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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浏览次数:3624 更新时间:2007-10-11
 
 

      │分为十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施舍〔eleemosyna,参看第三十一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十个问题:

一、施舍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论施舍的分类。

三、哪一种施舍更好,神性的抑或形体的。

四、形体的施舍是否有神性的效果。

五、施舍是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六、是否应以自己所需去从事形体的施舍。

七、是否应以不义之所得行施舍。

八、谁应施舍。

九、应给谁施舍。

十、应怎样施舍。

 

第一节  施舍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施舍似乎不是爱德的行为。因为:

    一、没有爱德,就不能有爱德的行为。可是,没有爱德,能有施舍,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三节所说的:「我若把我所有的财产全都施舍给穷人,但我若没有爱德等等。」所以,施舍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此外,施舍被列在补偿的工作之间,如同达尼尔第四章二十四节所说的:「怜贫济困,以抵偿不义。」可是,补偿是义德的行为。所以,施舍是义德的行为,而不是爱德的行为。

三、此外,献祭于天主,是一个崇拜的行为。可是,施舍是献祭于天主,如同希伯来书第十三章十六节所说的:「至于慈善和施舍,也不可忘记;因为这样的祭献是天主所喜悦的。」所以,施舍不是爱德的行为,而是崇拜的行为。

四、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四〔第一章〕里说,为了一个好的目的而赠送,是一个慷慨的行为。关于施舍,尤其是如此。所以,施舍不是爱德的行为。

反之  若望壹书第三章十七节说:「谁若有今世的财物,看见自己的弟兄有急难,却对他关闭自己怜悯的心肠,天主的爱怎能存在他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外表的行为,归属于那个与作这行为的动机有关的德行。可是,施舍的动机就是救济那有需要的人。为此,有人这样给施舍下定义说:施舍是「由于同情,并为了天主,给与一些东西于有急需者的行为」。而这样的动机,是属于慈悲或怜悯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十题第四节〕。由此可见,实在地来说,施舍是慈悲或怜悯的行为。这一点,就是从它的名称也可以看出来的;因为在希腊文,「施舍」〔ελεημοσυνη〕这个词是从「怜悯」〔ελεειν〕引伸来的,它相当于拉丁文的「同情哀怜」〔miseratio〕。既然慈悲或怜悯是爱德的效果,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十题第二节;第三节质疑三〕,所以施舍是藉着慈悲或怜悯而完成的爱德行为。

释疑  一、一个行为称为德行〔性〕行为,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祇从质料方面来看,例如一个义德的行为,是行公义的事。可是,这样的一个德行〔性)行为,可能没有德性。因为有许多没有义德之习性的人,却或者本诸自然理性,或者因为恐惧,或者因为希望能有所得,而行公义的事。第二,是从形式方面,说一个行为是德行〔性〕行为,例如一个义德的行为之成为义行,需要按照一位义人所行的方式;就是说,要行得迅速而乐意。像这样的一个德行〔性〕行为,不可能是没有德性。

    为此,在质料方面,施舍能是没有爱德;可是,在形式方面,即为了天主,迅速而乐意地施舍,完全依照它应有的方式,施舍就不可能是没有爱德的。

    二、一个本然发自某一德性的行为,并非不可以归属于另一个命令它或导引它指向自己目的的德性。施舍就是这样被列在补偿的工作之间的;这是因为怜悯忍受痛苦之人的行为,被导向补赎罪过的目的。如果把它导向平息主怒的目的,它就有祭献的特性,如此则是源自「崇拜」〔之德〕的命令。

    三、由上所述,已可知道质疑三的解答了。

四、施舍属于慷慨,祇因为慷慨把那妨碍这一行为的阻障除去;这阻障能是从过分贪恋财物来的;因有这样的贪恋,一个人会成为守财奴。

 

第二节  施舍的种类是否分得适当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施舍的种类似乎分得不适当。因为:

    一、一般将形体的施舍〔形哀矜〕分为七种:即饥饿的给他吃,口渴的给他喝,赤身裸体的给他穿,收留行旅,探望病者,赎回俘虏,以及埋葬死人;它们都包括在以下这句拉丁诗里:「探病饮食赎俘虏,衣裸留宿葬死人。」〔Visito, poto, cibo, redinio, tego, colligo, condo

    此外,一般又把神性的施舍〔神哀矜〕也分为七种:即教导无知者,化解疑惑者,安慰忧苦者,规劝犯罪者,宽恕冒犯者,忍耐磨难者,以及为众人祈祷;这一切也都包括在以下这句拉丁诗里:「教导(解惑)且归劝,安慰恕忍并祈祷。」〔Consule, castiga, solare, remitte, fer, ora〕不过,「教导」和「解惑」是合并在同一项里。

    这些不同的施舍,似乎分得不很适当。因为施舍的目的,是在于帮助近人。可是,一个近人被人埋葬,并不得到什么帮助;否则,主在玛窦福音第十章二十八节里所说的,「你们不要害怕那些杀害肉身,而后不能更有所为的人」〔参看路加福音第十二章四节〕,就不对了。准此,主在玛窦福音第二十五章三十五至三十六节,以及四十二至四十三节里,列举慈悲或怜悯的工作时,也没有提到埋葬死人。所以,这些施舍似乎分得不大适当。

    二、此外,施舍的目的,是在于救助近人之急,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可是,人生除了以上所述之需要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需要:例如盲者需要向导,跛者需要扶持,穷人需要财物。所以,把施舍这样来分类是不适当的。

    三、此外,施舍原为慈悲或怜悯的行为。可是,规劝犯罪者,似乎更是严厉的行为,而非慈悲或怜悯的行为。所以,不应该把它列在神性的施舍工作之间。

    四、此外,施舍的目的,是在于供应所缺。可是,没有一个人,不是在某些事上缺欠知识的。所以,似乎人人都应该以其所知去教人人了。

反之  〔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里说:「有知识的人应该注意,不可缄默不言;拥有财产的人应该戒慎,不可不慈悲为怀,乐善好施;从事技艺工作者,应该极其努力,务使他人也能分享他的技能;有向富有者进言的机会者,应该知所警惕,以免能为穷困求助,却因祇图自保,而应受处罚。」〔福音论赞,卷一第九篇〕所以,关于人们富有或匮乏方面的那些事情,以上所作的施舍分类,是分得适当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上述施舍的分类,是按照近人所有的种种不同的缺欠或需要,而适当地来定的:其中有的是关于灵魂方面的,而由神性的施舍来救助;其他的是关于身体方面的,则由形体的施舍来救助。身体的需要,或者是在生前,或者是在死后。如果是在生前,那么或者是关于人人都需要的事物方面,或者是偶然附加的特殊的需要。如有第一种情形〔生前〕,那么或者是内在的需要,或者是外在的需要。内在的需要有两种:一种是用固体的食物来解救的,即饥饿;关于它,我们有「饥饿的给他吃」。另一种则是用液体的饮品来解救的,即口渴;关于它,我们有「口渴的给他喝」。需要外在救助的一般需要,也有两种:一种是关于穿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有「赤身裸体的给他穿」。另一种是关于住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有「收留行旅」。同样,如果是特殊的需要,那么或者是由于内在的原因,例如疾病,这时我们就有「探望病人」;或者是由于外在的原因,这时我们有「赎回俘虏」。关于死后之事,我们有「埋葬死人」。

    同样的,关于神性方面的需要,则以神性的行动,用两种方式来予以救助:第一种方式是祈求天主帮助;关于这一点,我们有「祈祷」,这是指一个人为别人祈祷。第二种方式是给以人力的帮助。这有三种方式:第一、是为帮助理智方面的不足;如果这种不足是在理论方面的,那么就用「教导」来加以补救;如果是在实用方面的,那么就用「解惑」来加以补救。第二、这种不足可能是在嗜欲能力之情方面,其中最大者为忧苦或哀愁;补救的方法,就是「安慰」。第三、不足可能是由于不正当的行为而造成的。这也可以从三方面来看:其一是从犯罪者方面来看;既然罪恶来自他不正当的意志,所以采用的补救是「规劝」。其二是从被得罪者方面来看;如果被得罪的是我们自己,就用「宽恕」来补救。可是,如果被得罪的是天主或近人,那就「不是我们所能宽恕的」,如同耶洛尼莫在「玛窦福音注解」〔卷三关于第十八章十五节〕里所说的。其三是从不正当行为的后果方面来看;罪人因着这种行为,即使非其所愿,也会为那些与他一起生活的人带来麻烦;为此,就要用「忍耐或担待」来补救,尤其是对待那些由于软弱而犯罪的人,如同罗马书第十五章一节所说的:「我们强壮者,该担待别人的软弱。」不仅要担待他们由于软弱,藉不正当行为而带来的麻烦,而且也要担待他们所加的任何重担,如同迦拉达书第六章二节所说的:「你们应彼此协助背负重担。」

释疑  一、埋葬死人,针对身体死后所有的感官,诚然对死人没有益处。主说:「那些杀害肉身的,而后不能更有所为」,就是这个意思。所以,主也没有把埋葬死人,与其他的慈悲或怜悯的工作相提并论,而祇提及那些比较更明显的需要。不过,对死者的肉体所做的事,的确与死者有关:一方面使他能继续生活在人们的记忆里;假如不给他埋葬的话,人们就不会那样对他表示敬意。另一方面这与一个人生前爱护自己的身体也有关系;这种爱护,在他去世之后,凡是善心的人,都应该予以迎合。为此,有些人因埋葬死人而受到了褒扬,如多俾亚,以及那些埋葬主的人,如同奥斯定在「追荐亡者」一书里所写的〔第三章〕。

    二、所有其他一切的需要,都可以归在其内。因为盲目与跛足都是疾病;所以,引导盲人和扶持跛子,归在探望病人之内。同样的,帮助一个人应付任何外来的欺压,归在赎回俘虏之内。用以救济穷人的财物,祇是为了供应上述的需要而去寻求的。为此,没有理由要特别提出这种个别的需要。

    三、归劝罪人,以归劝这个行为来说,似乎含有公正严厉的意味。可是,从归劝者的用意是想使人远离罪恶这方面来看,这是一个慈悲和爱怜的行为,如同箴言第二十七章六节所说的:「爱者的鞭打,胜过恨者的拥吻。」

四、并非一切无知都构成人的缺欠,祇有人应知而不知的那种无知,才是缺欠。用教导去补救这个缺欠,属于施舍的范围。不过,在实行时,应该遵从人物时地等客观情形的要求,如同在实修其他的德性时一样。

 

        第三节  是否形体的施舍比神性的施舍更好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形体的施舍似乎比神性的施舍更好。因为:

    一、给一个有更大需要的人施舍,更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因为施舍之堪受称赞,是由于它救助一个有需要的人。可是,用形体的施舍去救助的肉体,比那用神性的施舍去救助的心神,在本质方面,实有更大的需要。所以,形体的施舍更好。

    二、此外,行善得到补偿,减少施舍的美誉和功劳。为此,主在路加福音第十四章十二节说:「几时你设午宴或晚宴,不要请你的朋友、兄弟、亲戚、及富有的邻人,怕他们也要回请而还报你。」可是,在神性施舍方面,常有一些补偿;因为谁为别人祈祷,自己也由此而得益,如同圣咏第三十四篇十三节所说的:「我的祈祷将回归我自己的胸怀。」那教导别人的,也能增长自己的知识。至于形体的施舍,就没有这样的情形。所以,形体的施舍比神性的施舍更好。

    三、此外,穷困者因施舍得到慰藉,这是施舍值得称述的地方。为此,约伯传第三十一章二十节说:「如果他的肺腑没有向我道谢」,而〔保禄〕宗徒在费肋孟书第七节说:「弟兄,藉着你,圣徒们的心都舒畅了。」可是,形体的施舍,有时比神性的施舍,更能使穷困者惬意。所以,形体的施舍比神性的施舍更好。

反之  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一书里,〔卷一第二十章〕,谈到〔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二节里的〕「求你的,就给他」这句话时,说:「你应该这样给,要无损于你自己,也要无损于别人。几时你拒绝别人所要求的东西,要〔给他〕指出公正的理由,不可让他毫无所得而离去。有时如果你规劝那提出不当要求的人,你就是提供了更好的东西。」可是,规劝是一种神性的施舍。所以,神性的施舍比形体的施舍,更为可贵。

正解  我解答如下:要比较这些施舍,可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简单地或绝对地来比较。如此,为了三层理由,神性的施舍应占第一位。第一,因为所赠与的东西更为高贵;也就是说,神性的礼物,胜过形体的礼物,如同箴言第四章二节所说的:「我要把好的礼物送给你们,你们不要放弃我的法律。」第二、由于得到帮助的主体;因为心神比肉体更为高贵。为此,正如一个人在照顾他自己的时候,对于自己的心神,应该比对于自己的肉体更加留神,同样他在照顾他的近人时,也应该如此;因为他必须爱人如己。第三、由于在帮助我们的近人时所做的行为;因为神性的行为,比那些有一点属于奴隶性的形体的行为,更为高尚。

    另一种比较的方式,是〔相对地〕在某一种特殊的情形下,即在某一样形体的施舍,比某一样神性的施舍更好时,去比较它们;例如应先给一个饿得要死的人提供食物,而不是应先教导于他,如同「哲学家」〔在「辩证论」卷三第二章里〕所说的:「对一个有需要的人来说,有钱比高谈哲理更好」;虽然简单或绝对地来说,谈论哲理是一件更好的事。

释疑  一、如果其他方面一切都相等,那么更好是给那有更大需要的人。可是,如果那个不大有需要的,是一个更好的人,而且需要更好的东西的话,那么更好给他。这就是这里所讨论的情形。

    二、补偿只要不是故意去寻求的,并不减少施舍的功劳及美誉;正如人间的荣誉,祇要不是故意去追求的,也不有损于德行一样。为此,萨鲁斯底谈论卡道cato)说:「他越不求名,却越闻名。」〔论卡提里纳之政变,第五十四章〕关于神性的施舍,也是如此。不过,意图得到神性的美善,并非如同意图得到形体的利益那样,会减少功劳。

三、施舍者的功劳,是由受恩者的意愿合理地得到满足来决定的,不是由于他不合理地得到满足。

 

第四节  形体的施与是否有神性的效果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形体的施舍似乎没有神性的效果。因为;

    一、没有效果超过原因的。可是,神性的善超过形体的善。所以,形体的施舍没有神性的效果。

    二、此外,亵圣贸易之罪,就是以形体的俗物,去交换神性的圣物。这是应该绝对避免的事。所以,一个人不可施舍,以求得到神性的效果。

    三、此外,原因增多,效果也增多。所以,如果形体的施舍能产生神性的效果的话,那么施舍越多,神性的利益越大。可是,这相反在路加福音第二十一章第三等节,关于那个投两文钱在银库里的寡妇所读到的,因为按照主的判断,「她比众人投入都多」。所以,形体的施舍没有神性的效果。

反之  德训篇第二十九章十六节说:「男人的施舍,将保存人〔得自天主的〕恩宠,有如保护瞳孔。」〔参看第十七章十八节〕

正解  我解答如下:形体的施舍,可以从三方面来看:

第一、从它们的本体方面;如此,则祇能有形体的效果;这是因为它们供应近人形体方面的需要。

    第二、可以从它们的起因方面来看;即是说,一个人是为了爱天主和爱近人,而实行形体的施舍;如此则形体的施舍就产生神性的效果,如同德训篇第二十九章十三及十四节所说的:「你宁可为兄弟耗费你的银钱。要按照至高者的诫命,处理你的财宝;这比黄金为你更有益处。」

    第三、从效果方面来看;如此则也有神性的效果;这是因为近人受到了施舍的救助,就会为恩人祈祷。为此,那段圣经〔第十五节〕接着说:「应将施舍存在穷人的胸怀里,它必能救你脱免一切灾难。」

释疑  一、这个论证,是从形体的施舍本体方面去看它们。

    二、施舍者并不是想用一样形体的东西,去购买一样神性的东西,因为他知道,神性的东西超过形体的东西无限倍;而他所想的,是藉着爱德之热情,使自己堪得神性的效果。

三、那个寡妇所给的,数量固然是少;可是在比例上,她给的更多;因此,可想她有更大的爱德热忱;而形体的施舍,就是从这种爱德的热忱,得到神性的效果。

 

第五节   施舍是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nb, sp;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施舍似乎不是一件命令的事。因为:

    一、劝告与诫命不同。可是,施舍是一件劝告的事,如同达尼尔第四章二十四节所说的:「大王!望你接纳我的劝告:怜贫济困,以抵偿不义。」所以,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二、此外,人人都可以使用和保存他自己的东西。可是,如果他保存自己的东西,就不行施舍了。所以,不行施舍是可以的。因此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三、此外,凡是一件命令的事,总会在某一时候约束人的,致使违者就犯大罪。因为积极性的命令,到了一定的时候,就有约束力。所以,如果施舍是一件命令的事,就可以指出某一个一定的时候,届时人若不行施舍,就要犯大罪。可是,情形似乎不是如此。因为大致常可设想,那个有需要的人,能用别的方法加以救助;而用来施舍的东西,无论现在或将来,那施舍者自己也可能需要它。所以,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四、此外,每一个命令都可以归在十诫之内。可是,这些诫命内,没有一条是与施舍有关的。所以,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反之  谁也不会因为没有遵守一件不是命令的事,而要受永罚的。可是,有人却因为不行施舍,而受永罚;这从玛窦福音第二十五章第四十一等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所以,施舍是一件命令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爱近人是一件命令的事,所以,凡是与爱近人有关的应有条件,也是一件命令的事。可是,爱近人,不仅要求我们应该对我们的近人怀有善意,而且也应该对他行善,如同若望壹书第三章十八节所说的:「我们爱,不可祇用言语,也不可祇用口舌,而要用行动和事实。」为能对别人怀有善意而行善事,我们必须救助他的需要;而这是要用施舍来实行的。所以,施舍也是一件命令的事。

    然而,由于诫命是关于德行的行为,所以行施舍是命令的事的方式,必然是按照行为一定属于德行的方式,也就是说,是按照正当理性的要求。可是,按照正当理性的要求,关于施舍者方面应该注意一些事,关于受施者方面也应该注意一些事。关于施舍者方面,必须注意,他拿来施舍给别人的东西,应不是所需要的,如同路加福音第十一章四十一节所说的:「你们应该把剩余的施舍给人。」所谓剩余的,不仅是针对他自己,因而是指他个人所不需要的东西来说的,而且也是针对那些他应负责抚养的人而说的。因为每一个人,首先应该照顾自己,以及他应该负责照顾的人,〔针对他们的需要,是指人格的需要,其中包括人格的尊严〕;如果尚有所余,才可拿来救助别人的需要。这就像大自然界之物,也是首先用它的营养力,吸收一切为保养自己的物体所需要的东西,然后用它的繁殖力,把所剩余的作为形成第二者之用。

    至于在受施者方面,他必须实在有需要;否则没有给他施舍的理由。可是,由于一个人不可能救济所有的人的需要,所以并没有命令,要人救济一切需要,祇有命令要人救济那些除非自己救济,就无他人救济的需要。因为盎博罗修所说的:「给那饿得要死的人东西吃罢!假若你不给他吃的,那么就是你杀死了他」〔证道集,第八十一篇〕,就适用于上述的情形。

    为此,把自己所剩余的东西,拿来行施舍,以及施舍给那有极端需要的人,是命令的事。如无这样的情形,那么施舍就如同任何其他较大的善行,是一件劝告的事。

释疑  一、达尼尔是在对一位不属于天主法律之下的国王讲话。为此,那些法律不是他所承认的,法律所命令的那些事,祇能劝他去做。或者也可以说,在达尼尔所讲的那种特殊的情形里,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二、对天主赐与人的现世的财物,人固然享有财物的所有权;但对财物的使用权,则不是单独属于一个人个人所有,而是也属于那些他能以自己的需要之外所剩余的东西去救助的人。为此,巴西略说:「如果你承认它们」,即现世的财物,「是天主赐给你的,莫非因祂没有把它们平均地分配给我们,就是不公平吗?为什么你富有,而别人乞讨呢?不是为了使你能立下善于理财的功劳,而他能得忍耐的赏报吗?你所保留起来的,是饥饿者的面包;你所储藏的,是裸裎者的衣服;你所让其腐蚀的,是赤足者的鞋履;你所埋藏在地下的,是匮乏急需者的银钱。为此,你原能救助的多少人,你却伤害了多少人。」〔路加福音论赞,第六篇,论第十二章十八节〕按照「教会法律类编」的记述,盎博罗修也有类似的话〔证道集,第八十一篇〕。

    三、有的时候,如果不行施舍,就犯大罪:就是如果在受施者方面,发现有着紧急而明显的需要,而且也看不出会有人立即救助他;在施舍者方面,如果他实有多余的东西,照他目前的情况估算,自己是不会需要的。他并不需要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形;因为这样的考虑,就是主在玛窦福音第六章三十四节里,所禁止的「对明天的顾虑」。施舍者祇应该按照大概一般的情形去判断,什么是多余的,什么是必要的。

四、对近人所给与的一切救助,都可以把它们归在孝敬父母这一条诫命里。因为〔保禄〕宗徒曾作这样的解法。他在弟茂德前书第四章八节里说:「孝敬在各方面都有益处,因为有今生与来生的应许。」他说这样的话,因为孝敬父母这条诫命上,加有这个应许:「为使你在地上,延年益寿」〔厄弗所书第六章二至三节,参看出谷纪第二十章十二节〕。孝敬包括所有各种的施舍。

 

第六节   是否应该以自己所需行施舍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人不应该以自己所需行施舍。因为:

    一、爱德次序的注意遵守,在行善的效果方面的,并不少于那在内心的热情方面的。可是,在爱德的次序上,行事不顾先后是有罪的;因为遵守爱德次序,是一件命令的事。所以,既然爱德的次序,命人应该爱自己,胜于爱近人,那么如果一个人剥夺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以便帮助别人,似乎就是犯罪。

    二、此外,谁把自己所需要的东西给人,就是浪费自己的财物,是一个挥霍的人,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四〔第一章〕里所说的。可是,没有一个有罪的行为是应该去做的。所以,不应该以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去行施舍。

    三、此外,〔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八节里说:「如有人不照顾自己的戚族,尤其不照顾自己的家人,即是背弃信德,比不信的人更坏。」可是,如果一个人,把他自己或他负责抚养的人所需要的东西施舍给人,他就似乎不照顾自己或他负责抚养的人。所以,凡以其所需去施舍的,似乎犯大罪。

反之  主在玛窦福音第十九章二十一节里说:「你若愿意是成全的,去!变卖你所有的,施舍给穷人。」可是,谁将其所有的,完全施舍给穷人,不仅施舍他所不需要的东西,也施舍他所需要的东西。所以,一个人可以用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行施舍。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样东西之为必要,可以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说没有了它,事物就不可能存在。绝对不应该用这样需要的东西行施舍。譬如说,如果一个人是在急需之中,仅有足够的东西,以维持自己及其子女,或其他应由其抚养的人的生活,用如此所需要的东西去行施舍,就等于剥夺自己和自己的人的生命。不过,我说这话,并不排除以下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形,即假如一个人放弃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就能帮助一位伟大的人物,支持教会或国家的话,那么冒自己以及自己人的生命的危险,去救助一位这样的人物,是一件值得赞扬的事;因为公众的利益,应该比个人的利益,更受人重视。

    按照另一种说法,说一样东西之为必要,是说没有了它,人就不能使自己,或者使那些他负责照顾的人,过那种适合自己社会地位的生活。这样来看的所谓「必要的东西」,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数量;因为一个人在增加很多的财物之后,却仍然不能评为超过他这样的需要;同样在损失很多的东西之后,以其所余,仍能过那种适合其地位的生活。为此,用这样的「必要的东西」来行施舍,是好事。这不是一件命令的事,而是一件劝告的事。不过,抽取自己的东西,去施舍给别人,甚至所剩下的东西,不足以过一个适合自己地位和应付日常事务的生活,这是不对的;因为谁也不应该过不适于自己的生活。可是,这条规则有三个例外:第一、如果一个人改变自己的身份;例如弃俗进入修会。因为他这时是为了基督而放弃自己所有的一切,因改变自己的身分,而完成了一件完善的事。第二、如果一个人所捐出的,虽然是过适当的生活所必需的,却能很容易加以弥补,因而并不会产生很大的不便。第三、如果遇到一个人有极端的需要,或者国家有重大的需要。因为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割舍宜于自己地位的东西,为能供应更大的需要,这似乎是一个值得称赞的行为。

释疑  从上所述,可以容易看出各质疑的解答。

 

第七节   是否可用不义之所得行施舍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可以用不当之所得行施舍。因为:

    一、路加福音第十六章九节说:「要用不义的钱财交结朋友。」所以,可以藉行施舍,用不义之财去交结神性的朋友。

    二、此外,一切脏钱或不洁的收入,似乎都是不义之财。可是,卖淫所得乃是不洁的收入。为此,申命纪第二十三章十八节禁止用这样的钱去行祭,或向天主献礼:「你不可将卖淫的酬金,带到你天主的殿内。」同样的,赌博赢得的钱,也是不义之财;因为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四〔第一章〕里所说的:「我们本来应该给朋友的,却反而从他们那里这样赢得了。」因亵圣贸易而所得的利润,是最骯脏的;因为这样的贸易,是获罪于圣神。可是,可以利用这样所得的财物去行施舍。所以,一个人可以用不义之所得去行施舍。

    三、此外,大的坏事,比小的坏事更应该避免。可是,不归还别人的东西,比杀人的罪小,而一个人如果不去救助一个有极端需要的人,就是犯杀人的罪,如同盎博罗修所说的:「给那饿得要死的人东西吃罢!假若你不给他吃的,就是你杀死了他。」〔证道集,第八十一篇〕所以,在有些情形下,人可以用不当之所得去行施舍。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说:「用你们正当工作的收入去行施舍罢!你们不要想去贿赂那位审判者基督,求祂不要叫你与你曾剥夺其财的人对簿。不要用高利贷的所得去行施舍。我是在对我们为之分送基督圣体的信友们讲话。」〔证道集,第一一三篇第二章〕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不当或不义之所得,可分三种。第一、不当得来的东西,从那个人那里得来的,就该归于那个人,不当所得之人,不得保留它;例如抢劫、偷窃、以及高利贷等得来的财物。人不得用这样的财物去行施舍;因为他必须把它们归还原主。

    第二、不当得来的东西,现在的所有人固然不得把它保留,却也不得归还给那从他那里得来的人;因为一人是相反正义把它得来的,而另一人则是相反正义把它给了人;例如亵圣贸易就有这样的情形,因为亵圣贸易时,授方与受方,双方都违反天主法律的正义。所以,不应把它归还给授方,而应作为施舍之用。对于所有不合法交易的类似情形,这条规则也都适用。

    第三、不当得来的东西,不是因为得来不合法,而是因为它是由一些不合法的事所产生的;例如妇女为娼所得之财物。这就是真正所谓的「脏钱或不洁的收入」。因为女人卖淫是行不洁之事,并相反天主的法律。不过,娼妓之取其所得并没有相反公道,也没有相反法律。因此,可以保留这种不当之所得,并用以行施舍。

释疑  一、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书中所说的,「有人误解」主所说的这句话,「因而夺取别人的财物,并用其中一部去施舍给穷人,以为自己这样做,就是遵行主命。这样的解释,必须加以纠正。」〔证道集,第一一三篇第二章〕可是,「一切的财物都被称为不义之财」,如同他在「福音答问」一书里所说的,「因为只有为不义之人,这些才被视为钱财,不义之人把希望寄托在钱财之上」〔卷二第三十四章〕。或者如同盎博罗修所说的:祂称钱财不义,因为钱财用富有的种种诱惑来;2诱我们的热情。」〔路加福音注疏,卷七论第十六章九节〕或者如同巴西略所说的:因为「你继承其遗产的那些祖先之中,曾有人不公道地取得了别人的财物,虽然你不知道。」〔路加福音论赞,第六篇论第十二章十八节〕或者一切的财物之被称为「不义之财」,即「不公平之财」,因为它们不是公平地分配给所有的人:有人贫乏,有人过于富有。

    二、我们已经讲过了〔正解〕,怎样把营娼所得,作为施舍之用。可是,不得用这样得来的东西,在祭台上去行祭献;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恶表,另一方面是为了对神圣的事物表示尊敬。也可以以亵圣贸易的收入,作为施舍之用;因为这样的财物,不应该还给授方,他实在是理应失掉它们的。不过,关于用赌博而赢得的财物,如果有人从一个不能出让自己财物的人,如未成年者、精神病者等类的人,赢来了财物,或者如果有人企图从别人手里取得银钱,因而引诱他赌博,并用欺诈的手段,赢了他的钱,根据天主的法律,这些似乎都是不合法的。如有这样的情形,就必须偿还;因此,就不得用以去行施舍。而且根据成文的民法,这似乎也是一件不合法的事;因为民法普遍禁止如此谋利。不过,由于民法并不约束所有的人,而祇约束那些属这法律管制的人,而且民法也可能由于相反的习俗而废止,所以凡是受这法律约束的人,赢钱者都一律必须归还这样赢来的钱,除非偶然可能有相反的风俗习惯,或者是一个人从那引诱他赌博的人那里赢得的。如有这样的情形,他就不必偿还;因为如此输钱的人不配得到偿还。可是,祇要成文的法律还有效,赢方就不得合法地保留所赢得的财物。为此,在这样的情形下,他就应该把财物施舍给人。

三、如有极端的需要,一切的东西都是属于公用的。为此,如果有人是在这样极端需要之中,又找不到一个愿意给他一些东西的人,就可以拿别人的东西来救自己。为了同样的理由,一个人也可以保留那属于别人的东西,把它作为施舍之用。如果除了拿别人的东西,没有其他的方法去救助有急需的人,那么就是拿别人的东西,也是可以的。不过,假如这样做而没有危险的话,就必须先征求物主的同意,然后去救助那有极端需要的穷人。

 

第八节   位于他人权下者是否可以施舍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位于他人权下者,似乎可以施舍。因为:

    一、修会会士是在自己向其誓愿服从的长上的权下。可是,如果不允许他们行施舍的话,那么他们的会士身分将使他们有所损失了。因为如同盎博罗修所说的:「基督宗教的总纲,就是在于虔敬。」〔弟茂德前书注疏,论第四章八节〕而虔敬最值得推崇的方法,就是施舍。所以,那些位于他人权下者可以行施舍。

    二、此外,按照创世纪第三章十六节里的话,做妻子的是在自己丈夫的权下。可是,做妻子的可以施舍,因为她是自己丈夫的伴侣。为此,据说真福洛济亚Lucia〕没有通知自己的配偶,而自行施舍。所以,一个人虽是在别人的权下,这并无碍于他行施舍。

    三、此外,子女之属于父母权下,乃天性使然。为此〔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六章一节说:「你们作子女的,要在主内听从你们的父母。」可是,似乎子女可以用自己父母的财物来施舍给人;因为他们是继承人,财产多少是他们的。为此,既然他们可以用这财产,为肉体方面某种用途,那么为了自己灵魂的益处,他们似乎更可以用它来行施舍。所以,那些在人权下的,可以行施舍。

    四、此外,仆人是在主人的权下,如同弟铎书第二章九节所说的:「教训奴仆,在一切事上,要服从自己的主人。」可是,他们可以做些对自己的主人有利的事。如果他们为主人行施舍,尤其能有利于其主人。所以,那些在人权下者,可以行施舍。

反之  不得以别人的财物去行施舍,每一个人都应该以自己正当工作的所得,作为施舍之用,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中所说的〔证道集,第一一三篇第二章〕。可是。假如在人权下者可以行施舍的话,就是以别人的财物去行施舍了。所以,那些在人权下者,不可以行施舍。

正解  我解答如下:凡是在人权下的,以其属下的身分来说,应该接受上司按其权力的管制;因为自然的秩序,要求在下者应该按照在上者来管理。所以,关于在下者属于其在上者的那些事情上,属下行事,不得逾越其长上所托者之外。

    为此,在人权下的,关于他属于别人之下的那些事物,除非他获有长上的许可,不得把任何东西去施舍给人。不过,假使关于某些东西,他不是属于其长上权下的,那么在这方面,他是自主的,不是在别人的权下。所以他就可以用这些东西去行施舍。

释疑  一、如果一个隐修士奉有长命,可以按照长上的委托,以其修院的财物去行施舍。可是,如果他没有长上这样的任命,那么既然他没有一样自己的东西,所以如无长上的许可,不管是明言的也好,或是因有某些充足的理由而假定的也好,就不能自行施舍,除非有极端的需要;因为在有极端的需要时,他也可以合法地去偷窃,以行施舍的。他也并不因此变得不如以前;因为如同在「论教会信端」一书里所说的:「把自己的财物逐渐施舍给穷人,固然是件好事,可是把它一次完全施舍,以便跟随基督,无忧无虑,而与基督同为穷人,却是更好的事。」〔第七十一章,作者为马赛的翟南德〕

    二、一个做妻子的,如果除了那为帮助担负婚姻重担的妆奁之外,还有其他的财物,不管这是她用自己的工作去赚来的也好,或是她用其他合法的手段去得来的也好,她都可以用这财物来行施舍,不必请求自己丈夫的许可;不过,这样的施舍应有节制,不可因她施舍过多,而使自己的丈夫陷于穷困。不然,她就不可没有自己丈夫明言的或假定的许可,而自行施舍;除非遇有紧要的情形,如同前面论隐修士所讲的〔释疑一〕。因为,虽然身为妻子的,在结婚时与其丈夫站在平等的地位,可是在关于治理家务方面的事上,「男人是女人的头」,如同〔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一章三节里所说的。至于真福路济亚,她所有的是一位未婚夫,不是一位丈夫;所以她可以征得了自己母亲的许可之后,去行施舍的。

    三、凡是属于子女的东西,也是属于父亲的。为此,子女不得把它施舍给人,〔除非祇是这么小的数量,可以假定父亲是会乐意的;〕除非是经父亲授权自己去分施某一个别的财物。这一点也适用于仆人。

由此也可以知道,质疑四的解答了。

 

第九节  是否更应该施舍给那些有更密切关系的人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更应该施舍给那些有更密切关系的人。因为:

    一、德训篇第十二章四及六节说:「你要施恩给慈悲的人,不要帮助罪人。你要施恩与谦逊的人,不要施舍给不虔敬的人。」可是,有时那些与我们有密切关系的人,是罪人和不虔敬的人。所以,不是更应该施舍给他们。

    二、此外,应该为得到永远的赏报,而行施舍,如同玛窦福音第六章十八节所说的:「你的父在暗中看见,必要报答你。」可是,永远的赏报,主要是以给圣者施舍去得到的,如同路加福音第十六章九节所说的:「要用不义的钱财结交朋友,为在你们匮乏的时候,好叫他们收留你们到永远的帐幕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解释说:「谁是在永远的帐幕里?不就是天主的圣者吗?被他们收留在帐幕里的又是谁?不也就是那些对他们的需要,曾予以救济的人吗?」〔证道集,第一壹三篇第一章〕所以,给更圣善的人,比给有更密切关系的人,更应该施舍。

    三、此外,人与自己的关系最为密切。可是,人不能给他自己行施舍。所以,似乎不是一定要施舍给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

反之  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八节里说:「如有人不照顾自己的戚族,尤其不照顾自己的家人,即是背弃信德,比不信的人更坏。」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所说的,对于那些与我们有更密切关系的人,似乎是出于一件命数的事,要我们注意他们的福利。不过,关于这个问题,必须谨慎从事,要按照不同的等级的关系、圣德和益处。因为我们更应该施舍给一个更圣善得多,而更要救济的人,以及给一个对大众福利更有裨益的人,胜于施舍给一个有更密切关系的人,尤其是如果后者与我们的关系,并不是十分密切,我们没有迫切的义务来特别照顾他,他又没有十分急迫的需要。

释疑  一、我们不应该对一个「罪」人本身予以帮助;就是说,不应该鼓励他去犯罪;而是帮助他这个「人」;就是说,支持他的本性。

    二、施舍之堪得永远的赏报,是为了以下的两层理由:第一、因为它是根于爱德。从这方面来说,祇要施舍是按照爱德的次序去实行的,即在其他的条件都相同的情形下,我们应该先帮助那些关系更为密切的人,施舍就有功劳。为此,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三十章〕里说:「如果你知道自己的亲戚有什么需要,而你不轻忽他们,这是值得称赞的慷慨好施;因为更好你救助自己的亲戚,向外人求助,为他们是一件可耻的事。」第二、施舍之堪得永远的赏报,是由于受施者为施恩者祈祷功劳。奥斯定所说的话,就有这个意思。

三、既然施舍是一种慈悲或怜悯的工作,所以正如一个人,严格地来说,不能怜悯他自己,除非祇是一种类比的说法,如同以前所说过的〔第三十题第一节释疑二〕,同样的,严格地来说,没有一个人给他自己施舍的,除非他是代表别人行事。例如一个负责分配救济物资的人,如果他也有需要,就可以根据他配给别人的相同办法,自己也接受救济。

 

      第十节  是否应该大量施舍

    有关第十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大量施舍。因为:

    一、首先应该施舍给那些有更密切关系的人。可是,我们不应该这样给他们施舍,「使他们意图因此而成为更富裕」,如同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三十章〕里所说的。所以,也不应该大量地给其他的人施舍。

    二、此外,盎博罗修在同处说:「不可把自己的财物一次全部掷出或滥施,而要逐渐分施。」可是,大量地施舍,就是滥施。所以,不应该大量地施舍。

    三、此外,〔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后书第八章十三节里说:「这不是说,要使别人轻松」,就是说,使别人靠我们的财物而游手好闲地生活;「叫你们为难」,就是说,变为贫困。可是,如果大量地施舍,就会有这样的后果。所以,不应该大量地施舍。

反之  多俾亚传第四章九节说:「若你多有,就该多施舍。」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大量的施舍,可以从施舍者方面来看,也可以从受施者方面来看。如从施舍者方面来看,一个人所施舍的,与其所有的财物相比时,是一个大的数量。这样施舍是值得称赞的;为此,主在路加福音第二十一章三及四节,称赞那个寡妇,因为「从她的不足中,把她所有的一切生活费都投上了」。不过,应该遵守在前面讨论把自己所需要的财物用来施舍时,所定的规则〔第六节〕。

    至于从受托者那方面来说,施舍之为大量,可有两种情形:第一、足以供应他的需要。按照这个意思的大量施舍,是值得称赞的。第二、大量到超过其需要救济的程度。这是不足为训的;更好施舍给多数真有需要的人。为此,〔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三节说:「我若把所有的财产,都施舍了,供给穷人们食物」;该处的「注解」说:「这提醒我们施舍时要小心,不要祇给一个人,而要给许多人,为能帮助更多的人。」

释疑  一、这个论证,是从超出受托者的需要方面,去看大量的施舍。

    二、所引证的那段文字,是从施舍者方面去看大量的施舍。可是它的意思是说,天主不要一个人一下出让自己所有的财物,除非他改变自己的身分。为此,那里继续说:「除非像厄里叟那样,他宰杀了自己的牛,把他所有的,都分给穷人吃了,以免受到家务的牵累。」

    三、在引证的那段文字里,「这不是说,要使别人轻松」那些话,是指超出受托者所需要的大量施舍而说的;给人施舍,不应该是为使他能过一种舒适享受的生活,而是为使他得到救助。不过,关于这个问题,必须谨慎从事,因为人的处境各不相同,其中有些人已惯于更讲究的生活,因而需要更好的衣食。为此,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三十章〕里说:「施舍时,必须注意年龄和体质的孱弱。有时也要注意出身贵显所能引起的羞耻。此外也必须注意,他也许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由富者沦为穷人了。

关于以后的话,「叫你们为难」,这是指施舍者的大量。不过,如同那里的「注解」所说的,「他说这话,不是说」大量施舍「不是更好,而是因为他为那些软弱的人担忧,所以他教训他们要这样施舍,以免他们自己缺乏所需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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