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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巴西略神修著作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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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论避免分心
·问题6.论隐居生活的必要性
·问题7.同居共处的必要,及独居生
·问题8.论弃绝
·问题9.献身于主的人财产给谁
·问题10.要求入修院之前的考验
·问题11、12、13、14
·问题15.献身于主、发贞洁愿的年龄
·问题16.一个要度修士生活的人,是
·问题17.大笑也在被制之例
·问题18.凡供给我们吃的东西,我们
·问题19.实行节制应有什么限度
·问题20.供客人用饭,应遵守的规矩
·问题21、22、23、24
·问题25、26、27、28
·问题29、30、31、32
·问题33、34、35、36
·问题37.论工作劳动
·问题38、39、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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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6、47、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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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问题33、34、35、36
问题33、34、35、36
浏览次数:3019 更新时间:2007-8-27
 
 
 

问题33.论同献身于主的妇女,谈话适当方式。

    答:谁弃绝了婚姻,终身不娶个嫁,他()自然而然地,也摆脱了结婚人的种种挂虑:“怎样悦乐妻子,或丈夫(格前733)。从此以后,他成了自由身,再不要想如何使女人喜欢,因为他怕天主的审判。圣经上说:“天主分散了那悦乐人者的骨骸”(526)。他同任何人交往,绝不为取悦于人,而是为遵守天主爱人的诫命,并且非有必要,不同人谈话。因此,不是谁愿意同人谈话,就不加区别地予以批准,而是事先要考虑时间地点是否适合。按圣保禄宗徒的教训,我们“不可成为犹太人,或外邦人,或天主的教会跌倒的原因”(格的1032), “一切都该照规矩,按次序而行” (格前1440),以求有利于众人,所以.谈话必须选择适当的人,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还要根据适当的需要,事先考虑到这些情况,就可以避免各种泛罪嫌疑的影子。准许彼此谈话时,除了为肉身的需要,必须谈的以外,要尽量谈些天主喜欢和为救灵魂有益的事,互相鼓励,使我们的身份,和洁德藉谈话表现出来。不过,在谈话时,每一方至少要有两个人参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不足以取证,至少容易引起嫌疑。圣经上明明记载:“须凭两个或三个见证的口供,才可定案”(1915)。但是双方参加的人也不要超出三个,以免天主启示给我们的话,因当面的人太多,难以表达出来。

    如有弟兄需要说或听,涉及私人的事情,当事人不可亲自会面,应选出几个年纪较大的人作代表;同修女院选出来的年长修女,进行讨论,通过他们解决所需要谈的问题。女人同男人或男人同女人谈话,需要遵守的规定,也适用于同性,彼此交谈的场合。除在各种情况下,必须表现虔诚稳重外,在提出问题或答复问题时,要考虑周到,对正在讨论的事,要明智可靠,就如圣经所说:“他以正义处理自己的事务”(1115)。他们这样做,就可以在慎电考虑之后,解决问题,使委托他们的人满意。修女们肉身方面的急需,应由某些弟兄负责处理,这些人选,也要通过慎重的考虑之后,才能决定。他们的条件应该是:年龄高,为众人所尊敬,仪表端庄,举止稳重,以免影响别人的良心,产生不正当的猜疑。圣保禄宗徒说:“我的自由为什么要受他人良心的束缚呢?”(格前1029)

 

问题34.论负责照顾弟兄们物质需要的人,应有什么品德。

    答:负责修院内部,分配各种必需品的人,他最重要的任务是在他们负责的各个部门,按宗徒大事录中所记载的行动标准去做: “照每人所需要的分配”(435)。这些人要紧遵圣保禄宗徒话:“做事过境迁不可有偏心”(弟前521)的教导,努力作到时时处处温和有耐心,不切实际使别人产生徇私偏爱,或厚此薄彼的怀疑。另一方面,要尽量避免争辩,因为圣保禄宗徒把争辩,斥之为不;什教友身份的行为,他说:”若有人想强辩,那么他该知道:我们没有这样的风俗,天主的各教会也没有”(格前1116)。争论的结果必然是:与他意见不合的,得不到需要的配额,而与他意见相投的,却得到不必要的配额。这样,对前者形成了弟兄间的仇视,对后者则形成偏爱。这两种结果都定特别应予痛恨的,因为如此,弟兄间的爱德结合,必将趋于破裂,代之而起的,则为暗中摘疑,嫉妬、斗争和在工作中互相厌恶。

    由于上述原因,和其它类似的原因,负责对全体修士分配必须品的人,绝对不偏向这一些人,而厌恶另一些人。他们以及在修院各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认识别自己内心的这两种倾向,端正工作态度,不为服事人而是为服事天主。吾主耶稣看见我们,尊敬奉献于他的人,犹如看见我们尊敬他自己一样,必以极人的仁慈,许给我们承受天国产业的权利,他说:“我父所祝福的,你们来吧!承受自创世以来,给你们预备了的国度吧!因为凡你们对我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个所做的,就是对我做的”(253440)。另一方面,我们要谨记疏忽职守的危险。圣经上说:“那怠慢执行上主工作的,是可咒骂的  (4810)。这样的人不但将被摒弃于天国之外,而且还要遭受天主可怕的判决:“可咒骂的,离开我,到那给魔鬼和他的使者预备的永火里去吧!”(2541)既然负责供应的人,努力工作,善尽职责,要得到莫大的利益,而工作怠慢,将受到严厉的处罚。那么,接受照顾的人,更应当如何努力,使自己不愧为基督的弟兄呢?对于这些人,吾主耶稣也有明训,他说:“不拘谁遵守我在天之父的意旨,他就是我的弟兄、姊妹和母亲”(l250)

    的确,如果一个人不把天主的旨意,作为自己毕生的目标,在健康时不为爱天主而努力工作,承担各种辛苦,在生病时不高高兴兴忍耐病痛,他将冒很大的危险。不按天主的旨意行事,第一个最大的危险是同耶稣分离,同耶稣的弟兄断绝关系;其次,即使他勉强作了一点工作,也不敢保险有资格分得一份预许的福乐。关于这一点,圣保禄宗徒也教训我们说:“我们劝你们不要白受天主的恩宠”(格后61)。蒙召作基督弟兄的,切不可对天主这么大的恩宠,漫不经心,免得因执行天主圣意不力,失掉如此崇高的地位,反而要听从圣保禄宗徒的劝告:“我这在主内为囚犯的恳求你们,行动务要与你们所受的宠召相称”(41)

 

问题35.是否在同一堂区内,可有几座修院?

    答:我们经常以人身的肢体作比喻,现在用它来说明这个问题极为恰当。一个健康的身体要适应种种活动,为此它必须有眼睛、舌头以及其它各种必要的肢体,以分担身体的各种职务;但是,要在许多人中,找到一个能够担任眼睛职位的人,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弟兄们要执行良好的纪律,必须要有一个明智而有远见的院长,他必须具有讲话的经验,清醒的头脑、仁爱良善,全心全意遵守天主的法令(编上289,咏118145)。不过,在同一堂区内,能找到几位有这些才能的人吗?若是有幸,能找到三两位一一事实上确不那么容易,我们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情况一一当然由他们共同分担责任,以减轻彼此的负担,是再好没有了。这样,若遇到一位院长不在,或另有任务,或有紧急情况必须外出,另一位就可以替他照管弟兄们。如无上述的紧急事情一位院长也可以到另一修院,以应付某种需要。不过,我们既然共同要达到同一个目标,我们可由世俗同行中的关系经验,引为借镜。他们各行各业的技术人员,由于职业关系,无形中产生了竞争心理,彼此嫉妬,形同对手。同样,在我们的灵性生活中,也往往发生类似情况。最初,各修院在修德行善方面,互相竞争,希望走在别人前面,比如:争先恐后地收留旅客,尽量招人加入自己的修院,以及其它类似的活动,后来逐步由竞争,发展成争吵。这时候,修院已不再是一个安静隐居的地方,过路的弟兄也深感怀疑和苦恼,他们不知究竟投宿在那个修院为好,因为他们很难评断,那里最合适,而且,在必须紧急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决不可能使争执双方都满意。这种竞争,同样为决定参加修院生活的人,造成很大烦恼,因为他们必须选择领导,但是选择这一个领导,必然要舍弃其余的领导。

    这些人从一开始就受了骄傲的害,他们没按着所接受的教导行事,他们已养成了批评修院,判断修院的习惯。既然分立修院没有什么好处,而且会引起相反的后果,所以从各方面说都是不适宜的。假使这样的分立已经开始,应赶快整顿一一尤其当恶果已经出现时一一因为这样继续下去,将造成公开冲突。圣保禄宗徒说:“若有人想强辩,那么他该知道:我们没有这样的风俗,天主的各教会也没有”  (1116)。但是,有什么理由反对合并呢?为制备必须品吗?合并起来远比分开更容易制备,比如:大家用一盏灯或其它这样的东西就够了,无论怎么说,需用的物品数量越少,自然就越容易制备。修院分开,需要更多的人到外边去办理物品供应,而合并起来,只用一半人就够了。不用我说,你们都知道,找一个适当的人到外边去工作,不致玷辱基督的圣名,同世俗人来往而又不失修士身份,是多么不容易。此外,修士在一起生活,可以互相教育,遇有必要,可以彼此约束,被迫和平共处,或彼此劝勉遵守天主的诫命,但如果彼此分居,互相猜疑,怎能起这样的作用呢?圣保禄宗徒说:“你们就应彼此意见一致,同气相爱,同心合意,思念同样的事,以满全我的喜乐。不论做什么,不从私见,也不求虚荣,只存心谦卑,彼此该想自己不如人;各人不可只顾自己的事,也该顾及别人的事”(22—4)

    院长争相服从,还有比这更足以表示谦逊的吗?即使彼此领受天主的,神恩相等,互相帮助,操练德行,也是最令人羡慕的。吾主耶稣派遣宗徒们两个两个地出去(67),为我们在这方面树立了榜样,所以,所有院长,都应记住耶稣“凡眨抑自己的必破高举”(1814)的教导,欢欢喜喜地、诚心诚意地、互相谦让。如果其中有一个领受的神恩比另一个多,这时弱者被强者管辖反倒是德行更大的表现。话又说回来,保持各修院分立,显然不合乎圣保禄宗徒的命令。圣保禄宗徒说: “各人不可只顾自己的事,也该顾及别人的事”(24)。的确,据我想,在修院分立的形势下,遵守这项指示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一部份多照顾自己的成员,必忽视其它部份的成员,我再说一遍,这种情况,明显是违背圣保禄宗徒的命令。在宗徒大事录上记载的圣人们,多次证实他们是遵守这项命令的,如“众信徒都是一心一意”(432)又如“凡信了的人,常齐集一处,一切所有皆归公用”(244)。很明显的,他们当时并没有分开来住,每人也不是过独立生活;虽然他们人数足够五千,但全体都受同一领导管理。当时信友的情况,在人的眼光看来,可能有许多因素足以破坏和谐与统一,但他们团结如一体,丝毫没有裂痕。现在一个堂区内所有的修士,比圣教初期信友的数目少得多,又有什么理论根据,必须准许他们彼此分开呢?但愿我们能作到不但使同一堂以内,在一起生活的修士,永远保持统一,而且使新近在彼此距离较远的地区内,成立的修院,也以和平的联系,保持心神的合一(43),受几位院长联合领导管理。这些院长将坚定明智地照顾全体修士的利益。

 

问题36.论离弃修士职位的。

答:修士既已彼此立誓同居共处,永不反悔,当然不可随意离开自己的同伴。不能坚守誓言的原因有两种:第一是在共同生活中受虐待,第二是自己的意志不坚定,政变生活方向。不过,他若因受到欺侮想脱离自己的弟兄,不要把这件事闷在心里,而是要用耶稣教导我们的方式,公开提出来。耶稣说:“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去,要在你和他独处的时候,规劝他”(l815)。如果他们能照他的愿望敢于错误,他便赚得了自己的弟兄,维护了团结。如果他发现他们坚持不改,得提交有权处理这类事务的人去审断。经过多人作证之后,如仍不能得到纠正,这时方可离开。这样做并非离开自己的弟兄,而是离开外教人,因为吾主耶稣把固执于恶的人,比作外教人和税吏,他说:“你就将他看到外教人或税吏”(l817)。但是,他若由于自己的性情反复无常而脱离团体,就应由他本人治疗自己的缺点,他若不愿意,可任凭同伴弟兄,拒绝收留他。若遇有因天主的命令,从这座修院调到那座修院,他们不能被视为与弟兄断绝关系,仅仅是完成了自己的责任。脱离修院不能有其它正当理由,第一因为这样的脱离,必将为团结的基础,耶稣基督带来污辱;第二因为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每个人良心上的不安,并将引起互相摘疑,而这两种情况,都是与吾主耶稣的命令相抵触的。吾主耶稣曾说过:“你若在祭坛前,要献你的礼物时,在那里想起你的弟兄有什么怨你的事,就把你的礼物留在那里,留在祭坛前,先去与你的弟兄和好,然后再来献你的礼物”(5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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