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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浏览次数:4490 更新时间:2007-10-11
 
 
 

- 分为四节 -

然后要讨论的,是相反明认信德的亵渎之罪(blasphemia参看第十题引言)。第一总论亵渎之罪;第二,论所谓亵渎圣神之罪。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亵渎是否相反明认信德。

    二、亵渎是否常是死罪。

    三、亵渎是不是最大的罪。

四、受永罚者是否犯亵渎之罪。

 

        第一节  亵渎是否相反明认信德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亵渎似乎并不相反明认信德。因为:

    一、亵渎是对造物主说侮慢无礼的话。可是,这更与反对天主的恶意有关,而非与不信有关。所以,亵渎并不相反明认信德。

    二、此外,关于厄弗所书第四章三十一节所说「一切亵渎都要从你们中除掉」,「批注」(隆巴度斯)说:「这是反对天主或圣人而犯的。」可是,明认信德似乎祇是关于那些与信德对象的天主有关的事。所以,亵渎并非常相反明认信德。

    三、此外,按照有些人的意见,亵渎可分为三种:第一种亵渎是承认天主有不适宜于祂的事物;第二种亵渎是否认天主有适宜于祂的事物;第三种亵渎是将天主独有的事物,归之于受造物。这样说来,亵渎似乎不仅是关于天主,而且也关于受造物。可是,信德的对象是天主。所以,亵渎并不相反明认信德。

反之  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一章十三节里却说:「原先我是个亵渎者和迫害者。」后来他又接着说:「因为我当时是在不信之中,出于无知而作了那些事。」由此可见,亵渎与不信有关。

正解  我解答如下:亵渎这个词,似乎是指减损一种非常之善,尤其是天主之善。可是,按照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一章所说的,天主就是真实之善的本质。为此,凡是适宜于天主的,就与天主之善有关;凡是不适宜于天主的,就与祂纯善的本质绝无关系。是故无论是谁,凡否认任何一样适宜于天主的事物,或是承认任何一样不适宜于天主的事物,都是减损天主之善。

    这样的事可能以两种方式发生。第一种方式,就是祇在理智的意见方面发生;第二种方式,就是这种意见与某种憎恶的情绪相连;正如在另一方面,对天主的信德,由对天主的爱来完成一样。为此,这种对天主之善的减损,或者祇在理智方面,或者也在情绪方面。如果它祇是在心里,那幺它是内心的亵渎。如果它显露在外面的言词上,那幺它是口舌的亵渎。亵渎之相反明认信德,就是照最后这个意思来说的。

释疑  一、谁以言词反对天主,意图辱骂祂的,就是减损天主之善,不仅是在理智的真理方面,而且也是在意志的恶意方面,因为他尽其所能,贬抑和阻止天主的光荣。这就是纯然的亵渎。

二、正如在圣人身上,天主受到赞美,因为赞美归于天主在圣人身上所完成的工作;同样,反对圣人的亵渎,结果也波及天主。

三、严格地来说,亵渎之罪,不可按照这三点来区分它的种类。因为承认或肯市定不适宜于天主的事物,或者否认或否定适宜于天主的事物,祇是肯定与否定之间的区别而已。这种区别并不形成不同的习性;因为肯定与否定的错误,是藉同一知识(习性)而被认出的,而且二者也是因同一无知而错的,这是由于否定是由肯定来证明的缘故,如同「分析后论」卷一(第二十五章)所说的。再者,把天主独有的事物归之于受造物,似乎等于承认一样不适宜于天主的事物。因为凡是天主所独有的,就是天主自己;而把那天主所独有的归之于一个受造物,就是说天主与一个受造物相同。

 

第二节  亵渎是否常是死罪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亵渎似乎并非常是死罪。因为:

    一、关于哥罗森书第三章八节的「但是现在你们却该戒绝这一切」等等,「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他(保禄)在禁止较大的罪之后,也禁止较小的罪。」可是,随后他提到了亵渎(诟骂)。所以,亵渎是在较小的罪之间,即小罪。

二、此外,每一个死罪相反十诫之中的一条诫命。可是,亵渎似乎并不相反其中任何一条诫命。所以,亵渎不是死罪。

    三、此外,不是故意犯的罪,不是死死罪;所以最初的行动,由于它们先于理性的抉择,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四题第三节释疑三;第十节),不是死罪。可是,亵渎有时是未经理性的抉择而发生的。所以,亵渎并非常是死罪。

反之  肋未纪第二十四章十六节说:「那亵渎上主之名的,应处死刑。」可是,除非由于一个人犯了死罪,并不处以死刑的。所以,亵渎是死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二题第五节),死罪是那种使人脱离神性生命之第一根源的罪;而这根源就是对天主的爱德。所以,无论什幺事物,凡是相反爱德的,以其种类来说,就是死罪。可是,以亵渎的种类来说,它是相反对天主的爱德的;因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它减损爱德的对象,即天主之善。所以,从亵渎的种类来说,亵渎是死罪。

释疑  一、这一批注不应该把它解作这个意思,好像是说,所有以后提的罪都是较小的罪,而应该解作是说,以前所提的那些罪,都是较大的罪,以后也提到了某些较小的罪,但其间也置有某些属于较大的罪。

二、由于亵渎相反明认信德,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禁止亵渎的禁令,就包括在用以下的话所表达的那条禁止不信的禁令内:「我是上主你的天主」等等(出谷纪第二十章二节)。

或说亵渎是被以下的话所禁止:「不可妄呼上主你的天主的名。」(出谷纪第二十章七节)因为,那关于天主说一件虚假的事的,比那用天主的名来证实一件虚假的事的,更是妄用祂的名。

三、有两种情形,亵渎是在无意中突然发生的。第一种情形是,一个人未理会他所说的是亵渎的话。这种情形之发生,可能是由于他在情绪激动下,突然冲口说出他所想象的话,却没有注意到这些话的意思。这是一个小罪,并不是真正所谓的亵渎。第二种情形是,考虑了自己说话的意思,而且也理会到这些是亵渎的话。在这种情形下,他就难免犯了死罪;正如有人因一时气愤,而杀死了一个生在身旁的人,也难免犯了死罪一样。

 

第三节  亵渎之罪是不是最大的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亵渎之罪似乎不是最大的罪。因为:

    一、按照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第十二章)所说的,一件事物之被称为恶,因为它有害处。可是,凶杀既然杀害一个人的生命,这个罪的害处,就比那不能伤害天主的亵渎之罪的害处更大。所以,凶杀之罪比亵渎之罪更为重大。

    二、此外,一个发虚誓的人,叫天主作证一件虚假的事;因此他好像是说,天主是虚假的。可是,并不是每一个亵渎者都这样坏,甚至于说,天主是虚假的。所以,发虚誓是一个比亵渎更重大的罪。

    三、此外,关于圣咏第七十四篇五节的「不要高举你们的角」「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推诿自己的罪,是最大的罪。」所以,亵渎不是最大的罪。

反之  关于依撒意亚第十八章二节的「到一个一向可怕的国家那里去」等等,「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与亵渎相比起来,每一个罪都是较轻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亵渎相反明认信德;因此它含有不信的严重性。如果再给它加上意志的憎恶,这个罪就更加重大了;如果它再用说话向外表示出来,那就更为严重了;正如爱与明认,能增加信德的光釆是一样的。所以,既然不信,以其种类来说,是众罪之中的最大者,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十题第三节),所以亵渎也是最大的罪;因为它与不信同属一类,而且还加重不信。

释疑  一、如果我们以凶杀与亵渎这两个罪所及的对象,来比较它们的轻重,显然那直接反对天主而犯的亵渎之罪,比那杀害他人而犯的凶杀之罪,更为重大。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以这两个罪伤害的情形来彼此比较的话,那幺凶杀的罪更为重大;因为凶杀加于他人的伤害,比亵渎加于天主的更大。不过,由于一个罪的轻重,更要看不良意志的用意,而少看行事的后果,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三题第八节),所以,既然亵渎者的用意,是想损害天主光荣,绝对地来说,他所犯的罪,比杀人者所犯的更加重大。不过,在相反他人的罪行之中,以杀人之罪为首屈一指。

二、关于厄弗所书第四章三十一节所说「一切亵渎,都要从你们中除掉」,「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亵渎比发虚誓更坏。」因为发虚誓者,关于天主,并没有同亵渎者那样,说或想一些虚假的事物;可是,他叫天主作证一件虚假的事,并非他认为天主是一个假见证,而是他好像在希望着天主不会用一个明显的征象,来证明那件事。

三、推卸罪责,是加重任何一个罪过的一种情况;就是对亵渎来说,也是如此。它为此而被称为最重大的罪,因为它使任何一个罪更加重大。

 

第四节   受永罚者是否犯亵渎之罪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受永罚者似乎并不犯亵渎之罪。因为:

    一、有些坏人,由于恐怕将来受罚,现在不敢犯亵渎之罪。可是,受永罚者现在正在受着这样的罚,使0他们更加怕这罚了。所以,他们远避亵渎之罪,比世人更要远避得多了。

    二、此外,由于亵渎是一个极其重大的罪,所以它也是最应受记过处分的罪。可是,在末世没有功过可言。所以,也没有犯亵渎之罪的余地。

    三、此外,训道篇第十一章三节说「树倒在那里,就躺在那里。」由此可见,此生以后,人不能再增加善功,也不能再增加罪过,祇有他在此生已有的善功和罪过。可是,有许多人,此生不是亵渎者,也要受永罚。所以,他们在来世也不会犯亵渎之罪。

反之  默示录第十六章九节说:「世人因被剧热所炙烤,便亵渎掌管这些灾祸的天主的名字。」那里的「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那些在地狱中的人,虽然明知自己理应受罚,却恼怒天主有这样强大的力量,能这样来折磨他们。」可是,这样的恼怒,在现世是亵渎之罪,在来世亦然。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及三节),亵渎之罪依其理念涵有嫌恶天主之善。那些在地狱里的人,仍有他们那种远离天主正义的邪恶的意志,即他们仍爱那些因而受罚的事物,假如可能的话,他们仍然愿意享用那些事物,并憎恨为了那些罪而加于他们的处罚。他们恼怒自己所犯的罪,不是因为他们憎恨这些罪,而是因为他们为了这些罪而受罚。加此嫌恶天主的公义,对他们来说,是心中所犯的亵渎之罪。相信将来在复活之后,他们还要用口舌来亵渎天主,正如圣人们要用他们的口舌来赞美天主一样。

释疑  一、世人在今生,由于惧怕处罚,并认为自己所以逃避这些处罚,而不敢亵渎。在地狱里,那些受永罚者,却没有什幺逃避处罚的希望。所以,他们在绝望中,可以做出他们邪恶的意志给他们所提示的任何事。

      二、功过属于现世途旅。因此,在现世旅途中的人,行了善,就有功;作了恶,就有过。在另一方面,对那享永福者来说,善不再是有功的,而是他们永赏的部分。同样,对那受永罚者来说,恶不再是有过的,而是永罚的一部分。

      三、带着死罪而死去的,对于相关的某一件事,怀有嫌恶天主公义的意志。从这方面来说,他可能犯有亵渎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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