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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浏览次数:3116 更新时间:2007-10-11
 
 
 

              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之外在的行为或效果﹝参看第二十八题引言﹞:(一)论行善或施惠;(二)论施舍,这原是施惠的一部分﹝第三十二题﹞;(三)论兄弟规过,这原是一种施舍﹝第三十三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施惠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是否应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三、是否更应该施惠给那些与我们关系更密切的人。

四、施惠是不是德行。

 

      第一节  施惠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行善或施惠(beneficentia)似乎不是爱德的行为。因为:

一、爱德主要是对天主。可是,我们不能施惠于天主,如同约伯传第三十五章七节所说的:「为祂有何处?或者祂由你手中获得什么?」所以,施惠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此外,施惠主要是在于馈赠。可是,这是属于慷慨的事。所以,施惠是一种慷慨的行为,不是爱德的行为。

    三、此外,人所给的,或者是他所应该给的,或者不是他所应该给的。可是,给人一样应该给的恩惠,是属于公义或义德的行为;而给人一样不是应该给的恩惠,则是一样不受酬的恩惠,因而是一个慈悲或怜悯的行为。所以,所有的施惠,或是一个义德的行为,或是一个慈悲或怜悯的行为。所以,它不是一个爱德的行为。

反之  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把「给友人行善」,即施惠于友,列在友谊的行为之间。所以,施惠是一种爱德的行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施惠的意思就是加惠于别人。这个恩惠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是从善的一般意义方面来看。如此,它就属于一般的行善或施惠,而是一种友谊的行为,所以也就是爱德的行为。因为爱的行为,也包括一个人愿意自己的友人幸福的善意,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第二十七题第二节﹞。可是,意志在有能力时,就会把它所愿意的事付诸实行。因此,给友人行善或施惠,是出自爱的行为。所以,以施惠的一般的意义来说,它是一个友谊或爱德的行为。不过,如果一个人给别人所行之善,是在善的某一特殊方面来看的话,那么施惠就会有一个特殊的性质,而属于一个特殊的德行。

释疑  一、按照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爱促使那些由它结合的人,发生相互的关系:它使在下者转向在上者,以便受其成全;又使在上者照顾在下者。」从这方面来看,施惠是爱的效果。所以,在我们方面,不是我们施惠于天主,而是服从祂,因而尊敬祂。至于在天主方面,则是祂由于自己的爱,而赐恩于我们。

    二、关于馈赠,必须注意两件事:一件是所给的外在的东西;一件则是一个人对于喜爱财物的内在之情。这是属于慷慨的事,即约制这种内在之情,为能避免对财物有过度的贪恋,因而使人更乐于放弃自己的财物。为此,如果一个人赠送一样重大的礼物,而内心仍有希望把它保留下来的欲念,他便不是慷慨地赠与。但从所给的外在之物方面来看,施惠的行为,一般地来说,是属于友谊或爱德的事。为此,如果一个人,把他原本希望保留下来的东西,由于爱而送给人,这并无损于友谊,反能证明他的友谊完美。

三、正如友谊或爱德,在所施与的恩惠上,看到善的一般性方面,同样义德在其上看到理应偿还的方面。而慈悲或怜悯则注意救济困苦或弥补缺欠。

 

      第二节  是否应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必施惠给所有的人。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说:「我们不能裨益所有的人。」可是,德行并不驱使人去做不可能的事。所以,不必施惠给所有的人。

    二、此外,德训篇第十二章五节说:「你要施惠于义人,不必收留罪人。」可是,许多人是罪人。所以,不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三、此外,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四节说:「爱德不作无礼的事。」可是,施恩于某些人,例如施恩于国家的公敌,或者加惠于被教会绝罚的人,是作无礼的事;因为谁做这样的事,就是与那种人相通。所以,施惠既是一个爱德行为,就不应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反之  保禄﹞宗徒在迦拉达书第六章十节说:「我们一有机会,就应向众人行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释疑一﹞,施惠是爱的效果,这是因为爱使在上者照顾在下者。可是人间的阶级,不是好像在天使之间那样,一成不变的;因为人能有许多缺欠;因此,那在一方面是在上的,在另一方面却是或可能是一个在下者。为此,既然爱德之爱应广及所有的人,所以施惠也应广及所有的人,不过,要按照时地的需要;因为德行的一切行为,必须要遵循适合的情况,而加以调节。

释疑  一、绝对地来说,我们不可能逐一施惠于所有的人;可是,关于每一个个别的人,这却是不无可能的事,即在某种个别的情形下,应该施惠给他的。为此,爱德命令人,虽然不是在实际行动上要施惠给某某人,可是在心灵上,却应该有准备,如有时间的话,施惠给任何一个人。不过,有的恩惠,是我们给所有的人都能做到的,即使不能逐一给每一个个别的人,至少概括地给所有的人,如同我们在为众信友或不信者祈祷时。

二、  在罪人内,兼有罪过和本性或天性二者。为此,在保存天性方面,应该帮助罪人;但不应该助长他犯罪,因为这样做,就不是行善,而是作恶了。

三、  被教会绝罚的人,以及国家的公敌,不得享受恩惠;因为这样可以防止他们为非作歹。可是,如果他们在天性方面急需救助,以免受到损伤,就应该帮助他们,但要适可而止。譬如说,免得他们因饥渴而死,或者蒙受类似的伤害,除非是按照公义他们应该受这些痛苦。

 

    第三节  是否更应该施惠于那些与我们关系更密切的人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更应该施惠于那些与我们关系更密切的人。因为:

    一、路加福音第十四章十二节说:「几时你设午宴或晚宴,不要请你的朋友、兄弟、亲戚。」可是,这些都是关系最密切的人。所以,不是更应该施惠给那些关系密切的人,而是更应该施惠给那些有需要的外人。因为那里﹝第十三节﹞接着说:「但你几时设筵,要请贫穷的、残废的等等。」

    二、此外,在战时帮助别人,是一件极大的恩惠。可是,在战场上,一个士兵更应帮助一个不相识的战友,而不应该去帮助一个敌方的亲戚。所以,不是更应该施惠给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

    三、此外,偿还所欠,先于白白地施惠。可是,施惠于对自己有恩的人,是偿还所欠。所以,更应该施惠给恩人,而不是给近人。

    四、此外,人应该爱自己的父母,胜于爱自己的子女,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六题第九节﹞。可是,人更应该施惠给自己的子女,因为「不是儿女应为父母积蓄」,如同格林多后书第十二章十四节所说的。所以,不是更应该施惠给关系更密切的人。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说:「既然你不能裨益所有的人,所以你最好要照顾那些因着时地或其他任何的事由,与你好像有缘而更为密切结合的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恩宠与德行,仿效那由天主上智所定的本性的常规。可是,本性的常规是这样的:每一个自然的主动者,先将自己的行动,传达给那些比较更为接近自己的东西;例如火先烧热那更接近自己的东西。同样的,天主也是先给那些更接近祂的实体,沛降更丰厚的恩赐,如同狄奥尼修在「上天﹝天使﹞阶级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施惠是对他人的爱德行为。所以,我们对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也就更应该施惠。

    一个人与别人关系的亲疏,可以按照人们彼此之间,各种共同的连系来决定的;例如:亲戚则按照本性的连系,同一国籍的人则按照公民的连系,信友则按照神性的连系;其余依此类推。应按照这些不同的连系,以不同的方式,施与不同的恩惠。因为每一个人,他在那一方面与我们关系更为密切,在有关那一方面的事上,就更应施惠给他。不过,这也可能按照时地、以及事情不同的光景,而有所变更;因为在有些情形下,譬如说,一个人更应该救助一个在极端急需中的不相识者,而非救助没有这种急需的自己的父亲。

释疑  一、主并不是绝对禁止邀请自己的亲友来一起进食,而只是禁止怀着希望人「回请而还报你」的意念邀请;因为这不再是爱德行为,而是贪婪行为。不过,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由于外人有更大的需要,而更应该邀请他们。按正当的解释是:在其他一切都相等的情形下,更应该施惠给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如有两个人:一个有更密切的关系,一个则有更大的需要,二人之中,更应该帮助哪一个,这就不是用一般的规则所能决定的。因为需要和关系,都有种种不同的等级。这应由一位智者来判断。

    二、大众的公益,比个人的私利更为神圣。为此,对一个人来说,为了自己的祖国的公共利益,或者精神的利益,或者物质的利益,而甚至去冒生命的危险,这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所以,既然人们联合从事战争的行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公共的利益,所以一个士兵在救助自己的袍泽时,不是救助一个私人,而是帮助整个的国家。为此,在这件事上,先血统方面的外人,而后血统方面的亲人,这是不足为奇的事。

    三、所欠或该还之物(debitum)有两种。一种是所欠或该还之物,原就不是欠者或该还者所有的东西,而是那该还与之人的东西。例如一个人可能拥有别人的钱财或物品,无论是窃取来的,或是借来的,或是代为保存的,或有其他类似的情形。如果这样,他就更应该把该还的归还给人,而不得用以去施惠给自己的亲戚;除非偶尔有这样紧急的需要,可以拿别人的东西去救助一个在急需中的人。不过,如果那该还与之人也在同样的困难中,那就不能这样去做。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应该遵循智者的判断,按照其他的条件,来衡量双方的处境;因为,由于个别的情形不同,不可能定出一条一般性的规则,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二章﹞里所说的。

    第二种所欠或该还之物,已算是欠者或该还者的东西,而不再算是所欠或该还与之人的东西;例如有所欠或该还,不是基于公义的必要,而是基于道义方面的得当或情理(aequitas),像白白接受的恩情或恩惠,就是如此﹝按可参照中文「欠一份人情」的说法﹞。可是,没有一个施恩者的恩惠,能与父母的恩惠相等。为此,在报答所受之恩惠的时候,应该将自己的父母,放在所有其他的人之前;除非应先衡量及重视另一方面的急需,或其他某种情形,如教会或国家的公益。在其他的情形之下,应该一并评估亲戚的关系,以及所受的恩惠。关于这方面,也无法定出一条一般性的规则。

四、 父母犹如长上。为此,父母的爱趋于施恩;而子女的爱则趋于孝敬。不过,在有极端急需的情形下,可以放弃自己的子女,而不可放弃自己的父母;因为对父母,基于有回报他们的恩惠的责任,决不可放弃他们;这就是「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四章﹞里所说的。

 

第四节  施惠是不是一种特殊的德行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施惠似乎是一种特殊的德行。因为:

    一、命令的宗旨是在于德行;因为「立法者的宗旨,是要使人成为有德的人」,如同「伦理学」卷二﹝第一章﹞所说的。可是,施惠与爱,是彼此分为两件事来命人实行的;因为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施惠于恨你们的人。」所以,施惠是一种与爱德不同的德行。

    二、此外,罪恶与德行相反。可是,有些损害近人的特殊罪恶,相反施惠;例如:抢劫、偷窃等等。所以,施惠是一种特殊的德行。

    三、此外,爱德并不分为许多种类。施惠却按照各种不同的恩惠,而似乎可有许多种。所以,施惠是一种与爱德不同的德行。

反之  内在的行为和外表的行为,并不需要有不同的德行。可是,施惠与善意,祇是内在与外表行为上的区别而已;因为施惠就是履行善意。所以,既然善意不是一种与爱德有别的德行,同样施惠也不是。

正解  我解答如下:德行是按照其对象的不同性质或理来分的。可是,爱德对象的形式之理,与那施惠的形式之理相同;因为二者都是关于善的共同之理,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所以,施惠不是一种与爱德不同的德行,祗是指明一个爱德的行为而已。

释疑  一、命令不是针对德行的习性,而是针对行为。所以,不同的命令所说明的,不是不同的习性,而是不同的行为。

    二、正如所有施与近人的恩惠,如果我们依善的共同之理去观察它们,就可以把它们都归属在爱之内;同样,一切的损害,如果依恶的共同之理去观察它们,也都可以把它们归属在恨之内。可是,如果我们依善或恶的某些特殊之理,去观察同样的这些事物的话,就可以把它们归属在某些特殊的德行或恶习之内。因此,也有各种不同的恩惠。

三、从此也就可知质疑三的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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