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义的法律理解是人类通常的本质。让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的罪过承担责任,他们会当作不公正而排斥。在他们的法律意识中这是容不下的。然而,基督之爱的精神则另当别论。按照这种爱的精神,为我们所爱的人的罪过分担责任,甚至承担全部责任,不仅不是另类,而且完全是自然的。况且,在承担别人罪过的过程中,能够体现出爱的真实性并达到爱的自我意识。如果从爱那里只运用了它那令人愉快的一面,那么明智何在?然而,当需要为所爱的人承担罪过和劳动时,爱就达到了全方位完善的境地。 许多人不能或不想接受并善意地承担亚当原罪的后果。他们说:“亚当和夏娃吃了禁果,这干我们什么事?我只准备承担我自己的罪过,只是自己个人的,无论如何不能是别人的。”并且人也不理解,他通过自己心里的这种活动在自己身上重复了祖先的罪过,而后者又成为了他的个人罪过和堕落。亚当推卸了责任,将罪过转嫁到夏娃和给予他妻子的神身上,并且以此打破了人的统一和人与神的统一。这样,每当我们为共同的恶,为别人的事而推卸承担罪过时,我们都在重复那个罪恶并且以此打破了人的统一。主在问夏娃之前先问过亚当。应当这样想,如果他不是证实自己,而是为他们共同的罪承担责任,那么世界的命运就是另外一种样子了。如果我们承担别人罪过的负担,命运将变成什么样子。 任何人在任何事情中都能找到许多理由为证明自己,但如果他只是往自己心里看,那么他就会看到,在证实过程中没有摆脱耍滑头。人为自己辩护,首先是因为他不想承认自己哪怕部分地承认自己是世界中恶的罪魁;之所以为自己辩护,是因为意识不到自己是类似于上帝的自由拥有者,而只是一种现象,一个此岸世界之物,因而取决于这个世界。在这种意识中有许多奴性,正因如此辩护是一种奴性事业,而不是上帝子的事业。 在圣长老身上我们没有看到辩护的倾向。然而奇怪的是,这种行为方式,即将罪过自己承担和请求宽恕在许多人看来恰恰有点显得奴性。基督圣灵之子与非精神人士的印象就这样区分开来。非精神人士认为不可能的是,可以把整个人类世界当作某种包括每个人的个体存在在内的、不排除其他人的整体存在。按照第二个训诫——“像爱自己一样爱人”的意图,应当和可以把整个人类存在的综合体包括到自己的个性存在中。这样,世界上发生的任何恶将不再被看成旁人的,而是自己个人的。 如果按照绝对的神性位格创造人类个性位格都能把全部人类存在容入自己之中,就像每个神性位格是全部神性存在的载体一样,而第二训诫的深刻含义正是这样的话,那么每个人都将从自身开始同恶、同宇宙之恶作斗争。 长老本人总是只谈上帝爱,从来不谈公正,但我们故意将他引向这个话题。他说得近乎这样: “关于神不能说他不公正,即他身上有非真理的东西,但也不能说他像我们理解得正义那样公正。叙利亚人圣以撒说:‘不要狂妄地称神是不公正的;因为这叫什么公正呀——我们犯了罪,而他将同质的子送上十字架?’对于以撒说的话还可以作这样的补充:我们犯了罪,而神将圣天使们推向为我们得救而服务的位置。但天使们作为爱的执行者,自己也有为我们服务的愿望,在这种服务中他们将屈辱自己承担。这不,主把不会说话的动物和其他生物交付给腐烂的法规,因为当人经过自己的犯罪而变成腐烂的奴仆时,这些为人类而被造的生物不应当脱离这一法规而自由。因此,有的人愿意,有的人不愿意,但“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劳苦,直到如今”,按照使徒(致罗马人书8:20-22)的话来说,同情人。就是这一点也不是公正的法规,而是爱的法规”。 基督之爱作为上帝性力量,作为作用于所有人之中唯一的圣灵恩赐,本体论地连成一体;爱领会着被爱者的生活。爱神的人被列入神性生活中;爱弟兄的人把弟兄的生活列入自己的位格存在中;爱整个世界的人通过灵魂来囊括整个世界。 伟大的圣长老息庐安为世界所进行的伟大祈祷产生了这样的认识,确切地说,导致对自己的个人存在与整个人类存在本体论共同性的意识。如果有可能像许多现代哲学家们所说的那样,我们对某种事物(客体)的感知并不只是与事物本身的客观存在分开的主观心理行为,而是那个事物本身,它以自己现实的行为进入我们的意识之中并以此在存在中建立交往,那么更应当在唯一的、透过一切的圣灵——造物主神性恩赐发挥作用的地方谈存在的共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