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解释圣保禄宗徒这句话:“照我的内心,我是喜悦天主的法律……”(罗7:22) 圣人们“照自己的内心”当然喜悦天主的法律,愿意超越可见事物,恒久与唯一的天主结合在一起,生活在一起。但他们又看到在自己肢体内,也就是在人性固有的本质内,另有一条法律“与理智所赞同的法律交战”(罗7:23);这另一条法律把人的理智禁锢于罪恶暴政之下,强迫它放弃最高的善,服从地上思想的统治。这些思想有时是发自宗教虔诚,以适应某种事奉天主的需要,可是与享见天主无穷美善相比,圣人们却认为是应该避免的,因为它们至少暂时使自己失掉了享受无限真福的喜悦。 诚然,这的确是罪恶的法律,是人类原祖的罪恶带给全人类的法律。公义的天主,为惩罚他的罪,曾对他作了这样的判决:“为了你的缘故,地成了可咒骂的;你一生日日劳苦才能得到吃食。地要给你生出荆棘和蒺藜……你必须汗流满面,才有饭吃”(创3:17--19)。这就是另一条法律的来源。这条法律紧紧连结于一切将死的人的肢体,同我们理智的法律交战,阻止人享见天主。自从人知道善恶之日起,这条法律开始生效,可咒骂的地开始生出思想上的荆棘和蒺藜。种在人天性中的德行种子,被这些荆棘和蒺藜埋没了。从此,人必须汗流满面才能吃到。那由天降下的。(若6:33)。增强心神的。(咏103:I5)食粮。 全人类毫无例外,普遍隶属于这条法律。不管圣德多么高,人人都必须汗流满面,全神贯注,小心谨慎,才能吃到这种食粮。 至于普通的粮食,我们看到许多富人并不缺乏,虽然他们不流汗,也能够吃到饭。 第十二节:“我们知道法律是属神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圣保禄宗徒说这条法律是属神的:“我们知道:法律是属神的,但我是属血肉的,已被卖给罪恶作奴隶”(罗7:14)。的确,法律是属神的,它命令我们汗流满面,才能吃到“由天降下的”食粮;但它把我们卖给了罪恶,使我们成为属于血肉的。 什么罪恶?谁的罪恶?毫无疑问是亚当的罪恶。由于亚当犯罪,我们被出卖了。这真是一种倾家荡产的交易,或者可以这样说,这是一种不正当的走私贸易,全人类就这样被卖掉了!亚当受了蛇的欺骗,吃了禁果,从此就把全体子孙后代献作人质,永远作奴隶。的确,买卖双方有一种惯例:凡同意卖身,永远为奴的卖主,从买主那里得到一种代价,作为失去自由的补偿。亚当与蛇进行的交易正是如此。吃禁果就是亚当领到的卖掉自由的代价。从此他放弃了天生的自由身份,甘愿作魔鬼的奴隶,永不赎回。而所得到的仅仅是这样可怜的报酬!更有甚者,这项约束他的契约为他规定一种真正的名份,从此他的子孙后代,永远处于同样的奴隶地位。奴隶所生的子女,自然也是奴隶。 这是怎么回事呢?难道狡猾的买主,就这样用欺骗手段,剥夺了真正合法主人的所有权吗?决不是的,单凭一次欺骗勾当,绝对不能把天主的宝物彻底交给他,真正的主人决不会完全丢掉自己的产权。不论魔鬼如何狡诈叛逆,连他自己也必然屈服于天主管制之下。但是,造物主既然把自主权付给了一切有灵明的受造物,倘若他们亵渎造物主的恩赐,为吃一个禁果就把自己的权利出卖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他们亲自同意,不应该恢复他们原有的自由。凡与仁爱公正相冲突的事,必不为仁爱公义的天主所采纳。收回已经付给人的自主权是不对的,同样,约束人的自主,控制人的能力,以致使他不能行使自己的主权,也是不公正的。天主留待祂预定的期限满足之后,才对人类施行救赎。亚当的子孙理应留在他们祖先的位置上,直至他们原来的主人用自己的恩宠,用自己流出的血作代价,把他们从原罪的束缚下赎出来,重新恢复他们旧曰的自由身份。天主本来可以当时就救赎人,但是他不愿意。公正的原则不允许天主违背自己的预定计划。 你们愿意知道为什么把你们出卖了吗?请听你们的救世主,藉先知依撒意亚之口所发出的公开声明:“我离弃你们母亲的离婚书在那里呢?或者我把你们卖给了我的那一位债主呢?看!因了你们的恶行,你们才被出卖,因了你们的过犯,你们的母亲才被离弃。(依50:1)。你们希望更清楚地知道,天主为什么不愿意用自己的全能,救你们脱离奴隶所受的压制吗?请听他于怒斥罪恶的奴隶,故意出卖自己之后,继续说的话吧!天主说:“难道我的手短小而不能施救?或者我再无救助之力?”(依50:2)那末,究竟有什么事经常阻止天主施展仁慈的大能呢?先知又声明说:“看那!并非上主的手短小而不能施救,并非他的耳朵沉重而不能听见;而是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你们的天主隔绝;是你们的罪恶,使他掩面不肯俯听你们。(依59:1—2)。 第十三节:“我也知道,善不在我内,即不在我的肉体内……”这话是什么意思? 我们已成为血肉的人,已被天主当初的诅咒,打入荆棘与蒺藜之中,已被我们的原祖在一次不公正的交易中出卖,所以不能实行我们愿意行的善。每当我们思念至尊无上的天主时,世间的种种急需强行干扰,迫使我们考虑软弱人性的需要;我们热爱清洁,但我们极力躲避的肉情的刺激,却往往违背我们的意愿,对我们进行伤害。因此我们知道,神晤和清洁所产生的恒久平静,也就是善,并不在我们肉体内。在我们身上已经发生了使人痛心的离婚悲剧。理智愿意遵守天主的法律,永不停止神晤天主的光明。不幸,肉身的黑暗包围着我们,强迫我们放弃所要行的善。我们从理智的最高理想,跌入地上的思想和顾虑。这是我们应受的罪恶法律的处罚,也就是天主对第一个罪犯所作的判决。 因此圣保禄宗徒,一方面公开承认,他和其它圣人都要承担罪恶所引起的不可避免的义务,月一方面却大胆声称,任何圣人也不致为此受到惩办。他说:“今后为那些在基督耶稣内的人,已无罪可定,因为在基督内赐与生命之神的法律,已使我获得自由,脱离了罪恶与死亡的法律。”(罗8:1—2)这就是说:圣人们虽经常因无心之过跌入罪恶与死亡的法网,但基督天天施恩,在他们祈求豁免债务时,予以赦免。 由此可见,圣保禄宗徒所说:“我所愿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却去作”;(罗7:19)以及。我发觉在我的肢体内,另有一条法律,与我理智所赞同的法律交战,并把我掳去,叫我隶属于那在我肢体内的罪恶的法律”,(罗7:23)这并不是指罪人,而是指真正的圣人及完善的人而言。 第十四节:质疑:圣保禄宗徒所说:“我所愿意的善,我不去行……”,不通用于固恶不悛的罪人,,也不适用于圣人。 日耳曼——按我们的意见,以上引证的这些篇章,既不适用于生活在大罪之中的人,也不适用于圣保禄宗徒以及与他相等的圣人。我们认为,照原文的本意,无疑是指那些已经领受了天主的圣宠,认识真理,希望克制肉欲恶习的人。不过这些人虽有善意,却发现旧曰的恶习,因为由来已久,形成了一种习惯,仍残酷地统治着自己的肢体,有如一条自然的法律,强迫自己走以前的老路。的确,重复作恶形成习惯,似乎就变成了一种自然法律。这条法律与人性软弱的肢体共生共存,强迫人作它的俘虏。尤其那些在操练德行方面,还没有受到足够教育,或者说,洁德刚刚萌芽,德性尚非常娇嫩的人,更容易受到它的威胁,倾向于以前的恶习。这条自然法律,利用法律的力量,将人置于死亡及罪恶的暴政之下,不准他接近自己所爱的纯洁,反倒强制他作自己厌恶的坏事。 第十五节:答复以上质疑。 戴约纳斯——你们的思想已经有了显著的进步。现在你们自己主张,这些话不是指真正的罪人,而特别适合于努力克制恶习的人。不过,你们把圣保禄宗徒所指的人,从罪中分出来之后,又把信友和圣人混为一谈了。照你们的意见。教友们领洗以后犯了什么罪,可由基督用日常的圣宠拯救出来吗?圣保禄宗徒所说:“我这个人真不幸呀!谁能救我脱离这该死的肉身呢?感谢天主,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罗7:24—25),究竟指的是什么该死的肉身呢?有一条真理你们现在也不得不承认,这里指的决不是犯了大罪应受永死的肢体,例如:杀人、邪淫、奸淫、酗酒、偷盗、抢劫等等;而是指我们以上所说,基督的圣宠天天治疗的罪恶的肉身。的确,无论谁在领洗认识天主以后,如再放纵另一种该死的肉身,即所谓犯以上的大罪,他必须明白,自己的罪不能用基督日常的圣宠来洗净,也就是说,不能与不发生恶劣从果的错误相比,只要我们祈求,很容易得到天主的宽宥。为了消除这样的大罪,他应该长时间作痛苦的补赎,受重大的劳累,以免在来生遭到永久的焚烧。圣保禄宗徒声称:“你们不要自欺:无论是淫荡的、或拜偶像、犯奸淫的、作变量的、好男色的、偷盗的、贪婪的、酗酒的、辱骂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继承天主的国”(格前6:9—10)。 再者,什么是这种的法律。它能在我们肢体内武装起来,同我们理智的法律作战,不顾我们的抵抗,把我们当成俘虏,强迫我们隶属于罪恶及死亡的法律权下,一方面把我们的肉身沦为奴隶,另一方面却仍容许我们的理智事奉天主呢?我决不认为罪恶的法律是指以上说的大罪。犯这样的大罪,一定再不能用理智遵守天主的法律,相反,肉身犯这样一种罪之前,必然从心里同天主的法律断绝关系。事实上,若不作罪恶所命令的事,怎么能算遵守罪恶的法律呢?但什么样的罪,能叫圣德像圣保禄宗徒那样的人感到被俘虏,而又肯定基督的圣宠要救他呢?圣保禄宗徒说:“我这个人真不幸呀!谁能救我睨离这该死的肉身呢?感谢天主,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罗7:24—25)。照你们的意见,在我们陂体内那有这么一条法律,既强制我们脱离天主的法律,被俘于罪恶的法律,却又使我们仅仅成为不幸的人,而不成为有罪的人呢?为什么我们不怕受永罚,只遗憾间断了幸福的欢乐,因而同圣保禄宗徒呼求天主予以恢复呢?作罪恶法律的俘虏,不是完成罪恶的行为又是什么呢?再者,什么是圣人们不能完成的超级的善呢?这无疑是说,别的善和它相比就失去了被称为善的资格。当然我们承认,世俗中有许多善事,最主要的如:洁德、自操、朴素、谦逊、公道、节制、孝敬。但这些都不能与最高的善相提并论。从另一方面说,这些善事不但宗徒们,连普通人都可以作到。谁若作不到,就要受水罚,或必须作长期的、苦重的补赎,不能希望基督日常的圣宠轻易把他救出来。 所以,没有别的解释,必须承认圣保禄宗徒的意思仅仅是指圣人。我们已经讲明了,他们天天隶属于罪恶的法律,但并不是大罪的法律,所以仍保持得救的信心。他们没有陷于大罪,而是如我们屡次说过的,只是从神晤天主的境界,跌落到可怜的世务之中,经常耽误完成真善。假设他们感觉自己因肢体的法律陷入垂罪,就不可能只是遗憾丢掉了幸福,而是痛悔自己失去了纯洁。圣保禄宗徒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说:“我这个人真不幸呀!”而是要说:“我是多么污秽,多么罪大恶极的人呀!”他就不会希望有人拯救他脱离该死的肉身,也就是脱离死亡的条件,而是希望脱离肉身的羞辱和罪孽。相反,正因为他看到自己,由于人性脆弱的条件,被俘虏,被推进世务的漩涡,不得不承担罪恶与死亡法律的后果。虽然自己不愿意仍被迫服从罪恶的法律,所以悲伤哀叹,立刻投奔到基督跟前,基督的圣宠很快拯救了他。罪恶的法律正是孳生地上杂乱思想的根。这些思想无异于灵魂上的荆棘与蒺藜,在圣保禄宗徒心中引起了顾虑与不安,但圣宠的法律及时拯救了他。圣保禄宗徒自己证明说:“因为在基督耶稣内赐与生命之神的法律,已使我获得自由,脱离了罪恶与死亡的法律”(罗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