手中。因为「教会法律类编」第二十四案例第一题第十三条这样说:「每逢关于信德发生争论时,我认为,所有各位我们的兄弟和主教同道,祗有把问题向伯多禄请示,即向那持有其名义的权力者请示。」耶洛尼莫奥斯定,或任何一位圣师,都未曾反对他(教宗)的权力,而维护自己的主张。为此,耶洛尼莫说:「至圣教宗!这是我们在天主至公教会里所学的信理。如果其中有些地方,表达得不大正确,或不甚审慎,我们恳求持有伯多禄的信德和座位的你,加以改正。可是,如果我们这些明认的信条,经你宗座批准,那幺无论是谁愿意指控我,就证明他自己是愚昧的,或恶意的,甚或不是一个天主教徒,而是一个异端教徒。」(参看伯拉纠:致尹诺增爵论信德)。

 

第三节   是否应该容忍异端教徒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异端教徒似乎是应该予以容忍的。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后书第二章第二十四等节里说:「主的仆人应当和气对待众人,以温和开导反抗真理的人,或许天主会赐他们悔改而认识真理,摆脱魔鬼的罗网。」可是,如果不容忍异端教徒,而把他们处死的话,他们就没有悔改的机会了。所以,这似乎是相反(保禄)宗徒的命令的。

    二、此外,凡是在教会内必然会发生的,就应该予以容。可是,异端是在教会内必然会发生的;因为(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一章十九节里说:「在你们中间原免不了分党分派的事,好叫那些禁得起考验的人,在你们中显出来。」所以,异端教徒似乎是应该予以容忍的。

    三、此外,玛窦福音第十三章三十节记载说,主人命自己的仆人,要让莠子长到收割的时候,就是说,直到世界末日,如同在同一章里(三十九节)所说的。可是,按照圣人们的解释,莠子是指异端教徒。所以,异端教徒是应该予以容忍的。

反之  保禄)宗徒在弟铎书第三章十至十一节里却说:「对异端人,在谴责过一次两次以后,就该远离他。该知道:这样的人已背弃正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异端教徒,应该注意两点:一点是关于他们自己方面的;另一点是关于教会方面的。关于他们自己方面,他们有罪:因此,不仅应该以绝罚把他们逐出教会,而且也应该用死刑,把他们与世界隔绝。因为败坏那保存灵魂生命的信德,远比伪造维持现世生命的钱币更为严重。所以,如果伪造钱币,以及其它为非作歹的人,立即可由政府当局公正处死,那幺异端教徒,一经证实犯有异端,就更有理由,不仅可以处以绝罚,甚至于也可以合理地处以死刑。

    不过,关于教会方面,则有希望迷途者悔过自新的宽仁。因此,教会并不立刻定罪,却「在谴责过一次两次以后」,如同(保禄)宗徒所指示的。如果经过这样谴责以后,他仍然执迷不悟,教会对他的悔改已不再存有什幺希望,这时为了顾及其它人的得救,就对他施以绝罚,把他逐出教会,然后任凭政府法庭用死刑把他从这个世界上除掉。因为「教会法律类编」第二十四案例第三题十六条,引述耶洛尼莫的话说:「把腐烂的肉剜去罢!把癞皮的羊从羊群里赶走罢!以免全部房屋、面团、身体、羊群,都被烧掉、毁灭、腐烂、死亡。亚略Arius)当初祗不过是亚历山大里亚(亚历山德拉)的一星之火,可是由于没有立刻把它扑灭,整个世界都被它的大焰所焚毁。」(迦拉达书批注,卷三,关于第五章九节)。

释疑  一、先要一次两以谴责异端教徒,这合于温和之道。如果困他仍不愿悔过自新,那幺就应该把他看作已背弃正道,如同我们看了上面所引的(保禄)宗徒的话,就可以知道了(弟铎书第三章十节)。

二、异端所能产生的益处,即它一方面能考验信徒的恒心,如同(保禄)宗徒所说的,同时又能使我们奋力自勉,更加小心研读圣经,如同奥斯定(在「创世纪释义兼驳摩尼教徒」卷一第一章)所说的;但这并非异端教徒的用意所在。异端教徒实在的用意,是想破坏信德;这真是一大祸害。所以,应该观察他们直接的意图,而驱逐他们,不应该观察非他们用意所在,而容忍他们。

三、「教会法律类编」二十四案例第三题说:「绝罚是一回事,根除是另一回事。一个人之被施以绝罚,如同(保禄)宗徒所说的(格林多前书第五章五节)『为使他的灵魂在主的日子上可以得救』」。不过,如果用死刑把异端教徒完全根除,这也并不相反主的命令,因为这个命令所指,是那不可能拔除莠子而不同时连累到麦子的情况,如同我们前面在讨论一般的不信之徒时,所解释过的(第十题第八节释疑一)。

 

第四节   教会是否应该接纳回头改过的异端教徒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无论情形怎样,教会似乎常要接纳回头改过的异端教徒。因为:

    一、耶肋米亚第三章一节代表上主这样说:「你已与许多爱人行淫,但愿你仍然回到我这里来!---上主的断语---」可是,教会的审判,就是天主的审判;这是按照申命纪第一章十七节的:「审案时不可偏袒,无论贵贱,同样听断;因为审判是天主的事。」所以,即使那些没有信德,犯了精神淫行之罪的人,也应该接纳他们。

二、此外,玛窦福音第十八章二十二节记载,主命伯多禄宽恕那个获罪于他的兄弟,不祇是「直到七次,而是到七十个七次」。按照耶洛尼莫的注释,这话的意思是说,「一个人每次犯罪,每次都要宽恕他」。所以,一个人无论多少重犯异端的罪,教会都要接纳他。

    三、此外,异端是一种不信。可是,其它愿意皈依圣教的不信者,都被教会所接纳。所以,异端教徒也应该被接纳。

反之  「教会法律类编」(卷五第七题论异端教徒第九章)说:「若有人在誓绝谬误之后,又被发现重陷已经誓绝的异端中,应任凭政府法庭处置。」所以,他们不应该被教会所接纳。

正解  我解答如下:教会为了服从主的规定,广施仁爱于众人,不仅对友人,也对仇人和迫害她的人;这是按照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所说的:「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当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希望近人获得善,并为此而工作,这属于爱德的事。善是两方面的。一是神性方面的,即灵魂的得救,这是爱德主要的对象,因为这是每一个人都应该由于爱德,而希望别人得到的。为此,从这方面来看,对于回头的异端教徒,无论他们重犯了多少次,教会常接纳他们,让他们妥领忏悔圣事,因而给他们重开得救之门。

另一种善,是爱德次要地所加以注意的,即现世的善,例如肉体的生命、世上的财物、良好的名誉、在教会内或社会上的地位。我们并不是由于爱德,必须希望别人能有这样的善,除非与他们的或其它人的永远得救有关。为此,如果一个人有了一种这类的善,可能因而妨碍许多人的永远得救,由于爱德,我们就不应该希望这个人能有这种善,反而应该希望他没有。一方面,是因为永远得救比现世的善更为可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许多人的善,应该比一个人的善更被重视。可是,如果回头的异端教徒常被接纳,使他们得以维护他们的生命,以及其它现世的善,这可能会妨害别人的得救。一方面,是因为他们重蹈覆辙时,就会引坏别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逃过了惩罚,别人就会更大胆地去重犯异端了。训道篇第八章十一节这样说:「因为惩恶的案件未有迅速宣判,世人因此毫无忌惮地作奸犯科。

为此,教会对于那些第一次弃绝异端,重返教会的人,不仅准许他们妥领忏悔圣事,而且也保护他们的生命;如果他们表示诚心悔改,教会有时也降特赦,而使他们复得以前在教会内可能享有的地位。我们看到,为了维护和平,这样的事曾多发生。可是,如果他们被接纳后,再度堕落的话,这就证明他们信德不定。因此,当他们重新回头时,准许他们妥领忏悔圣事,但不解救他们脱免死刑。

释疑  一、在受天主审判时,那些悔改的人,常被接纳;因为天主窥察人心,知道那些诚心悔改的人。可是,在这一点上教会无法仿效。她对于那些已被接纳而又重犯的人,假定他们没有悔改的诚意。为此,教会并不关闭他们(永远)得救的门,但也不袒护他们,使他们逃免死刑。

    二、当时主对伯多禄所谈的,是关于别人得罪他(伯多禄自己)的事;因为如果我们的兄弟表示悔意,就应该常宽恕他。我们不应该把这些话应用在得罪别人,或得罪天主所犯的罪过上;因为要宽恕这样的罪过,这不是由我们来决定的,如同耶洛尼莫所说的(常用圣经批注,关于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不过,就是在这方面,法律也按照天主的光荣或别人的利益等要求,而规定了应守的方式。

    三、其它从来没有接受过信德的不信者,皈依信德,他们还没有像一再重犯的异端教徒一样,显出信德不定的征象。所以,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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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站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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