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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浏览次数:2840 更新时间:2007-10-11
 
 

  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相反和平或平安而属于行为方面的罪恶或恶习(参看第三十七题引言),即分裂、争斗(第四十一题)、叛乱(第四十二题)、以及战争(第四十题)。

  关于分裂(schisma,与教会分裂),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分裂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二、分裂是不是比不信更重大。

  三、论分裂者的权力。

四、论对分裂者的处分。

 

    第一节  分裂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分裂似乎不是一种特别的罪。因为:

  一、教宗伯拉纠说:「分裂的意思就是隔绝。」(致维克多Victor与庞克拉秋Pancratius书)可是,每一个罪都造成一种隔绝,如同依撒意亚第五十九章二节所说的:「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你们的天主隔绝。」所以,分裂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二、此外,不服从教会者,似乎是分裂者。可是,每一个罪都是使人不服从教会的命令;因为按照盎博罗修的话,罪就是「不服从天上的命令」(论乐园,第八章)。所以,每一个罪都是分裂。

  三、此外,异端也把人与统一的信仰隔绝。所以,如果分裂这个名词是指隔绝的话,那么,似乎与不信的罪就没有分别,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反之 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第三章)里,把分裂与异端分开。因为他说:「分裂持有与别人相同的信仰,奉行与别人相同的敬礼,只是喜欢与大家分离;至于异端,则持有与天主教会不同的信仰。」所以,分裂不是一个普通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依希道在「语源学」(卷八第三章)里所说的,分裂这个名词,「来自心灵的隔绝或分离」。可是,分离与合一或统一相反。所以,分裂的罪,本然地、直接地与统一或合一相反。在伦理学,有如在自然界,种类不是由那偶然者来定的。可是,在伦理界,用意或意向所指者,是本然的;至于那出乎意向之外的,有如是偶然的。为此,分裂的罪,本然地是一个特别的罪,系因为分裂的用意,是想脱离那由爱德所形成的合一或统一。的确,爱德用爱的精神连系,不仅把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结合起来,而且也将整个教会凝聚成为一个心神的整体。由此可见,那些真正所谓的分裂者,就是那些自动存心要与教会之合一分离的人。教会是主要的合一;其他部份彼此之间的合一,却隶属于教会的合一,正如自然界身体上各个肢体的结构共同隶属于整个身体的合一。

  教会的统一或合一,在于以下两点:教会中各个份子或肢体彼此的相连接或共融;以及教会内所有的肢体,都隶属于一个头或首领,如果哥罗森书第二章十八节及十九节所说的,有人「因自己的血肉之见,妄自尊大,而不与头相连接;其实由于头,全身才能赖关节和脉络,获得滋养而互相连结,藉天主所赐的生长力而生长。」可是,这个首领就是基督自己,祂在教会里的代表就是教宗。所以,分裂者就是那些不愿意服属于教宗,并拒绝与教会中其他承认教宗至高权力的肢体保持连系的人。

疑 一、罪人犯罪时,并非有意要与天主隔离;这是出乎他的用意之外的,而是他不正当地转向能变之物所造成的后果。所以,这不是真正所谓的分裂。

  二、分裂的本质,在于以一种反叛的行动,不服从命令。我说「以一种反叛的行动」,因为一个分裂者,一方面顽强地蔑视教会的命令,另一方面拒绝接受教会的判断。可是,并非每一个罪人都是这样的。所以,不是每一个罪都是分裂。

  三、异端与分裂不同,是由于它们本然地、直接地所相反的东西不同。的确,异端本然地相反信德,而分裂本然地则相反教会爱德的合一。所以,正如信德与爱德是不同的德性,虽然凡是没有信德的,也没有爱德;同样分裂与异端是不同的罪恶,虽然凡是相信异端者,也是分裂者,反之则不然。这就是耶洛尼莫在「迦拉达书注解」里所说的:「我认为分裂与异端之间的不同,就是异端相信错误的道理,而分裂则使人脱离教会。」(参看弟铎书注解,关于第三章十节)

不过,正如丧失爱德,领人走上丧失信德的路,如同弟茂德前书第一章六节所说的,「有些人离开这些」,即爱德等类的事物,「而转向了空谈」;同样,分裂也领人走上异端的路。所以,耶洛尼莫接着又说(同处):「在开始时,分裂与异端之间,可能有某些不同之处;可是,没有一个分裂,不是想出一些自己的异端,因而使它好像理应与教会分离似的。」

 

    第二节  分裂之罪是否重于不信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分裂之罪似乎重于不信(拒信)。因为:

  一、更大的罪,应受更重的罚,如同申命纪第二十五章二节所说的:「按他的罪数鞭打。」可是,我们看到分裂的罪所受的罚,甚至比不信或拜偶像的罪所受的更重。因为在出谷纪第三十二章二十七及二十八节里,我们读到,有人为了拜偶像的罪,而被人用刀杀死。关于分裂的罪,我们却在户籍纪第十六章三十节里读到:「如果上主做了从未听见过的事,会地裂开口,将他们和他们的一切都吞下去,使他们活活的下到阴府,你们就知道,这些人拋弃了上主。」又有十族或支派的人,因为反叛达味的统治,犯了分裂的罪,受了极重的罚,如同列王纪下第十七章第二十等节所说的。所以,分裂的罪比不信的罪更重。

  二、此外、「大众的利益,比个人的利益,更大而更神圣」,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一(第二章)里所说的。可是,分裂相反大众的利益,即教会的统一,而不信却祗相反个人自己的利益,及个人的信仰。所以,分裂的罪似乎比不信的罪更重。

  三、此外,更大的恶相反更大的善,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章)里所说的。可是,分裂相反爱德;不信则相反信德,而爱德大于信德,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六节)。所以,分裂之罪重于不信之罪。

反之   一样东西,加上了一些别的东西,就甚于那样原来的东西,无论是在善或是在恶方面都是如此。可是,异端是在分裂之外,再加上一些东西;因为它加上败坏了的信理,如同耶洛尼莫在上面引证的那段文字里所说的(第一节释疑三)。所以,分裂的罪比不信的罪为轻。

正解  我解答如下:罪的轻重,可有两种看法:第一、按照罪的种类;第二、按照罪的情况。由于罪的情况是特殊的,并且能变化无常,为此,一般地问两个罪之中哪一个重时,这样的问题应该解作罪在种类方面的轻重。可是,罪的种类或类别,是由其对象来定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二题第一节;第七十三题第三节)。所以,那与更大的善相反的罪,以其种类来说,是更重大的;例如反对天主的罪,比反对近人的罪更重大。

  不信显然是反对天主自己的罪,因为天主自己是信仰所根据的第一真理。至于分裂,则相反教会的统一;而教会统一是一种分来之善,小于天主自己的善。所以,不信的罪,就其种类而论,显然重于分裂之罪;虽然可能有这种的情形发生,即某一个别的分裂者所犯的罪,比某一个别的不信者所犯的更大,或者是为了更大的轻蔑,或者是为了带来更大的危险,或者是为了某些类似的原因。

释疑  一、那个民族(以色列民族)所接受了的法律,已经告诉他们,祗有一个天主,不得崇拜别的神;而且关于这件事,在他们中间,也曾发生了许多奇迹,可作证明。因此对于那些相反这端信理,而去拜偶像的人,并不需要用非常的方式去惩罚他们,用平常的方式已足够了。在另一方面,他们却不很清楚知道,梅瑟应常是他们的统治者。所以,那些反抗梅瑟的权力的人,理应受到一种奇异而非常的处罚。

  或者也可以说,在那个民族之中,分裂的罪有时受到更重的处分,是因为他们很容易叛乱和分裂;因为,厄斯德拉上第四章十九节说:「那座城自古以来即违抗君王,其中常发生叛乱造反的事。」有时对一个常犯的罪,处以更重的罚,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0五题第二节释疑九);因为处罚是用以阻人犯罪的救药。因此,犯罪的倾向越大,就应该处以更严厉的罚。至于那十族或支派,他们之所以受罚,不仅是为了分裂的罪,而且也是为了拜偶像的罪,如同那里所说的。

  二、正如大众的利益,大于其中一份子的利益,同样却小于大众所趋向的外在的利益,例如军队的利益,小于首领或元首的利益。分裂相反教会的统一;不信则相反天主的真理;可是,教会统一的利益,同样也小于天主真理的利益。

  三、爱德有两个对象:一个是它的主要对象,就是天主的善;另一个是它的次要对象,就是近人的善。可是,分裂以及其他反对近人的罪,是在爱德次要的善方面相反爱德。这次要的善,小于信德的对象,即天主自己。因此,这些罪比不信的罪为轻。在另一方面,恨天主,却是在爱德的主要对象方面相反爱德,并不轻于不信。不过,在反对近人所犯的一切的罪之间,分裂的罪似乎是其中最大的罪,因为它相反大众的精神或神性利益。

 

    第三节  分裂者是否有一些权力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分裂者或裂教徒似乎有一些权力。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圣洗--兼驳陶纳德派」卷一第一章里说:「正如那些领洗后脱离教会,其后重归教会者,不必再次领洗;同样在领受圣秩(Ordo)后脱离教会,其后重归教会者,也不必再领受圣秩。」可是,圣秩是一种权力。所以,裂教徒也有一些权力,因为他们仍有圣秩。

  二、此外,奥斯定在「论圣洗唯一」一书里说:「分裂者,不仅可以保有圣事,同样也可以施行圣事。」(参看:论圣洗--兼驳陶纳德派,卷六第五章)可是,施行圣事的权力是一种极大的权力。所以,那些脱离教会的裂教徒,握有神性的权力。

  三、此外,教宗吴尔邦(二世)说:「我们命令:凡是由那些按照公教礼仪,受过祝圣的主教所祝圣的,后因分裂而脱离罗马教会的人,如果他们重归统一的教会,只要他们言行端方,学识丰富,就应宽大予以收容;他们的圣秩,也应予以保留。」(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案例九,第一题第五条)可是,除非裂教徒保有神性的权力,就不会是这样的。所以,裂教徒保有神性的权力。

反之  按(「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案例七第一题Novatianus条(第六条)所记载的,西彼连Lyprianus)在一封信里说:「那不保持心神的统一,又不维持团体的和睦相处,而与教会断绝联系,脱离其司铎集团的,就不得享有神秩的权力或荣誉。」(致安道尼安Antonianus书,第二部)

正解  我解答如下:神性的权力可分两种:一种是圣事的,一种是治理的。圣事权是经由一种祝圣而授与的。教会内所有的祝圣是固定不动的,祗要那被祝圣者继续存在;连那些没有生气的东西也是如此;因为一座祭台,一经祝圣后,就不能重新祝圣,除非它曾被拆毁。为此,这样的权力,以其本质来说,仍然一生留在那个曾因祝圣而接受过它的人身上,即使他已陷在分裂或异端的罪里;这一点可由此获得证明,即如果他重归教会,他就不再接受祝圣。不过,既然下级的权力,除非受了上级权力的推动,不应该有什么行动,如同在自然界也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所以,这样的人,已丧失自己权力的行使权,因而他们不得使用它。不过,如果他们使用这权力的话,在圣事行为方面,它仍具效力;因为在圣事行为中,人祇是如同天主的工具那样行动;所以,圣事不会为了施行圣事者的任何罪过而失效。

  在另一方面,治理权则只是因着人的任命而授与的。这样的权力,并非固定不动地附着在接受它的人身上。所以,它并不留在异端教徒和裂教徒的身上。为此,他们不能赦罪,不能施行绝罚,不能放大赦,也不能做任何类似的事。如果他们做的话,就等于没有做。

  准此,如果说,这样的人没有神性的权力,意思或者是指这第二种权力,或者如果是指第一种权力,那么不是指权力的本质,而是指权力的合法行使。

释疑  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前面的那些质疑了。

 

    第四节  绝罚是不是对裂教徒一种适当的处分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绝罚似乎对裂教徒不是一种适当的处分。因为:

  一、绝罚主要是使人不能与人共享圣事。可是,奥斯定在「论圣洗--兼驳陶纳德派」卷一第一章里说,可以从一个裂教徒手中领受圣洗。所以,绝罚似乎对裂教徒不是一种适当的处分。

  二、此外,基督信徒的本分,是领回那些迷路的人。为此,厄则克耳第三十四章四节反对某些人说:「迷路的,你们不领回;遗失的,你们不寻找。」可是,那些与裂教徒来往的人,更容易领回他们。所以,似乎不应该对他们施以绝罚。

  三、此外,同一个罪不受双重的罚,如同纳鸿第一章九节所说的:「天主不两次审判同样的事。」可是,有些人为了分裂的罪,而受现世方面的处分,如同(「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案例二十三第五章里所说的:「天主的和现世的法律都制定了:凡是脱离统一的教会,而扰乱其安宁的,应受俗世政权的处罚。」所以,他们不应该再受绝罚的处分。

反之  户籍纪第十六章二十六节说:「你们要远离这些恶人的帐幕!」即那些曾制造分裂者的帐幕。「凡是他们的东西,你们不要动,免得你们卷入他们的罪恶中。」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智慧篇第十一章十七节所说的,「人用什么来犯罪,就用什么来罚他。」可是,一个裂教徒,如同前面所讲过的,是犯双重的罪:第一、与教会的份子,脱离共融的关系。关于这方面,适合裂教徒的处分,就是施以绝罚。第二、他们拒绝服从教会的首领。既然他们不愿意受教会神性权力的控制,理应受现世政权的控制。

释疑  一、从一个裂教徒手中领受圣洗,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在紧迫状况下;因为,对一个人来说,在去世的时候,带有领洗时所得到的基督的记号,不管他是从什么人那里获得,从一个犹太教徒也好,从一个异教人也好,总比没有那记号强。

  二、绝罚并不禁止一个人,用善言去劝告那些已与教会隔离的人,把他们领回到统一的教会里来。的确,绝罚本身也在领导他们回来,因为他们因自己受到隔绝而觉得羞愧,有时这会导致他们悔改。

三、现世的惩罚,是属于补救性的。所以,如果一种惩罚不足以控制一个人的时候,就应该加用第二种惩罚,正如医生见一种药物不生效时,采用几种能治病体的药品。教会也是如此,如见使用绝罚,不足以制服某些人,就运用俗世政权的强力制裁。不过,如果一种惩罚已经足用,就不应该使用第二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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