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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命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命
浏览次数:2884 更新时间:2007-10-11
 
 
 

- 分为二节 -

    然后要讨论的,是关于望德和敬畏或畏惧的训令或诫命(praecepta 参看第十七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两个问题:

    一、论关于望德的诫命。

二、论关于敬畏或畏惧的诫命。

 

    第一节  是否应有关于望德的诫命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关于望德,似乎不应该定出什幺诫命。因为:

    一、如果用一个原因,已足以得到一种效果,就不需要另外再引进第二个原因。可是,人的自然倾向,已足以使他希望善。所以,法律不必再定一条诫命,叫他这样去做。

    二、此外,既然诫命是关于德性的行为的,所以主要的诫命,是关于那些主要德性的行为的。可是,所有的德性中最主要的,就是那三种向天主之德,即信德、望德和爱德。为此,既然法律主要的诫命,就是综合一切其它诫命的天主十诫,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O题第三节),所以,如果真有什幺关于望德的诫命的话,它一定应该是在天主十诫里。可是,在天主十诫里并没有它。所以,法律似乎不应该含有关于望德行为的诫命。

    三、此外,命令一个德性的行为,与禁止一个与它相反的罪恶的行为,同属一理。可是,没有一个命令,是禁止那与望德相反的失望的。所以,似乎也不适宜定出一条关于望德的命令。

反之  关于若望福音第十五章十二节:「这是我的命令,你们该彼此相爱」,奥斯定说:「关于信德我们有许多诫命,关于亦有许多。」(若望福章释义第八十三讲)所以,宜于定出一些关于望德的诫命。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圣经的诫命里,有的是属于法律的本体的,有的是属于法律的前提或前导的。法律的前导,就是这样的诫命,没有了它们,法律也就不可能了。关于信德行为和望德行为的诫命,就是这样的诫命;因为信德行为,促使人的心智,去承认那位人应该服从的立法者;而获得赏报的希望,鼓励人去遵守诫命。那些属于法律本体的诫命,就是那些为已经归属(于立法者)并准备服从的人所制订的诫命,是关于正直度生的。为此,这些诫命,就在制订法律的同时,立刻用命令的方式被宣示出来。可是,那些关于信德和望德的诫命,却不应该用命令的方式被颁布出来;因为,除非一个人已经相信,并怀有希望,给他法律也没有用。正如关于信德的诫命,是以报导或提示的方式颁布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十六题一节);同样,关于望德的诫命,在第一次颁布法律的时候,是以许诺方式被宣示出来,因为那给服从法律者许下赏报的,就以此激起他们的希望。为此,所有在法律里的诺言,都有激起希望的作用。

    不过,法律一经制订之后,智者所应作的,是鼓励人民不仅要遵守诫命,而且更要多多卫护法律的基础;因此,在第一次颁布法律之后,圣经给人提出了许多的鼓励,促使他希望,不仅仅用好像在法律里那样的许诺,甚至于也用劝告或命令的方式,例如圣咏第六十一篇九节的「百姓,你常该寄望于祂」;圣经里还有许多其它的章节,都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释疑  一、我们的本性,促使我们希望得到那合乎人性的善。可是,要人希望得到超性的善,则必须由天主法律的权力来鼓励他,一方面用许诺,另一方面则用劝告和命令。不过,就是关于那些自然的理性已经促使人去做的事,例如伦理道德方面的德性行为,也需要天主法律的诫命,以便能更加稳固;尤其是因为人的自然理性已被罪恶的贪欲所蒙蔽。

    二、天主十诫的诫命,属于第一次颁布的法律。为此,当时在十诫里,不需要制订关于望德的诫命,祇要包括一些许诺,如同在第一诫和第四诫那样,已足以激起希望了。

三、关于那些人有义务遵守的事,祇要有肯定的诫命,指出当作的事,就已足够了;在这样旳诫命里,也包括着他应该避免的事的禁令。譬如说,人受有一条关于应该孝敬父母的命令,却没有一条禁止不孝敬父母的禁令,祇是在法律上定有惩罚那些不孝敬父母者的处分。既然仰望天主,是人为得救应尽的本分,所以必须用上述的某种方式,鼓励他这样做;方式好像是肯定的,但其中也含有禁止与此相反者的禁令。

 

第二节  是否应有关于敬畏或畏惧的诫命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关于敬畏或畏惧,在法律里似乎不应该定出什幺诫命。因为:

    一、敬畏天主是关于那些法律前导的事,因为敬畏是「智慧的开始」(圣咏第一OO篇十节)。可是,法律前导的事,不属于法律的范围。所以,在法律里,不应该定有关于敬畏的诫命。

    二、此外,有了原因,就有后果。可是,爱是畏惧的原因,因为每一种畏惧,都是从某一种爱来的,如同奥斯定在「杂题八十三」(第三十三题)里所说的。所以,有了爱的诫命,畏惧的诫命就是多余的了。

    三、此外,从某方面来说,妄望是与畏惧相反的。可是,法律里并没有禁止妄望的禁令。所以,似乎也不应该定出什幺有关畏惧的诫命。

反之  申命纪第十章十二节说:「以色列!现今上主你的天主向你要求什幺?是要求你敬畏上主你的天主。」可是,祂所要求我们的,就是祂命我们去实行的。所以,这是诫命的事,人应该敬畏上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畏惧有两种:奴隶的和孝爱的。可是,正如一个人因希望得赏,而促使自己遵守法律的诫命;同样,他也因畏惧惩罚,而促使自己去遵守法律的诫命,这就是奴隶的畏惧。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正如在颁布法律的时候,并不需要一条有关望德行为的诫命,而人民已受许诺的鼓励去遵守诫命;同样,当时也并不需要以命令的方式,颁布有关畏惧惩罚的诫命,而人民已被惩罚威胁着去遵守诫命了。这样的情形,一方面已经发生在天主十诫里,后来也发生在以后的那些法律次要的诫命里。不过,正如以后的智者和先知们,为了想坚强人民遵守法律的意志,曾用劝导或命令的方式,宣讲了关于望德的教诲,同样,关于敬畏方面,也是如此。

    在另一方面,对天主表示尊重的孝爱的畏惧或敬畏,是属于对天主之爱那一类的,而且也是一切有关尊重天主的规定的源头。为此,在法律里,定有关于孝爱的畏惧的诫命,如同定有关于爱的诫命一样;因为二者都是为了引导人民实行法律所命的外面的行为,而天主十诫也都与这些外面的行为有关。为此,借着由法律来的权力(申命纪第十章十二节),命人应有敬畏,「履行天主的一切道路」,崇拜祂,并「爱祂」。

释疑  一、孝爱的畏惧,是法律的前导,这并不是说,它好像是法律以外的东西;而是说,它如同爱一样,是法律的开端。为此,关于二者都定有诫命,因为它们好比全部法律的一般原则。

    二、从爱产生孝爱的畏惧,其它为了爱德而完成的善行,也是一样。为此,正如在爱德的诫命之后,定出了有关其它德性的诫命;同样,同时也定出了关于敬畏和爱德的诫命。好像在科学证明方面,祇指出了第一原理是不够的,必须把那些从原理来的、最近和最后的结论,也都说明。

三、促使人敬畏,已足以排除妄望,正如促使人希望,足以排除失望一样,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释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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