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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浏览次数:2878 更新时间:2007-10-11
 
 
 

­分为十三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次序(参看第二十五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十三个问题:

    一、爱德是否有一次序。

    二、是否人应该爱天主胜于爱近人。

    三、是否人应该爱天主胜于爱自己。

    四、是否人应该爱自己胜于爱近人。

    五、是否人应该爱近人胜于爱自己的身体。

    六、是否人应该爱一个人胜于爱另一个人。

    七、人应该更爱一个更善的近人,抑或更爱一个与自己更为亲近的人。

    八、人应该更爱一个与他有血统关系的人,抑或更爱一个与他有其他联系的人。

    九、是否人应该以爱德爱子女,胜于爱父亲。

    十、是否人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

    十一、是否人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

    十二、是否应该爱那施恩于己的人,胜于爱那受恩于己的。

十三、在天乡是否还像有爱德的次序。

 

第一节  爱德是否有一次序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没有次序。因为:

    一、爱德是一种德行,可是其他的德行并无规定的次序。所以他不应该给爱德规定什么次序。

    二、此外,正如信德的对象是第一真理,同样爱德的对象是至高之善。可是信德并没有什么次序,一切的事物我们都应该同样地相信。所以爱德也不应该有什么次序。

    三、此外,爱德是在意志内。排列次序却不是意志的事,而是理性的事。所以不应该给爱德规定次序。

反之  雅歌第二章四节说:「他引我进入酒室,将我心内的爱依次排列。」

正解  我解答如下:

如同「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五(第十一章)里所说的,「先」、「后」等词,是针对与某一个根源的关系来说的。可是次序在己内含有某种先后的分别,为此,那里有根源,那里必然也有某种次序。可是爱德之爱,趋向天主,一如趋向幸福的根源,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第二十五题第十二节);而爱德的友谊,就是以这种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所以,在那些以爱德去爱的事物之间,按照其与这爱的第一根源,及天主的关系,必然有着某种次序。

释疑  一、爱德趋向最后目的,且把它视作最后目的;至于其他的德行,却没有这种情形,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六节)。可是,在嗜欲和行动方面,目的具有根源的特性,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七节;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三题第三节;第三十四题第四节释疑一)。所以,爱德首先表现与第一根源的关系。因此,在爱德上,主要是按照,与这第一根源的关系,而论次序。

    二、信德是属于认识力的;而认识的工作,是在于被认识的事物是在认识者之内。在另一方面,爱德却是属于嗜欲力的;而嗜欲的工作,是在于灵魂趋向事物本身。可是,次序主要是在事物本身之内;并从这些事物,延伸到我们的认识之内。为此,次序之归属于爱德,胜于其归属于信德。不过信德也有某种次序;因为信德主要是对天主。其次才是对那些与天主有关的事物。

三、次序属于理性,以它为排列次序者;它又属于嗜欲力,以它为接受所排列之次序者。我们说爱德有次序,是按照此一方式。

 

第二节  是否人应该爱天主胜于爱近人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爱天主胜于爱近人。因为:

    一、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节说:「那不爱自己所看见的弟兄的,又怎能爱自己所看不见的天主?」由此可见,一样东西越是能看得见,便越是可爱;因为按照「伦理学」卷九(第五章)里所说的,看见是爱的原由。可是,天主不及我们的近人那样能看得见。所以,祂对爱德也较不可爱。

    二、此外,相似是爱的原因,如同德训篇第十三章十九节所说的:「一切动物都爱自己的同类。」可是,人相似自己的近人,胜于相似天主。所以,人以爱德爱近人,胜于爱天主。

    三、此外,爱德在近人身上所爱的是天主,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七章)里所说的。可是,天主在他自己内,并不比在近人内更大。所以不必爱祂在自己内,胜于爱祂在我们近人内。因此,不必爱天主,胜于爱近人。

反之  如果为了一样东西,而应该恼恨其他的东西,那么就应该更爱这样东西。可是,如果我们的近人,譬如说,引我们远离天主的话,我们就应该恼恨他们,如同路加福音第十四章二十六节所说的:「如果谁来就我,而不恼恨自己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女、兄弟、姊妹,不能做我的门徒。」所以我们应该以爱德爱天主,胜于爱近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每一种友谊,着眼于那首先具备其共同关系所根据之善者。例如:政治的友谊,主要着眼于一国全部利益之所系的国家元首。为此,人民首先应该对他表示忠诚与服从。可是,爱德的友谊根据永福的共同关系;而以其本质来说,是在于天主,以它为其第一根源,由祂那里延伸到其他所有能享永福者。为此,应该以爱德去爱的,首先及主要是天主,因为爱祂如同爱永福之源;而爱近人,是因为他们与我们共同分享由天主来的永福。

释疑  一、一物之为爱的原由,能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因为它是所以爱的理由。以此而论,善是爱的原由;因为每一物,是由于它具备善的性质而为人所爱的。第二、一物之为爱的原由,因为它是得到爱所由之道。以此而论,看见是爱的原由,但这并非说一物之可爱,是因为它是看的见的,而是因为我们藉着看见而被吸引去爱。所以不能因此就做结说,越是看得见的,便越可爱;他只是我们叫早遇到的可爱的。(若望)宗徒的言论就是这个意思。为此,既然近人是我们更能看得见的,所以它是我们第一个遇到应该爱的,正如(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中所说的:「灵魂从他所认识的东西,学会去爱那它所不认识的东西。」(福音论赞,卷一第十一篇)因此,可以这样推论:如果一个人不爱近人,他也不爱天主;不是因为近人更可爱,而是因为它是较早遇到的应该爱的。至于天主,却是由于它是更大的善,所以更可爱。

    二、我们与天主的相似,先于我们与近人的相似,且为其原因;因为我们是由于从天主那里共享近人得自天主的东西,才与近人相似的。为此,由于有这样的相似,所以我们应该爱天主,胜于爱近人。

三、以天主的本体来看,不管祂是在什么之内,祂都是同样的天主;因为他不因为在一物之内,而有所减损。可是,近人并不是如同天主一样,具有天主的善,是本质就有的;近人的善,却是分得来的。

 

第三节  是否人应该以爱德爱天主胜于爱自己

    有关于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必以爱德爱天主,胜于爱自己。因为:

一、「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四及十章)里说:一个人与异于己者的友谊关系,来自这人与自己的友谊关系。」可是,原因胜于后果。所以人对他自己的友谊,大于对任何其他异于己者的友谊。为此,他应该爱他自己,胜于爱天主。

二、此外,人之爱一物,因为它为人自己是善的。可是,人爱一物的理由,比为了这个理由而爱之物的本身,更为人所爱;正如原理,因为是认识的理由,所以为人所认识。所以人爱自己,胜于爱任何其他为它所爱之善。为此,人并不爱天主,胜于爱他自己。

三、此外,一个人爱天主之爱,与他爱享见天主之爱相等。可是,一个人爱他自己之爱,与爱享见天主之爱相等;因为享见天主,是人所能希望自己得到的至高之善。所以,人不?以爱德去爱天主,胜于爱他自己。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二及二十七章)里说:「如果你应该爱你自己,不是为了你自己,而是为了是你的爱之最正确的终向的那一位,那么就不会有人,因为你也是为了天主才爱他,而应该迁怒于你的。」可是,那为万物之终向的,胜过一切。所以人必须爱天主胜于爱他自己。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承受天主所赐之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本性之善,一种是恩宠之善。天主赐给我们本性之善的共同关系,是本性之爱的基础。因为这本性之爱,不仅本性完整无损的人,爱天主在万有之上胜于爱他自己;而且每一个受造物,各以自己的方式,即或用理智的爱,或用推理的爱,或用动物的爱,或至少用大自然的爱,例如石头以及其他没有知识的东西也都如此爱天主;因为每一个部份,自然会爱全部共有之善,胜于爱其自己个别之善。这一点由其行动就证明了;因为每一部份,主要倾向于那能导致全体之善的共同行动。这也见于政治领域的美德:有时人民为了大众的福利,宁愿在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方面蒙受损失。所以,关于以恩宠赐与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爱德友谊,证实更胜如此。为此,人应该以爱德去爱那大家所共有之善的天主,胜于爱他自己;因为永福是在天主内,犹如是在凡能分享那永福在所共有的根源里。

释疑  一、「哲学家」所谈论的,人对异于己者的关系是这样的,即其作为友谊对象的善是,只有一个个别有限的程度;他不是在谈论另外一种,对异于己者的友谊关系,即其上述(作为友谊对象)之善,全有而圆满无缺。

二、部份固然在宜于己的情形下,去爱全体的善;可是他不是把全体的善归向自己,相反的,它是把自己归向全体的善。

三、人之愿意享见天主,是属于欲望的对天主之爱。可是我们爱天主,友谊之爱多于欲望之爱;因为天主之善本身,大于我们在享见他时所分有的善。为此,人以爱德纯然爱天主,胜于爱他自己。

 

第四节  人是否应该以爱德爱他自己胜于爱近人

    有关于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应该以爱德爱他自己,胜于爱近人。因为:

    一、爱德的主要对象是天主,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节)可是,有时一个人的近人,比他自己与天主结合得更为密切。所以人应该爱这样的人,胜于爱他自己。

    二、此外,我们越爱一个人,我们越避免使他蒙受损失。可是,人由于爱德,为了自己的近人,而自愿蒙受损失,如同箴言第十二章二十六节所说的:「为了朋友而不顾自己的损失的,是义人」所以,一个人应该以爱德去爱别人,胜于爱他自己。

    三、此外,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第五节说:爱德「不求己益」。可是,我们最爱的事物,就是我们最为它们谋求善或利益的事物。所以,人不是以爱德爱自己,胜于爱他的近人。

反之  肋未纪第十九章十八节,以及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九节说:「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由此可见,人对自己的爱,是对他人之爱的模范,可是,模范胜于复制品。所以,人应该以爱德爱他自己,胜于爱近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人方面,有两样东西:他的精神或灵性的本性,以及他的身体的本性。我们说一个人爱他自己,是因为他关于他的精神或灵性的本性方面爱他自己,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五题第七节)。据此,在天主之后,人应该以爱德去爱他自己,胜于爱任何其他人。从爱的理由本身来看,这是明显的。因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节;第二十五题第十二节),天主之为人所爱,就是因为它是爱德之爱所根据的善的根源。至于人之以爱德之爱去爱他自己,是因为他分有上述之善;而他之爱他的近人,则是因为他与近人在此善内的结合。可是,此一结合之为爱的理由,是按照针对天主的某种结合。为此正如单一胜于结合,同样一个人自己分享天主之善,比别人与自己一起来分享,是一个更强的爱的理由。所以,人应该以爱德去爱他自己,胜于爱近人。关于这一点,有一件事可作为佐证,即人不应该屈服于妨碍他分享永福的罪恶,为救助近人脱免罪恶。

释疑  一、  爱德之爱的大小,不仅系于其对象,即天主,而且也系于爱者,即有爱德的人;如同任何一个行动的分量,多少是与主动者本身有关。为此,一个更圣善的近人,固然更接近天主,可是,由于他不是接近那个有爱德的人,好像这个人接近他自己那样,并不因此就可以说,人必须爱近人,胜于爱他自己。

    二、一个人应该为朋友而蒙受身体方面的损失。正是因为他这样做,他才是在他自己的灵性心智方面,更爱他自己,因为这与德行的成就,即心智之善有关。不过,在灵性方面,一个人不应该犯罪而蒙受损失,为救助近人脱离罪恶,如同上面所讲的(正解)。

三、正如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书信集第二一一篇里所说的:「所谓『爱不求己益』意思是说,爱德视公益重于私利。」可是,对每一个人来说,公益常比他自己的私益更可爱,正如对部份来说,整体之善比部份自己的部份之善更应可爱;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

 

第五节  人是否应该爱近人胜于爱他自己的身体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必爱近人,胜于爱他自己的身体。因为:

    一、所谓「近人」,也包括我们近人的身体。所以,假如一个人应该爱他的近人,胜于爱他自己的身体,那么他就应该爱近人的身体,胜于爱他自己的身体了。

    二、此外,一个人应该爱他自己的灵魂,胜于爱近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四节)。可是,自己的身体,比近人更接近我们的灵魂。所以我们应该爱自己的身体,胜于我们的灵魂。

    三、此外,任何人,都是为了自己更爱的东西,而牺牲自己不大爱的东西。可是,不是人人都应该为了近人的得救,而牺牲他自己的身体;因为这样的行为是完人的事,如同若望福音第十五章第十三节所说的:「人若为自己的朋友舍掉性命,再没有比这更大的爱情。」所以,人不是必须以爱德去爱近人,胜于爱自己的身体。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二及二十七章)里说:「我们必须爱近人,胜于爱自己的身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凡是更有理由,使人以爱德去爱它的东西,就应该以爱德更爱它,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及四节)。可是完全分享永福的共同关系,即爱近人的理由,比以满溢的方式分享永福,即爱自己身体的理由,是更大的爱的理由。所以以灵魂的得救来说,我们应该爱近人,胜于爱自己的身体。

释疑  一、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八章)里的话:「每一样东西似乎就是指这样东西之中的主要部份。」所以,如果说,应该爱近人胜于我们自己的身体,这是指他的灵魂,即他的主要部份而说的。

    二、关于自己性体的构造方面,我们的身体固然比近人更接近我们的灵魂。可是,关于分享永福方面,近人的灵魂与我们自己的灵魂的结合,甚于自己的身体,与我们的灵魂的结合。

三、人人都直接负责照顾自己的身体;对于近人的得救,除非是在特殊的情形之下,并不直接负责照顾。为此,爱德并不一定要求人,为了近人的得救,而危害自己的身体,除非他有照顾近人得救的责任。所以,如果他自动为此而牺牲自己,这是属于完善的爱德行动。

 

第六节  是否应该爱一个近人胜于爱另一个近人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爱一个近人胜于爱另一个近人。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说:「应该同样地爱所有的人。可是,由于你无法施恩于所有的人,所以必须照顾那些因着时、地、以及任何事物的情况,与你恰好有比较密切关系的人。」所以,我们不应该爱一个近人,胜于爱另一个近人。

    二、此外,那里有相同的理由,去爱不同的人,就不应该有爱的差别。可是,只有一个爱所有人的理由,即天主。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二及二十七章)里所明示的。所以我们应该同样地爱所有的近人。

    三、此外,爱一个人,就是愿他得福,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我们愿意我们所有的近人都能得到同样的福乐,即永生。所以,我们应该同样地爱所有的近人。

反之  人的爱人责任,与他相反这爱时所犯之罪的严重性成正比。可是,相反对某些近人的爱,比相反对其他近人的爱,罪过更重。为此,肋未纪第二十章九节里有这样的命令:「凡辱骂自己父母的,应处死刑。」对那些辱骂其他的人的,并没有这样的命令。所以,应该爱某些近人,胜于爱其它的近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主张。有人说,应该以爱德,同样地去爱所有的近人;但这祇是针对情感说的,并非针对外面的实效。他们认为,爱的次序应该解作是指外面的恩惠,而这些恩惠,在施与外人之前,我们应该先施与近人;但爱的次序并不是指内在的情感,因为,我们应该一视同仁地把它给予所有的人,包括仇人在内。

    然而,这是不合理的。因为爱德的情感,及恩宠的倾向,并非不及自然的嗜欲,即本性的倾向,那样有次序;因为这种倾向,都来自天主的上智。可是,在自然界我们看到,每一样东西的自然倾向,是与适合其本性的行为或动作相配合的;例如:土趋向地心的倾向比水的大;因为留在水的下面,适合于土。为此,恩宠的倾向,亦即爱德的情感,也必须与那些应该在外表上完成的行为相配合;这是说,对于那些我们理应更加恩待的人,我们也要有更强烈的爱德的情感。

    所以,必须说,就是关于情感方面,也应该爱一个近人,胜于爱另一个近人。理由是这个:既然爱的根源是天主以及爱者,所以,爱的情感必然是与这两个根源的接近程度,相对地增长。因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凡是有一个根源的,次序的先后,就要按照与这根源的关系来定的。

释疑  一、爱可能从两方面,而大小不等的:第一、从我们愿意朋友得到善那方面。以这方面来说,我们以爱德同样地爱所有的人;因为我们愿意他们都能得到同一类的善,即永福。第二,说爱是因着它的行为更强烈而更大的。照这样说来,我们就不应该同等地爱所有的人。

    我们也可以这样解答:对于某些人表示不同等的爱,可有两种方式:第一:是由于爱某些人,而不爱其它的人。关于施恩方面,我们必然要遵循这种差别不等,因为我们无法给所有的人施与恩惠;可是,关于善愿方面,爱就不应该有这样不等的差别。第二种不同等的爱,是由于爱某些人,胜于爱其他的人。奥斯定所想消除的,不是这第二种差别不等,而是那第一种差别不等;这从他关于施惠所说的话,就可以清楚知道了。

    二、并非所有近人都与天主有着同等的关系:有的由于他们更为善良,而更接近天主。应该以爱德去爱这样的人,胜于爱那些不是这样接近天主的人。

三、这个论证,是从我们愿意朋友得到的善这方面,来看爱的不等。(参看释疑)

 

第七节  我们是否应该爱更善的人,胜于爱与我们更亲近的人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应该爱那些更善的人,胜于爱那些与我们更亲近的人。因为:

    一、似乎应该爱那毫无理由可恨的,胜于爱那为了某种理由而可恨的;正如一样东西,越是不杂黑色,越是显得洁白。可是,那些与我们亲近的人,为了某种理由而成为可恨的,如同路加福音第十四章二十六节所说的:「如果谁来就我,而不恼恨自己的父亲、母亲等等。」在另一方面,善人并没有什么可恨的理由。所以,我们似乎应该爱那些更圣善的人,胜于爱那些与我们更亲近的人。

    二、此外,人之能相似天主,尤其是由于爱德的缘故。可是,更善的人,天主更爱他们。所以,人也应该以爱德去爱那些善的人,胜于爱那些与自己更亲近的人。 

    三、此外,在每一种友谊中,那更应该爱的,是那更与友谊的基础有关的;因为,由于自然的情谊,我们更爱那些与我们有着天然关系的人,例如:父母或子女。可是,爱德的友谊,是以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而更善的人,比那些与我们更亲近的人,与永福的关系更为密切。所以,我们应该以爱德去爱那些更善的人,胜于爱那些与我们更亲近的人。

反之  弟茂德前书第五章八节说:「如果有人不照顾自己的戚族,尤其不照顾自己的家人,即是背弃信德,比不信的人更坏。」可是,爱德内在的情感,必须与外在的效果相称。所以,爱德应该先是对于那些与我们更为亲近的人,然后才是对于那些更善的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每一个行为,必须与其对象及其主动者相称。可是,行为的类别,来自他自己的对象,而它的强度,则来自主动者的德能;如同行动的类别,来自行动所趋向的终点,而行动的速度,则来自行动者的状态,以及主动者的力量。准此,爱的类别,来自它的对象,而它的强度,则来自爱者。

    爱德之爱的对象是天主,而人是爱者。所以,爱德的爱,在爱我们的近人那方面,是由我们的近人与天主的关系来定其不同类别的。这是说,我们由于爱德,应该愿意一个更接近天主的人,得到更大的善。因为,虽然爱德所愿意人人都能得到的善,即永福,本身祇有一种,可是按照分享永福的情形不同,而有不同的等级。这是属于爱德的事,愿意维持天主的公义;可是,按照这个公义,更善的人,分享更多的永福。这与爱的类别有关;因为,按照我们愿意那些我们所爱的人,得到不同的善,而有不同类别的爱。

    在另一方面,爱的强度,是要看他与爱者本人的关系。准此,人以更强烈的情感,去爱那些与自己更为亲近的人,愿意自己所爱的人得到所爱的善,胜于爱那些更善的人,愿意他们得到更大的善。

    再者,还有一个不同点。我们必须在此加以注意的:因为我们的近人,有些是因着自然的出生,而与我们有着亲戚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无法断绝的,因为这样的出生,使他们就成为现在的他们。至于使人接近天主的那种德行的圣善,可以来去不定,增减无常,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第二十四题第四、十、及十一节)。所以,我可以以爱德,愿意这个与我更亲近的人,比另一个人更好,因而能得到更高等级的永福。

    而且,这有一个方式,使我们以爱德,更爱那些与我们更为亲近的人;因为我们以好几种方式去爱他们。对于那些与我们没有亲近关系的人,我们祇有爱德的友谊。而对于那些与我们有亲近关系的人,按照他们与我们关系的情形,我们还有一些其它的友谊。既然任何其他高尚的友谊所依据的善,都指向那爱德所依据的善,犹如自己的终点,所以爱德管制其他一切友谊的行为;正如那关于目的的艺术,管制那关于导致目的者的艺术一样。为此,爱一个人,因为它是亲戚,或是近人,或是同胞,或者为了其他类似的而与爱德有关的理由,那么这个爱的行为,本身可由爱德来管制的。这样,我们以自发的和出命的爱德,用多种方式去爱那些与我们更为亲近的人。

释疑  一、在我们的亲族身上,我们受命所恼恨的,不是恼恨他们的亲谊,而只恼恨他们阻止我们接近天主。在这方面,他们不是亲人,而是仇人了。如同米该雅第七章六节所说的,「人的仇敌就是自己的家人」(参看玛窦福音第十章三十六节)。

    二、爱德使人相对地仿效天主,使他对于他自己的事物所持的态度,犹如天主对于他自己那样。因为我们可能以爱德去愿意一些东西,视为是于我们合适的;而天主却不会去愿意它们;因为愿意这样的东西,是于祂不适合的,如同我们在前面讨论意志之善时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九题第十节)

三、爱德激发爱的行为,不仅是按照对象的性质,而且也按照爱者的性质,如同前面所讲过的(正解;第四节释疑一)。由此而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更爱那更亲近的。

 

第八节  是否应该最爱那与我们有血统关系的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不应该最爱那与我们有血统关系的人。因为:

    一、箴言第十八章二十四节说:「一个在社会上可爱的人,比兄弟更友善。」马克西木斯·瓦赖骝Maximus Valerius)也曾说过:「友谊的联系最为坚强,绝不逊于血统的联系。而且这是十分确实而无可否认的事:关于后者,出生的命数是偶然的;至于前者,我们都是用自由的意志和坚强的信约来缔结的。」(不朽言行录,卷四第七章)所以,不应该爱那些有着血统关系的人,胜于爱其他人。

二、此外,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七章)里说过:「你们是我在福音里所生的,我爱你们,不会少于假如我是在婚姻中得到了你们。因为本性并不比恩宠爱得更加热切。那些我们认为将永远同我们在一起的人,当然比那些只在这个世界上同我们在一起的人,更应该为我们所爱。」所以,不应该爱那些与我们有血统关系的人,胜于爱其他的人。

三、此外,「爱是用行动的表现来证实的」如同(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中所说的(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篇)。可是,我们对有些人,比对我们的亲戚,更应有爱的行动;例如在军队里,一个人必须服从自己的长官,胜于服从父亲。所以,我们并不是最爱有血统关系的人。

反之  天主十诫里,特别命令人孝敬父母,如同出谷纪第二十章十二节所记载的。所以,我们应说特别爱那些与我们有血统关系的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前面所讲过的(第七章),我们必须以爱德更爱那些与我们更为亲近的人;一方面因为我们对他们的爱更为热烈,另一方面因为有更多的理由去爱他们。可是,爱的强度来自被爱者与爱者的连系。所以应该按照不同种类的连系,去衡量对不同人的爱;这样才能使每一个人,如果因有某种特殊的连系而为人所爱,再有关那特殊连系的事情上,也更为人所爱。此外也应该根据一种连系,与另一种连系的比较,来作爱与爱的比较。

为此,我们必须说,在亲戚之间的友谊,是依据他们由于自然的出生而来的联系;在一国之公民间的友谊,则是依据他们公民之间的共同关系;在那些并肩作战者之间的友谊,则依据战地伙伴的关系。所以,在有关本性的事情上,我们应该更爱我们的亲戚;在有关民间的事情上,我们应该先爱自己祖国的同胞;而在战场上,则应该先爱我们的战友。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二章)里说:「应给每一个人那属于他的,及宜于他的。一般人的确是这样去做。他们邀请亲戚来参加婚礼;认为应优先给我们的父母供应生活的必需品,并敬重他们。」关于其他各种友谊,也有类似的情形。

不过,如果我们把联系彼此比较的话,那么,那由自然的出生而来的联系,显然先于其它所有的联系,也比他们更为稳定;因为它是根据一些与本体直接有关的东西;至于其他的联系,则是后加的,而且可能撤销。为此,血统的友谊更为稳定。而其他的友谊,在有关每一种友谊所特有的那方面,也许较为坚强。

释疑  一、由于同伴的友谊,是在那些我们可以自由选择的事上,例如在应有的行为方面,由自己选择而形成的,这种爱就比对亲族的爱更为人看重,也就是说,使在应有的行为方面,与他们比较更有共识。不过,亲族的情谊更稳定,因为更自然;在有关本性的事上,他胜过其他的友谊。为此,我们有更大的义务,供应生活的必需品给他们。

二、盎博罗修所谈的爱,是关于那与恩宠的共同关系。即伦理教育有关的恩惠。因为,在这种爱方面,一个人对于赋给神性生命的神性子女,要比对于自己肉体上的子女,更应该尽力照顾,对于肉体上的子女,则应该更照顾肉体上的需要。

三、一个人在战场上,对长官,要比对自己的父亲更服从;这件事并不证明,它是绝对地、或概括地少爱自己的父亲,而只是相对的或在某方面,即在按照战地共同关系的爱方面,少爱自己的父亲。

 

第九节  是否人应该以爱德爱子女,胜于爱父亲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应该以爱德爱子女,胜于爱父亲,因为:

    一、凡是我们应该施恩于他们的,我们也应该爱他们。可是我们对自己的子女,比对自己的父母,更应该施恩;因为(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后书第十二章第十四节里说:「不是儿女应为父母积蓄,而是父母该为儿女积蓄。」所以应该爱自己的子女,胜于爱自己的父母。

    二、此外,恩宠成就本性。可是父母自然爱自己的子女,超过子女爱自己的父母,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二章)里所说的。所以人应该爱自己的子女,胜于爱自己的父母。

    三、此外,人的情感,因爱德而相似天主。可是天主爱自己的子女,超过这些子女爱祂。所以我们也应该爱我们的子女,超过爱我们的父母。

反之  盎博罗修说:「首先应该爱天主,然后爱父母,再后爱子女,最后爱其他家人。」参看奥利振雅歌释义,第二讲论第二章四节)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的等级,可以从两方面来衡量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四节释疑;第七节)。一是从对象方面。从这方面来看,一样东西越好而越像天主,就应该受人的爱。这样说来人应该爱父亲,胜于爱子女;因为我们是将自己的父亲,视作自己的根源而爱他的。在这方面,父亲是一样更高尚的善,也更相似天主。

    另一方面,爱的等级,也可以从爱者那方面去衡量的。在这方面,人更爱那与自己更为亲近的人。这样说来应该爱子女,胜于爱父亲,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二章)里所说的。第一、因为父母爱自己的子女,把他们视作自己本身的一部份;而父亲却不是他儿子的一部份。所以父亲对其子女的爱,更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爱。第二、因为父母更清楚地知道,某人是自己的儿子;反过来说则非如此。第三、因为子女之于自己的父母,犹如他们的一部份,比较更为亲近;这超过父母之于子女,因为父母犹如子女的根源。第四、因为父母的爱时间更长:父亲一开始就爱自己的子女;而子女却要经过一个时期之后,才开始爱自己的父亲。爱的时间越长,爱也越强,如同德训篇第九章十四节所说的:「不要离弃旧友,因为新知不如故交。」

释疑  一、对一个根源,应该表示尊重和恭敬;而效果则应该相称地接受根源的影响和照顾。为此,子女对父母的本分,主要是在于尊敬;而父母对子女的本分,则尤其是在于照顾。

    二、由于子女与自己的亲密关系,父亲自然而然地更爱自己的子女。可是,从更高尚的善方面来看,子女则自然而然地更爱自己的父亲。

    三、一如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三十二章)里所说的:「天主爱我们,是为了我们的利益,以及祂自己的光荣。」为此,既然父亲对于我们好像一个根源,如同天主对我们一样;所以接受子女的孝敬,是父亲所应得的;而子女所应得的,是由父母照顾自己的利益。不过在必要时,做子女的,由于身受的恩惠,必须首先赡养自己的父母。

 

第十节  人是否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

有关第十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因为:

    一、「哲学家」在「动物生成论」卷一(第二十章)里说:「雌性在生育时,供给肉体。」可是,人的灵魂不是生自自己的父亲,而是由天主造的,如同在第一集里已经讲过的。(第九十题第二节;第一一八题第二节)。所以,人得自母亲的,比得自父亲的为多。因此他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

二、此外,那里施与的爱更大,那里也应该还报更大的爱。可是,母亲比父亲更爱自己的孩子;因为「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七章)里说:「母亲更爱自己的子女;因为母亲在生育时,受更多的痛苦,母亲比父亲更确实体认,他们是自己的子女。」所以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

三、此外那为我们受更多劳苦的,我们应该对他表示更大的爱,如同罗马书第十六章六节所说的:「请问候玛利亚;她为你们受了许多劳苦。」可是母亲在生育和抚养子女时,比父亲受的劳苦更多。因此德训篇第七章二十九节说:「不要忘掉你母亲的痛苦。」所以人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

反之  耶洛尼莫在「厄则克耳注解」(卷十三论第四十四章二十五节)里说:「在万民的天主大父之后,应该爱自己的父亲。」其后他才提到母亲。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做这样的比较时,必须本然的(perse)去了解所说的意思是说,当前的这个问题应该解释为:父亲之为父亲,是否比母亲之为母亲,更应受人的爱。因为在这样的事物上,彼此之间在德行和罪恶方面的巨大差别,是能减少或毁灭友谊的,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七章)里所说的。为此,盎博罗修说:「好的家仆,比坏的子女更为可贵。」

不过,本然地来说,父亲(之为父亲)比母亲(之为母亲)更应受人的爱。因为父母被视为我们自然生命的根源,而为人所爱的。可是,父亲之为根源,比母亲更为崇高;因为父亲是一个主动的根源,而母亲则更好说是一个被动的和质料的根源。因此,本然地来说父亲应更受人爱。

释疑  一、在生育人的时候,母亲只提供肉体的尚未有形式的质料,这种质料,受到了那在父亲精子里形成力的作用,而成形。虽然不能创造有理性的灵魂,可是它装备肉体的质料,去接受人的形式。

二、这论证适用于另一种爱;因为我们爱那爱我们者的友谊,与我们爱那生育我们者的友谊,种类不同。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是一个人是由父母所生,而对自己的父亲、母亲应有的友谊。

三、   从以上所述,可知质疑三之答案。

 

第十一章  人是否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

    有关第十一章,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因为:

    一、没有人会放弃一样东西,除非为了他更爱另一样东西。可是,创世纪第二章二十四节说,人要为了妻子,「而离开自己的父母」。所以人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

    二、此外,(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五章二十八节及三十三节里说:「作丈夫的应当爱自己的妻子,就如爱自己一样。」可是,人应该爱自己,胜于爱父母。所以他也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

    三、此外,那里有更多爱的理由,也应该有更大的爱。可是,在人对自己的妻子的情谊方面,有更多爱的理由。因为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二章)里说:「在这情谊中,有利益和享受的理由;如果夫妇是有德之人,那么其中也有德性的理由。」所以,人对妻子的爱,应该大于他对父母的爱。

反之  厄弗所书第五章二十八及二十九节说:「作丈夫的应当爱自己的妻子,就如爱自己的身体一样。」可是,人应当爱自己的近人,胜于爱自己的身体,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五节)。在近人之间,我们应该更爱自己的父母。所以应该爱父母,胜于爱妻子。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七及九节),爱的等级,可以从善,或者从与爱者的连系来衡量的。从作为爱的对象之善那方面来看,应该爱父母,胜于爱妻子,因为爱父母是将父母视作自己的根源,并认为他们是更高尚的善,而爱他们的。

    不过从连系方面来看,就应该更爱自己的妻子;因为他与自己的丈夫结为一体,如同玛窦福音第十九章六节所说的:「他们不是两个,而是一体。」因此,人更热切地爱妻子;可是他应该更敬爱父母。

释疑  一、人并不是在一切方面,都是为了自己的妻子,而离开自己的父母;因为在有些情形之下,人必须帮助父母,胜于帮助妻子。不过,关于肉体的结合和同居方面,他的确离开自己所有的亲族,而依附自己的妻子。

    二、(保禄)宗徒的话,并不是说,一个人爱自己的妻子,必须与爱自己相等;而是说,一个人对他自己的爱,是他爱与自己结合的妻子的理由。

    三、关于人对自己父亲的友谊,也有好几层爱的理由;而这些理由,在某方面,及关于善的方面,却比爱妻子的那些理由,更为重大;不过,在连系方面,则后者比前者更为重大。

四、关于「反之」里那个论证,也不应该把「如同」解做相等,而应该解做爱的理由。因为人爱自己妻子的主要理由,是由于他在肉体方面已与自己结合。

 

第十二节  人是否应该爱那施恩于己的人,胜于爱那受恩于己的人

有关第十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应该爱那施恩于己的人,胜于爱那受恩于己的人。因为:

    一、奥斯定在「启蒙教理讲授法」(第四章)里说:「没有什么爱比先施的爱,更能激动人去爱。不愿爱,而又不愿还爱,这种心灵的确是太冥顽不化了。」可是,施恩者,先以爱德的仁惠施恩于我们。所以我们应该首先爱那些施恩于我们者。

    二、此外,如果因为不再爱一个人,或者有相反爱他的行动,所犯的罪过越是重大,就越应该爱这个人。可是,不再爱一个施恩于己的人,或者有相反他的行动,比不再爱一个至今常受恩于己的人,罪过更为重大。所以,应该爱那些施恩于己的人,胜于爱那些受恩于己的人。

    三、在一切应爱的对象中,天主是最应受人爱的;在天主之后则是父亲,如同耶洛尼莫所说的(参看第十节「反之」)。可是,天主与父亲都是我们最大的施恩者。所以应该最爱施恩者。

反之  「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七章)里说:「似乎是施恩者更爱受恩者,而不是受恩者更爱施恩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七、九及十一节),一样东西,可能为了两种理由,而更为人所爱:第一、应为他具有更高尚之善的特性;第二、因为他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以第一个理由来说,应该更爱施恩者;因为它是受恩者所具之善的根源,具有更高尚之善的特性,如同在前面论及父亲所讲过的(第九节)。

    然而,以第二个理由来说,我们却更爱那些受恩于我们的人,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七章)里,用四个论证所证明的。第一、因为受恩者有些像是施恩者所造就的成果;因此往往这样说一个人:「它是某某人所造就的。」谁都自然爱他工作的成果,如同我们看见诗人爱他自己的诗作。其理由就是因为每个人都爱自己的实有和自己的生存;而他们都表现在自己的行动上。第二、因为每个人都自然爱那在其内可发见自己之善的东西。施恩者在受恩者的身上,有者一些他自己的善;反之亦然。不过,施恩者在受恩者的身上所看到的,是他自己的高贵之善;而受恩者在施恩者的身上所看到的,却是利益之善。人乐于看到高贵之善,胜于看到利益之善。一方面,因为高贵之善更为持久,利益则迅速即逝;而回忆一事的快乐,不及面对一事的快乐。另一方面,因为记忆高贵之善,比记忆我们得自别人的好处,更能使我们觉得快乐。第三、因为采取主动,是属于爱者方面的事,因为是他愿意及促使他所爱的人得到好处;被爱者只是被动的接受好处。因此,爱胜于被爱;是故施恩者的爱比较大。第四、因为施恩比受恩为难。我们感到得来艰苦的东西,我们也更喜爱他们;而对于那些容易的来的东西,我们却好像轻视不顾。

释疑  一、是施恩者自己,激动受恩者去爱他。而施恩者之爱受恩者,不是因为受了受恩者的激动,而是因为他自动去这样做的。人自动去做的事,超过因为别人而去做的事。

    二、受恩者对施恩者的爱,是一项更应尽的义务;因此,不这样去做,就有更大的罪过。另一方面,施恩者对受恩者的爱,却更是出于自愿的;因此,他的行动也更为迅速。

三、天主爱我们,也超过我们爱祂;父母爱子女,也超过子女爱他们。可是,我们并不因此就可以作这样的结论说,凡是受恩于我们的人,我们爱他们,超过任何一个施恩于我们的人。因为我们对于好像天主和我们的父母那样,曾赐与我们极大恩惠的施恩者,比对于那些我们曾施以较少恩惠的受恩者,更加重视。

 

第十三节  在天乡是否还保有爱德的次序

    有关第十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乡,似乎不再保有爱德的次序。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真宗教」(第四十八章)里说:「善愈大,爱愈多;善愈小;爱愈少;此即完善的爱德。」可是,在天堂上,爱德将是完善的。所以,人将爱那些更圣善的人,胜于爱他自己,或者那些与他亲近的人。

    二、此外,我们愿意谁得到更大的善,表示我们更爱他。可是,在天乡,人人都愿意那些具有更多圣善的人,得到更大的善;否则,他的意志就不是在一切事上翕合天主的旨意了。但在天乡,人人都要爱那些更圣善的人。因而人人都要爱别人胜于爱自己,爱外人胜于爱近人。

    三、此外,在天乡,一切的爱都是为了天主;因为到了那个时候,格林多前书第十五章二十八节所说的,「天主成为万物中的万有」,将完全实现。所以,那更接近天主的,将得到更多的爱。因此,人将爱那更圣善的人,胜于爱他自己;爱外人胜于爱近人。

反之  天上荣福并不取消本性,而是成就本性。可是,上述爱德的次序(第三、六、八及九节),都来自本性。一切的东西,自然爱自己胜于爱自己以外的。所以,在天乡,这种爱德的次序也将继续存在。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的次序,关于爱天主在万之上,在天乡当然还是存在的。因为只要人完全享见天主,这就完全实现。可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次序,似乎必须有一个区别。因为,如同我们在前面所讲过(第七节),爱的等级或差别,可以这样来区别的:或者按照一个人愿意另一个人所得到的善,或者按照爱本身的强度。以第一个方式来说,人将爱更圣善的人,胜于爱他自己;爱那些不及他圣善的人,则不如爱他自己。因为,既然人的意志完全符合天主的旨意,每一个享受真福的人,都将愿意人人能得到那按照天主的公义所应得的。那时,将不再是用功绩去更求上进,得到更大奖赏的时期,好像现在这样;到了那个时候,每一个人的意志,将留在天主所定的范围内。

    然以第二个方式来说,人将爱他自己,胜于爱近人,甚至胜于爱更圣善的人。因为爱的行动的强度,来自爱者本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七节)。再者,天主将爱德之恩赐与每一个人,旨在使他首先把心智导向天主,而这属于人的爱自己;其此使他愿意其他的一切也都被导向天主,而且他要按照自己的方式,为这事而有所行动。

    至于在我们的近人之间,所应保持的次序,人将按照爱德之爱,一般去爱更圣善的人。因为享受真福者的全部生活,都在于心向天主。所以享受真福者的爱的次序,也将按照与天主的关系,为人所遵守:凡是更近天主的,人人都更爱他们,并任为他们也更近自己。其时人不再帮助别人,好像在今世常应帮助的那样。人在今生,应帮助那些无论因有什么联系而与自己亲近的人,胜于帮助那些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人。为此,人在今生,由于爱德的倾向,更爱那些与他亲近的人,因为他有更大责任,应使他们得到他爱德的效果。不过,人在天乡,可能因许多理由,爱那与他亲近的人;因为在享受真福者的心里,那些高尚之爱的理由,并没有消失。可是,那因接近天主而爱的理由,无可比拟地超出这一切理由。

释疑  一、关于那些与自己亲近的人,这个论证的理由是应予承认的。可是,关于人自己,人应该爱自己,胜于爱别人,而且,爱德越完善,越应该如此;因为完善的爱德,使人完全归向天主,而这属于人的爱自己,如同上面所讲过的(正解)。

    二、这论证,是在人愿其所爱者所得善的等级方面,来看爱德的次序。

三、对每一个人来说,天主是他爱的全部理由;因为天主是人全部的善。假说∣这是不可能的∣天主不是人的善,祂就不是人爱的理由。为此,按照爱的次序,除天主之外,人应最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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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站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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