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德兰爱心书屋  
 
小德兰爱心书屋
 
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浏览次数:3037 更新时间:2007-10-11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训令或诫命(praecepta,|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   关于爱德是否应该定出诫命。

二、   应该只是一条诫命呢?还是两条。

三、   两条是否足够。

四、   应该「全心」爱天主,是否命的适当。

五、   加添「全灵等等」,是否适当。

六、   人在今生是否能够完全遵守这条诫命。

七、   论「你应该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的诫命。

八、   爱德的次序是否包含在这条诫命里。

 

第一节    关于爱德是否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关于爱德似乎不应该定出什么诫命。因为:

一、爱德给所有的德性,定出它们行动应有的方式;因为爱德是德性的形式,而诫命则是关于德性本身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八节)。可是,按照一般的说法,方式是不在诫命之内的。所以,关于爱德不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二、此外,爱「藉着所赐与我们的圣神,已倾注在我们心中了」(罗马书第五章五节),它使我们自由;因为「主的神在那里,那里就有自由」,如同格林多后书第三章十七节所说的。可是,由诫命而来的约束,是与自由相反的,因为它加给人一种必然。所以,关于爱德不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三、此外,爱德是一总德性之中最主要的,而各种诫命都以德性为终向,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00题第九节释疑二)。所以,假如关于爱德定有什么诫命的话,这些诫命应该放在那些主要的诫命里,即在天主十诫里。可是,十诫里却没有这样的诫命。所以,关于爱德不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反之  凡是天主要我们做的,都是在诫命之内。可是,天主要我们爱祂,如同申命纪第十章十二节所说的。所以,关于爱德的爱,即对天主的爱,应该定出诫命。

正解  我解答如下:诫命表示一些应该的东西,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九十九题第一及五节;第一00题第五节释疑一)。为此,一样东西之成为所命的,就是因为它是一样应该的东西。可是,一样东西之为应该的,可有两种方式:一是本来的或为了它自己,一是为了别的东西。在任何一件事上,那为目的者,是本来的或为了它自己而应该的,因为目的本来具备善的特性。至于那导向目的者,却是为了别的东西而应该的。譬如一位医生,本来地或原本就应该治病;至于他对症下药,则是为了别的,即为了治病。神性生活的目的,是人与天主结合,而这种结合是要靠爱德才能完成的。至于一切属于神性生活的东西,其目的都是为了这种结合。为此,(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一章五节说:「这训令(诫命)的目的就是爱,即由纯洁的心,光明磊落的良心和真诚的信仰所发出的爱。」的确,诫命所关的是德性的行为,而一切德性,或者是为把人心从情的冲击动荡中解救出来,例如那些管制欲情的美德;或者至少是为得到一个正直的良心,例如那些管制行动的德性;或者是为得到一个真诚的信仰,例如那些与恭敬天主有关的德性。这三件事应该去做,是为爱天主。的确,不洁的心,被那引它倾向世物的情所拉走,而不爱天主。不正直的良心,使人因为怕受天主的罚,而恐惧天主的公义。虚伪不实的信仰,使人对于天主,喜欢抱有一种错误的想法,而与天主的真理相背。在无论那一类的东西里,那本来的或为自己的,优于那为别的东西的。所以,最大的诫命就是爱德的诫命,如同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九节所说的。

释疑  一、如同我们在讨诫命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00题第十节),爱的方式,并不属于那些有关德性的其他行为的诫命;例如「孝敬父母」这条诫命,并不规定必须要以爱德来遵守它。可是,爱的行为却是属于各种特别的诫命的。

二、诫命的约束,并不相反自由,除非一个人的心,已与所命的事背道而驰;例如那些只由于恐惧而遵守诫命的人,就有这种情形。可是,爱的诫命,只在出于一个人自愿时,才能遵守的。所以,它并不与自由相反。

三、十诫里的一切诫命,都是以爱天主以及爱近人为其终向。为此,没有把爱德的诫命并列在十诫里,但爱德的诫命包括在十诫的一切诫命内。

 

第二节   是否应该定出两条爱德的诫命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定出两条爱德的训令或诫命。因为:

    一、法律的训令,以德性为其终向,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质疑三)。可是,爱德是一种德性,如同前面所已经证明过的(第三十三题第五节)。所以,只应该定出一条爱德的诫命。

    二、此外,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二及二十七章)里说,爱德在近人身上只爱天主。可是,「你当爱上主你的天主」(申命纪第六章五节)这条诫命,已经足以指引我们去爱天主了。所以,此外不应该再加上一条爱近人的诫命。

    三、此外,不同的罪相反不同的诫命。可是,一个人疏忽对近人的爱,并没有犯罪,如果他没有疏忽对天主的爱。不但如此,而且路加福音第十四章二十六节还说:「谁来就我,而不恼恨自己的父亲和母亲,不能做我的门徒。」所以,爱天主的诫命,并非与爱近人的诫命有什么不同。

    四、此外,(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十三章八节说:「谁爱近人,就满全了法律。」可是,除非完全遵行一条法律的一切诫命,便不能说是满全了那条法律。所以,一切的诫命都包括在爱近人里。因此,只有一条爱近人的诫命,已经足够了。所以,不应该有两条爱德的诫命。

反之  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一节说:「我们从天主蒙受了这命令:那爱天主的,也应该爱自己的弟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在讨论诫命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九十一题第三节;第一00题第一节),诫命之于法律,犹如命题之于理论科学;因为关于理论科学,在它们的那些第一原理里,已经潜在着结论。为此,谁对于原理,已经完全知道其可能包括的范围,就不需要把结论分别向他提示出来。不过,由于有些人虽然知道原理,却不会观察其中所潜在着的一切东西,所以必须把科学的结论,从其原理中,为他们推论出来。可是,在那应由法律的诫命来指导我们的实际事务上,目的具有原理的特性,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七节释疑二第二十六题第一节释疑一)。爱天主是目的,而爱近人指向爱天主。所以,为了那些不大聪明,不容易明白这些诫命之一,已经包含在另一条诫命里的人,不仅必须定出爱天主的诫命,而且也必须定出爱近人的诫命。

释疑  一、爱德虽然只是一种德性,却有两种行动,其中之一以另一种行动为其目的。可是,诫命是为德性的行动而定的。所以,爱德的诫命应该不止只有一条。

    二、在近人身上爱天主,犹如在那以目的为终向的东西上爱目的一样。可是为了上述的理由(正解),关于二者,都应该定有明显的诫命。

    三、导向目的者之为善,是由于它与其目的有关联的缘故。所以,它之为恶,就是因为它离弃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别的缘故。

四、爱天主包含在爱近人内,犹如目的包含在那导向目的者内,反之亦然。不过,为了上述的理由(正解),应该把两条诫命都明确地定出来。

 

第三节    两条爱德的诫命是否足够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两条爱德的诫命似乎不够。因为:

    一、诫命是为德性的行为而规定的。可是,行为是按照它的对象来区别的。既然人必须以爱德去爱四种对象:天主、自己、近人、以及自己的身体,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五题第十二节),似乎应该有四条爱德的诫命。所以,两条不够。

    二、此外,不仅是爱,还有喜乐、平安和乐善好施,也都是爱德的行为。可是,诫命是为德性的行为而规定的。所以,两条爱德的诫命不够。

    三、此外,德性不仅是在于行善,而且也在于避恶。可是,积极性的诫命使我们行善,而消极性的诫命使我们避恶。所以,不仅应有积极性的爱德诫命,也应有消极性的爱德诫命。为此,上述两条爱德诫命不够。

反之  主在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四十节说:「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系于这两条诫命。」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友谊是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为此,(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里说:「少于两人,其间不可能有爱德。」(福音论赞,卷一第十七篇)。前面我们也已经讲过了,一个人怎样可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第二十五题第四节)。既然爱的对象是善,而善或是目的,或是导向目的者,所以爱德的诫命理应以两条为已足:一条命我们以天主为我们的目的而爱祂,另一条则命我们要为了天主,如同是为了目的,而去爱近人。

释疑  一、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三章)里所说的:「应该用爱德去爱的虽有四种,可是关于第二种及第四种」,即爱自己和自己的身体,「却不需要诫命;因为,无论一个人怎样远离真理,他却常会爱自己和自己的身体。」可是,关于这种爱的方式,却必须给人规定清楚,就是说,他必须适当地爱他自己和自己的身体;而这件事是藉人的爱天主和爱近人来完成。

    二、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八题第一及四节;第二十九题第三节;第三十一题第一节),爱德的其他行为之来自爱的行为,犹如效果之来自原因。为此,爱的诫命隐含着其他行为的诫命。可是,关于每一种行为,都给那些较不聪敏的人,明确定出了特别的诫命。关于喜乐,斐理伯书第四章四节说:「你们在主内应当常常喜乐。」关于和平,希伯来书第十二章十四节说:「你们应设法与众人和平相处。」关于乐善好施,迦拉达书第六章十节说:「我们一有机会,就应向众人行善。」圣经里,关于各种行善的事,都定有诫命。不拘是谁,只要细心研究这个问题,就可以知道了。

    三、行善胜于避恶。所以,积极性的诫命,隐含着消极性的诫命。

不过,也有一些明文规定的诫命,是对付那些相反爱德之罪的。对付仇恨,肋未纪第十九章十七节说:「不可存心怀恨你的兄弟。」对付沮丧,德训篇第六章二十六节说:「不要因她(智慧)的束缚而烦恼(沮丧)。」对付嫉妒,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六节说「不要贪图虚荣,不要彼此挑衅,互相嫉妒。」对付不睦,格林多前书第一章十节说:「你们众人言谈一致,在你们中不要有分裂。」对付恶表,罗马书第十四章十三节说:「总不可使兄弟失足或跌倒。」。

 

第四节   命人应该全心爱天主是否适当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命人全心爱天主,似乎不适当。因为:

    一、德性行为的方式,不是属于诫命的事,如同前面所已经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00题第九节)。可是,「全心」表示爱天主的方式。所以,命人应该全心爱天主是不适当的。

    二、此外,「一样东西,如果它什么都不缺,才是一样圆满而完善的东西」,如同「物理学」卷三(第六章)所说的。所以,如果全心爱天主是一件属于诫命的事,那么无论谁做了一些与爱天主无关的事,就违反诫命,因而犯死罪。可是,小罪与爱天主无关。所以,小罪又是死罪。这是荒谬的。

    三、此外,全心爱天主,是一件完美的事;因为,如同「哲学家」所说的,圆满亦即完善(参看质疑二)。可是,完善之事不属于诫命,而属于劝谕。所以,不应该命人全心爱天主。

反之  申命纪第六章五节说:「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诫命是为德性的行为而规定的,所以一个行为之成为一件属于诫命的事,是由于它是一个德性的行为。可是,一个德性的行为,不仅要涵盖应有的质料,而且也应该具备配合其质料所应有的情况。可是,应该爱天主犹如最后的目的,一切都应该归向祂。所以,关于爱天主,应该指明某种完全性。

释疑  一、规定一种德性行为的诫命,其德性行为来自另一种更高级的德性的方式,并不属于这诫命之下;可是那属于这个德性本身性质的方式,却属于这诫命之下。这种方式就是用「全心」说明出来了。

    二、全心爱天主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现实或实际的方式,就是一个人现实地或以实际的行动,常全心向着天主。这是天乡的全德。第二种是说,一个人以常备的方式全心向着天主,因而不同意任何相反爱天主之事。这是世途之人的全德。小罪并不与这第二种全德相反,因为小罪并不破坏爱德的习性,因为它并不趋向相反的对象,只是阻碍爱德的运用。

三、劝谕所指向的完善的爱德,是在前面(释疑二)所论的两种全德之间。即是说一个人尽其所能,放弃现世的东西,包括那些可以有的东西;因为这些东西藉着占据人的心灵,阻碍人心实际上朝向天主的行动。

 

第五节   除了「你当全心爱上主的天主」之外,再加上「全灵和全力」是否适当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申命纪第六章五节里,除了「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之外,再加上「全灵和全力」,似乎不适当。因为:

    一、「心」字在这里,并不是指肉体的一部份;因为爱天主不是一个肉体的行动。所以「心」字在这里,应该按照精神的意思来解释。可是,心的精神的意思,或者是指灵魂自己,或者是指灵魂的一部份。所以,把心与灵魂二者相提并论,是多余的。

    二、此外,一个人的力都系于心,不管是精神意义的心,或是肉体的心。所以,在说了「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之后,再加上「全力」,是多余的。

    三、此外,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七节所说的「全智(mens|中文圣经译为「全意」)」这里却没有列入。所以,这条在申命纪第六章里的诫命,似乎规定的并不恰当。

反之  这里有圣经的权威。

正解  我解答如下:这条诫命,在不同的地方,传授的方式也不一样。如同(在质疑一里)已经说过的,申命纪第六章列出了三点,即「全心(cor)」、「全灵(anima灵魂)」和「全力(fartitudo)」。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七节列出了其中的两点,即「全心」和「全灵」,而「全力」被省去了,却加上了「全智(mens)」。可是,马尔谷福音第十二章三十节,却列有四点,即:「全心」、「全灵」、「全智」、以及与「全力」相同的「全部能力(virtus)」。此外,路加福音第十章二十七节,也指出了这四点,只是用「全部力量(vires)」以代替「全力」或「全部能力」。所以,必须解释这四点的意思。其中,有某一点在某处被省去了,这是由于这一点已包含在其它诸点内的缘故。

    为此,我们必须注意,爱是意志的行为;这里就是用「心」字来说明的;因为,正如肉体的心,是肉体一切行动的根源,同样意志也是灵魂一切行动的根源,尤其是关于那最后的目的,即爱德的对象方面。可是,由意志所推动的行动的根源,共有三个,即:理智,就是「智(心智)」之所指;下级的嗜欲能力,就是「灵(魂)」之所指;以及外面实行的能力,就是「力」,或「能力」,或「力量」等之所指。所以,命我们要把我们全部的意念朝向天主,这就是「全心」的意思;又命我们要把我们的理智属于天主权下,这就是「全智」的意思;又命我们要按照天主的旨意来管制我们的嗜欲,这就是「全灵(魂)」的意思;又命我们在外面的行动上,要服从天主,这就是「全力」、或「全部能力」、或「全部力量」爱天主的意思。(按根据多玛斯的解读,将现在通用的「全灵」改译为「全魂」,将「全意mens」改译为「全灵」,或较适宜。今为沿用「全灵」,只只试改译通用的「全意」为「全智」。)

    在另一方面,金口若望在「玛窦福音论赞」里,却以相反的意义来解释「心」和「灵」(参看「玛窦福音注释|未完成篇」,第四十二篇,关于第二十二章三十七节)。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二章)里,则将「心」解作思想,将「灵」解作生活,又将「智(mens)」解作理智。遂有些人却说,「全心」是指理智,「全灵」是指意志,而「全智」是指记忆(参看「注解」|该处圣经夹注)。此外,按照尼沙的额我略的主张,「心」有生魂的意思;「灵」有觉魂的意思;「智」有灵魂的意思,因为我们应该把饮食、感觉和知识都归向天主(论人的工作,第八章)。

释疑  这些话已足以解答前面的那些质疑了。

 

第六节   人在世途中是否能遵行这条爱天主的诫命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在世途中,似乎能遵行这条爱天主的诫命。因为:

    一、按照耶洛尼莫在「天主教信仰纲要」里所写的话:「谁说天主命人做一些不可能的事,是可诅咒的。」可是,天主确曾给了人这个诫命,如同明文载在申命纪第六章五节里。所以,人在世途中是能遵行这条诫命的。

    二、此外,凡是不遵守诫命的,犯死罪;因为按照盎博罗修的话,罪不是别的东西,就是「违反天主的法律,不守天上的诫命」(论乐园,第八章)。所以,假如在世途中的人不能遵守这条诫命的话,那么就没有一个人在今生能够没有死罪了。这是相反(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一章八节里的话:「祂(天主)必要坚固你们到底,无瑕可指」;也相反弟茂德前书第三章十节里的话:「如果无瑕可指,才能作执事」。

    三、此外,定出诫命的目的,是为了指导人走救灵的道路,如同圣咏第十八篇九节所说的:「上主的命令是光明的,能烛照眼睛。」可是,指导一个人去做不可能的事,是没有用的。所以,人在今生遵守这条诫命,并非不可能。

反之  奥斯定在「论人的完成正义」(第八章)里说:「在天乡有完善的爱德时,才能遵守这条诫命:你当爱上主你的天主等等。因为,几时还有一点须用节制约束的肉欲存在,人就不能全灵地爱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条诫命,可用两种方式来遵守的:一种是完善地,另一种是不完善地。如果真能达到制定诫命者所预定的目的,便是完善地遵守诫命。不过,如果制定诫命者所预定的目的虽然没有达到,却也没有远离那导向目的的秩序,那么就是不完善地遵守诫命。譬如军队的将领下令士兵出击,那出战而打败敌人,如同将领所预期的,是完善地遵守了命令;可是,那出战而不胜的,只要他没有违反军中的纪律,他也是遵守了命令,只是不完善而已。可是,天主定出这条诫命,是要人与祂完全结合;而这样的结合,只有在天乡,当「天主成为万物之中的万有」时,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五章二十八节所说的,才将完全实现。为此,在天乡,这条诫命将被圆满而完善地遵守。可是,在这世途中,它也被遵守,只是不完善地而已。不过,在这世途中,一个人比另一个人越更接近天乡的那种完善,就越遵守的更为完善。

释疑  一、这个理论证明,在这世途中,这条诫命也能以某种方式遵守,只是不完善地而已。

    二、正如一个遵命出战的士兵,虽然战而不胜,也不会因此而受指责或应受惩罚;同样,那在世途中(不完善地)遵守这条诫命,并没有做过什么相反爱天主的事的,也没有犯了什么死罪。

三、如同奥斯定在「论人的完成正义」(第八章)里所说的:「虽然没有有人在今生能够达到这样完善的地步,可是为什么不应该命人这样做呢?因为一个人,如果他不知道要往那里跑,就不能正直地跑。假如没有一条诫命把它指明出来的话,一个人又怎能知道它呢?」

 

第七节   爱近人的诫命是否规定的适当

关于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近人的诫命,似乎规定的不适当。因为:

    一、爱德的爱广被众人,就是仇人也不例外,如同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所显示的。可是,「近人」这个名词,是指一种「亲近」的关系,似乎并不广及众人。所以,这诫命似乎规定的不适当。

二、此外,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的话:「人与别人之间的友谊关系,起源于他同自己的关系。」由此可知,对自己的爱是对别人的爱的根源。可是,根源本身胜于来自根源者。所以,人不应该爱近人如爱自己。

三、此外,人自然爱自己,并不是自然爱近人。所以,人爱近人如爱自己,并不适当。

反之  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九节说:「第二条诫命与此相似: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

正解  我解答如下:这条诫命传授的适当,因为它一方面说出了爱的理由,另一方面又说出了爱的方式。

爱的理由是用「近人」一词说出来了。因为,我们之所以应该用爱德去爱别人,就是因为他们与我们相近,无论是在天主自然的肖像方面,或者是在能够享受荣福方面。至于我们称他为「近人」、或「兄弟」,如同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及二十一节所说的,或者称他为「朋友」,如同肋未纪第十九章十八节所说的,这都没有关系;因为这些名词都表示同样的亲近关系。

爱的方式是用「如你自己」这句话说出来了。这并不是说,一个人必须爱他的近人,与爱他自己完全相等;而是说,好似爱他自己一样。这分三方面来说。第一、关于目的方面;就是说,他应该为了天主而爱近人,如同他应该为了天主而爱自己一样;这样,他对近人的爱,才是一种「圣洁的」爱。

第二、关于爱的规则方面;就是说,一个人只应该在善事上,而不是在坏事上,迁就他的近人,如同他只应该在善事上满足他自己的意愿一样;这样,他对近人的爱,才是一种「合乎正义的」爱。

第三、关于爱的理由方面;就是说,一个人应该爱近人,不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或满足,而是为了谋求近人的善,如同他谋求自己的善一样;这样,他对近人的爱,才是一种「真诚的」爱。因为,如果一个人爱近人,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或满足,他就不是真诚地爱近人,而是爱他自己。

释疑  这些话也已足以解答前面那些质疑了。

 

    第八节  爱德的次序是否包含在这条诫命里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的次序似乎并不包含在这条诫命里。因为:

    一、凡是违反诫命的事,就是不义或有害的事。可是,如果一个人按照他所应该的爱某人,后来他又爱任何另一个人,胜于爱那第一个人;他这样做,并没有加害于什么人。因此,他并没有违反这条爱人的诫命。所以,爱德的次序并不包含在这条诫命里。

    二、此外,凡是属于诫命的事,圣经都已相当清楚地传授给我们了。可是,前面所讲的那个爱德的次序(第二十六题),圣经里却没有一处提示给我们。所以,它并不包含在这条诫命里。

    三、此外,次序表示有某种区别。可是,爱近人的爱,在「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这句话里,并没有说明什么区别。所以,爱德的次序并不包含在这条诫命里。

反之  天主藉恩宠在我们内所做的事,也用法律的训令或诫命训示我们,如同耶肋米亚第三十一章三十三节所说的:「我要将我的法律放在他们的心头上。」可是,天主在我们内,形成爱德的次序,如同雅歌第二章四节所说的:「祂在我内,按照次序排列了爱。」所以,爱德的次序也在法律所命的范围之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四节释疑一),那属于德性行为之本质的方式,是在命这德性行为的诫命的范团之内。可是,爱德的次序是属于德性的本质,因为它是根据爱与其所爱之对象间的相称关系而定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六题第四节释疑一;七及九节)。由此可见,爱德的次序应该是在诫命的范围之内。

释疑  一、一个人越是爱谁,就越是使他满意。为此,如果一个人本来应该更爱的人,却较少爱他的话,那么他就对一个本来应该较少使之满意的人,却反而使之更加满意了。因而他就会损害一个他本来应该更爱的人。

    二、应该以爱德去爱的那四种对象,其次序已写在圣经里了。的确,既然诫命要我们全心爱天主,所以就可以知道,我们应该爱天主在万有之上。既然诫命要人爱近人如同爱他自己,所以爱自己是在爱近人之先。同样的,既然若望壹书第三章十六节命我们也应当为弟兄们舍弃灵魂,即舍弃肉体的生命,所以就可以知道,我们应该爱我们的近人,胜于我们的肉体。又如迦拉达书末章(第六章)十节命我们「尤其应向有同样信德的家人行善」,而弟茂德前书第五章八节指责一个人,因为他「不照顾自己的戚族,尤其不照顾自己的家人」,这就是说,我们应该在我们的近人之间,更爱那些更善的和更为近的人。

    三、就从「你应当爱你的近人」这句话,也可以知道,应该更爱那些更近的人。

 

上一篇: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下一篇: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本站简介 | 站长申明 | 投稿信箱 | 德兰圣乐 | 有声书馆 | 每日祈祷
愿天主祝福你,保护你;愿天主的慈颜光照你,仁慈待你;愿天主转面垂顾你,赐你平安!小德兰
开站时间:2006-12-24
您永远是第(1)位蒙受祝福者
站长:小德兰 Email:dadelanxiaodel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