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6.不论自己的罪恶或其它弟兄的罪恶,均不得隐瞒。 答:按照吾主耶稣的命令,所有罪恶都应当让院长知道,最好由犯罪的本人,自己承认,但他们若不能自动求医,则必须由知情者出面检举,因为掩藏恶习,等于使灵魂的伤口溃烂。谁把致死的毒药,保留在自己的身体内,我们决不称他为恩人,反而谁暂时让我们受点疼痛,结果却能把毒素抽净,或在毒药已明显发作时,能指出有效的治疗方法,我们才可称他为恩人。依照以上事实,隐藏罪恶确实使有病的灵魂死亡,因为圣经上说:“死亡的剌就是罪恶”(格前15:56);又说:“公开的责斥胜于暗中的溺爱”(箴27:5)。为此,无论何人皆不可隐瞒别人的罪恶,以免手足之爱,变为兄弟自相残杀;自己的罪恶同样不可隐匿,因为圣经上说:“怯于治疗自己创伤的人,是败子的弟兄”(箴18:9)。 问题47.论不接受这些规定的人。 答:凡不赞成院长命令的人,如果他的反对意见是介于圣经训示的,可以公开或私下同院长讨论,如果不合于圣经训示,则必须保持缄默,安心服从命令。假使他自己感到难为情,不愿提出,可以请别人做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倘若院长的命令,确实与圣经相抵触,既可以挽救自己,又可以挽救其它弟兄不受损害。但若证明院长的命令,是合理的,则切勿卤莽从事,决不可冒然争执,因为圣保禄宗徒说:“谁若怀着疑心吃了,便被判有罪,因为这不是出于信心做的,,(罗14:23)。尤其是要避免,为心地单纯的人,造成不服从的机会。吾主耶稣说:”但无论谁,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的深处更好”(玛l8:6)。如果有人只背后议论,不公开提出自己心中不平的理由,却抗不服从,以致成为修院内,纷争的导火线,就要以抗命及教唆叛离论处,将他逐出修院。因为圣经上说:“赶走了狂人,就除了争执”(箴22:10);又说:“你们务要把那坏人,从你们中间铲除,因为少许的酵母,能使整个面团发酵”(格前5:13及6)。 问题48.不可怀着好奇心,侦察院长的行动,而各人应当关心各人的工作。 答:为防止强词夺理的争辩,既不致妨害自己,又不致妨害别人,兹规定如下:除了因年资及阅历被任命协助院长的人以外,其余任何人不得评论院长的管理方法,更不可以好奇为目的,而侦察院长在做什么。从院长这方面说,应该听取助理人员的意见,互相研究,讨论如何把修院管理好,正如圣经所说:“不加考虑,什么事也不要作”(德32:24)。我们既已将自己的灵魂托付于院长领导,院长就要在天主前,为我们负责,所以,如果在平常事情上都不信任院长,那未免太愚蠢了。何况这样,最容易引起弟兄们不适当的猜疑,又将造成互相猜疑的机会。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各人应专心关注为自己指定的工作,一心一意完成自己的任务,不必操心别人做什要。宗徒们在这方面,为我们留下了好榜样,比如撒玛黎雅妇人事件,当时很可能引起猜疑,但圣经上告诉我们说:“没有人问:你要什么?或:你同她谈论什么?”(若4:27)。 问题49.论修院内的争论。 答:现在我们谈一谈弟兄间,彼此争论的问题。每当有一部份人,同另一部份人在某一个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彼此不可争吵,最好是请对问题更为内行的专家来评断。然而为维持院内良好秩序,不致造成轻举妄动或受人操纵的机会。不必每个人都出面陈述理由,可推举一个适当的人做代表,将争议点提交公众讨论,或请院长考虑。这样,问题可以更适当、更明智地进行研究,并且也是在这类问题上,获得知识与经验的最基本方法。一个普通技术人员,尚且不肯把自己的工具,托靠给一个没有技术的人使用,何况使用语言呢?当然更应该限制某些人,只准那些善于识别适当时间、适当地点、适当方法的人发言,他们将进行合理的辩论,决不怀仇恨心理。他们听了对方的讲话,能明智地加以分析,结果可对解决问题,起决定性的作用,有利于全体修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