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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浏览次数:4270 更新时间:2007-10-11
 
 
 

    神学集成的第二集第一部,是总论道德伦理的普遍基本问题,属于所谓的普通伦理学。第二集第二部,则深入分论道德伦理的各个部分,属于所谓的特殊伦理学。假使把第二集第一部所讨论过的部分,如行为、情、德性、罪过、与法律诫命等等,再照原来次序,逐一进一步加以讨论,势必会有许多重覆。所以,多玛斯选择了七种主要德性作为讨论的骨干。先讨论某一主要德性本身,随即讨论与它相关的其他德性、恩赐、罪过、与诫命。「所以,如果把德性,以及与它相关的﹝圣神的﹞恩赐、相反的罪恶、积极的或消极的诫命等,都放在一起同时来讨论,就可以进行得更扼要而迅速。」﹝前言﹞

    七种主要德性,是三向天主之德,即信德、望德、和爱德;以及四殊德或达德,即智德、义德、勇德、和节德。「这样,全部伦理问题,都可以综合在德性里来讨论;而所有的德性,又可以简化为七种:其中三种是向天主之德,应先予讨论;其余四种则是枢德或达德,应放在以后来讨论。」﹝前言﹞

    有关上述七种主要德性的讨论,适用于具有一般身分人。针对人类生活中的分际,以及某些特殊身分,多玛斯增添了最后一部分︱︱第一七一题至第一八九题,用它来讨论特殊的恩宠、生活及身分。所以,这第二集第二部,前后共有八个主题。

    根据以上八个主题,中文译本的这一部分,原可分为八册。不过,有关各主题的讨论,长短不一,篇幅相差悬殊,像关于义德的讨论,几乎十倍于关于望德的讨论。有鉴于此,我们一方面保留原着的八个主题,一方面对中文译本略加调整,改编为六册,以求各册在页数方面的某种平衡。

这六册依次是:

    全集第七册:论信德与望德。

    全集第八册:论爱德。

  全集第九册:论智德与义德。

    全集第十册:论义德的部分。

    全集第十一册:论勇德与节德。

全集第十二册:论特殊恩宠、生活、与身分。

 

     论信德与望德简介

    多玛斯按照自己在「前言」里规定的步骤,在有关信德的这一部分里︱︱第一题至第十六题:第一、先讨论信德本身;第二、讨论与信德相关的圣神的恩赐,即聪敏与明达;第三、讨论相反信德的恶习或罪恶;第四、讨论有关信德的积极和消极诫命﹝参看第一题引言﹞。

    第一题至第七题,讨论信德本身。多玛斯首先指出:信德之所及,即信德的质料对象,是第一真理,即天主;以及其他与天主有关的事物。这里也包括受造物,但只是着眼于它们与天主相关的一面。信德所根据的,不是所信之事物本身的明显性,而是天主的权威,因为这是第一真理所启示的。此称为信德的形式对象。﹝参看第一题第一节﹞。

信德的行为︱︱信,是指理智赞同所信的事物。祇是这赞同,不是为事物本身的明显性所迫,而是基于意志的选择和命令;是意志推动理智去赞同。因为,信德的内容超越人的自然理性,是所谓「看不见的」,理智站在自己的立场,赞同与否皆可。但是人之向往并追求至善天主的意志,却选择并促使理智去赞同,因为这些事物来自天主,并指向天主。所以,信德的行为︱︱信,是理智在意志的推动或命令下,赞同信德的对象或内容。﹝参看第一题第四及第五节﹞。

信德的行为,可以分为内心的行为和外表的行为﹝第二题引言﹞。内心的行为,是指理智之赞同本身。而外表的行为,即是把这内心的赞同彰显于外,即所谓的明认信德。「诚则形,形则着,着则明。」﹝中庸第二十三章﹞「按照格林多后书第四章十三节的『我们既然具那同样的信德,我们也信,所以也说』,明认信德的事,按照自己的类别,系以信德的事为目的。因为外面的说话,是为表达内心的思想。所以,正如内心有关信德之事的思想,真是信德的行为,同样外表明认信德的事,也是信德的行为。」﹝第三题第一节正解﹞「信德不仅是内心要相信,而且外面的说话和行动,也都要证明内在的信德;因为明认是一个信德的行为。」﹝第十二题第一节释疑二﹞

信德的行为︱︱信,第一步可以分为明显的﹝或明确的﹞,和不明显的﹝或隐然的﹞。必须明显地相信的,是信德的直接首要对象,即那些为得救享永福所必须信的事物。对其他属于间接次要对象的事物,有不明显的信德即可。「所以,必须说,信德直接的对象,是那些能使人获得真福的事物,……至于间接而次要的对象,则包括天主在圣经里所说过的一切事物。……关于信德的首要各点或各条条文,人必须明显地相信它们,正如必须有信德一样;可是,关于信德的其他各点,人并不须要明显地相信它们,祇要它不明显地,即随时准备相信它们,如同他随时准备相信在圣经里的一切事物一样。祇在他清楚知道,某些事物是包括在信德道理之内时,他才必须明显地相信它们。」﹝第二题第五节正解﹞

信德的行为,并不止于赞同,它还进一步指向意志的目的,即善;而善是爱的对象和目的。所以,信要进一步「以爱德行事」﹝迦拉达书第五章六节﹞。「信德的行为指向意志的对象,即以善为其目的;而这作为信德目的之善,亦即天主之善,也是爱德自己的对象。所以,爱德之称为信德的形式,祇因为信德的行为,是藉由爱德来完成和形成。」﹝第四题第三节正解﹞以爱德行事的信德,或实有爱德为其形式的信德,成为已形成的信德,称为成形的信德,即活信德;反之,则称为不成形的信德,即所谓死信德。不过,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并不是两「种」不同的信德,好像它们构成两个不同的别类﹝species﹞一样;它们祇是同一「种」或别类信德的不同境界。「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并非在类别上有所不同,好像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别类。它们彼此之不同,有如在同一别类之中,完善的与不完善的之分别一样。」﹝第四题第五节释疑三﹞「当成形的信德变为不成形的信德时,改变的,不是信德本身,而是信德的主体,即灵魂,灵魂有时有信德而没有爱德,有时有信德亦兼有爱德。」﹝第四题第四节释疑四﹞「信德之不成形,并非属于信德之类别或本质;因为信德之被称为不成形,是由于它缺少一种外在的或外来的形式。」﹝第六题第二节正解﹞

上述这种信德,不是人自己修练而成的,而是天主灌输给人的。因为,无论是信德的内容,或是促使人赞同的内在动源,都是来自天主。「信德需要两件事。第一、应信的事必须向人提出;要令人明显地相信一件事,这是必要的。第二件为信德所需要的事是,信德必须赞同那些给他提出的事。为此,关于第一点,信德必须来自天主。因为属于信德的事,超出人的理性;所以,除非天主把它们启示给人,人决不会知道它们的。……关于第二点,即人赞同那些属于信德的事,……既然人由于赞同信德的事,而被提举在其本性之上,这必然是来自一个在人内心促动他的超自然的动源,而这动源就是天主。所以,就『赞同』这个信德的主要行为来说,信德来自在人内心用恩宠促动人的天主。」﹝第六题第一节正解﹞

在讨论了信德本身之后,多玛斯继续讨论与信德相关的二﹝圣神的﹞恩赐,即聪敏和明达﹝第八题及第九题﹞。信德在于理智的赞同。但理智的赞同,必须知道所赞同的事物是什么,亦即给信德所提出的事物是什么;这种领悟是聪敏之恩赐的工作。其次,也必须判断是否应予相信,以及信后如何坚持;这是明达之恩赐的工作。

「信德祇包括赞同所提出之事,而聪敏却包括对其理的一种领悟。」﹝第八题第五节释疑三﹞「聪敏之恩赐,是关于恩宠所赐与的那种知识的最初原理的;不过,它与信德不同;因为赞同这些原理,是属于信德的事;用心智去透识所说的事物,是属于聪敏之恩赐的事。」﹝第八题第六节释疑二﹞聪敏是对原理性的信德内容,察觉其意,以便领悟。它能是鉴赏性的或实践性的,端看它所领悟的原理性的内容是何等性质。完善的聪敏,随信德之德性而来。不过,「信德不能完全先于聪敏;因为对于所提出的事物,假如不稍稍领悟它的话,就不可能相信而赞同的。不过,完善的聪敏是随着信德德性而来的;而这种完善的聪敏,却又有信德的确实跟随其后。」﹝第八题第八节释疑二﹞

就像聪敏一样,明达也是在信德之前,已开始发挥作用,虽然完善的明达是随信德的德性而来。「要使人的理智能够完全赞同信德的真理,需要两件事:第一件就是,对所提出的他应该相信的事物,他必须充分掌握;而这是属于聪敏之恩赐的事:﹒。第二件就是,对于这些事,他必须有一个正确而确实的判断,因而能够辨别,什么是应该相信的,什么是不应该相信的;而关于这事,就需要明达之恩赐。」﹝第九题第一节正解﹞但是明达的主要工作,是信后应该坚持这些信德的事物。「关于供信德相信的事物,在我们应有两件事:第一件事就是这些事物应用理智去深入或领悟;而这是属于聪敏之恩赐的事。第二件事就是一个人必须正确地判断这些事物,他必须注意,自己应该坚持这些事物,而是远离与其相反的事物;而这样的判断,如果是有关天主的事物,就是属于智慧之恩赐的事;如果是有关受造之物,就是属于明达之恩赐的事;至于把这判断应用到个别的行为上,那就是属于超见之恩赐的事。」﹝第八题第六节正解﹞「所以,知道天主之事,叫做智慧;而知道人间的事,则叫作明达。﹒﹒﹒﹒明达之恩赐,祇是关于人间事物或其他受造的事物。」﹝第九题第二节正解﹞至于智慧之恩赐,由于它「更与那使人的心智与天主结合的爱德相关」﹝第九题第二节释疑一﹞,要留待讨论爱德时讨论﹝第四十五题﹞。而超见之恩赐,则留待讨论指导个别行为的智德时讨论﹝第五十二题﹞。

在第三部分,多玛斯讨论相反信德及聪敏和明达二恩赐的恶习或罪过。相反信德的,有不信、异端、背弃信德、和亵渎。相反二恩赐的,有心智盲瞽和感觉迟钝,以及愚昧无知。

所谓不信,能是单纯的、消极的不信,即因不知而不信;也能是积极的不信,即知或听而拒信,或加以轻视。后者「就是不信﹝infidelitas﹞的真义;而不信是罪,也是按照这个意思」﹝第十题第一节正解﹞。「不信中包含无知,也包含反对信德的事物;在这第二方面,它是一个极重大的罪。」﹝第十题第三节释疑二﹞它大于道德腐败的罪,但并不大于相反向天主之德的罪﹝第十题第三节正解﹞。

不信之罪有三种。「既然不信之罪在于反对信德,这可能有两种形式。或在接受信德以前,加以反对,这就是外教人或外邦人的不信。或在接受相信基督的信德之后,而加以反对:或在预象方面反对,而这就是犹太教徒的不信;或在真理之显现方面反对,而这就是异端教派的不信。所以,一般地来说,我们可以把不信,分为以上这三种。」﹝第十题第五节正解﹞

异端也是一种不信,虽然也可以把它视作变质或扭曲的信德。「那正确地持有基督信德的,是用自己的意志,在那些真正属于祂的道理的事上,赞同基督。为此,一个人可以以两种方式,背离基督信德的正道。第一、因为他不愿意赞同基督自己;这样的人,可以说,对于目的本身,怀有一个不良的意志。这是属于外教人或犹太教徒的那种不信。第二、因为他虽然有意赞同基督,却没有选择那些表示它赞同基督的事;因为他不选择基督实在传授的事,却选他自己心中的意见。所以,异端是一种属于那些明认基督的信德,却破坏信理的人的不信。」﹝第十一题第一节正解﹞

背弃意谓背离或离开。一个基督徒,可能因违反天的诫命,犯了死罪,而离开天主。一位修会会士或神职人员,也可能因不忠于自己的圣召,而离开天主。但这种背弃或离开,不是全面的。它仍然能有信德,与天主保持着某种基本的联系。假如背弃的对象是信德,则等于与天主完全断绝了关系。「不过,如果他背弃信德,那么他就好像完全脱离了天主。因此单纯而绝对的背弃,即导致背弃信德的背弃,叫做『恶意的背弃』。这样,所谓单纯的背弃﹝背弃信德﹞,属于不信。」﹝第十二题第一节正解﹞如此背弃信德,同样是极重大的罪。

亵渎之为恶,在于它藉着不当的赞同,减损天主的美善:或是因为它把不合于天主的事物归于祂,或是因为它不承认天主所有的美善。「这种对天主之善的减损,或者祇在理智方面,或者也在情绪方面。如果它祇是在心里,那么它是内心的亵渎。如果它显露在外面的言词上,那么它是口舌的亵渎。亵渎之相反明认信德,就是照最后这个意思来说的。」﹝第十三题第一节正解﹞「亵渎相反明认信德,因此它含有不信的严重性。如果再给它加上意志的憎恶,这个罪就更加重大了;如果它再用说话向外表示出来,就更为严重了。」(第十三题第三节正解)

有一种特殊的亵渎罪,即亵渎或相反圣神的罪。多玛斯引述了过去相关的三种不同的解说:相反圣神的罪,第一、是指说亵渎圣神的话;第二、是指终身执迷不悟,至死不知悔改;第三、是指鄙视、反对能阻止人犯罪的圣神的果实,怀着恶意,选择罪恶本身,以犯罪得罪天主为乐。多玛斯以这三种解说为基础,进而随从隆巴度斯的分类法,将亵渎圣神的罪分为六种﹝第十四题第二节正解﹞。至于说,相反圣神的罪不能被赦免,多玛斯也根据上述三种不同的解说,分别予以不同的诠释﹝第十四题第三节正解﹞。

关于相反明达之恩赐的愚昧无知,前在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六题里已讨论过。故在第十五题里,多玛斯祇讨论相反聪敏之恩赐的心智盲瞽和感觉迟钝。

心智的盲瞽,是在于缺欠心智或理智方面明见的本原。相反聪敏的心智盲瞽,是因为不去利用聪敏这一明见的本原。「有时由于一个人自动地使自己的意志不去注意这一本原,如同圣咏第三十五篇四节所说的:『他不愿领悟,致使自己不去行善。』……有时由于一个人的心,更在忙着他所更喜欢的事物,因而使他无法去注意这一本原,如同圣咏第五十七篇九节所说的:『烈火』,即肉欲,『掉在他们的身上;他们将不见天日。』由于这两种情形,而造成的心智的盲瞽,都是罪。」﹝第十五题第一节正解﹞

「迟钝为锐利之反。……以形体物来说,如果它们用视觉、听觉或嗅觉,从远处就能察觉到一样可感觉的对象,就说它们的感觉锐敏;相反的,如果它们祇能就近察觉到大的可感觉的对象,那么就说它们的感觉迟钝。」﹝第十五题第二节正解﹞把这贴用到有关聪敏的认识方面,则「感觉迟钝是指人在观察神性事物时,心智所有的萎靡无力;至于心智的盲瞽,则表示完全缺欠对这些事物的认识。二者都相反聪敏的恩赐,因为人是藉这恩赐,察觉及认识神性的事物,而且还能深入细察其最内在的精微。这样的迟钝,像心智的盲瞽一样,含有罪的特征,因为它是有意的,例如一个由于贪恋肉欲之物,而不爱或忽视去仔细观察神性事物的人,所显示出来的。」﹝第十五题第二节正解﹞

关于与信德、聪敏、及明达相关的诫命,多玛斯在第十六题里,并未多加讨论;而其讨论的着眼点,也祇是这些诫命与旧约法律的关系。他指出:信天主在存,是旧约法律的基础。制定法律者,应是为自己的属下制定法律。反过来说,接受法律者,应该承认制定法律者的存在,并承认自己从属于他。旧约法律,是天主给以色列民族制定的法律。这一事实,应说假定以色列民族相信天主的存在,并承认自己从属于天主。肯定这两点,于是成为旧约法律中关于信德的首要诫命。「所以,信德是法律的诫命所先应该假定的。为此,出谷纪第二十章二节,用『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是我领你出了埃及地』这些话,把那属于信德的,放在法律的诫命之前。同样在申命纪第六章四节里,先有这样的话:『以色列!你要听:上主我们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然后才开始记述诫命。」﹝第十六题第一节正解﹞在这基础上,续有许多禁止破坏此一基本信德的消极的诫命,也有一些关于宣导此一基本信德的积极的诫命。但此一基本信德的积极开展,却有待于新约时代。「在旧约法律里,不应该把那些信德的奥秘,告诉一般的人民。因此,假定了他们相信唯一的天主,在旧约法律里,未曾颁布其他有关信之事物的诫命。」﹝第十六题第一节正解﹞

「凡是相信天主的,其明达和聪敏,在于恪守法律的诫命。所以,首先应该颁布法律的诫命,然后使人知道﹝明达﹞并明瞭或领悟﹝聪敏﹞它们。」﹝第十六题第二节释疑一﹞关于藉教、学以获知诫命,默想遵行诫命,以及牢记保存诫命,旧约法律中都有相关的规定﹝第十六题第二节正解﹞。

关于望德,多玛斯循例先讨论望德本身;然后讨论与望德相关的敬畏的恩赐;其后讨论相反望德的恶习或罪过,即失望和妄望;最后讨论有关望德和敬畏的诫命。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望德的希望,不是指属于感觉嗜欲的希望之情,而是指来自天主恩宠的习性,即向天主的德性。

德性的特征,是使人的行为成为善行为。而人行为之善的标准有二:「一个是近而同质的,即理性;一个是远而超越的,即天主。每一个达到理性或天主本身的人性行为,是善的。」﹝第十七题第一节正解﹞希望的对象,是未来的和困难的,但是可能的。望德的对象,我们固然不能靠自己的能力得到,但是「藉着天主的神佑,而为我们成为可能,我们仰赖天主神佑的希望,便上达天主。所以,由此可见希望是一样德性,因为它使人的行为成为善的,并达到它应有的标准」﹝同上﹞

望德使我们仰赖天主的神佑,达到所希望的善。「这样的善,就是永生,即永远享见天主,因为我们所希望于天主的,不是小于天主的善,而是天主自己……。所以,望德想得到的专有的和主要的善,就是永福。」﹝第十七题第二节正解﹞因为所谓永生、永福,就是永远享见天主。

望德指向享见天主,以天主为最后目的。此外,望德也以天主为主要成因,因为人是仰赖天主的神佑,而希望得到永福。为此,而称望德为向天主的德性。「望德之有德性之理或性质,是因为它达到人性行为的最高标准。它达到这个标准,一方面把它当作第一成因或主动原因,这是因为望德仰赖它的帮助之故;同时又把它当作自己的最后目的原因,这是因为望德期望享有它而得幸福之故。由此可见,望德这一德性,是以天主为主要对象。……所以,显然望德是向天主之德。」﹝第十七题第五节正解﹞诚然,天主之外,我们还希望许多别的事物。不过,除非这些事物与天主有关或指向天主,它们不会成为望德的对象。「无论望德期待得到什么别的东西,总是因为这些东西指向天主,或者有如指向最后目的,或者有如指向第一成因。」﹝第十七题第五节释疑一﹞

基于上述一切,便也不难推知,人是否可以或应该如何寄望于人。「正如永福之外,不能再合法地希望别的善,有如最后目的,而祇能当作导致永福之目的者;同样,也不能合法地寄望于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受造物,有如促成永福之第一原因;而只能寄望于一个人,或一样受造物,有如一个次要的和工具性的主动者,以便利用其帮助,而去获得任何与永福有关的善。按照此方式,我们去求助于圣人。」﹝第十七题第四节正解﹞

一个有望德之希望的人,常会希望自己得到永福,享见天主;这是普遍的和必然的,或者说,是绝对的。此外,假使有别人存在,又假使一个人与这些别人有爱的联系,爱之如己,自然也会推己及人,希望别人也和自己一样,`能得到永福,享见天主。「所以,希望直接关于一个人自己的善,而非属于另一个人的善。不过,如果先已假定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有着爱的结合,那么这个人就可以希望和愿意另一个人得到某一样东西,如同为他自己一样。如此,人也能够希望另外的人得到永福;这是因为他与那个人由爱联系在一起的缘故。」﹝第十七题第三节正解﹞

信德、望德和爱德,都是向天主之德,都使我们归附天主。不过,归附的方式彼此有所不同。「爱德使人为了天主自己而归附祂,用热爱之情,将人的心灵与天主结合。﹒﹒﹒信德使人归附天主,有如我们的认识真理之源;因为我们相信,天主告诉我们的,都是真的。至于望德,则使人归附天主,有如我们之圆满美善或福乐的根源;这是因为藉着望德,!我们信赖天主的神佑,以得到真福。」﹝第十七题第六节正解﹞正因为如此,「绝对地来说,信德先于望德。﹒﹒﹒望德的对象,一方面是永福,另一方面是天主的神佑……。二者都由信德给我们提示出来,因为是藉着信德,我们知道,我们能够得到永生,而且为了这个目的,天主的神佑常准备着帮助我们﹒﹒﹒。由此可见,信德先于望德。」﹝第十七题第七节正解﹞至于望德与爱德的先后,必须分开来说。「按照产生的途径,望德先于爱德。因为,正如一个人,由于怕被天主惩罚,而停止犯罪,并开始去爱天主﹒﹒﹒;同样,望德也导向爱德,这是因为一个人,由于希望得到天主的赏报,而努力去爱天主,并遵守祂的诫命。在另一方面,按照成全的次序来说,爱德自然先于望德。为此,爱德越进步,望德也越完善。」﹝第十七题第八节正解﹞于此,应该注意的是:「希望,以及一切嗜欲的动态,皆发自某种爱,即人用以爱其所期待之东西的爱。可是,并非每一种希望都来自爱德,祇有成形的望德的动态,才来自爱德。」﹝第十七题第八节释疑二﹞

希望虽以认知为前题,但它本身是嗜欲的行动。「人有两种嗜欲:即感觉嗜欲,它又分为愤情和欲情;以及理智嗜欲,又叫做意志。﹒﹒﹒既然如此,类似的行动中,那些发生在低级嗜欲里的,带有情;而那些发生在高级嗜欲里的,却不带有情。﹒﹒﹒可是,望德的行为不可能属于感觉嗜欲,因为那作为这个德性之主要对象的善,并不是一样可感觉的善,而是天主的善。所以,望德是在于那高级的叫做意志的嗜欲里,而不是在于那其中含有愤情的低级嗜欲里。」﹝第十八题第一节正解﹞

望德之希望的对象,是一种未来的、困难的、以及可能的善。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要件,尤其是第一项和第三项,望德即不能成立。在天乡享永福者,已在享见天主;为他们来说,已无所谓未来。而在地狱中受永罚者,注定已不可能享见天主;为他们来说,已无所谓可能。所以,他们都没有望德,不是望德的主体。祇有尚在旅途中的人,才能是望德的主体。「既然一样困难而可能的善,除非它是未来的,不可能隶属于希望,所以当永福不是未来的,而是现有的时候,那就不能再有望德存在。因此,望德有如信德,就在天乡消失了;二者都不可能是享永福者所有的。」﹝第十八题第二节正解﹞诚然,天堂的圣人们,仍在希望世人能和他们一样,将来要享见天主。不过,「一个人在有望德的时候,一直是以同一望德,无论是为他自己,或者是为别人,都希望能够得到永福。可是,到了他已享永福,没有了他原来用以希望自己得到永福的那种望德的时候,他固然还能够希望别人得到永福,不过不是用望德,而是由于爱德的缘故。」﹝第十八题第二节释疑三﹞「假如受永罚者,不知道自己受罚的永久性,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惩罚。为此,这是受永罚者不幸的处境,就是他们明知自己绝无办法可以逃避惩罚,而到达永福。﹒﹒﹒由此可见,受永罚者不能把永福视作一件可能的事,正如享永福者也不能把它视作一件未来的事。因此,无论是享永福者,或是受永罚者,都没有望德。另一方面,在旅途中的人,不管是在现世的旅途也好,或是在炼狱里也好,都可以把永福视作一件未来可能的事。」﹝第十八题第三节正解﹞

谈完望德本身之后,多玛斯继续讨论与望德密切相关的恩赐,即敬畏的恩赐。「孝爱的畏惧与望德彼此紧连,相辅相成。」﹝第十九题第九节释疑一﹞孝爱的畏惧,使人因爱天主而怕得罪天主,这就是敬畏的恩赐。「被算作圣神七种恩赐之一的畏惧或敬畏,是孝爱的或纯洁的畏惧。」﹝第十九题第九节正解﹞

 敬畏的恩赐既然是一种畏惧,所以多玛斯首先讨论天主是否能为人所畏惧。畏惧与希望相反。希望有两个对象:一是所希望之事或善,一是能带来此希望之事或善者。畏惧的对象也有两个:一是相反人意志的事,即所谓恶的事物本身;一是能给人带来此恶或相反意志之事者。「畏惧也能有两个对象:一个是人所想逃避的恶;一个是带来此恶者。这样,按照第一个意思,天主既是至善,不可能成为畏惧的对象。不过,按照第二个意思,祂就可能成为畏惧的对象;这是因为有些恶能逼近我们,或者是从祂那里来的,或者是针对与祂的关系的。」﹝第十九题第一节正解﹞从天主那里来的恶或灾祸,如天主的惩罚。针对与天主的关系的恶,如犯罪使人背离天主,丧失永福。前者为惩罚之恶,后者为罪过之恶。所以,为望德之对象的天主,也能是畏惧的对象。「对于天主,我们可以看祂用以惩罚罪人的公义,也可以看祂用以解救我们的仁慈。在我们方面,看天主的公义,能激起我们畏惧;可是看天主的仁慈,却又使我们产生希望。因此,天主在不同的观点方面,又是希望的对象,又是畏惧的对象。」﹝第十九题第一节释疑二﹞

针对人与天主的关系,多玛斯将畏惧分为四种:世俗的、奴隶的、孝爱的、以及初步的。「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是那使人以某种方式,归向天主或背离天主的畏惧。由于畏惧的对象是恶,所以有时人因其所怕之恶而背离天主;这就是所谓人性的或世俗的畏惧。有时他却因其所怕之恶而归向天主,并依附于祂。这样的恶有两种:即惩罚之恶,以及罪过之恶。为此,如果一个人,由于怕受罚而归附天主,就有奴隶的畏惧。可是,如果他因怕犯罪而归附天主,就有孝爱的畏惧;因为一个为人子的,理应怕得罪自己的父亲。不过,如果他是由于两方面的畏惧而归附天主,那么就有介乎前二种畏惧之间的初步的畏惧。」﹝第十九题第二节正解﹞简言之,人因怕失掉现世的善或事物,而犯罪背离天主,这是世俗的或人性的畏惧;人因怕天主的惩罚,而依附天主,不敢犯罪背离祂,这是奴隶的畏惧;人因孝爱天主,而怕犯罪得罪祂,这是孝爱的畏惧。兼有奴隶的和孝爱的畏惧,这是人起步的一般情形,故称为初步的畏惧。

世俗的或人性的畏惧,基于人爱事物胜过爱天主。所以,宁愿犯罪背离天主,以保有世物。这种爱和畏惧,都是不好的。「为此,世俗之爱,本来是指人藉以信赖世物有如目的的那种爱;这样,世俗之爱常是不好的。可是,畏惧生自爱,因为人怕失去他所爱的东西……。所以,世俗的畏惧,就是那来自世俗之爱,有如来自一种恶根一般的畏惧。因此,世俗的畏惧常是不好的。」﹝第十九题第三节正解﹞

至于「奴隶的畏惧,以它的本质来说,祇表示畏惧惩罚」﹝第十九题第四节释疑三﹞。而畏惧惩罚,能引人归向天主,进而为爱天主而怕得罪天主。「所以,奴隶的畏惧本质上是好的,但它的奴隶性却是不好的。」﹝第十九题第四节正解﹞所谓奴隶性,是指被迫遵守诫命,而非自动的遵守诫命;尤其是,它隐含有假使没有惩罚,就会犯罪的意思。「为此,奴隶的畏惧,就其为奴隶性的来说,是与爱德相反的。……不过,上述奴隶性,并非属于奴隶的畏惧的类别或本质,正如不成形性,也不是属于不成形的信德的类别或本质。」﹝第十九题第四节正解﹞

基于上述一切,可知奴隶的畏惧内的奴隶性,不能与爱德相容并存。因为,爱德使人由于爱天主,而怕犯罪得罪天主;而奴隶性使人假使没有惩罚,就会犯罪背离天主;二者是互相冲突的。不过,奴隶的畏惧本身,或以其本质来说,是可以与爱德并存的。因为一个尚未达到完善境界的人,能是一面爱天主,一面畏惧惩罚。「为此,奴隶的畏惧,从其奴隶性方面来看,不能与爱德相容并存;可是,奴隶的畏惧的本质,却能与爱德相容并存,正如人爱自己,能与爱德相容并存一样。」﹝第十九题第六节正解﹞「这种奴隶的畏惧,如果排除了它的奴隶性,以它的本质来说,的确能与爱德同在一起的。」﹝第十九题第八节释疑二﹞至于它们之间的消长,则应该说:「奴隶的畏惧,在关于它的奴隶性方面,有了爱德,就完全被驱走;不过,那怕受罚的畏惧,在本质方面,却仍然留在……。这种畏惧,在爱德增长时就消减,尤其是关于它的行动方面;因为一个人越爱天主,就越少怕惩罚。」﹝第十九题第十节正解﹞至于孝爱的畏惧,则是「爱德长,则孝爱的畏惧必然亦长,效果亦长一样。因为,一个人越爱另一个人,就越怕得罪他,与他分离。」﹝第十九题第十节正解﹞对于天主也是一样:一个人越爱天主,就越怕得罪祂,与祂分离。这是针对现世旅途中的人而说的。

奴隶的畏惧与孝爱的畏惧,虽然同是畏惧,可以并存;但是性质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别类。因为,孝爱的畏惧的对象,是怕犯罪;而奴隶的畏惧的对象,是怕惩罚。二者之对象不同;而种或别类,是按对象来区分的。「奴隶的畏惧所畏避的惩罚之恶,与孝爱的畏惧所畏避的罪过之恶,在种类上是不同的……。由此可见,奴隶的畏惧与孝爱的畏惧,在本质上不相同,在种类上彼此有分别。」﹝第十九题第五节正解﹞

「敬畏或畏惧上主,是智慧的开始。」﹝圣咏第一一O篇十节﹞这话应如何解释?首先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智慧,不像哲学家所讨论的智慧一样,祇是鉴赏的或思辨的;它同时也与人的实际生活密切相关,指导人与天主结合,是生活的规范。其次,一物的开始,能从它的本质来看,也能从它的效果来看。「为此,智慧的开始,在它的本质方面,就是智慧的第一原理,即信条。按照这个意思来说,信德是智慧的开始。可是,依其效果来说,智慧的开始,就是智慧开始行动的起点。如此则畏惧或敬畏是智慧的开始。不过,奴隶的畏惧,和孝爱的畏惧,其方式有所不同。」﹝第十九题第七节正解﹞奴隶的畏惧,是消极的起点,因怕受罚而驱除与天主结合的障碍,即罪恶;「如同德训篇第一章二十七节所说的:「敬畏或畏惧上主,驱除罪恶。」﹝同上﹞孝爱的畏惧或敬畏,则积极地引导人归附天主,与天主结合。「纯洁的或孝爱的畏惧之为智慧的开始,则有如智慧最先的效果。既然以天主的理则来指导人类的生活,这是属于智慧的事,所以在开始的时候,人必须首先敬畏天主,服属在祂权下,因为如此才会随后在一切事上,接受天主的统治。」﹝同上﹞「为此,德训篇第二十五章十六节说:『敬畏上主,是爱上主的初步;信德是依附上主的起源』。」﹝第十九题第七节释疑三﹞

敬畏上主既是爱上主的开始或初步,所以还未达到完善的境界。才起跑的人,或初学的人,一般都有这种情形。所谓「初步的畏惧」,就是指初学者在不完善的境界,所有的畏惧。「初学者已开始藉着爱德的开始,具有初步的孝爱的畏惧,祇是他们的孝爱的畏惧还不是完善的,因为他们还未到达完善爱德的程度。为此,初步的畏惧之与孝爱的畏惧的关系,正如不完善的爱德之与完善的爱德的关系。可是,完善的爱德与不完善的爱德的不同,不是在于本质方面,而是在于程度方面。所以,也应该说:这初步的畏惧,如同我们在这里所了解的,与孝爱的畏惧,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分别。」﹝第十九题第八节正解﹞它们的分别,也祇是在程度方面。

上述几种畏惧之中,那一种是圣神的恩赐?这是本题的核心问题。圣神的恩赐,使人易于、敏于接受圣神的推动,去致力于与天主的结合,不再存有什么抗拒。据此,世俗的和奴隶的畏惧,都不可能是圣神的恩赐,因此它们仍存有抗拒和犯罪背离天主的意志。「被算作圣神七种恩赐之一的对天主的畏惧或敬畏,是孝爱的或纯洁的畏惧。因为,……圣神的恩赐,是属于灵魂能力方面的某些习性的成就,使这些能力易于接受圣神的推动……。可是,要一样东西易于接受某一主动者的推动,第一个条件就是它应该是顺服那推动者,而非反抗那推动者;因为被推动者,如对推动者反抗,推动的行动就会受阻。这就是孝爱的或纯洁的畏惧所实行的;因为有了这样的畏惧,我们就敬重天主,避免与祂分离。」﹝第十九题第九节正解﹞

谈完现世旅途中的人的畏惧,多玛斯最后将问题转移到在天乡享永福的圣人们身上,问他们是否还能有畏惧。「奴隶的畏惧,或怕受惩罚的畏惧,在天乡是绝对没有的;因为这样的畏惧,已被永福所必有的安全驱除了。」﹝第十九题第十一节正解﹞同样也不可能再有世俗的或人性的畏惧,因为现世旅途中的生活已成为过去。「至于孝爱的畏惧或敬畏,由于它与爱德一同增长,藉完善的爱德,也臻于完善。所以它在天乡的行动,与现在它所有的行动,彼此不同。」﹝同上﹞所以可以说,在天乡享永福者,仍有孝爱的畏惧或敬畏。不过,这不是说,它们还像世人一样,害怕犯罪背离天主;因为他们已坚定于善,不可能不肯服从天主。说他们有孝爱的畏惧或敬畏,第一是说他们在天主的大能前,感到惊讶惊奇。「天上那些不断注视祂的大能者,一面瞻望,一面战栗。可是,他们的战栗,不是惩罚性的,不是畏惧的战栗,而是惊讶的战栗。也就是说,因为他们看见天主的超绝伟大和奇妙莫测,而感到惊奇。」﹝同上﹞第二是说他们敬重天主,而甘愿臣服其下,不敢、也不会有所僭越。「天主固然没有畏惧,因为祂没有什么在祂之上,而祂应该服属其下的;可是,我们却不能因此就说,享永福者也没有畏惧或敬畏;他们的幸福,就是在于完全服从天主。」﹝第十九题第十一节释疑二﹞

在圣神的敬畏的恩赐之后,继续要讨论的,是相反望德的恶习或罪恶,即失望与妄望。

望德基于信德。意志的嗜欲活动,基于理智的认知。理智的理解错误,也导致符合此错误理解的嗜欲活动错误。「关于天主,理智的正确理解是:人类的救恩,以及罪人的宽恕,都是从天主而来的。﹒﹒﹒错误的意见则认为,天主不肯宽恕忏悔的罪人,或者祂不肯用圣化的恩宠,使罪人回头归向祂。所以,正如那符合正确理解的望德的行动,是可称赞的德性行动;同样,那符合关于天主的错误意见,而与望德相反的失望行动,是不良而有罪的。」﹝第二十题第一节正解﹞

错误的见解,能是来自普遍的认知方面,也能是来自关于个别事物的认知方面。就如三段论中结论的错误,能是来自大前题,也能是来自小前题。同样,人的失望,能是基于普遍否定或怀疑天主的仁慈;也能是基于关于个别事件的错误认知,以为自己罪孽重大,不配获得天主仁慈的宽恕。在后一种情形下,信德并没有被否定。所以,并不是唯有人失掉信德,陷入不信的罪时,才会失望。「一个人,在普遍方面,持有信德的正确评断,譬如说,在教会里有赦罪的权力;同时却有可能受着一个失望行动的折磨,即对他来说,由于他是在这样的情形之下,自认已失去了得到赦罪的希望,因为他的估计,在这件个别事件上,已被破坏了。这样说来,没有不信,也可能有失望;正如没有不信,也可能犯其他的死罪一样。」﹝第二十题第二节正解﹞

向天主之德,以天主为对象。所以,相反向天主之德的罪,是直接相反天主,重于其他的罪。至于相反信、望、爱三向天主之德的罪,孰轻孰重,就应该说:「不信、失望、以及憎恨天主,都相反向天主之德。如果我们把憎恨天主和不信与失望相比,我们就会发见,以它们本身来说,即在它们自己的种类方面,它们是比较重大的罪。因为,不信是由于一个人不相信天主自己为真实的;而憎恨天主则是由于一个人的意志反对天主的仁善本身;至于失望,则在于一个人不希望分有天主之仁善。由此可见,不信和憎恨天主之相反天主,是针对天主本身;而失望之相反天主,则是针对我们分享祂的仁善。所以,就其本身来说,不相信天主是真实的,或者憎恨天主,比不希望从天主那里得到光荣,罪过更大。」﹝第二十题第三节正解﹞不过,针对我们来说,相反望德的失望,却更为危险。「因为望德使我们远避罪恶,引导我们去追求善的事物;为此,如果人放弃了望德,就会肆无忌惮地陷于罪恶,并放弃善行。」﹝同上﹞

望德使人希望仰赖天主的神佑,获享永福,即享见天主。一个人缺乏这方面的希望,能是由于受到肉体快乐的影响,特别是性快乐的影响,使自己对神性的事物感到厌倦,故不予重视,或认为永福容易获得,无需努力。因此,有人认为失望来自淫欲。这是意志不怀希望的外在原因,即来自感觉嗜欲的原因。不过,意志本身也能由于灰心丧志而感到失望,这是意志不怀希望的内在原因。因此,也有人说,失望来自沮丧﹝acedia﹞。「因为沮丧是使人灰心丧志的忧惧。」﹝第二十题第四节正解﹞至于「不肯细想天主的恩惠,这样的疏忽,也是从沮丧来的。」﹝第二十题第四节释疑三﹞因为,沮丧者念念不忘的,是那些使他灰心丧志的悲痛的事,不容易想到伟大的和喜乐的事,除非他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从忧苦中重新站起来。

「妄望似乎表示一种奢望,或过度无节的希望。」﹝第二十一题第一节正解﹞这种过度的希望,能是基于过度信赖人自己的能力。「以那人仗恃自己的能力的希望来说,如果他所希求的,自认为能够得到,其实却超出他的能力之上,这就是妄望。」﹝同上﹞也能是基于过度信赖天主的能力。「至于那信赖天主神力的希望,也可能由于过度无节而成为妄望,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所希求的善或利益,认为靠着天主的神力和仁慈,是可能的,其实它却是不可能的;例如一个人希望不用悔改而得到罪的赦免,或希望没有功劳而得享荣福。」﹝同上﹞所以,「妄望表示过度的希望,并不是说,人对天主存有过度的希望,而是指人希望从天主那里,得到一些于天主不适宜的东西。」﹝第二十一题第二节释疑二﹞

妄想是不正当的嗜欲活动,基于对自己和对天主的错误认知,所以是罪。而且「人妄恃天主的妄望,比过度仗恃他自己的能力,罪过更大。」﹝第二十一题第一节释疑一﹞望德是向天主之德,以天主为对象。相反望德的妄望,也应该是注重过度信赖天主这一方面。就这方面来说,「妄望是罪。不过,比失望为轻,因为,天主既是无, 限仁善的,所以怜悯和宽赦,比惩罚更直接归于天主;因为前者之归于天主是根据祂自己;而后者之归于祂,是为了我们的罪过。」﹝第二十一题第二节正解﹞

望德是对天主的正当的希望,妄望是对天主的不正当的希望;妄望直接相反望德。但是由于望德也相反畏惧,尤其是奴隶的畏惧,所以妄望也透过望德,而间接地相反畏惧。「为此,妄望似乎显然相反畏惧,尤其是奴隶的畏惧;因为此一畏惧所注视的,就是来自天主公义的惩罚,而妄望就是希望脱免这样的惩罚。可是,……它更与希望相反,因为它表示一种不正当的对天主的希望。……所以妄望相反希望,比相反畏惧更为直接;因为二者都是关于同一个所依恃的对象,只是希望的依恃正当,而妄望的依恃不正当。」﹝第二十一题第三节正解﹞

相反望德的妄望,主要「是妄恃天主的仁慈或神力,希望无功而得光荣,或者不用悔改而得到宽赦。这样的妄望,似乎直接来自骄傲,就好像一个人这样自负,甚至于以为自己不论是个怎样大的罪人,天主也不会惩罚他,或不许他得到光荣。」﹝第二十一题第四节正解﹞怀有这种妄望的人,过于高抬自己,认为天主会迁就于他。至于「一个人仗恃自己的能力,去尝试做一件超出他的能力的事,好像为他是一件可能的事,这样的妄望,显然来自虚荣;因为,一个人由于很愿意得到光荣,才会为了光荣,去尝试做一件超出他的能力的事。」﹝同上﹞

多玛斯最后讨论有关望德和敬畏的诫命。所谓诫命,主要是指旧约法律的诫命,着重于指出,旧约法律中,是否应该有、以及是否实际有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命。

旧约法律的诫命,「有的是属于法律的本体的,有的是属于法律的前提或前导的。法律的前导,就是这样的诫命,没有了它们,法律也就不可能了。」﹝第二十二题第一节正解﹞属于法律的前导的诫命,不是法律以外的东西,而是法律的开端和基础。「关于信德行为和望德行为的诫命,就是这样的诫命,因为信德行为,促使人的心智去承认那位人应该服从的立法者;而获得赏报的希望,鼓励人去遵守诫命。」﹝同上﹞祇是这样的诫命,不像法律本体的诫命那样,是用命令方式颁发的。「可是,那些关于信德和望德的诫命,却不应该用命令的方式被颁发出来;因为,除非一个人已经相信,并怀有希望,给他法律也没有用。正如关于信德的诫命,是以报导或提示的方式颁布的……;关于望德的诫命,在第一次颁布法律的时候,是以许诺的方式被宣示出来,因为那给服从法律者许下赏报的,就以此激起他们的希望。为此,所有在法律里的诺言,都有激起希望的作用。」﹝同上﹞所以,可以这样说:在旧约法律中,不仅应该有,而且也实际有关于望德的诫命;祇是它们属于法律的前导,不是以命令的方式,而是以许诺的方式,呈现出来的。

敬畏是孝爱的畏惧,由于爱天主而害怕得罪天主。这种「对天主表示尊重的孝爱的畏惧或敬畏,是属于对天主之爱那一类的,而且也是一切有关尊重天主的规定的源头。为此,在法律里,定有关于孝爱的畏惧的诫命,如同定有关于爱的诫命一样;因为二者都是为了引导人民实行法律所命的外面的行为,而天主十诫也都与这些外面的行为有关。」﹝第二十二题第二节正解﹞为此,申命纪第十章十二节说:「以色列!现今上主你的天主向你要求什么?是要求你敬畏上主你的天主,履行祂的一切道路,爱祂,全心全灵事奉上主你的天主。」

另一种畏惧是奴隶的畏惧,即怕受惩罚的畏惧。「正如在颁布法律的时候,并不需要一条有关望德行为的诫命,而人民已受许诺的鼓励去遵守诫命;同样,当时也并不需要以命令的方式,颁布有关畏惧惩罚的诫命,而人民已被惩罚威胁着去遵守诫命了。这样的情形,一方面已经发生在天主十诫里,后来也发生在以后的那些法律次要的诫命里。」﹝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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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站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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