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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四题 论恨
浏览次数:3135 更新时间:2007-10-11
 
 
 

           ∣分为六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相反爱德的罪〔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一)相反爱本身的憎恶或恨(odium);(二)与爱德的喜乐相反的沮丧和嫉妒(第三十五题);(三)与和平或平安相反的不睦和分裂(第三十七题);(四)与施惠及兄弟规劝相反的无礼和恶表(第四十三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六个问题:

一、是否可能恨天主。

二、恨天主是不是最的罪。

三、恨近人是否常有罪。

四、恨近人是不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大的。

五、恨近人是不是一种罪宗。

六、恨近人是从哪一罪宗来的。

 

    第一节  是否有人能恨天主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人没有一个人能恨天主。因为:

    一、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说:「善与美本身是人人所喜爱的。」可是,天主就是善与美本身。所以,祂不为任何人所恨。

    二、此外,伪经厄斯德拉(卷三第四章三十六及三十九节)说:「万物皆呼吁真理,并激赏其工程。」可是,天主就是真理,如同若望福音第十四章六节所说的。所以,人人都爱天主,无人能恨天主。

    三、此外,恨是一种背离。可是,按照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天主使万物都转向衪。所以,没有一个人能恨衪的。

反之,圣咏第七十三篇二十三节说:「那些恨你的人的傲气不断上升。」若望福音第十五章二十四节也说:「然而,现在他们看见了,却仍恨了我和我父。」

正解  我解答如下:憎恶或恨是一种嗜欲能力的动态,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九题第一节)。这种能力,除非被一样觉察或认识到的东西所推动,是不会发动起来的。可是,天主可以被人以两种方式来认识的:第一、在天主自己内,如在天主的本体内看到天主;第二、在祂的效果上,即「衪那看不见的美善,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罗马书第一章二十节)。可是,在其本体内的天主,就是善本身;没有一个人能恨这善,因为善自然为人所爱。为此,谁在天主的本体内看到天主,决不可能恨祂。

此外,天主的效果有些是这样的,它们绝不会相反人的意愿的;因为存在、生活、认识等,都是天主形成的效果,是人人都喜爱和嗜求的。为此,如果看天主为形成这些效果的原因,祂也不可能为人所恨的。

不过,有些天主的效果,却相反那些不正当的意愿,例如惩罚,以及天主禁止罪恶的法律,这样的法律相反那已被罪恶蒙蔽的意志。针对这样的效果来说,有些人可能会恨天主,因为他们看天主有如禁止罪恶者和惩罚者。

释疑 一、这项论证,是针对那些看天主本体的人来说的;因为天主的本体,就是善的本体。

二、这项论证的出发点,是看天主形成那些人人所喜爱的效果的原因,其中也有真理显示自己于人的工作。

三、天主使万物都转向祂,由于祂是万有之源;因为一切的果西,祇要它们实在有,就会趋向于相似那位就是实有本身的天主。

 

第二节  恨天主是不是最大的罪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天主似乎不是最大的罪。因为:

    一、最重大的罪是相反圣神的罪,因为它是不能被宽赦的,如同玛窦褔音第十二章三十一及三十二节所说的。可是,恨天主不算在各种相反圣神的罪之内;这从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十四题第二节),就可以知道了。所以,恨天主不是最重大罪。

    二、此外,罪是在于远离天主。可是,一个连天主也不认识的无信仰者,似乎比一个虽然恨天主,却至少认识衪的信徒,离祂更远。所以,无信仰的罪,似乎比恨天主更加重大。

三、此外,天主之成为恨的对象,祇为了祂的那些相反人意愿的效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惩罚。可是,恨惩罚并不是最重大的罪。所以恨天主不是最重大的罪。

反之  「至恶者为至善者之反」,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章)里所说的。可是,恨天主为爱天主之反,而人的至善即在于爱天主。所以,恨天主是人之至恶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罪的缺失就是在于背离天主,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十题第三节)。这种背离,如果不是故意的,并没有罪恶的特性。为此,罪恶的本性,就是在于故意背离天主。

    在恨天主内,本然地含有这种故意的背离天主;至于在其他的罪里,则好像是以分有的方式及祇就某方面来说。因为,正如意志本然地依附它所爱的东西,同样它也逃避它所恨东西本身。为此,一个人在恨天主的时候,他的意志背离天主本身或自己。至于他在犯其他的罪的时候,例如在犯奸淫时,他并不是直接地背离天主本身,而是藉由其他方面,就是说,由于他愿意一种不正当的快乐,而背离天主是与这种快乐相连着的。可是,凡是本然地就是如此的,胜于那藉由他物而是如此的。所以,恨天主比别的罪更为重大。

释疑 一、按照(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二十五(第十一章)里所说的:「不行善事是一回事,恨那施善者是另一回事;正如突发性犯罪是一回事,而蓄意犯罪是另一回事。」由此可知,恨那施与万善的天主,是蓄意地犯罪,而这是一个相反圣神的罪。为此,恨天主显然主要是一个相反圣神的罪;这是因为相反圣神旳罪这个名称,是指一种特别的罪。不过,恨天主没有被列在各种相反圣神的罪之间,因为每一种相反圣神的罪,一般都会有这个恨天主的罪。

二、就是无信仰或不信,除非是故意的,也不是罪。为此,它越是故意,罪便越重。可是,它之所以成为故意的,是由于一个人嫌恶那给他所提出的真理。由此可见,无信仰或拒信的罪,是从恨天主来的,因为信仰就是关于天主的真理。所以,正如原因大于效果;同样恨天主是一个比无信仰或拒信更大的罪。

三、不是每一个恨惩罚的人,恨那惩罚的天主。因为有许多人恨惩罚,却也由于尊重天主的公义,忍耐地承担了惩罚。为此,奥斯定在「忏悔录」卷十(第二十八章)里说,惩罚之苦,天主「不命我们爱它,却命我们忍受它」。在另一方面,怨恨惩罚的天主,就是恨天主的公义本身,这是一个最重大的罪。为此,(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二十五(第十一章)里说:「正如有时爱罪比犯罪更为严重,同样恨公义比不行公义也更不好。」

 

        第三节  恨近人是否常有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近人似乎不是常有罪。因为:

    一、在天主的诫命或劝谕中,不含有任何罪,如同箴言第八章八节所说的:「凡我口述的,无不正直,毫无歪曲或乖僻。」可是,路加褔音第十四章二十六说:「如果谁来就我,而不恼恨自己父亲和母亲,不能做我的门徒。」所以,恨近人不是常有罪。

    二、此外,没有一件我们效法天主的事,可以是罪的。可是,我们恨某些人,就是效法天主;因为罗马书第一章三十节说:「诋毁的人,是天主所恨的。」所以,我们能是恨某些人而不犯罪。

    三、此外,凡是符合本性的,没有一样是有罪的;因为按照大马士革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四及三十章)里所说的,罪就是「背离那按照本性的事」。可是,凡是相反一样东西的,这东西自然就恨它,而且设法去毁灭它。所以,一个人恨自己的仇人,似乎不是罪。

反之  若望壹书第二章九节说:「谁恼恨自己的兄弟,是在黑暗中。」可是,神性的黑暗就是罪。所以,不可能恨近人而没有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恨是与爱相反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九题第一节「反之」;第二节质疑一及释疑二)。因此,爱有多少善的性质,恨就有多少恶的性质。可是,应该爱近人,是按照他得自天主的东西,即按照他的本性和恩宠;按照他得自他自己或魔鬼的东西,即按照罪恶和不义,则不应该爱他。为此,在自己的兄弟身上,恨罪恶,以及一切相反天主义德的事,这是可以的;可是,一个人不可能恨兄弟的本性和恩宠而没有罪。然而,我们在兄弟身上,恨罪过和不善,这属于爱兄弟;因为我们愿一人之善,和恨这人之恶,其理相同。所以,恨自己的兄弟,绝对或简直地来说,常是有罪的。

释疑  一、按照出谷纪第二十章十二节所显示的,就其本性和与我们有亲族关系来说,我们应该遵循天主的诫命,孝敬父母。但就其阻碍我们去接近完善的天主的义德来说,则应该恨他们。

    二、天主恨诋毁的人所犯的罪,并不是恨他的本性。所以,我们可以如此恨诋毁的人,而不犯罪。

三、根据人得自天主的善,他们并不与我们相反。为此,在这方面,应该爱他们。可是,根据他们对我们怀有敌意,这在他们方面是有罪的,则与我们相反。为此,在这方面,应该恨他们。因为我们在他们,身上应该恨的,是他们仇视我们这件事。

 

第四节  恨近人是不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近人,似乎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因为:

 一、若望壹书第三章十五节说:「凡恼恨自己兄弟的,便是杀人的。」可是,杀人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所以,恨也是如此。

    二、此外,至恶是至善之反。可是,我们所给与我们近人的,其中最好的就是爱;因为所有其他的东西,都可以归为爱。所以,恨是至恶的。

反之  按照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第十二章)里所说的,「那损害人的」,被称为恶的。可是,一个人藉由别的罪,例如偷盗、杀人,以及奸淫,比藉由恨,损害近人更多。所以,恨并不是最重大的罪。

  二、此外,金口若望解玛窦福音第五章十九节的「谁若废除这些诫命中最小的一条」说:「梅瑟的诫命:『你不要杀人』,『你不要奸淫』,就酬劳而论,是微不足道的,但就罪恶而论,却是重大的。在另一方面,基督的诫命,即『你不要发怒』,『你不要贪恋』,就酬劳来说,是大的,但就罪恶来说,却是最小的。」(玛窦福音注释∣∣未完成篇,第十篇)可是,恨一如忿怒和贪恋,属于内心的行动。所以,恨近人的罪比杀人的罪小。

正解  我解答如下:相反近人的罪,其恶是由于两点:第一、由于犯罪者的越轨或不当;第二、由于对那被得罪的人所加的损害。就第一点来看,恨比那些损害近人的外面的行为,罪过更为重大;因为恨使人的意志越轨或失当,而意志是人的主要部分,罪根即由它而生。因此,如果祇是外表的行为不当,而意志并无不当,便不是罪;譬如一个人由于无知,或者为了热爱正义,而杀人。相反近人的外表的罪行,如果真有罪咎,则全都是来自内心的恨。

  但就对近人所加的损害来看,外表上所犯的罪,比内心的恨更恶。

释疑  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各项质疑了。

 

第五节  恨是不是一种罪宗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似是乎是一种罪宗。因为:

    一、恨直接与爱德相反。可是,爱德是诸德之母,德行中最主要的。所以,恨是最主要的罪宗,是其他罪宗之源。

    二、此外,罪之生于我们,是由于我们情欲的倾向,如同罗马书第七章五节所说的:「那倾向于罪恶的情欲,在我们的肢体内活动,结出死亡的果实。」可是,在灵魂之情中,其他诸情似乎都是从爱与恨而来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七题第四节;第二十八题第六节释疑二;第四十一题第二节释疑一)。所以,应该把恨列为罪宗之一。

    三、此外,恶习是一种道德方面的恶。可是,恨比任何其他的情,更与恶有关。所以,似乎应该把恨视作一种罪宗。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并没有把恨数在七罪宗之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罪恶是多次产生其他恶习或罪者,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四题第三及四节),可是,恶习或罪之与人的本性相反,是就人是一个有理性的动物来看。在那些相反本性的事上,那合乎其本性的逐渐腐败。为此,那较少合乎其本性的,必然首先衰退;而那最合乎其本性的,必然最后衰退;因为,那在组成方面为首的,在解体方面则是最后的。可是,最先而最合乎人的本性的,是爱善,尤其爱天主之善以及近人之善。所以,恨既然相反这种爱,在恶习或罪破坏德行时,它不是第一个,而是最后一个。为此,恨不是一种罪宗。

释疑  一、按照「物理学」卷七(第三章)里所说的,「一样东西的德性,就是在于它照着自己的本性,配备或布置得完善。」为此,在德行之中那为首的及主要的,应是那在本性秩序中为首的及主要的。为此,爱德被人认为是诸德之中最主要的。为了同样的理由,恨不能是诸罪之中为首的,如同以上所讲过的。(正解)。

    二、恨那相反本性之善意的恶,正如爱本性之善,是灵魂诸情之中为首的。可是,恨那合乎本性之善,不可能是为首的,而具有「最后的」性质;因为这样的恨,证明本性已经腐化,正如爱一种异乎本性之善。

三、恶有两种。一种是真恶,因为它相反本性之善;对这种恶的恨,可能在诸情中占先。可是,还有一种不是真的恶,而是一种外表上的恶;就是说,它是一种真正而合乎本性的善,却因本性腐化,而被评估为恶。对这种恶的恨,必然是最后的。这种恨是有罪的;前面的那一种却不是。

 

      第六节  恨是否起于嫉妒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似乎不起于嫉妒。因为:

    一、嫉妒是因他人之善而忧苦或哀愁。可是,恨并不起于忧苦,正好相反;我们之所以忧苦,是因有所恨的恶临在。所以,恨并非起于嫉妒。

    二、此外,恨与爱相反。可是,爱近人是与爱天主有关连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五题第一节;第二十六题第二节)。所以,恨近人也是与恨天主有关连的。可是,恨天主并非起于嫉妒;因为我们不会去嫉妒那些离我们很远的,而嫉妒那些似乎就在身旁的,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所说的。所以,恨并不起于嫉妒。

三、此外,一个效果祇能有一个原因。可是,恨的原因是忿怒;因为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说:「忿怒增长则为恨。」所以,恨并不起于嫉妒。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说:「恨出自嫉妒。」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五节),在罪恶的进展中,恨近人是最后的,因为它是与自然爱近人的爱相反的。可是,一个人之所以放弃那自然的,是因为他想远离那自然应予畏避的东西。每一样动物都自然地畏避忧苦,正如牠追求快乐一样,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七(第十三章)及卷十(第二章)里所说的。为此,正如爱来自喜乐,同样恨来自忧苦。因为,正如我们之所以被推动去爱那能使我们快乐的东西,是因为这些东西被视为善;同样,我们之所以被推动去恨那能使我们忧苦的东西,是因为它们被视为恶。所以,既然嫉妒就是因近人之善而忧苦,近人之善就成为我们恨的对象。所以,恨起于嫉妒。

释疑  一、由于嗜欲能力,有如认知能力,反可折到自己的行动,因此在嗜欲能力的行动上,有一种循环。按照嗜欲行动的初步进展,爱产生愿望;如果一个人得其所愿,那么愿望之后,就有快乐。由于因所爱之善而快乐这件事,本身也有某种善的性质,因此快乐又产生爱。为了同样的理由,忧苦产生恨。

二、爱与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为爱的对象是善,而善来自天主,由衪通传至受造物。所以,爱首先归于天主,然后才归于近人。相反的,恨的对象是恶,而恶不存在于天主内,祇存在于祂的效果内;因此,在前面也已经讲过了(第一节),天主不是恨的对象,除非是在衪的效果上去看衪。所以,恨近人比恨天主在先。既然嫉妒近人是恨近人之母,因此它也遂即成为恨天主的原因。

三、一样东西并非不能以不同的方式,来自不同的原因。为此,恨可能又来自忿怒,又来自嫉妒。不过,它更直接来自嫉妒;因为嫉妒使近人的善变成令人忧苦的,因而也令人恼恨的东西。至于从忿怒里,恨却是由于忿怒的逐渐增长而产生的。首先我们由于忿怒,而愿意近人受害到某种地步,作为一种报复;可是,后来由于忿怒继续下去,人甚至愿意近人绝对没有限止地受害,这种愿意已具备恨的性质。由此可见,恨的产生,从其对象之性质的形式方面来看,是来自嫉妒;从其准备或酝酿来看,则来自忿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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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站时间:20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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