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地总论德性(virtus)、罪恶、以及其它有关伦理的问题之后,现在必须逐一加以分别讨论(参看第二集第一部第六题引言);纵谈伦理道德,得益并不很多,因为实际的行为,是具有个别具体情形的。关于某一个伦理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作个别的讨论:第一,从伦理问题的质料本身,例如:讨论这个德性,或这个罪恶;第二,从伦理问题对人之某些个别身分或地位(status)的关系,例如:讨论属下或长上,行动者或默观者,以及人的任何其它分际。为此,我们首先特别讨论那些关于人的一般身分的伦理问题,然后再讨论那些与人的某些特殊身分有关的伦理问题(第一七一题)。 关于第一点应该注意,假如把各种德性、恩赐或神恩(donum)、罪恶和诫命,一一分别讨论,就必须多次重复一样的话;因为凡是愿意充分研究「毋行邪淫」这条诫命的,就必须探讨奸淫这个问题;而奸淫是一种这样的罪恶,必须认识了与它相反的德性,才能认识它的。所以,如果把德性,以及与它相关的(神圣的)恩赐、相反的罪恶、积极的或消极的诫命等,都放在一起同时来讨论,就可以进行得更扼要而迅速。这样讨论的方式,对于各种不同的罪恶,也很适宜;因为在前面已经说明过了(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二题),罪恶的分类,是因其质料或对象而不同,不是因犯罪者其它方面不同的情形,例如心情、言语、行动,或者由于疾病、无知、恶意、以及其它类似的各种不同的情形。无论是行为正直,不偏不颇的德性,或是相反德性,越规踰矩的罪恶,它们所关涉的质料是相同的。 这样,全部伦理问题,都可以综合在德性里来讨论;而所有的德性,又可以简化为七种:其中三种是向天主之德,应先予讨论;其余四种则是枢德或达德,应放在以后来讨论(第四十七题)。在智性德性之中,有机智或明智一样德性被列为枢德之一;技术或艺术则不属于伦理;因为伦理是关于可为者(行为之对象),而艺术则是关于可作者(创作之对象),这在前面已经说明过了(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七题第三及四节)。其它三种智性德性,即智慧(上智)、悟性(聪敏)、知识(明达),与圣神的一些恩赐的名称相同(拉丁文方面如此),要在讨论与这些恩赐相关的德性时,再一起讨论。至于所有其它道德涵养性德性,都可以归在枢德内,已如上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一题第三节)。为此,在讨论某一个枢德时,讨论一切与它相关的德性,以及与它相反的罪恶。这样,没有一个伦理问题将被弃置不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