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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浏览次数:2957 更新时间:2007-10-11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兄弟规劝〔correctio fraterna, 参看第三十一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兄弟规劝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它是不是属于命令之事。

    三、这个命令是否约束所有的人,或者祇约束长上。

    四、这个命令是否约束属下,命他规劝自己的长上。

    五、罪人是否也可以规劝别人。

    六、一个人受人规劝而变得更坏,是否还应该规劝他。

    七、是否在告发以前,先应私下规劝。

八、是否应在告发以前,先引进证人。

 

      第一节  兄弟规劝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似乎不是爱德的行为。因为:

    一、关于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的「如果你的兄弟得罪了你」,「注解」(常用圣经注解)上说:应该「由于热爱正义」,指责兄弟。可是,正义是与爱德不同的德行。所以,规劝兄弟不是爱德的行为,而是义德的行为。

    二、此外,兄弟规劝是以私下劝导的方式来进行的。可是,劝导是一种商议,而商议属于明智;因为一个明智的人,是一个「善于商议的人」,如同「伦理学」卷六〔第六章〕里所说的。所以,兄弟规劝不是爱德的行为,而是智德的行为。

    三、此外,相反的行为,不属于同一种德行。可是,容忍一个罪人,是一个爱德的行为,如同迦拉达书第六章二节所说的:「你们应该彼此协助背负重担,这样,你们就满全了基督的法律。」这基督的法律,也就是爱德的法律。所以,规劝犯罪的兄弟,既与容忍他相反,似乎不是爱德的行为。

反之  纠正一个为恶的人,是一种神性的施舍。可是,施舍是爱德的工作,如同以前所说过的(第三十二题第一节)。所以,规劝兄弟是爱德的行为。

正解  我解答如下:纠正一个为恶的人,是对付一个人的罪过,所应该采取的补救方法。可是,关于一个人的罪过,可以有两种看法:第一、看它有害于犯罪者自己;第二、看它波及并有害于别人,因为它伤害别人,或引别人犯罪,或对大众的利益有害,因为人的罪过扰乱大众的公义。

    为此,规劝一个为恶的人,有两种:一种是以规劝作为补救的方法,为对付那为害罪人本身的罪恶。这就是真正所谓的兄弟规劝,直接是为纠正罪人的。可是,为一个人除害,就等于给他行善。而给一个人行善,是爱德的行为,因为我们就是藉着爱德,愿意我们的友人,或者使我们的友人,得到好处。因此,兄弟规劝也是爱德的行为;因为我们想用这个行为,替我们的兄弟除害,即罪恶。除去罪恶,比免掉外面的损失,或肉体的伤害,更是属于爱德之事;这是因为与其相反的德性之善,比肉体或外物之善,更与爱德接近。所以,兄弟规劝,比治疗肉体上的疾病,或救助外面物质上的需要,更是爱德的行为。

   另一种规劝,也是用作补救的方法,为对付为恶者所犯的危害别人,尤其危害公益的罪恶。这种规劝或纠正,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因为正义所注意的,就是要维持人与人之间的正直公平。

释疑  一、这项注解所讲的,是那属于正义行为的第二种规劝。如果它讲的是关于第一种规劝,那么它把正义视作一种一般性的德行,如同后来所要讨论的(第五十八题第五节);按照这个意思来说,一切的「罪过就是违法」,如同若望壹书第三章四节所说的,因为它是相反正义的。

二、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六(第十二章)里所说的,「智德在一切导向目的之事上,促使正直」,而商议和选择,就是关于这样的事。不过,当我们在智德的领导下,针对某种道德涵养性德行的目的,如节德或勇德的目的,而正直行事时,这个行为就属于其作为目的的德行。所以,在兄弟规劝时所说的劝告,既然其目的是在于除去兄弟的一种罪恶,而这样的行动是属于爱德的,所以很显然这样的劝告,主要是爱德的行为,爱德有如是出命者;其次,它也是一个智德的行为,智德有如执行和引导行为者。

三、兄弟的规劝,并非与容忍弱者相反;反之,它却是由此产生的。因为一个人之能容忍一个罪人,就是因为他对这个罪人并不感到困扰,反而对他怀有善意。结果他便设法改正他。

 

    第二节  兄弟规劝是不是属于命令的事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似乎不是属于命令的事。因为:

    一、没有一件不可能的事,是属于命令的,如同耶洛尼莫所说的:「谁说天主命了一件不可能的事,是应该受诅咒的。」(参看伯拉纠:信德发微)可是,训道篇第七章十四节说:「你应观察天主的作为:祂所轻视的,谁能使之改正?」所以,兄弟规劝不是属于命令的事。

    二、此外,天主法律的一切命令,都可以归在十诫之内。可是,兄弟规劝却不归在十诫的任何一条之内。所以,兄弟规劝不是属于命令之事。

    三、此外,疏忽天主的命令,是一个死罪,是圣善的人所不会犯的。可是,有些圣善而注意神修的人,并不规劝兄弟;因为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一(第九章)里说:「不仅是那些度平凡生活的人,而且就是那些度更齐全生活的人,也不规箴劝戒;而且其所以如此,不是为了爱德的义务,而是受了贪图私益的牵累。」所以,兄弟规劝并不是属于命令的事。

    四、此外,凡是属于命令的事,是应该做的事。所以,如果规劝兄弟真是属于命令之事,那么规劝犯罪的兄弟,就成为我们对他应该做的事了。可是,如果一个人欠人一样物质的东西,譬如说银钱,他就必须自己去找那债权人,付给他所欠的钱,而不得祇等债权人自己来找他为已足。为此,人也必须去寻找那些需要规劝的人,为能规劝他们。这似乎是一件不适当的事;一方面由于罪人很多,一个人是绝不足以去规劝他们的;另一方面修会会士们也应该离开自己的会院,出去规劝别人,这是不对的。所以,兄弟规劝不是属于命令的事。

反之,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说:「如果你疏忽规劝,你就比那犯罪的人更坏。」(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四章)可是,除非由于这种疏忽而疏忽了某种命令,就不会是这样的。所以,兄弟规劝是属于命令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不过,必须注意,正如法律消极的命令,禁止犯罪的行为;同样,积极的命令,则导致德行的行为。犯罪的行为。本身就是恶的;不论它们是怎样完成的,何时完成的,何地完成的,它们总不能变为善的;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就是与不良的目的相连着的,如同在「伦理学」卷二(第六章)里所说的。为此,消极的命令,时时刻刻,常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德行的行为,不得随便怎样去做的,却必须遵照德行行为所要求的适当的情况;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其应有的时、地、方式等条件之下完成的。由于凡是指向目的的事,是要看其目的的性质,而定其性质,所以在这些德行行为的情况中,主要应注意的,就是目的的性质,而目的即是德行之善。为此,如果一个德行的行为,因疏忽某一个情况,而导致完全失去了德行之善,这样的疏忽便是相反命令的。不过,如果关于某一情况的缺失,不完全破坏德行,那么虽然它不完全达到德行之善,它也不违犯命令。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九章)里说,如果祇是稍微偏离中庸之道,这并不相反德行;可是,如果远离中庸之道,那么德行就在这个行为中被破坏了。兄弟规劝,旨在纠正兄弟的错处,所以,凡是为达到这目的所必需的,就属于命令。不过,这并不是这样需要,甚至于时时处处都必须规劝犯错的兄弟。

释疑  一、人的一切善行,如无天主的帮助,就无效力;不过,人必须尽其能力去做。为此,奥斯定在「论劝戒与恩宠」(第十五章)里说:「由于我们不知道,谁是在被预定者之列,谁不是,所以我们的情感应受爱德的指导:希望人人都能得救。」为此,我们对所有的人,应该希望藉着天主的助佑,尽好规劝的本分。

    二、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二题第五节释疑四),一切有关为近人施恩的命令,都可以归在孝敬父母那条诫命内。

三、疏忽或不去规劝兄弟,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有功劳的,就是几时一个人由于爱德的缘故,而不去规劝某人。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一(第九章)里说:「如果一个人不去指责或规劝为恶的人,因为他想等待一个更好的时机,或者因为担心他们会因规劝反而变得更坏,并去阻扰教导那些软弱者度圣善及虔敬的生活,甚至压迫他们背弃信仰;那么他不规劝,似乎不是出于自私的偏情,而是由于爱德的思量。」

第二种方式,不规劝兄弟,就犯一个死罪的。就是,如同(奥斯定)在同一段文字里所说的,「几时一个人怕受人非议,或者怕受到肉体的痛苦或死亡」,心中念念不忘这些事,重视它们胜于兄弟的爱德。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可能会阻止某一个为非作恶的人去犯罪,却因恐惧或贪心,而不这样去做,似乎就有这样的情形。

第三种方式,不规劝兄弟,就犯一个小罪。就是几时一个人由于恐惧或贪心,延缓纠正自己兄弟的罪过;不过,不是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他们明明看见自己能够阻止兄弟犯罪,却仍然因着恐惧或贪心的缘故,而置之不理;因为在他的心里,他更重视兄弟的爱德。有时那些圣善的人,就是这样没有规劝为恶的人。

四、我们欠某一确定的人的东西,不管它是物质的东西也好,神性的东西也好,我们总必须把东西给他,不可等他来找我们,而要我们尽心去找他。为此,正如一个欠人债务的,到了时候,就应该去找债权人,以便把所欠的还给他,同样那在神性方面,负有照顾某人的责任的,就必须去找他,以便纠正他所犯的罪过。在另一方面,如果是这样的恩惠,不管它们是物质的也好,或是神性的也好,不是应该加于某一个确定的人,而是应该赐与我们所有一般的近人的,那么我们就不必去寻找授与恩惠的人,祇要施恩给那些遇到我们的人就够了;因为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所说的,「应该把它视作一件机缘的事。」为此,他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说:「我们的主警告我们,不可对彼此的罪漠视不理:不是去究察有什么值得指责的事,而是去纠正你所看见的不对的事。」(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一章)否则我们就变成窥探别人生活情况的侦探了;箴言第二十四章十五节反对此点说:「对义人的家,不要图谋不轨;对他的住所,不要加以破坏。」由此可见,修会会士们也不必离开他们自己的会院,去规劝作恶的人。

 

        第三节  兄弟规劝是否祇是神长的事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似乎祇是神长的事。因为:

    一、耶洛尼莫说:「司铎们应勉力去实行福音上的这句话:『如果你的兄弟得罪了你等等』(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参看奥利振:若苏厄书释义,第七篇)可是,司铎一名,习惯上是指管理他人的神长。所以,规劝兄弟似乎祇是神长的事。

    二、此外,兄弟规劝是一种神性的施舍。可是,形体的施舍,是那些在现世事务方面,位在人上者的事,即较为富有者的事。所以,规劝弟兄也是那些在神性事务方面,位在人上者的事,即神长们的事。

    三、此外,规劝别人者,是在用他的规劝去推动那个人趋向更好的事。可是,在自然界,是在下者被在上者所推动的。所以,在那随从自然界秩序的道德界,规劝在下者也祇是那些在上的神长们的事。

反之  (「教会法律类编」)第二十四编第三题(第十四条)说:「无论是司铎,或是其他所有的信徒,对于那些迷失的人,都应该极其关心,为能或者规劝他们,使他们改过迁善,或者如果他们怙恶不悛,就把他们逐出教会。」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规劝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个爱德的行为,特别设法祇用劝告去改正一个误入歧途的兄弟。这样的规劝,是每一个有爱德的人,所应该做的事,不管他是属下也好,或是长上也好。

不过,还有一种规劝,属于正义的行为,其目的是在于谋求大众的利益;它不仅劝告一个兄弟,有时也惩罚他,使别人不敢效尤,再犯罪作恶。这样的规劝祇是长上的事;他们不仅负责劝告,而且也负责用惩罚去纠正罪行。

释疑  一、虽然兄弟规劝是人人的事,可是神长负有较重的责任,如同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一(第九章)里所说的。因为,正如一个人,应该特别给那些他负责照顾其现世利益的人,赐以现世的恩惠,同样他也应该对那些他负责照料其神性利益的人,特别赐以神性的恩惠,例如规劝、教导等之类的恩惠。为此,耶洛尼莫的意思并不是说,兄弟规劝祇是司铎的事,而是说,这特别是与他们有关的事。

    二、正如那有办法在形体方面给人帮助的,在这方面他是一个富有者,同样那赋有断事正确的智力,因而能纠正别人的恶行的,在这方面也应该被视为一个在上者。

三、即使在自然界,有些东西也彼此互相影响,由于在某方面,一个比另一个强;这是因为每一样东西,在某方面是在现实的状态下,可是在另一方面,对另一样东西来说,却是在潜能的状态下。同样的,一个人可以规劝另一个人;这是因为他在这另一个人犯罪的这件事上,具有正确的判断,虽然他并不是绝对地或在各方面都是在这另一个人之上。

 

第四节  人是否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因为:

    一、出谷纪第十九章十九节说:「触摸了这山的走兽,应用石头砸死。」(参看希伯来书第十二章二十节)撒慕尔纪下第六章六节至七节也说,上主击杀了乌匝,因为他伸手去扶住了约柜。可是,山和约柜象征神长。所以,神长不应该受其属下的纠正。

    二、此外,关于迦拉达书第二章十一节的「我当面反对了他」这句话,「注解」(圣经夹注)上说:「有如一个同等地位的人」。所以,一个属下,既然与其神长地位不同,就不应该去诤谏他。

    三、此外,〔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五第十章里)说:「一个人不可僭越指责圣善者的行为,除非认自己比他更好。」。可是,一个人不应该认为自己比自己的神长更好。所以,不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

反之  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说:「不仅是对你们自己,就是对你们之中那位身居更高地位,因而有更大危险的人,也要表示怜悯或慈悲。」可是,兄弟规劝是一件怜悯或慈悲的工作。所以,就是神长也应该予以诤谏。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个属下,没有资格用强制性的处罚,对他的神长,去进行那种属于正义行为的纠正。可是,人人都有资格,对任何一个应以爱德相待的人,去进行那种属于爱德行为的兄弟规劝,如果发现那个人有一些需要加以纠正的事。因为来自一种习性或能力的行为,遍及一切属于这个习性或能力的对象范围之内的事物,例如视力遍及一切属于视觉的对象范围之内的事物。

    不过,既然一个德行的行为,应该配合适当的情况,所以一个属下,在诤谏其神长的时候,必须采取适宜的方式,不可鲁莽粗野,而要温文恭敬。为此,(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一节说:「不要严责老年人,但要劝他如劝父亲。」为此,狄奥尼修指责德莫斐勒斯(Demophilus)修士不对,因为他粗野地责骂了一位司铎,打他,又把他从圣堂里赶出去(书信集第八篇)。

释疑  一、几时一位神长受到粗野的叱责,甚或诽谤,似乎就是受到不适当的触犯。天主惩罚那些触摸山和约柜的人,就有这个意思。

二、「在众人前当面反对」(迦拉达书第二章十一节),这已逾越兄弟规劝的方式了。所以,保禄当时不会这样反对伯多禄的,除非因为他为了维护信仰,而多少已是与他地位相同。不过,一个地位不同的人,可以私下恭敬地诤谏。为此,(保禄)宗徒在哥罗森书(第四章)十七节里,吩咐他们劝告自已的神长,说:「请你们告诉阿尔希顿:﹃善尽你的职分﹄。」不过,必须注意:如有信仰的危险,就是当众,属下也应该指责自己的神长。为此,保禄虽为伯多禄的属下,由于深恐不久会对信仰发生恶表的危险,也曾公开地指责他。奥斯定有一段注释迦拉达书第二章十四节的文字说:「伯多禄给长上立下了榜样,无论在什么时候,万一他们迷失了正路,不可不愿意接受自己属下的诤谏。」(常用圣经注解)

三、一个人假定自己在各方面都比自己的神长更好,他就似乎显有自负的骄傲。可是,认为自己在某方面更好,这并不是什么自负;因为在这现世的生活里,没有一个人是没有缺欠的。也必须注意,如有人用爱德去诤谏自己的神长,这并非表示他认为自己高于别人,祇是想帮助一个「身居更高地位,因而有更大危险」的人,如同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所说的。

 

第五节  罪人是否应该规劝作恶的人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罪人似乎应该规劝作恶的人。因为:

    一、没有一个人,由于自己犯了罪,就可以不必遵守命令。可是,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所以,一个人似乎不可因为自己犯了罪,就放弃这样的规劝。

    二、此外,神性的施拾比形体的施舍更为重要。可是,一个有罪的人,不应该不行形体的施舍。所以,他更不应该由于一个以前所犯的罪,而不规劝作恶的人。

    三、此外,若望壹书第一章八节说:「如果我们说,我们没有罪过,就是欺骗自己。」所以,如果一个人,由于犯了一个罪,而不能规劝自己的兄弟的话,就没有一个人能规劝作恶的人了。可是,这话(结论)是不合理的。所以,前面的那句话(前提)也是如此。

反之  依希道在「论至善」一书里写道:「那染有恶习的,不得纠正别人的恶习。」罗马书第二章一节也说:「你判断别人,就是定你自己的罪;因为你这判断人的,正作着同样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节释疑二及三),一人有资格规劝作恶的人,是因为他赋有正确的理智的判断。可是,罪恶并不完全破坏人的本性,以致使罪人不再有任何正确的理智的判断,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五题第二节)。准此,罪人能有资格指正别人的罪过。

然而,一个以前所犯的罪,为了以下的三层理由,却成为这样去规劝别人的阻碍。第一、因为这个以前所犯的罪,使一个人不配去纠正别人。尤其是,如果自己犯的罪大,就不配去指责别人的较小的过错。为此,关于玛窦福音第七章三节的「为什么你祇看见你兄弟眼中的木屑等等」,耶洛尼莫说:「祂是在说那样的人:他们屈伏于重大罪恶之下,却不肯容忍自己的兄弟所犯的较小的罪。」(玛窦福音注解,卷一)

第二、如果规劝者的罪是众所周知的,那么这样的规劝,由于从此可能产生的恶表,而成为不适宜的;因为规劝者似乎不是出于爱德,而是为了彰显自己,才去规劝别人的。为此,关于玛窦福音第七章四节的:「你怎能对你的兄弟说等等」,金口若望阐释说:「为了什么目的呢?难道你是由于爱德,认为你可以救你的近人吗?不!因为你应该先救你自己。你所愿意的,不是为救别人,而是想用好话的教训,掩饰你自己的丑行,而企图别人赞美你的知识。」(玛窦福音注释∣未完成篇,第十七篇)

第三、由于规劝者的骄傲:即是说一个人,认为他自己的罪微不足道,心中自忖在别人之上,严苛判断别人的罪,好像他自己是一个义人似的。为此,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一书里说:「控告别人的罪过,是善良的人的本分;坏人行此,则属越俎代庖。」(卷二第十九章)所以,奥斯定在同处又说:「几时我们需要指责某人,我们应该想一想,是否我们自己未曾犯过那样的罪。这时我们必须记住,我们是人,过去有可能犯那样的罪。或者过去我们也曾犯过它,祇是现在我们不再犯它;这时便应该记起大家都是软弱的,于是不是出于嫌恶,而是由于同情,才去规劝别人。可是,如果我们发现自己也有同样的罪,我们就不应该指责他,却要同他一起悲泣,请他同我们一起忏悔。」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罪人谦虚地规劝一个作恶的人,他并没有犯罪,也不会使自己再一次受处罚;不过,他因此指明,或在他兄弟的良心里,或至少在他自己的良心里,由于他以前所犯的罪,他应受处罚。

释疑  从以上的话,也可以知道各质疑的答案了。

 

    第六节  是否应该因为怕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因为怕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因为:

    一、罪恶是灵魂的病或衰弱,如同圣咏第六篇三节所说的:「上主,我的体力衰弱,求你怜恤我。」可是,那负责照料病人的,不应该因病人的反抗或轻蔑,而放弃照料,因为这时危险会更大,例如照料一个疯子。所以,人远更应该规劝一个罪人,不管他有怎样严重的反应。

    二、此外,按照耶洛尼莫的话,「生命攸关的真理,不得为了恶表,而被遗弃。」可是,天主的诫命是生命攸关的真理。所以,既然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似乎不应该为了怕那个受规劝的人有不良反应,而被遗弃。

三、此外,按照(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三章八节的话,不可去作恶,为得到善果。同理,不可放弃行善,为避免恶果。可是,兄弟规劝是一件善事。所以,不应该为了怕那受规劝的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

反之  箴言第九章八节说:「你不要责斥轻狂的人,免得他恨你。」那里的「注解」(常用圣经注解)上说:「你不必怕那蔑视者,在你规劝他时会侮辱你;你却应该慎防,不要使他生恨,而变得更坏。」所以,几时怕被规劝者会变得更坏,就应该放弃兄弟规劝。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节),规劝作恶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属于神长的事,其目的是为了大众的利益,而有强制能力。这样的规劝,不可为了怕受规劝者滋事,而被放弃。一方面因为,假如他不愿意自动改正,就应该用处罚来强迫他停止犯罪。另一方面也因为,假如他怙恶不悛的话,就可以这样藉纠正维护大众的利益:既能维持正义的秩序,又能以一儆百,使人不敢效尤。为此,一位法官,并不因为怕罪犯或其友人滋事,而不判决罪犯。

  第二种是兄弟规劝,旨在纠正作恶的人,它没有强制的能力,祇是单纯的劝导。为此,如果认为罪人可能不接受劝告,反而变得更坏,那么这样的兄弟规劝,就应该予以放弃;因为导向目的的方法,应该按照目的的需要,而权宜运用的。 

释疑  一、医生使用某种强制力,以对付一个不愿意接受治疗的疯子。这可与具有强制权力的神长所进行的规劝相比,却不能与单纯的兄弟规劝相比。

二、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这是因为它是一个德行的行为。而它之所以为一个德行的行为,是因为它与目的相符。为此,几时它若有碍于目的,譬如说,一个人因着它而变得更坏,它就不再是一个生命攸关的真理,也不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

 三、凡是被导向一个目的者,因其被导向这个目的而为善。为此,几时兄弟规劝有碍于目的,即有碍于纠正兄弟,它就不再是善的了。所以,放弃这样的规劝,并不是放弃行善,为避免恶果。

 

第七节  兄弟规劝的命令是否命人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的命令,似乎并不命人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因为:

    一、在进行爱德工作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仰法天主的榜样,如同厄弗所书第五章一到二节所说的:「你们应该效法天主,如同蒙宠爱的儿女一样;又应该在爱德中生活。」可是,天主有时为了人的罪而公开惩罚人,并不预先私下警告他。所以,似乎不需要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

二、此外,按照奥斯定在「反谎言」一书里的话:「我们从圣者的行实,可以知道,应该怎样去了解圣经的里诫命。」(参看「论谎者」第十五章)可是,我们发见,在圣者的行实之间,一个隐密的罪,未经事先作私下的劝告,就被公开告发的。例如在创世纪第三十七章二节里读到,若瑟「把自己的哥哥们所做的极恶的事,报告给他父亲」。宗徒大事录第五章三、四及九节里,也读到伯多禄当众揭发阿纳尼雅撒斐辣暗自扣留田价的阴谋,并没有先私下劝告他们。圣经也没有记载,主在告发犹达斯之前,曾先私下劝告他。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规劝,并非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三、此外,控诉是一件比告发更严重的事。可是,一个人可以公开控诉别人,不必事先私下劝告;因为「教会法律类编」(额我略九世卷五第一题第二十四条)祇规定:「控诉之前,先应签名。」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规劝,并非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四、此外,修会会士们一般地都遵行的习惯,似乎很可能并不与基督的诫命相反。可是,在各修会间,通行着这样的习惯:在会议中把某些人的罪过公布出来,事先却并没有什么私下的劝告。所以,这样的劝告,似乎不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五、此外,修会会士必须服从自己的神长。可是,一位神长,有时或者一概地命令全体,或者个别地命令个人,若他们知道一些需要改正的事,应向他报告。因此,他们似乎必须把这样的事,甚至在进行任何私下劝告之前,向神长报告。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劝告,并不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事。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解释(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里的)「要在你和他独处的时候规劝他」说:「设法使他改过,但不要叫他难堪。因为他也许由于恼羞成怒,而可能开始为自己的罪过辩护;而你原想使他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反而使他变得更坏了。」(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四章)可是,我们受着爱德之命令的约束,必须提防戒慎,不可让兄弟变得更坏。为此,兄弟规劝的先后程序,是属于诫命范围之内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把罪公开告发,必须分别清楚。因为罪或是公开的,或是秘密的。如果罪是公开的,就需要一种补救的方法,不仅是为使那犯罪者变的更好,而且也是为使其他知道他犯罪的人,不致群起效尤。为此,这样的罪,必须公开加以斥责,如同(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二十节里所说的:「犯罪的人,你要在众人前加以斥责,为叫其余的人有所警愓。」这些话,应该把它们解作是公开的罪而说的,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所解释的(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七章)。

在另一方面,如果是秘密的罪,那么似乎应该采用主(在玛卖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里所说)的话:「如果你兄弟得罪了你等等」。因为如果他当着别人的面,公开地得罪你,他就不再是得罪你一个人,他也得罪其余他所滋扰的人。不过,由于即使是一个人秘密的罪,也能冒犯他的近人,所以似乎必须还要作进一步区分。因为有些秘密的罪,能损害近人的肉体或灵魂;譬如说,一个人图谋暗中出卖自己的祖国给敌人,或者一个异端教徒暗暗地使人背弃信仰。由于他这样在暗中犯罪,不仅得罪你个人,而且也得罪其他的人,所以必须立刻采取行动告发他,以便阻止他这样去害人家;除非有人或许坚确相信,祇要私下规劝他,就可以立刻防止这种坏事。

在另一方面,还有其他的罪,仅仅损害犯罪者自己,以及受到冒犯的你,这或者因为你受到犯罪者的伤害,或者因为祇有你知道这事。这时唯一的目的,应是拯救这个犯罪的兄弟。正如一个治疗肉体的医生,为了要使病人复原,如属可能,就不会割去一个肢体;可是,如果无法避免,就会割去一个较不重要的肢体,以便保存全身的生命;同样的,那想使自己的兄弟回头改过的,可能时,应该在他的良心上这样去纠正他,务使他能保留自己的名誉。因为,名誉是有益的,首先对罪人自己。这不仅是在现世的事物方面,因为一旦丧失了名誉,人在现世的事物上,就会蒙受许多损失;而且也在神性的事物方面,因为有许多人之避免犯罪,是为了怕受耻辱的缘故,所以,一旦发现自己的名誉已经丧失,就会肆无忌惮地犯罪了。为此,耶洛尼莫说:「应该单独规劝兄弟,以免他一旦变成恬不知耻,而继续犯罪。」(玛窦福音注解,卷三论第十八章十五节)其次,应该维护犯罪的兄弟的名誉;一方面因为一个人的耻辱,会导致其余的人的耻辱,如同奥斯定在「致依波人」书中所说的:「如果有信奉圣名的人,无论是谣言,或者是实证,说他们做了不好的事,(蓄意窥伺的)人们就会追问、渲染,企图使人相信大家都是如此。」(书信集第七十八篇)另一方面也因为一个人的罪被公开之后,也会鼓励别人去犯罪。

不过,由于良心重于名誉,所以主愿意兄弟在名誉蒙受伤害的情形下,至少可藉公开告发使自己的良心摆脱罪恶。

由此可见,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是命令所要求的。

释疑  一、无论什么秘密的事,天主都知道。所以,秘密的罪之与天主的判断,如同公开的罪之与人的判断。不过,天主有时也用一种内心的感召有如用私下的规劝,无论是在罪人醒着的时候,或者是在他睡着的时候,责备他们,如同在约伯传第三十三章第十五等节里所说的:「有时藉着梦和夜间的异像,当人躺在床上沉睡的时候,开启人的听觉,教训指导他们,叫人不要去做他所做的事。」

二、主既是天主,对祂来说,犹达斯的罪好像是公开的一般。所以祂本来可以立刻把它公布出来的。但祂没有公布,却祇用一些隐晦的话,警告犹达斯,关于他的罪。伯多禄因着天主的启示,知道阿纳尼雅撒斐辣的罪,于是他以天主的执行人的身分,揭发了他们的罪。至于若瑟,应该相信他曾警告过他的哥哥们,祇是圣经上没有记载。也可以这样来解释:这个罪,对他的哥哥们来说,已是公开的;所以是用多数来说的:「他控告了他的哥哥们」。

三、如果对许多人都有危险,这时主所说的那些话,就不适用了;因为犯罪的兄弟不是祇得罪你一个人。

四、在修会会士们集会时所作的公告,祇是关于一些微小的过失,并不影响名誉。所以,这样的公告,更好说是提醒遗忘的过失,而非真正的控诉或告发。不过,假使它们真有这样性质,以致损害到兄弟的名誉,那么,那这样公告兄弟的罪过的,是相反主的诫命的。

五、按照宗徒大事录第五章二十九节的「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不应该违反天主的诫命,去服从神长。为此,如果神长命某人告诉他,自己所知道的需要纠正的事,则应合理地了解这命令,即它应遵守有关兄弟规劝的程序,不管这个命令是一般地向大家所提出的,或者祇是个别地向某某个人提出的。在另一方面,假如神长明确相反主所规定的程序而出命,那么无论是那个发出命令的,或是那个服从命令的,都因不服从主的命令而犯罪;为此,不应该服从这样的神长。因为神长不是判断秘密之事的法官,祇有天主才是;所以,神长并没有什么权力,可以去命任何有关秘密的事,除非由于某些迹象,例如由于恶名或猜疑,而已为人所知。如有这样的情形,神长就可以发命,就像一位法官,无论是政府的也好,或是教会的也好,都可以命人宣誓供述实情一样。

 

第八节  是否应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引进证人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公开告发之前,似乎不应该先引进证人。因为:

  一、秘密的罪,不可使别人知道;因为,如果一个人这样做,更好说他是一个「揭发」罪行者,而不是一个「规劝」兄弟者了,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里所说的(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七章)。可是,引进证人,就使别人也知道兄弟的罪。所以,如果罪是秘密的,就不应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引进证人。

  二、此外,人应该爱人如己。可是,没有一个人会请证人证明他自己的秘密的罪。所以,人也不应该请证人证明兄弟所犯的秘密的罪。

三、此外,引进证人,是为证明一件事实。可是,关于秘密的事,证人不能提供什么证据。所以,引进这样的证人作证是没有用的。

四、此外,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说:「在把事情告诉证人以前,先应禀明长上。」(书信集第二一一篇)可是,禀明长上或神长,就是向教会报告。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不必引进证人。

反之 主在玛窦福音第十八章第十五等节里所说的话,正与此相反。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宜经过中点。在规劝兄弟一事上,主愿意起点是秘密的,即兄弟在自己与他独处时规劝兄弟;可是,祂愿意终点是公开的,就是向教会告发。为此,在这两个极端之中间,宜有引进证人。这样,先向少数几个人,指出兄弟的罪。这些证人能是有用,而无阻障;这样至少可使兄弟的罪过获得纠正,而不至于在许多人面前受到羞辱。

释疑  一、有些人认为,应如此遵守规劝兄弟的先后步骤,即首先应该私下规劝兄弟,若他听从,那就好了。可是,如果他不肯听从,而他的罪是完全秘密的话,那么这些人主张,就不可再去进行这事;但若他的罪,由于种种迹象,已经开始为多个人所知,就应该遵照主的命令,继续进行进这事。然而这样的主张,相反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所说的:不可隐瞒兄弟的罪,「以免它在心里腐蚀」。

为此,应该采取不同的说法,即经过一次或一再私下规劝之后,几时还有改正的希望,就应该继续私下的规劝。可是,一旦我们可以有些把握来判断,私下规劝已没有什么效用,那么不论那个罪是多么秘密,也应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引进证人。除非我们或许认为,这样的行动,无补于兄弟的改正,反而会使他变得更坏;因为,如有这的情形,就根本不应该去规劝他,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六节)。

二、人为改正自己的罪过,并不需要证人;可是,为改正兄弟的罪过,这可能是必要的。为此,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三、引进证人,可能有三种理由。第一、是为证明所责斥的事是一个罪,如同耶洛尼莫所说的(玛窦福音注解,卷三论第十八章十六节)。第二、是为证明,如果行为一再重复,就使人确信实有这样的行为,如同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所说的。第三、「为能证明,那个规劝兄弟的人,已经尽力而为了」,如同金口若望所说的(玛窦福音论赞,第六十篇)。

四、奥斯定的意思是说,在把事情告诉证人之前,应该先禀明神长,这是视神长为一个私人,可以比别人更有用;而不是禀明他,如同向教会投诉,就是说,如同禀明一个担任法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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