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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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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浏览次数:3023 更新时间:2007-10-11
 
 
 

— 分为十二节 —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对象(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对此,可分两方面来讨论:(一)应该用爱德去爱的对象。(二)爱他们时,应该遵守的次序。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十二个问题:

    一、是否只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主,或者也应该爱近人。

    二、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三、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四、是否一个人可以用爱德去爱他自已。。

    五、是否一个人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已的身体。

    六、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七、罪人是否爱自己。

    八、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仇人。

    九、是否必须向仇人表示友好的征象。

    十、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

    十一、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魔鬼。

十二、论应该用爱德去爱者的总数。

 

第一节  爱德之爱是否止于天主,或者也应该推广到近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之爱似乎止于天主,而不应该推广到近人。因为:

    一、正如我们应该爱天主,同样我们也应该畏惧天主,如同申命纪第十章十二节所说的:「以色列!现今上主你的天主向你要求什么?是要求你畏惧并爱慕祂。」可是,畏惧人者对人的畏惧,与畏惧天主者对天主的孝爱的或奴隶的畏惧,是不同的,这从前面所讲过的(第十九题第二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所以,爱天主的爱,也与爱近人的爱,是不同的。

    二、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八章〕里说:「受人爱,就是受人恭敬。」可是,对天主的恭敬,叫做「崇拜」;对受造之物的恭敬,叫做「敬礼」;二者彼此不同。所以,我们爱天主的爱,也与爱近人的爱不同。

    三、此外,关于玛窦福音第一章二节,「注解」(圣经夹注〕上说:「望德产生爱德」。可是,我们对天主,应该有这样的望德,以致寄望于人是应受责罚的,如同耶肋米亚第十七章五节所说的:「凡信赖世人的人,是可咒骂的!」所以,爱德应该这样止于天主,不得把它推广及近人。

反之  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一节说:「我们从天主蒙受了这命令:那爱天主的,也该爱自己的弟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果习性之行为不是属于不同的种类,习性就没有分别,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四题第三节〕;因为种类相同的每一个行为,都属于同一个习性。可是,既然行为的种类,是按照其对象的形式方面来区分的,所以那趋向对象的某一观点的行为,必然与那在同一观点下趋向对象的行为相同。因此,我们看见光这个视觉的行为,与在光的观点下,我们看见颜色这个视觉的行为,种类相同。

    我们应该爱近人的那观点,就是天主;因为我们在近人身上所应该爱的,就是如同在天主内。由此可见,爱天主的行为,以及爱近人的行为,是种类相同的行为。所以,爱德的习性,不仅及于爱天主,而且也广及爱近人。

释疑  一、无论我们是怕人,或是爱人,都可能有两种理由:第一是因为他有一些特殊的东西;譬如说,一个人为了君的残忍而怕他,或者为了想从他那里得到一些东西而爱他。正如这种对人的畏惧,与对天主的畏惧不同,关于爱也有同样的情形。第二,怕人或者爱人,是因为他有着那原是属于天主的东西;例如畏惧国家的执政者,因为他们为天主执行惩罚恶人的任务;而爱他们,则因为他们主持正义。就像爱一样,这样对人畏惧,与对天主的畏惧并没有分别。

    二、爱是对于一般的善,而恭敬则是对于那受人恭敬者的自己的善;因为恭敬是为了承认一个人自己德行,才向他表示的。为此,爱并不因为不同的人所有的善分量不同,而种类不同,如果他们归属于一个大家共有的善。至于恭敬,却按照个人所有的善而不同。为此,我们用同一个爱德之爱,爱所有的近人;因为他们都归属于大家所共有的同一之善,即天主;我们却按照每一个人自己的德行,对不同的人,表示不同的恭敬;同样的,因为天主有祂特有的德能,所以我们对天主表示独特的崇拜式的恭敬。

三、寄望于人的人遭受责罚,是因为他们视人为得救的主要本源。可是,寄望于人的人,如果只把人看作代主行事的助手,就不会遭受责罚。同样的,如果一个人爱他的近人,好像这个人是他的最后目的一般,这是应予谴责的;可是,如果他为了爱天主而爱这个人,就不应予以谴责,因为这属于爱德的范围。

 

第二节  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因为:

    一、应该用爱德去爱的对象,包括在那两条爱德的诫命里,这从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第三十七等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可是,其中没有一条包括爱德;因为爱德既不是天主,又不是近人。所以,我们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二、此外,爱德是以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可是,爱德不能分享幸福。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三、此外,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没有人能与爱德或与一个依附体缔结友谊的;因为这样的东西不能以爱还爱,而以爱还爱,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二章〕里所说的,却是友谊所必不可少的。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八(第七章〕里说:「谁爱近人,当然也是爱爱自己。」可是,我们用爱德去爱近人。所以,当然是用爱德去爱爱德。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是爱。爱因其所属能力的性质,能自反而及其自身的。由于意志的对象是一般的善,所以凡是具有善的一面的,都能成为意志行为的对象。既然愿意本身就是一种善,所以人可以愿意自己愿意;正如理智有着真理为对象,能理解自己理解;因为这也是一样真理。不过,就是以爱自己的种类来说,爱也是能自反而及其本身的;因为它是爱者对其所爱者的一种自发的行动。所以,一个人一开始爱,他就爱自己在爱。

    不过,爱德不仅是爱,而且也有友谊的本性,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用友谊去爱一样东西,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我们爱那样东西,如同我们爱那与他结有友谊,并愿他幸福的朋友。第二种方式是我们爱那样东西,如同我们愿意一个朋友得到的善或利益一样。我们用爱德去爱爱德,是以这第二种方式,不是以那第一种方式;因为爱德就是我们用爱德之爱,愿意我们所爱的人,都能得到的善。关于幸福,以及其他的德行,也有同样情形。

释疑  一、天主和近人,就是我们的朋友。可是,对他们的爱,也包括对爱德的爱:因为我们之爱天主和近人,是说我们爱或愿我们和近人去爱天主,而这就是具备爱德。

    二、爱德就是我们藉以获得幸福的神性生活的共同关系。为此,我们爱它,视为我们愿意,凡是我们用爱德之爱去爱的人,都能得到的善。

三、这个论证的出发点,是用友谊之爱去爱那些我们与之结交为友的人(参看正解所讲友谊之爱的第一种方式〕。

 

第三节  是否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因为:

    一、我们之能相似天主,主要是凭有爱德。可是,天主用爱德爱无灵受造物;因为智慧篇第十一章二十五节说,天主「爱一切所有」;而祂不论爱什么,就是以祂自己,即以爱德去爱的。所以,我们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二、此外,爱德首先是对天主,其次推广及于其余能归诸天主的东西。可是,正如有灵之受造物之能归诸天主,是由于它具有相似的肖像之故;同样的,那些无灵之受造物也能归诸天主,因为它们有着相似的痕迹。所以,爱德也应该广被无灵之受造物。

    三、此外,正如爱德的对象是天主,同样信德的对象也是天主。可是,信德概括无灵之受造物;因为我们相信天地是由天主造的,鱼类与禽鸟产自水,走兽与树木生自地(参看创世纪第一章〕。所以,爱德也概括无灵之受造物。

反之  爱德之爱,只是对天主和近人(第二节质疑一〕。可是,「近」字并不包括无灵之受造物;因为它们与人,在理性生活方面,并无共同关系。所以,爱德并不广被无灵之受造物。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爱德是一种友谊。友谊之爱有两种:第一种是对我们与之结交的朋友的爱;第二种则是对我们愿意朋友得到的那些善或利益的爱。可是,对于无灵之受造物,我们不能为了爱德,而用这第一种的爱去爱它们的。这有三层理由,其中两层理由一般地关于那不能以无灵之受造物为对象的友谊。第一、因为友谊是对一个我们愿意他得到善或利益者。严格地来说,我们不能愿意一个无灵之受造物得到善;因为享有善,是属于有灵之受造物的事;有灵之受造物,是利用他藉着自由意志所享有的善的主宰。这样享有善,严格地来说,不是无灵之受造物所能得到的。为此,「哲学家」在「物理学」卷二(第六章)里说,我们只是用象征或借喻的方式,来说这样的东西遭到了善或不善。第二,因为所有的友谊,都以生活中某一种共同关系为基础。「没有比在一起生活更是属于友谊的事了。」这话是「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五章〕里所说过的。可是,在那遵循理性的人类的生活里,无灵之受造物不可能有什么共同关系。为此,与无灵之受造物缔结友谊,是不可能的事,除非这只是一种象征或借喻式的说法。第三层理由是专属于爱德方面的;因为爱德以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而无灵之受造物却无法得到永福。为此,我们不可能与无灵之受造物,缔结爱德的友谊。

    不过,如果我们把无灵之受造物,看作我们愿意别人得到的善或利益;譬如说,我们愿意保存它们,是为了天主的光荣,以及人们的用处,那么也可以用爱德去爱无灵之受造物。天主也是以这种方式用爱德爱它们。

释疑  一、从以上的话,可知「质疑一」的解答。

    二、痕迹的相似,并不像肖像的相似那样,赋予享受永生的能力。所以,不得把二者相提并论。

三、信德能广及一切真的事物;爱德的友谊却只能推及至于那些本性能享受永福的东西。所以,二者不得同日而语。

 

第四节  人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因为:

 一、(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中说:「在少于两人之间,不可能有爱德。」(福音论赞,卷一第十七篇〕。所以,没有人对自己有爱德。

    二、此外,友谊由于它的本性,表示互爱与对等,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二及七章〕所说的;而一个人不可能对自己有互爱与对等。可是,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所以,一个人不可能对他自己有爱德。

    三、此外,凡是属于爱德的东西,不可能应受责罚;因为爱德「不作无礼的事」,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四节所说的。可是,一个人由于爱他自已而堪受责罚;因为弟茂德后书第三章一及二节说:「在末日,困难的时期必要来临;因为那时人只爱自己。」所以,人不可以用爱德爱他自己。

反之  肋未纪第十九章十八节说:「应爱你的友人如你自己。」可是,我们用爱德去爱友人。所以,我们也应该用爱德爱自己。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所以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爱德:第一是从友谊的一般概念。这样来看,我们就必须承认,严格地来说,人对他自己本人没有友谊,但其所有却强于友谊。因为友谊表示结合,如同狄奥尼修所说的,爱是「一种结合的力量」(神名论,第四章〕;而每一个人是与他自己成为一个单一的个体,这比与另一个人结合更强。为此,正如单一性是结合的基本;同样的,一个人爱他自已的爱,是友谊的形式和根源。我们对别人之有友谊,是因为我们对待他们,如同对待我们自己一样。因此,「伦理学」卷九(第四及八章〕说:「同别人的友谊关系,起源于我们与自己的关系。」正如关于原理方面,没有(推理的〕知识,但有强于知识的东西,即直观或悟性。

    第二、我们可以从爱德特有的本性方面来讨论爱德,就是首先把爱德看作人与天主的友谊,然后把它看作人与那些属于天主者的友谊,其中也包括有爱德的人自己。为此,在他用爱德去爱的那些属于天主者之间,他也用爱德去爱他自己。

释疑  一、(大〕额我略所说的,是从友谊的一般概念方面来谈爱德。

    二、质疑二,也有同样的情形。

三、爱自己者受到责罚,是因为他们在其所顺从的感觉的本性方面爱自己。这不是真正按照一个人理性的本性的爱自己,愿意自己能够得到那些属于理性成全的善。人只有这样(按照理性的本性〕爱自己,才是用爱德去爱他自己。

 

第五节  人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的身体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的身体。因为:

    一、凡是我们不愿意同它在一起生活的,我们就不爱。可是,那些有爱德的人,远避与身体生活在一起,如同罗马书第七章二十四节所说的:「谁能救我脱离这该死的肉身呢?」又如斐理伯书第一章二十三节所说的:「我渴望求解脱,而与基督同在一起。」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我们的身体。

    二、此外,爱德的友谊,是以一起享见天主这个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可是,身体无分于这样的享受。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身体。

    三、此外,既然爱德是一种友谊,所以是对那些能够还爱者的。可是,我们的身体不会用爱德来还爱我们。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它。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三及二十六章〕里,列举了四样应该用爱德去爱的东西,其中之一就是我们自己的身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可以从两方面去观察我们的身体:第一、是在它的本性方面;第二、是罪恶的腐化和罪罚方面。

    我们身体的本性,不是如同摩尼教徒所说的,由一个恶的根源所产生,而是来自天主。为此,我们可以用它来奉事天主,如同罗马书第六章十三节所说的:「将你们的肢体献于天主,当作正义的武器。」所以,我们也应该用爱天主的爱德之爱,去爱我们的身体。不过,我们不应该爱我们身体内的罪恶的玷污和罪罚的腐化;我们反而应该用爱德的热愿,希望能够把这些东西清除。

释疑  一、(保禄〕宗徒,对于身体的本性,并不回避与他的身体来往;而且在这方面,他还不愿意失去身体,如同格林多后书第五章四节所说的:「我们不愿脱去衣服,而就套上另一层。」可是,他的确愿意远避那留在身体内的欲念的污染,以及那重压着灵魂、阻止它去享见天主的身体的腐朽。为此,他明明地说道:「脱离这有死的身体。」

    二、虽然我们的身体,不能因着认识或爱天主而享有祂,可是我们藉着身体而完成的工作,能够完善地享见天主。为此,灵魂上的享乐,也给肉体洋溢一种幸福,即「健全而充沛的精力」,如同奥斯定 在「致狄奥斯高书(书信集第一一八篇第三章〕里所说的。所以,既然身体也以某种方式,分享着真福,我们也就可以用爱德去爱它了。

三、对别人的友谊有互爱;可是,一个人对他自己的友谊,不管是对他的灵魂也好,或是对他的身体也好,是没有互爱的。

 

第六节  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因为:

    一、圣咏第一一八篇一一三节:「我恼恨不义的人。」可是,达味有爱德。所以,秉持爱德,应该恼恨罪人,而不应该爱罪人。

    二、此外,「爱是以实际行动来表现的」(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篇〕,如同(大〕额我略在圣神降临节证道词中所说的。可是,义人对罪人所表现的,不是爱的行动,却似乎是仇恨的行动,如同圣咏第一○○篇八节所说的:「我每日清晨灭绝在国内所有的罪人。」在出谷纪第二十二章十八节里,天主命人说:「你不应让为非作歹者活着。」所以,罪人不应该受人用爱德去爱的。

    三、此外,我们应该愿意并希望自己的朋友得福,这是属于友谊的事。可是,圣人们因着爱德而愿意罪人遭殃,如同圣咏第九篇十八节所说的:「愿恶人被投在地狱里。」所以,罪人不应该受人用爱德去爱的。

    四、此外,喜乐相同,意愿一致,这是属于朋友的事。可是,爱德并不使人愿罪人之所愿,也不使人乐罪人之所乐,反而使人要与罪人相反。所以,罪人不应该受人用爱德去爱的。

    五、此外,「这是属于朋友的事,同在一起」。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五章〕里所说的。可是,按照格林多后书第六章十七节所说的:「你们应当从他们中间出来」,则不应该同罪人在一起。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三十章〕里说:「既然说:『爱你的近人』,所以很明显的,我们应该把每一个人看作我们的近人。」可是,罪人并非就此不再是人;因为罪并不破坏人的本性。所以,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在罪人身上,可从两方面来观察:他的本性和他的罪过。以他受自天主的本性来看,他有享受真福的能力;而爱德就是以这真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所以,以罪人的本性方面来说,应该用爱德去爱他们。可是,他们的罪过反对天主,是享受真福的阻障。所以,以他们反对天主的罪过方面来说,按照路加福音第十章二十六节的话,所有的罪人,甚至于自己的父母和亲戚,都是应该憎恨的。因为,在「罪人」身上,我们应该憎恨他们是「罪」人,而爱他是能享受真福的「人」。而这就是用爱德,为了天主而真正地爱他。

释疑  一、先知之恼恨不义之人,乃因为他们不义,是恼恨他们的不义,而不义为他们来说是恶。这样的恼恨是完善的;先知自己对此也说:「我用完善的恼恨,恼恨了他们。」(圣咏第一三八篇二十二节〕可是,恼恨一个人的恶,等于喜爱他的善。所以,这种完善的恼恨,也是属于爱德的。

    二、正如「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三章〕里所说的,当我们的友人陷在罪恶之中时,我们不应该就此不再对他表示友善,只要对他们悔过自新还有希望;可是,我们更应帮助他们重新修德,胜于帮助他们找回钱财,如果他们有所遗失,因为德行远比钱财更与友谊相近。不过,如果他们堕落在很重大的罪恶里,而已无法救治的话,我们就不应该再向他们表示友谊的亲善。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无论是天主的神律,或是人为的法律,都命把这样的罪人处死;因为他们加害于别人,比他们悔过自新更有可能。可是,法官在执法的时候,不是为了憎恨罪人,而是出于爱德之爱;由于这个爱,他更重视大众的利益,胜于重视个人的生命。再者,法官处的死刑,如果罪人悔过,就能补偿他的罪行,而对他有利;如果他不悔过的话,这也对他有利,因为结束他犯罪的行为,因为他不能再犯罪了。

    三、我们在圣经里读到的这种诅咒,可有三种解法:第一可以解作预言,而非愿望。所以,「愿恶人被投在地狱里」,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恶人将被投在地狱里。」第二可以解作愿望;不过,愿望者的愿望,不是针对人的惩罚,而是针对惩罚者的公正,如同圣咏第五十七篇十一节所说的:「义人看见大仇已报时,必然喜乐。」因为,按照智慧篇第一章十三节的话,就是天主在惩罚恶人时,「也不乐意恶人灭亡」,而是因自已的公义而欢喜,如同圣咏第十篇八节所说的:「上主是正义的,他酷爱公正。」第三可以这样解释:这种愿望是针对清除罪恶,而不是针对惩罚;也就是说,务使(「罪人」的〕「罪」消灭,而「人」生存。

    四、我们用爱德去爱罪人,不是为了愿其所愿,或乐其所乐,而是为了使他们愿我们所愿,乐我们所乐。为此,耶肋米亚第十五章十九节说:「使他们转向你,而不是你转向他们。」

五、意志薄弱者,应该远避与罪人来往,因为有被他们诱坏的危险。可是,那些德行高超,且无腐化危险的人,则宜与罪人交往,为能感化他们,这是值得称赞的事。因为我们的主,如同玛窦福音第九章十一至十三节所记载的,也曾这样与罪人一起饮食。不过,谁也不得同罪人在一起犯罪。格林多后书第六章十七节所说的「你们应当从他们中间出来,你们不可触摸不洁之物」,就是这个意思,即不得同意犯罪。

 

第七节  罪人是否爱自己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罪人似乎爱自己。因为:

    一、罪恶的根由,尤其是在罪人身上。可是,对自己的爱,就是罪恶的根由;因为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十四(第二十八章〕里说,它「筑起了巴比伦城」。所以,罪人最爱自己。

    二、此外,罪恶并不毁灭本性。可是,人人爱他自己,这是合乎本性的事。为此,就是无灵之物,也自然愿意得到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例如保存自己的生命等。所以,罪人爱自己。

    三、此外,「善是人人都爱的」,如同狄奥尼修(Dionysius〕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有许多罪人以为自己是善的。所以,有许多罪人爱自己。

反之  圣咏第十篇六节说:「爱好不义的人,憎恨自己的灵魂。」

正解  我解答如下:对自己的爱,一种是人人都有的;另一种是善人所特有的;第三种是恶人所特有的。一个人认为他自己是什么,就爱自己是什么,这是人人所都有的。可是,说一个人是什么,可以是从两方面来说:第一、是从他的本体和本性方面。关于这方面,人人都认为,他们就是自己所是的东西,即由灵魂和身体所合成的,这是他们都有的善。按照这样的说法,无论是善人,或是恶人,人人都爱自己,因为人人都爱保存自己。

    第二、说一个人是某某东西,是关于某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来说的。譬如说一国之主是国家,为此,国君之所为,就说是国家之所为。按照这样的说法,并不是人人都认为,他们就是自己所是的东西。灵性的心智,是人特别重要的部分,而感觉的和身体的本性,则占次要的地位。(保禄〕宗徒在格林多人后书第四章十六节里,称前者为「内在的人」,而称后者为「外在的人」(参阅罗马书第七章二十二节及厄弗所书第三章十六节〕。可是,善人看自己灵性的本性,即内在的人,是自己主要的东西,因而认为这是自己所是的东西。而恶人却以为自己感觉的和身体的本性,即外在的人,占着首要的地位。因此,既然他们不正确认识自己,所以也不是真正爱自己,只是爱他们认为自己所是的东西而已。可是,善人真正认识自己,所以,他们也真正爱自己。

    「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用友谊所特有的五件事来证明这一点。第一、每一个人都愿意自己的朋友生存;第二、愿意他得到善;第三、为他做有利于他的事;第四、乐意与他在一起;第五、与他意见一致,喜忧几乎完全相同。按照这个意思来说,善人是在对于内在的人那方面爱自己,因为他们愿意把这内在的人保存得完整无损,愿意他得到善,即灵性方面的善;而且也尽力去追求这样的善;他们喜欢进入自己的心里,因为在那里,他们可以找到目前的好思想,过去的好回忆,以及将来的好希望;这一切都是喜乐的根源。同样的,他们不感到意愿的冲突,因为他们的整个灵魂,都朝向着一件事。

    相反地,恶人却不愿意把这个内在的人,完整无损地加以保存;也不愿意他得到灵性方面的善;也不为这个目的工作;也不喜欢进入自己的心里,同它在一起,因为他们在那里所发见的,无论是现在的,过去的、或是将来的,都是丑恶而可怖的;他们也不会因受良心的责斥,而感到内在的和谐,如同圣咏第四十九篇二十一节所说的:「我要责斥你,将一切放在你眼前。」藉此也可以证明,恶人在败坏外在的人那方面,爱他们自己。而善人却不会这样爱他们自己的。

释疑  一、是罪恶根由的对自己的爱,是恶人所特有的,而且如同引证的那段文字所说的,甚至于「侮慢天主」;因为坏人这样贪求外面的善或利益,竟然轻贱灵性的善或利益。

    二、虽然本性的爱,没有被恶人完全拋弃,可是如同上面(正解〕所讲过的,它已在恶人身上腐化了。

三、恶人固然也有一些对自己的爱,因为他们以为自己是善的;可是,这样对自己的爱不是真实的,而只是外表的。而且那些极恶的人来说,就是这样的爱,也是不可能的。

 

第八节  爱德是否要我们爱仇人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并不要我们爱仇人。因为:

    一、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第七十三章〕里说:「这件重大的善事」,即爱我们的仇人,「其适用范围不是如同我们说,求你宽恕我们的罪过时,我们祈求的对象那么广泛」。可是,没有一个人能得到罪过的宽恕,除非他有爱德;因为,按照箴言第十章十二节的话:「爱德遮掩一切过失。」所以,爱德并不要我们爱仇人。

    二、此外,爱德并不取消本性。可是,每一样东西,即使是一样无灵之物,自然地憎恨那与其相反的东西;例如羊憎恨狼,水憎恨火。所以,爱德并不要我们爱仇人。

    三、此外,爱德「不作无礼的事」(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四节〕。可是,爱自己的仇人,犹如恨自己的朋友一样,似乎是一件悖理的事;为此,撒慕尔纪下第十九章六节记述约阿布规谏达味说:「恨你的,你反爱他;爱你的,你反恨他。」所以,爱德并不要我们爱仇人。

反之  主在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对仇人的爱,可有三种解释。第一、应该爱我们的仇人,因为他是仇人。这是悖理的,是相反爱德的;因为它表示要爱在别人身上的恶。

    第二、爱仇人,意思可能是说,我们要在他们本性方面去爱他们;不过,这也只是一般地来说。按照这个意思,爱德要我们必须爱仇人;也就是说,我们在爱天主和我们的近人时,不得把我们的仇人不包括在我们对一般的近人的爱之内。

    第三、对仇人的爱,可能被视作特别是对他们的爱;就是说,一个人对于仇人,应该有一种特殊的爱的行动。爱德并不绝对要求这个;因为爱德并不要求,对每一个个别的人,都要有一种特殊的爱的行动;因为这是不可能的事。不过,爱德要求有关的内心的准备;就是说,如果实际有必要的话,我们应该准备去个别地爱我们的仇人。至于一个人,虽然并不需要这样去做,却在实际上这样去做,为天主而爱自己的仇人,这是属于完善爱德的事。如果一个人,出于爱德,为了天主,而爱他的近人,那么他越爱天主,就越会不受仇恨的阻挠,向他的近人表示爱心。例如,我们如果很爱一个人,虽然这个人的孩子对我们不友好,我们也会因对朋友的爱而爱他们的。奥斯定所说的那段话(质疑一〕就是按照这种解释。

释疑  一、从以上的话可知质疑一的解答。

    二、每一样东西自然地憎恨与其相反的东西,是因为它与自己相反。仇人之与我们相反,就是因为他们是仇人。为此,这是我们所应憎恨的;因为我们不喜欢他们仇恨我们。不过,由于他们是能享真福的人,在这方面,他们并不与我们相反。就是在这方面,我们必须爱他们。

三、爱仇人,因为他是仇人,这是值得谴责的。爱德并不做这样的事,如同上面所讲过的(正解〕。

 

第九节  爱德是否要人向仇人表示爱的征象和事实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要人向他的仇人表示爱的征象和事实。因为:

     一、若望壹书第三章十八节说:「我们爱,不可只用言语,也不可只用口舌,而要用行动和事实。」可是,一个人,如用征象和事实,向他所爱的人,把爱表示出来,才是用行动来爱。所以,爱德要人向他的仇人,用这样的征象和事实表示他的爱。

    二、此外,主在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里,同时说了以下两句话:「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及「善待那些恨你们的人」。可是,爱德要我们爱仇人。所以,它也要我们善待仇人。

    三、此外,不仅天主是爱德的对象,就是我们的近人,也是爱德的对象。可是,(大〕额我略在圣神降临节证道词中说:「对天主的爱不会是懈怠不勤的;有了它,就能行大事;如果它停止行动,就不再是爱了。」(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篇〕为此,对我们的近人的爱德,不会没有实际行动的。可是,爱德要我们爱我们的近人,包括仇人在内。所以,爱德要我们向仇人表示爱的征象和事实。

反之  关于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的「善待那些恨你们的人」,「注解」(常用圣经注解〕上说:「善待自己的仇人,是全德的最高峰。」可是,爱德并不要求去做那些属于成全的爱德的事情。所以,爱德并不要人向仇人表示爱的征象和事实。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的征象和事实,是内心爱的结果,并与爱成正比。这条爱的诫命,绝对地要求该一般性的或广泛的从内心爱仇人,但在个别情况中,并非绝对地要求,而是只就内心的准备方面,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八节〕。

    为此,关于外面表示爱的征象和事实,也应该这样论断。因为有些恩惠和爱的征象,是对我们一般的近人的;例如我们为所有的信友,或者为整个的民族祈祷,或者有人给全体赐与一样恩惠。向仇人表示这样的恩惠和爱的征象,属于命令的要求。因为,如果不向仇人作此表示,这就证明怀有复仇之心,相反肋未纪第十九章十八节所写的:「不可复仇,对你本国人,不可心怀怨恨。」

不过,此外还有别的恩惠或爱的征象,是个别地对某些人所表示的。向仇人表示这样的恩惠和爱的征象,并不是为得救所必需的,除非是就内心的准备方面来说;意思是说,在他们有紧急的需要时,会实际去帮助他们,如同箴言第二十五章二十一节所说的:「若仇人饿了,你要给他吃;若是他渴了,应给他水喝。」除了紧急的情形之外,向仇人表示这样的恩惠,这是属于完善的爱德之事。藉此完善的爱德,人不仅应该提防,不可为恶所胜,这是必要的,而且也要愿意「以善胜恶」(罗马书第十二章二十一节〕,这是属于全德之事。因为,这样,人不仅提防,不要为了自己受人损害,而心怀仇恨,而且还用自己的恩惠,设法使仇人来爱自己。

释疑 以上的话已是以解答前面的质疑了。

 

 

第十节  我们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

    有关第十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六章〕里说:「爱德之爱共有两种,即爱天主及爱近人。」可是,对天使的爱,不包括在对天主的爱之内;因为天使是受造的物体。它似乎也不包括在对我们近人的爱之内;因为天使与我们,并不是属于同一类别。所以,我们不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

    二、 此外,走兽比天使与我们更多相同之处;因为走兽与我们属于同一近类。可是,我们对走兽并没有爱德,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所以,对于天使,我们也没有爱德。

    三、此外,「没有比同在一起更是属于朋友之事」,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五章〕所说的。可是,天使并不与我们同在一起,我们看也看不见他们。所以,我们无法对他们怀有爱德的友情。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三十章〕里说:「如果『近人』这个名词是指:或者我们应该施与仁爱服务者,或者那些应该施与我们仁爱服务者,那么这条爱近人的诫命,显然也括爱那些圣善的天使,因为我们得到他们许多仁爱的服务。」(拉丁文「近人proximus」一词,严格照字面意义来说,是指「接近的」,不一定专指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的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及六节;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以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而这永福,是人与天使共同分享的。因为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节说:「复活的时候,人好像在天上的天使一样。」由此可见,爱德的友谊也扩及天使。

释疑  一、我们的近人,不仅是指那些与我们同属于一类者,而且也指那些与我们一起同享永生真福者;而爱德的友谊,就是以这种共同关系为基础的。

    二、走兽因着牠们感觉的本性,而与我们属于同一近类;可是,我们不是由于我们感觉的本性,而是由于我们与天使都有的灵性的心智,分享永远的真福。

三、天使与我们在一起,不是藉由感觉本性方面的那种外在的共同关系,不过,我们是藉心智与天使在一起;这在今生固然是不完善的,可是在天乡却是完善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释疑一〕。

 

第十一节  我们是否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有关第十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因为:

    一、天使由于与我们都有灵性的心智这个共同关系,被视为我们的近人。可是,魔鬼与我们之间也存有这样的共同关系;因为魔鬼自然的天赋,诸如存在、生活、和理解等,仍然完整如初,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所以,我们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二、此外,魔鬼之与真福的天使不同,是由于罪恶的缘故,正如罪人之与义人不同一样。可是,义人以爱德爱罪人。所以,他也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三、此外,从前所引述的奥斯定说的那段话(第十节「反之」〕,可知我们应该以爱德去爱那些我们曾受其恩惠者,视他们如同近人。可是,魔鬼在许多事上,对我们有利,因为「魔鬼在引诱我们的时候,给我们预备荣冠」,如同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十一里所说的(参看伯纳铎;雅歌释义,第十七篇〕。所以,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反之  依撒意亚第二十八章十八节说:「你们与死亡所订的盟必要废除,与阴府所结的约必不持久。」可是,和平与盟约是因爱德而完成的。所以,对于住在阴府或地狱里的那些制造死亡的魔鬼,我们不应该有爱德。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对于罪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六节〕,应该以爱德去爱他们的本性,但应憎恨他们的罪。可是,魔鬼这个名词,是指一种已被罪恶所毁损的本性。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魔鬼。

    不过,假若不太拘字面,而把这个问题转变为: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这些叫做魔鬼的精神体,则应该如此作答:按照前面的解释(第二及三节〕用爱德爱一样东西,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爱之如爱与其有友谊者;这样来说,我们就不能对这些精神体持有爱德的友谊;因为友谊必要的成分,就是我们必须愿意我们的朋友得福。但是我们不可能由于爱德,而愿意那些已受天主判定永罚的精神体,得到那与爱德有关的永生真福;因为这是与我们赞成天主公义的爱德相反的。

    第二、我们爱一样东西,是说我们为了另外一位的善或福,而愿意这东西留存。这样,我们以爱德去爱那些无灵之受造物,只是因为我们愿意它们留存,以光荣天主及有利于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以此方式,我们甚至也可以用爱德去爱魔鬼的本性,也就是说,我们希望那些精神体,在其自然的禀赋方面,能保存下来,以光荣天主。

释疑  一、享有永福,对天使的理智来说,并非不可能;这异于魔鬼的理智之无缘于永福。所以,那以永生而不以本性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爱德的友谊,可能对天使,却不可能对魔鬼发生的。

    二、在今生,生活在罪恶中的人,仍有得到永生的可能性。至于那些已经受罚掉在地狱里的人,却不是这样;在这方面,他们的情形与魔鬼的相同。

三、魔鬼之能有利于我们,并非由于魔鬼的意愿,而是由于天主上智的安排。为此,这件事不应使我们同魔鬼友善,而应使我们成为天主的朋友,因为是天主把魔鬼的恶意转为对我们有利。

 

第十二节  将应以爱德去爱的分列为四:即天主、我们的近人、我们的身体和我们自己,是否适当

   有关第十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将应以爱德去爱的分列为四,即天主、我们的近人、我们的身体和我们自己,似乎并不适当。因为:

    一、如同奥斯定在「若望福音释义(第八十三讲论第十五章十二节〕里说:「那不爱天主的,也不爱他自己。」所以,在对天主的爱里,也包括着对自己的爱。为此,对自己的爱与对天主的爱并无分别。

    二、此外,部分不应该与整体放在一起来分。可是,我们的身体是我们的一部分。所以,不应该把它另外分开,好像我们的身体,是别于我们自己的另一可爱对象。

    三、此外,正如我们有身体,同样我们的近人也有身体。为此,正如一个人爱他近人的爱,与他爱他自己的爱不同;同样的,他爱他近人身体的爱,与他爱他自己身体的爱,也应该分开。所以,把我们应以爱德去爱的分为四种是不适当的。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三章〕里说:「应爱者共计四种:一种是在我们之上」,即天主;「另一种是我们自己;第三种是在我们身边者」,即近人;「第四种是在我们之下」,即我们的身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六及十节;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爱德的友谊是以真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在这共同关系里,第一是那被视作真福之源的,即天主;其次是直接分享真福的,即人与天使;第三是那由于真福的一种满溢而沾有真福的,即人的身体。

    那是真福之源的,由于是真福的原因,而为人所爱的。至于那分享真福者之为人所爱,可有两层理由:或者因为它与我们是同一之物,或者因为它与我们一起分享真福。为此,从这方面来看,有两样东西是可以用爱德去爱的;就是说,人可以用爱德爱他自己,以及爱他的近人。

释疑  一、爱者与各种被爱者之间,种种不同的关系,形成各种不同的可爱性。为此,人与天主之间的关系,既然不同于他与他自己之间的关系,所以天主和人被视作爱的两个不同的对象;因为对一个的爱,是对另一个的爱的原因。是故去掉了对前者的爱,对后者的爱,也就没有了。

    二、爱德的主体是灵性的心智,它能得到真福;而身体只能由于真福的一种满溢,间接地沾有真福,自己却不能直接及于真福。为此,人由于他自己主要部分的灵性心智,用一种爱德方式,爱他自己,而用另一种爱德方式,爱他自己的身体。

三、人爱他的近人,由于享受真福的共同关系,又爱他的灵魂,又爱他的身体。所以,在近人方面,只有一个爱他的理由。为此,近人的身体,并不被视作一个爱的特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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