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章旨 1-2全燔祭礼仪;3-9献牛为全燔祭;10-13献羊为全燔祭;14-17献飞禽为全燔。
1上主从会幕里①叫梅瑟,对他说:2「你要训示伊撒尔子民,向他们说:你们中若有人献给上主供物,就应献牲畜,或牛或羊,当作你们的供物。②
3献为全燔祭③的,若是一头牛,就应选一头无瑕的公牛,④把牠牵到会幕门口,好叫上主悦纳;4把手放在全燔牺牲的头上,⑤好叫上主悦纳,藉以补赎自己的罪恶。5然后就在上主面前,把那牛犊杀了,⑥亚郎的儿子司祭们拿血洒在会幕门口所立祭坛的四周。⑦6把皮剥下,将牠剖分成块。7亚郎的儿子司祭们,先将火放在祭坛上,⑧然后将木柴放在火上;8事后,亚郎的儿子司祭们就拿那些分开的肢体、头、油脂,排在祭坛火上的木柴上。9他应将牠的内脏和小腿,用水洗净;⑨司祭就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作一全燔祭,作一中悦上主馨香的火祭。
10若献一只羊为全燔祭,不论是绵羊或是山羊。该是一只无瑕的公羊。11也要在祭坛北面,⑩于上主面前将牠杀了,亚郎的儿子,司祭们就拿牠的血洒在祭坛的四周。12然后把牠连头和油脂剖分成块,司祭就拿这些块放在祭坛火的木柴上。13他应将牠的内脏和小腿在水里洗净,然后司祭把这一切都要奉献,放在祭坛上焚烧,作一全燔祭,作一中悦上主馨香的火祭。
14若人献与上主为全燔祭的是一飞禽,该奉献斑鸠或鸽子;15司祭把它带到祭坛前,用指甲扯断它的头,把它放在祭坛上焚烧;但该把它的血挤出来,一滴一滴地流在祭坛的侧面。16又要把它的嗉囊和羽毛拔去,⑪丢在祭坛东边倒灰的地方。17然后把它的翅膀劈开,但不要切断,司祭就把它放在祭坛火的木柴上焚烧,作一全燔祭,作一中悦上主馨香的火祭。
注 释
① 参见出25:8,22;40:17-38。会幕是天主藉梅瑟命伊撒尔民所建造的临时圣殿。天主从中发布命令,晓谕祂的百姓。 ② 牛羊原为作大兽小兽。 ③ 全燔祭为古教祭祀之术语,指以火焚毁整个牺牲的祭祀,藉以表示奉献者对天主绝对服从的心意,承认天主无上的威权。 ④ 献给天主的祭品,应相称天主的身分,该是齐全无缺的。动物之中,牡者美丽,贵于牝属,故祭祀之牺牲,多用牡属。由五节知此公牛乃为一公牛犊(参见22:17-25又出12:5)。 ⑤ 在牺牲头上按手之礼,表示自悔己过,以牺牲为自己的替身,代为赎罪;并表示牺牲全为天主所有(参见出29:10,15,19肋3:2,17,13)。 ⑥ 在上主面前。即谓在会幕前。以上皆为奉献者的工作,以下除洗净内脏和小腿事外,皆为司祭们的工作。 ⑦ 司祭们将牺牲的血装在一特殊器皿内,以便于洒。 ⑧ 此火生后,永不可熄(6:12)。 ⑨ 内脏和小腿应洗净,藉以表示敬畏天主的尊严。整个牺牲,除皮外,该尽数焚化,作一全燔祭,作一中悦上主馨香的火祭。 ⑩ 东边是倒灰的地方,参看本章16节,西边有洗牲池和至圣所,南边是走上祭坛的阶级,所以只有背面是最适于宰牲的地方。 ⑪ 「嗉囊和羽毛」一句,原文意不明显,译文不一。或作:「嗉囊与秽物,」或作:「肠与粪。」
第二章
章旨 这章所论,是不流血的祭祀——素祭:1-3细面的素祭;4-10面饼的素祭;11-13在素祭上,对酵、蜜、盐所应注意的条款;14-16初熟物的素祭。
1若人献与上主的祭品是素祭,他的祭品应用细面,其上应倒油,又要放上乳香。①2把它送给亚郎的儿子司祭们,司祭就从和油的细面中取出一把来,同所有的乳香,放在祭坛上焚烧,当作记念,②这是一种中悦上主馨香的火祭。3素祭所剩,尽归亚郎及其子孙,这是上主的众火祭中至圣之物。③
4几时你要献炉烤的供物当作素祭,该是以细面和油做成的无酵饼,或是抹油的无酵薄饼。5假使你用为素祭的供物,是用烤盘做的,该是用无酵的细面和油做成的。6你应将它分成碎块,倒上油,这是素祭。7假使你用为素祭的供物,是在锅里作的,该是用细面和油作成的。8把用这些东西做成的素祭,带到上主面前,交与司祭,司祭带到祭坛前。9司祭从素祭中取出那一分当做记念的,放在祭坛上焚烧,这是一种中悦上主馨香的火祭。10素祭所剩,尽归亚郎及其子孙,这是上主的众火祭中至圣之物。
11你们所献与上主的素祭,都应是无酵的,因为凡是有酵有蜜的东西,都不能在上主面前焚烧,当做火祭。④12你们能把这些当做初熟的祭品献与上主,然而不可放在祭坛上,当做悦意馨香的祭品。13在你所献的素祭内都应加盐,你总不可使你的素祭,缺少你与天主所定盟约的盐,你的一切供物,都应加盐奉献。⑤
14若你愿献上主初熟的果实为素祭,该献炒了的新搓的麦穗,⑥当做你初熟果实的素祭;15把油倒在上面,放上乳香,这是素祭。16司祭就从其中取一些麦粒和一些油,并所有的乳香,都焚烧了,当做记念,这是献与上主的火祭。
注 释
① 乳香在圣经内常用为祈祷的象征,不应和在面粉内,应分开来奉献(参阅出30:1,10,34-38)。希腊译本此节末多「这是素祭」一句。②祭品的一部分放在祭坛上焚烧,使天主想起奉献的人,向他施仁布惠。 ③ 「上主的众火祭,」是谓上主所定的火祭。祭祀的祭品分两等:一是「圣的」,如和平祭的祭品;一是「至圣的」,如赎罪祭和赎愆祭的祭品(6:17-18,25,29;7:1-6;10:17;14:13),陈列饼(24:9),及乳香(出30:36)。「圣的」司祭及其家属可在一清净处分食(10:12-14;22:10-13;23:20户18:11,12),「至圣的」只有司祭们可在会幕的庭院内分食(户18:9,10肋6:16,26;7:6),且凡与「至圣的」接触的,皆连带为圣(出29:37肋6:18,27-29)。 ④ 酵母使物发酵,起分解变化作用,有破坏物质组织性,故视为不洁之物。古时亦有用蜜做酵素者,且又为蜜蜂的出产,故亦视为不洁。 ⑤ 盐有防腐的作用,是忠贞坚定的象征。「盟约的盐」即取此意(户18:19编下13:5)。祭品上所加的盐,使奉献的人忆及伊撒尔民族与天主所结盟约的永久性。 ⑥ 新搓的麦穗,味鲜可口;初收上品,故宜为祭品。有些学者,以为此处有二种祭品:一为新炒的麦穗,一为新搓的麦粒。
第三章
章旨 和平祭的礼仪。1-5牛类的和平祭;6-16羊类的和平祭。17血与油脂的禁令。
1若人的供物是做一和平祭,①他如献一只牛,不过是牝还是牡,该在上主面前献一无残疾的。2他将自己的手放在牺牲的头上,②并在会幕门口将牠杀了;亚郎的儿子司祭们就将血洒在祭坛的四面。3从这和平祭应取出献与上主为火祭的,为遮盖内脏的板油,包着内脏所有的花油,4左右两肾,两肾上及两腰间所有的花油;③但两腰所有的肝叶,应该割去。④5亚郎的子孙把这一切,放在祭坛上,即放在全燔祭的木柴的火上焚烧,当做一种中悦上主馨香的火祭。⑤
6若人献与上主为和平祭的供物,是一只羊,不管是牝还是牡,该是无残疾的。7若人献一只羔羊,当作自己的供物,该把牠牵到上主面前,8将手放在牺牲的头上,并在会幕门口将牠杀了;亚郎的子孙就将牠的血洒在祭坛的四面。9从这和平祭应取出献与上主为火祭的,为牠的板油,从靠近脊骨处割下的整个肥尾,⑥遮盖内脏的板油,包着内脏所有的板油,10左右两肾,两肾上及两腰间所有的花油;但两腰上所有的肝叶,应该割去。11司祭该把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献与上主,做火祭的资料。12若人所献的祭品是一只山羊,该把牠牵到上主面前,13把手放在牠的头上,在会幕门口将牠杀了;亚郎的子孙取牠的血洒在祭坛的四面。14从这牺牲内,应取出献与上主为火祭的,为遮盖内脏的板油,包着内脏所有的油脂,15左右两肾,两肾上及两腰间所有的油脂,但两腰上所有的肝叶应当割去。16司祭该把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当做一种馨香火祭的资料;油脂应尽归上主。⑦17凡是板油和血,你们总不可食,这是你们世世代代的子孙,在你们所居的任何区域内,应遵守的一条永久的法令。⑧
注 释
① 和平祭是用来感谢天主或向天主求恩的一种私人敬礼(Cultus privatus)。所献的祭品,皆为家畜,只要无瑕,牝牡不论。祭品又分做三分:一分献与天主,用火焚烧;一分献与天主后,留归司祭(7:28-34);一分留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属应用(7:15,16)。 ② 参见一章五注。在全燔祭牺牲头上按手是认罪的表示,在和平祭的牺牲头上按手,是感谢和求恩的表示。 ③ 和平祭的祭品中应以火焚烧而献与上主的:为(a)遮盖内脏的板油,(b)包着内脏所有的油脂,(c)两肾和两肾上及中间所有的花油,(d)两腰间所有的肝叶。 ④ 肝叶究何所指,甚难确定。学者多译为:「肝上的网膜」。此物既应用或焚烧,恐即肝上所有的花油,其状似网,故原文作「肝上的网。」 ⑤ 此处所谓的全燔祭,或指清晨所献,尚未烧尽的全燔祭(出39:38-40),或指和平祭前所应献的一全燔祭。 ⑥ 巴力斯坦一带所产的羔羊,尾格外肥大,满是油脂,故应视为祭品。(参见出29:22)。 ⑦ 巴力斯坦一带的民族,视油脂为哺乳动物身上最好的一分,故应尽献与上主。 ⑧ 这是关于油脂和血的禁令。伊民禁食禽兽的血,见于创9:4宗15:29。有些学者以为伊民只不可食已献的牺牲,或能献做和平祭牺牲所有的油脂,参见7:22-27。
第四章
章旨 此章论赎罪祭:1-2小引。3-12大司祭的赎罪祭。13-21全民众的赎罪祭。22-26官长的赎罪祭。27-35平常伊撒尔人的赎罪祭。
1上主对梅瑟说:2「你要训示伊撒尔子民说:若有人在有关禁行的事上不慎误犯了天主的一条诫命,他就是误犯了其中之一:①
3若他是一位受油祝圣的司祭,他既犯罪,连累了百姓,为他所犯的罪过,应献与上主一头无瑕的公牛犊,当作赎罪祭,②4把公牛犊牵到会幕门口,牵到上主面前;把手放在牛的头上,就在上主面前把牠杀了。5受油祝圣的大司祭遂取一些牛犊的血,带到会幕里去,③6大司祭把自己的手指浸在血里,在上主面前,向着圣所的帐幔洒血七次。④7然后大司祭将血涂在会幕中的上主面前焚香坛的四角上;⑤所余的血都应倒在会幕门口所建立的全燔祭的脚旁。8他应取出献为赎罪祭的牛犊所有的油脂,遮盖内脏的板油,包着内脏所有的板油,9左右两肾,两肾上及两腰间所有的油脂花油;但两腰上所有的肝叶,应该割去。10所应取出的部分,悉依照献为和平祭的牛犊;司祭应将这一切,放在全燔祭坛上焚烧。11至于公牛犊的皮、所有的肉、牠的头、牠的腿、牠的内脏和牠的粪:12即整个公牛犊,应带到营外,即为倒灰的干净地处,⑥放木柴的火上焚烧:即应在倒灰的地方,将牠焚毁。
13若整个伊撒尔会众因不慎犯了罪,虽然民众尚未见及此事,但他们在上主禁止他们所行的事中做了一件,如此使自己成了罪犯;14当他一发现了自己所犯的罪过,⑦会众就应献一公牛犊,当作赎罪祭,把牠牵到会幕前,15会众的长老们在上主面前应将手放在牛的头上,⑧并在上主面前把牛杀了。16受油祝圣的司祭把一些牛血带到会幕里去。⑨17司祭一到了那里就把自己的手指浸在血里,在上主面前向帐幕洒血七次;18又拿一些血涂在会幕内的上主面前所立祭坛的四角上;⑩所余的血,都应倒在会幕门口所建立的全燔祭坛的脚旁。19至于牠的油脂,应完全取出,放在祭坛上焚烧。20处置这牛,应如处置上述的赎罪祭牛,应照样地处置牠。司祭如此为他们举行了赎罪礼,他们的罪方可得赦。⑪21应将此牛搬到营外去焚烧,如焚烧前一牛一样。这是会众的赎罪祭。
22若一位官长犯了罪,⑫不慎做了一件上主,他的天主不许做的事,因此使自己成了罪犯。23当他一注意了自己所犯的罪,就当献一只无瑕疵的公山羊,⑬当作自己的祭品;24把自己的手放在公山羊的头上,在宰杀全燔祭牺牲的地方,⑭在上主面前,把牠杀了;这是赎罪祭。25一位司祭就以自己的指头,蘸一些赎罪牺牲的血,涂在全燔祭祭坛的四角上,剩下的血,应倒在全燔祭祭坛的脚旁。⑮26所有的油脂,应如和平祭祭品的油脂一样,放在祭坛上焚烧。司祭为他的罪,如此举行了赎罪礼,他的罪方可得赦。⑯27若民众中有一人因不慎犯了罪,做了一件上主不许做的事,⑰因此使自己成了罪犯;28当他注意自己犯了罪,为自己的过错,就应献上一只无瑕疵的母山羊,当作祭品。⑱29把自己的手放在赎罪牺牲的头上,并在举行全燔祭的地方将牠杀了。30一位司祭以自己的指头蘸一些血,涂在全燔祭祭坛的四角上;剩下的血,都应倒在祭坛的脚旁。31所有的油脂,如同和平祭祭品的油脂一样,都应取下;司祭应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化为中悦上主的馨香。司祭为他如此举行赎罪礼,他的罪方可得赦。32他若献一只羔羊当作赎罪祭,应献一只无瑕的母羔羊。⑲33把自己的手放在赎罪牺牲的头上,并在宰杀全燔牺牲的地方,将牠杀了,当作赎罪祭。34一位司祭以自己的指头,蘸一些赎罪牺牲的血,涂在全燔祭祭坛的四角上;剩下的血,都应倒在祭坛的脚旁。35所有的油脂,如同献为和平祭羔羊的油脂一样,都应取下,司祭应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放在献与上主的火祭上焚烧。⑳如此司祭为这人,为他所犯的罪,举行赎罪礼,他的罪方可得赦。
注 释
① 「不慎误犯……「是谓出于疏忽怠慢之罪。明知故犯的罪,即希伯来文所谓「举手」所犯的罪,(户15:30)在肋未纪的祭律内,无规定的赎罪祭。「天主的诫命,」指一切诫命而言,消极的、积极的、伦理的、礼仪的、自然的各种诫命,都包括在内。 ② 这受油祝圣的司祭,即大司祭(4:16;6:12;8:12;21:10出29:7;19:1,21)。他在天主前为全民众的代表,他如在职责上有欠缺,自然影响到整个民众。职大罪重,故须献一公牛犊为赎罪牺牲。 ③ 「带到会幕里去,」即带到「圣所」里去。 ④ 「在上主面前,」即在「至圣所」前。帐幔,即分隔「圣所」与「至圣所」之垂帘。「向帐幔洒血,」并非是把血洒在贵重的帐幔上,而只是向着帐幔洒血七次。 ⑤ 参阅出27:2;30:1-10。祭坛代表天主。将血涂在祭坛角上的礼仪,是象征人将牺牲的血献给天主替己赎罪,免己一死。 ⑥ 坛灰浸满了牺牲的油脂,仿佛具有一种神圣的性质,故应倒在一清洁适宜的地方(1:16;6:11)。 ⑦ 由此可见并非出于有意,乃是无心之过,故犯时不知,事后方觉。 ⑧ 全会众的赎罪祭与大司祭的赎罪祭,祭品礼仪,全然相同。因为伊撒尔民族是带有司祭性的民族,为天主所特选举行圣洁真正祭祀的民族,故他们团体的罪,无异于大司祭的罪。长老为民众的领袖,故须代表民众执行忏悔礼。 ⑨ 受油祝圣的司祭,亦即大司祭。 ⑩ 「祭坛」即焚香坛。 ⑪ 大司祭为民众举行赎罪礼,是代天主行事,或以特殊的经文,或以个别的礼仪,替民众赎罪,民众的罪方可得赦。这些话不见于大司祭的赎罪祭内,因为大司祭为己罪,有另行得赦的记号;他能走进圣所,不受天主的惩罚,似乎是己得赦免的明证。 ⑫ 「官长」或政界执政人员,或为族长及家长。 ⑬ 公山羊依原文意,是指一只老公山羊,在全燔和感恩祭内,是禁止用老公山羊做祭品的。此处奉献人的罪较轻,故祭品亦可用次等的。 ⑭ 即在祭坛的北面。 ⑮ 参见注五。 ⑯ 此处所提及的司祭,非大司祭,乃一寻常司祭。所有油脂应焚烧,肉如和平祭的牺牲肉,尽归司祭,司祭应在一清洁处分食(3:3;6:24-29)。 ⑰ 依字面应译为:「若本地民众中有一人……」希伯来文「本地民众」即是通常所谓的「老百姓」。 ⑱ 此处所论的祭祀是次等的,故可用牝畜为祭品。 ⑲ 寻常老百姓为赎己罪,可用母山羊或母羔羊为祭品。 ⑳ 由「火祭上」三字,可推知在祭坛上,尚有牺牲在焚烧。
第五章
章旨 1-4三种特殊的罪;5-13三种特殊罪的赎罪礼;14-19赎愆祭应奉献的牺牲;20-26得罪邻人的赎愆祭。
1若人听见起誓的声音,①他能出席作证,或因为他亲见其事,或因为他明瞭事的真像,而不肯声明,就算有罪,应自负其咎。2若人触摸了什么不洁之物,或是不洁净野兽的尸体,或是不洁净家畜的尸体,或是不洁爬虫的尸体,虽然他不自觉,但仍因此成为不洁,犯了罪过。②3若有人接触了人的不洁,任何能沾污人的不洁,虽然他不自觉,但后来一觉察了,就算犯了罪。4若有人在那一切人轻易好发誓的事上,出言轻易发誓,或为作恶,或为行善,虽然他当时不以为意,但事后如觉察了,他就在这些事的一件事上,犯了罪过。③
5他既在这些事的一件事上,有了罪过,就当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过。④6为所犯的罪过,他应从羊群中取出一只母羊来,或是一只羔羊,或是一只山羊,献与上主,当做自己赎罪的祭品。司祭要为他举行赎罪礼。7假使他不能备办一只羊,为他所犯的罪过,就当献与上主一对斑鸠,或一对鸽子:一只作为赎罪祭,一只作为全燔祭。8把它们交与司祭。司祭先奉献做赎罪祭的那一只,从紧接颈项处,用指甲把它的头扭断,但不要使它与身分离。9司祭就拿一些赎罪牺牲的血,洒在祭坛的侧面,至于剩下的血,该挤出来,使它一滴一滴地流在祭坛的脚边,这是赎罪祭。⑤10以后就拿第二只,依全燔祭仪式将它奉献做全燔祭。如此司祭为他举行赎罪礼,他所犯的罪,方能得赦。11假使他连一对斑鸠,或一对鸽子,也不能备办,为自己所犯的罪过,奉献十分之一厄法的细面,当作赎罪的祭品。其上不可倒油,亦不可放乳香,因为这是一赎罪祭。12把它交与司祭,司祭就拿出一把来,当做记念,放在祭坛上,放在上主的火祭上焚烧,这是赎罪祭。13司祭为他,为他在这些事的一件上所犯的罪过,举行赎罪礼,他的罪过方能得赦。所剩下的如在素祭律所定,⑥应尽归司祭。」
14上主对梅瑟说:15:「若有人犯了罪,⑦不留心触犯了上主的圣事,⑧为补赎自己的愆尤,应从羊群中献给上主一只无瑕的公羊,依你意按照圣所的衡量,你规定协刻耳的银价,为举行赎愆祭。⑨16他应赔偿圣所所受的损失,故在应献的祭品以外,应多献五分之一,送与司祭。司祭用赎愆祭的公羊,为他举行赎罪礼,他的罪方能得赦。17若有人犯了罪,行了上主所禁止的事中一件事,虽然他不以为意,但仍算犯了罪,应自负其咎。18他应依你的估价,从羊群中送给司祭一只无瑕的公羊,当做赎愆祭。司祭替他为他所误犯而不自觉的过失,举行赎罪礼,他的罪方能得救。19这是一赎愆祭,他实在犯罪得罪了上主。」⑩
20上主对梅瑟说:21「若有人犯罪,违抗上主,欺骗邻人,⑪不肯归还人家的存款、押金、偷窃物和劫掠品,22或找着人家失落的物件,不肯归还,发誓否认,即在常人易犯罪的事上,做了一件什么事,23他既如此犯了罪,就应自负其咎,该归还所窃、所掠、人家所存或所得的遗失物,24及发虚誓所否认的任何物件。在他要献赎愆祭的那一天,应全数偿还,并应加五分之一,给与物主。25此外他应依你的估价,⑫从羊群中献与上主一只无瑕的公羊,当作赎愆祭,把牠交与司祭。26司祭在上主面前为他举行赎罪礼,他所犯的愆尤,方可获得赦免。」
注 释
① 对此节学者解释不一。普遍的解释谓此处是说见证人,听见了人家切求出庭作证的声音,或判官命他据自己所知道的出庭作证,他却谢绝不为,置之不顾。胡默劳尔(Hummelauer)以为此处所论,是被盗、忍辱、高声哀求与闻其事的人,毅然出庭作证。而知其事的人,竟漠不关心,顾忌权势,退缩不前,自以为不必多此一举。圣奥斯定、敖黎革讷斯(Origenes)想此处所论,乃是一人听说一人曾示意,或竟与某人定立了契约。并且宣誓为证;事后有了争讼,他竟不愿出庭作证。参见民17:2箴29:24。 ② 关于这些不洁之事,在十一至十五章内,有更详细的说明。「虽然……犯了罪过」一句,七十贤士本缺。 ③ 「或为作恶,或为行善,」这为希伯来语风,意谓无论何事。「在这些事的一件事上,」即上述人轻易好发誓的一件事上,或依一些学者的意见,泛指1-4节内所述的事。 ④ 由此可见,一切赎罪祭内,最不可少的,还是「自认己罪」。 ⑤ 手里拿着鸟,将血洒在全燔祭坛的侧面。依米市纳所载,鸟归司祭,它的内脏应丢在倒灰处。 ⑥ 一厄法约为三六、三至三六、九竔。约合我国三斗一,或三斗二的容量。(参见十四章七注)。拉丁通行本缺「如在素祭律所定」一句。参见2:3。 ⑦ 自5:14-26所论,为赎愆祭,赎愆祭与赎罪祭的分别何在?参见引言。「犯了罪,」拉丁通行本作「犯了礼仪」。 ⑧ 所谓「圣物」,是指祭品,十分之一的献仪等等而言。这些依理都应归司祭和圣所,故视为「圣物」。 ⑨ 「规定协刻耳的银价,」原文协刻耳为多数,却无定值的数目。拉丁通行本则作「二协刻耳的价值。」圣所的协刻耳,较普通市价略高一倍,参见出30:13与本章附注。 ⑩ 拉丁通行本五章至此结束,下为第六章一至七节。 ⑪ 「违抗上主」七十贤士本作:「蔑视作践上主的诫命。」邻人是指另一个伊撒尔人。伊撒尔人是天主的选民,得罪伊撒尔人,无异是得罪天主。 ⑫ 「依你的估价,」拉丁通行本作「依愆尤的定量和尺寸。」举行祭祀以前,应如数偿还,否则不必献祭赎罪。
附 注
协刻耳(Siclus「Shekel」)
协刻耳本是小亚细亚一带民族所用的衡量名,后来伊撒尔民竟用来作钱币名。在伊民币制中,协刻耳分量很轻。伊民亦如亚述人和巴比伦人分协刻耳为大小两种,其重量常为二比一。官定价格,一协刻耳为八、四公分,而圣所的价格(即在圣殿内纳税或折扣供物银价所应依照的价格,)一协刻耳则为十六、八公分。所以圣所的协刻耳是伊民所谓的大协刻耳,因为较重,亦叫做重协刻耳。市面所用,即小协刻耳或轻协刻耳。在应用上银协刻耳常以金协刻耳为结算的标准;所以银协刻耳价值常依金协刻耳起落。一个十六、八公分的金协刻耳约值我国二十三银元(参见户3:47;18:16肋27。)
第六章
章旨 六七两章论司祭在祭祀上所应遵行的礼仪:1-6全燔祭与长明火;7-11素祭;12-16祝圣大司祭时所献的祭祀;17-23赎罪祭。
1上主对梅瑟说:2「你当吩咐亚郎和他的儿子说:这是全燔祭的律例:全燔祭在祭坛的火上应彻夜至清晨,燃烧不绝,坛上的火,故应常着不熄。①3司祭应穿亚麻衣,著亚麻裤,从祭坛上把全燔祭的火灰取下,倒在祭坛的近旁。4然后将这些衣服脱下,把别的衣服穿上,将灰带到营外的一个干净地处。②5坛上的火应常着不灭;此火不可熄,司祭每天早晨应在上边添柴,放上全燔祭祭品,焚烧和平祭牺牲的油脂。6坛上的火应常燃烧,不可熄灭。③
7这是素祭的律例:亚郎的儿子要把它送至上主面前,送到祭坛前。8司祭就从素祭中取出一把带油的细面和其上所有的乳香,放在祭坛上焚烧,献给上主当做一种馨香的记念。9剩下的,尽归亚郎和他的儿子享用。他们吃时,不可搀酵,且应在圣处内,即应在会幕的庭院内分食。10煮时不可加酵。这是我从我的火祭中划归他们的一分,是至圣的,有如赎罪祭,有如赎愆祭。11凡亚郎子孙中的男子皆可分食,这是你们世世代代,关于上主火祭的一永久权利。任何人物一与火祭祭品接触,即当取洁。」④
12上主对梅瑟说:13「这是亚郎与其子孙在他受油祝圣的那一天,⑤所应献的祭品:献十分之一厄法的细面,当作永久的素祭,⑥早晨奉献一半,晚上奉献一半。14该在铁盘上有油调制,调制好了,你就拿来,把它剖碎,将成块的祭品,献给上主,当作悦意的馨香。15在他的子孙中,受油祝圣代他为司祭的,方可奉献此祭品。这是上主的永久法律,此祭品应完全焚毁。16凡为司祭所献的祭品,应尽行焚毁,不可取以为食。」
17上主对梅瑟说:18「你训示亚郎和他的子孙,对他们说:这是赎罪祭的条例:在宰杀全燔祭牺牲的地方,⑦在那里于上主面前,亦应宰杀赎罪祭的牺牲,这是至圣的。⑧19奉献赎罪祭牺牲的司祭,可食赎罪祭肉,且应在圣处内食,即在会幕的庭院内。」⑨20凡摸了这祭肉的,即成为圣。⑩若牠的血溅在衣服上,衣服就该在圣处内洗净。21若用为煮牲的器皿,是白垩做的,就该打破;若是铜做的,就该擦光洗净。 22惟有司祭男性的后代,才可取为食,这是至圣的。23然而,若赎罪祭牺牲的血,一部分带进了会幕,为在圣所内举行赎罪礼,则此牺牲,便不可取以为食,应尽行焚烧。⑪
注 释
① 依出29:38-42所记,伊民每日早晚,应献给上主公众的全燔祭。到了晚上,司祭将牺牲摆好,叫牠能一夜烧到清晨。至第二日,民众不断献上他们的祭品,或为赎罪,或为赎愆,或为谢恩,或为还愿。故坛上常有牺牲焚烧不绝。到了晚上,无其他祭品焚烧,则应焚烧晚祭的羔羊,让牠慢慢地烧到次日的早晨。如是,坛上总不缺全燔祭,而火也常着不熄。 ② 拉丁通行本此节末增:「设法使余烬最后的一火星,在一极干净处烧尽。」 ③ 司祭除净坛上的火灰,应注意不要使火熄灭,一面要扫灰,一面也应添柴,或为保持火彻夜不熄,或为焚烧其他的祭品。这长明不灭的圣火,象征伊撒尔民对上主不断的朝拜。有许多其他古代民族,对于他们所敬的神,也有这样的表示。 ④ 此节解释不一,有的谓司祭为接近这些祭品,应自身纯洁无罪;有的谓身非司祭的人,一与这些祭品接触,即成为一位神圣的人物,应如司祭远避一些不洁的事物(21:1-8)。胡默劳尔(Hummelauer)却以为「即成为圣,」是「即当自洁」之意。谓凡与这些祭品接触的人,在回去过日常生活及经理俗务以前,应「洗身」(abluere)取洁。 ⑤ 此处所谓的子孙,并非指一切的司祭,只指那身为长子,有名分继续亚郎大司祭职分的子孙。「在他受油祝圣的那一天,」依犹太民族的传说,是指的司祭祝圣礼最后的一天——第八天。这一天,大司祭方能进圣所,执行职务。 ⑥ 称为永久的素祭,不但因为亚郎世世代代的继位者要奉献此祭,并且因为身为大司祭的,每日早晚都要重行不断。参见若瑟夫拉威乌斯犹太古史卷三、一〇、七(Jos. Flavius:Antiquitates iudaicae III 10.7.)德45:14希7:17。 ⑦ 即会幕门前,祭坛偏北的一面。参见1:11。 ⑧ 陈列饼、赎罪及赎愆的祭品和乳香,皆视为「至圣之物」。全燔祭祭品,亦是「至圣之物」,但因应尽行焚烧,无亵渎的危险,故无明文规定。 ⑨ 司祭并非只指大司祭而言。凡是司祭与其男性的子孙,皆可在圣所内分食赎罪祭祭肉。圣的物品,如和平祭祭品,初熟和十分之一的献礼,亚郎的后代子孙,不分男女,只要依法洁净,皆可在清洁处,分食「圣物」。 ⑩ 参见本章注四。 ⑪ 凡为司祭或带为司祭赎罪的祭品,司祭皆不可取以为食,此乃无异「自食己过」,甚不相宜,故应尽行焚毁。
第七章
章旨 续论祭仪:1-10赎愆祭;11-15感恩祭;16-18自愿祭。19-21关于和平祭祭肉的禁令。22-27忌食油脂与血的法令。28-36司祭在和平祭内所享的权利。37-38结论。
1这是赎愆祭条例:这祭是至圣的。2在宰杀全燔祭牺牲的地方,亦应宰赎愆祭的牺牲,牠的血亦应洒在祭坛的四面。3该奉献牠所有的油脂,即肥尾、遮盖内脏的板油、4两肾,两肾上及两腰间的花油,但两腰上所有的肝叶应该割下。5司祭该把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献与上主当做火祭,这是赎愆祭。6凡司祭男性的后裔,皆可取以为食,但该在圣处内分食,这是至圣的。7关于赎罪祭牺牲和赎愆祭牺牲的法律完全一样,举行赎罪礼的司祭,得享有祭牲。①8为人献全燔祭的司祭,他所献全燔祭牺牲的皮,就归于他。②9在炉里烘烤的,或在烤架上,或在锅里预备的素祭,常归于主祭的司祭。10凡是以油和的,或干的素祭,应归亚郎的众子孙,彼此平分。
11这是人应献与上主和平祭祀的条例:12若人为感恩而奉献,除感恩祭品外,应奉献无酵和油的面饼,无酵抹油的薄饼,以及用细面和油制成的薄饼。13除自己所献和平祭祭品外,这人还该奉献有酵的馒头。③14从每样祭品内,④取出一分,献与上主,作为举祭;这一分应归于那洒和平祭牺牲血的司祭。15为感恩所献和平祭牺牲的肉,应在奉献的那一天内吃尽,不可留到次日清晨。⑤
16若人所献的牺牲,是出于还愿或出于自愿,在奉献的那一天该吃;如有所剩,第二天亦可吃;17如还剩下牺牲的肉,到第三日,就当焚毁。⑥18若有人在第三天上,还吃了和平祭牺牲的肉,祭祀就不被悦纳,为献祭的人,所献的即不发生效验,反应视为秽物;谁吃了,就应自负其咎。
19若祭肉接触了什么不洁之物,则不可食,应尽行焚毁;否则,凡是洁净人,皆可取以为食。⑦20若有人身居不洁,竟敢食已献与上主的和平祭祭肉,这人就应从自己的民族中铲除。⑧21甚且若有人接触了什么不洁之物,或是人之不洁,或不洁之牲畜,或什么可恶不洁之事物,竟食了已献与上主的和平祭祭肉,这人就应从自己的民族中铲除。」⑨22上主对梅瑟说:23「你当训示伊撒尔子民说:你们不可食牛与绵羊及山羊的油脂。⑩24自死和被猛兽撕裂的走兽的油脂,可以随便使用,却总不可吃。25谁吃了那献与上主为火祭牲畜的油脂,这食油脂的人就应从自己的民族中铲除。26在你们所居任何地区,血,不管是鸟血,或兽血,你们总不可食。27谁吃了什么血,这人就应从自己的民族中铲除。」
28上主对梅瑟说:29「你训示伊撒尔子民说:谁献给上主和平祭牺牲,和平祭牺牲中献与上主当作自己祭品的,他应亲自奉献。30那献与上主为火祭的,他应双手捧着,油脂和胸膛也一并带上;胸膛应在上主面前动摇,作为摇祭。⑪31司祭将油脂放在祭坛上焚烧,但胸膛却归于亚郎与其子孙。32你们还应将你们和平祭牺牲的右后腿交与司祭,当作举祭。33亚郎子孙中谁奉献和平祭牺牲的血与油脂,右后腿这一分就算为他的。34因为那该摇的胸膛,和那该举的右后腿,是我从伊撒尔子民所献和平祭中取出来,给司祭亚郎和他的子孙,当作伊撒尔子民所应履行的永久义务。」35这是亚郎与其子孙在梅瑟叫他们前来,服事上主,执行司祭职务的那一天内,因受油祝圣,由上主的火祭中所得的分子。36这是在他们受油祝圣的那一天,上主吩咐伊撒尔子民应交与他们的。这是他们世世代代的一条永久的法令。
37这是关于全燔祭、素祭、赎罪祭、赎愆祭、祝圣祭与和平祭的法令。38昔日梅瑟在西乃旷野内,命伊撒尔子民向上主奉献他们的祭品时,上主给他在西乃山上颁布了这些法令。⑫
注 释
① 「祭牲」指牺牲的肉,并非指牺牲的油脂。牺牲内脏的板油,是应尽行焚毁的。 ② 司祭得牺牲皮当作自己额外的报酬,平常赎罪赎愆祭牲的皮,都归司祭;但和平祭牲的皮,却归那奉献祭牲的人。自8-10节所述,与赎愆祭无关,只是说明司祭在私人所献的全燔祭和素祭上,所应得的部分。分量少的,就归主祭的司祭;分量多的,司祭们就大家平分。 ③ 有酵的馒头,不是用来当作祭品,因为凡带酵的,皆不可上祭坛(2:11-12)。这些有酵的馒头,专备为祭祀后宴席所用。 ④ 即12节内所提的各样祭品。 ⑤ 如有所剩,即应焚毁。这番规定是鼓励奉献的人要对穷人和自己的朋友大方,叫他们都来分享祭宴。 ⑥ 这两种祭祀,不如前一种隆重,所以食祭肉的日期较为久长。「到第三天,就该焚毁。」这条规定不但有宗教的意义,也有卫生的意义。巴力斯坦地处热带,肉类腐烂的很快,让祭肉腐烂,对天主不恭:叫人吃了将坏之肉,于身有害,故有这番规定。 ⑦ 人只要洁净,皆可享用祭宴。 ⑧ 关于此节所谓不洁不净之事物,请参阅本书11-15章。「铲除」之意有二:一谓从此这人再不算为伊撒尔人,丧失了一切的权利;一谓是处以极刑,或由于民众的定案,或由于天主的显罚(创17:14出12:15;31:14玛18:17弗2:12)。 ⑨ 此处似乎是暗示11章10-40节所讨论的不洁可恶之事。 ⑩ 此处所谓伊撒尔子民,司祭亦包括在内。禁食的油脂,不是与肉相联的油脂,而是3章3,4,9,17等节所论及的油脂。 ⑪ 牺牲中献给上主的那一分,奉献祭品的人,应亲自带到祭坛上。摇祭的仪式参见本书引言。 ⑫ 结论所述的意义,是在区别伊民昔日在西乃山上所得上主的法令,与后日在摩阿布山所得上主的法令(户36:13)。
第八章
章旨 亚郎与其子孙的祝圣礼:1-5祝圣的前奏。6-9司祭的祝圣。10-12帐幕与亚郎的受油祝圣。13亚郎子孙的祭衣。14-17祝圣时所献的赎罪祭。18-21全燔祭。22-32和平祭。33-36七日重复举行祝圣的盛典。
1上主对梅瑟说:2「你领亚郎和他的儿子来;也把祭衣、祝圣油、献为赎罪祭的公牛犊、两只公羊皮及一筐无酵面饼,一并带上;3并把全会众召集到会幕门前。」4梅瑟遵行了上主所命,会众都聚集在会幕门口。5梅瑟就向会众说:「这是上主吩咐当行的事。」①
6梅瑟就叫亚郎和他的儿子上前来,用水洗净了他们。②7叫他穿上长衣,束上带子,使他再穿上外氅,给他挂上厄弗得,又给他束上厄弗得的带子,使厄弗得在他身上稳定不移。8在厄弗得上又给他安上胸牌,在胸牌上又给他带上乌陵和突明。9最后,把冠冕戴在他头上,在冠冕的前面嵌着一片金牌,即是圣冠;如上主给梅瑟所吩咐的。③
10梅瑟就拿了祝圣油,擦在会幕和其中所有的一切器皿上,祝圣了这一切。11后又将一些圣油七次洒在祭坛上,又将油涂在祭坛,祭坛的一切用具,盆与盆座上,好祝圣它们;12又把一些油倒在亚郎的头上,祝圣他,使他为圣。④
13此后梅瑟令亚郎的儿子上前来,叫他们穿上长衣,束上带子,将祭帽戴在他们的头上,如上主给梅瑟所吩咐的。⑤
14梅瑟就把当赎罪祭的牛犊牵来,亚郎与自己的儿子将自己的手放在赎罪祭牛的头上。15梅瑟把牛宰杀了,取下牠的血,以自己的指头将血涂在祭坛四周的角上,洁净了祭坛;将剩下的血倒在祭坛的脚旁,祝圣了祭坛,以便在其上举行赎罪礼。16梅瑟就将包着内脏所有的板油、肝叶、两肾和两肾上所有的花油取下,放在祭坛上焚烧。17但牛犊及牛犊的皮、肉和粪都在营外焚烧,如上主给梅瑟所吩咐的。⑥
18此后,他把献为全燔祭的公羊牵来,亚郎与自己的儿子将自己的手放在公羊的头上。
19梅瑟就将公羊杀了,并将牠的血洒在祭坛的四面;20遂后将公羊剖分成块,梅瑟就将头,肉块和油脂焚烧了。21牠的内脏和小腿用水洗净后,梅瑟就将整个公羊放在祭坛上焚烧,当做一馨香的全燔祭,献与上主的火祭,如上主给梅瑟所吩咐的。⑦
22他又把另一只公羊,献为祝圣祭的公羊牵来,⑧亚郎与自己的儿子,将自己的手放在公羊的头上。23梅瑟就将牠宰杀了。取他的一些血,涂在亚郎的右耳垂,右手拇指和右脚大趾上。⑨24遂又叫亚郎的儿子前来,梅瑟也将血涂在他们的右耳垂,右手拇指和右脚大趾上;剩下的血,梅瑟都洒在祭坛的四面。25于是他将油脂、肥尾、遮盖内脏所有的板油、肝叶、两肾和两肾上的花油及右腿都取下;26又从放在上主面前的无酵饼筐篮内,取出一块无酵面饼,一块油饼,一块薄饼,放在油脂和右腿上。27他把这一切都放在亚郎的手中,和他儿子的手中,叫他们带着在上主面前摇动,有如摇祭。28后又从他们的手中拿过来,放在祭坛上的全燔祭品上焚烧;这是一馨香的祝圣祭,献与上主的火祭。⑩29梅瑟拿了胸膛,在上主面前摇动有如摇祭,这依上主给梅瑟所命,⑪是梅瑟从祝圣祭内所应得的一分。30梅瑟又拿了一些油和在祭坛上的血,洒在亚郎和他的衣服,以及他儿子和他儿子的衣服上,如此祝圣了亚郎和他的衣服,以及他的儿子和他儿子的衣服。⑫31梅瑟向亚郎和他的儿子说:「你们在会幕门口将肉煮熟,并在那里和祝圣圣祭筐内的面饼一起吃,就如上主曾吩咐我说:亚郎和他的儿子应分食这一切。⑬32剩下的肉和饼,你们应投在火里焚烧。
33七天的工夫,一直到你们满了祝圣的日期,不应走出会幕门限,因为你们的祝圣礼为期七天。34你们今天所行的,上主命你们照样奉行,好补赎你们的罪过。35七昼夜你们应住在会幕门口,遵行上主的命令,藉以免死亡,因为我原是如此受命的。」⑭36上主藉梅瑟所吩咐的,亚郎和自己的儿子,无不一一履行。
注 释
① 参阅出28:1-29,37;30:22-23。 ② 命他们沐浴,这是要上任的司祭,革面洗心,超凡入圣的表志(16:4希7:26)。 ③ 参见出28:15-39。「乌陵和突明」依义可译为「学识与真理」,亦可译为「光明与道德」;是两种悬在大司祭胸前精致的装饰品,藉以表示大司祭在学识方面应为人民黑暗中之火炬,在真理上,应为人民道德的准绳。大司祭的服饰有一些与巴比伦及埃及的司祭所着,多相类似。参见拉冈热闪族宗教三三六页(Lagrange:Religions Semitiques.) ④ 关于10,11两节,请参阅出30:26-30;40:10。祝圣的油是圣宠超性生命的根源,天主圣神的象征。凡为超性生命工具的人物,都应用此油傅抹祝圣,证明他以后是天主圣神的使臣,不应再任俗务;若是器物,就只能为神圣的敬礼使用。 ⑤ 这里只述说亚郎儿子所着的祭服,关于他们受油祝圣的事,却一字不提,因为他处已有记述,故不另赘(出28:41;40:15肋7:35-36;10:7户3:3)。依犹太人的传说,梅瑟并不将油倒在他们的头上,如同倒在他们父亲亚郎的头上一样,只用指头蘸油擦在他们的额上。 ⑥ 司祭在走近天主执行司祭职务以先,身为罪人,应以赎罪牺牲的血为己赎罪。司祭之职,原为民众而设,故民众应备办所需的祭品。梅瑟因为是盟约的中人,故来宰牲献祭祝圣司祭。上主所命,见于出29:10-14。 ⑦ 事见出29:15-18。 ⑧ 亚郎与他的儿子用这和平的祝圣祭,感谢天主赏赐他们身为司祭的恩典。这祝圣祭是祝圣礼仪中主要的一部分,参见出29:19-26。 ⑨ 将油涂在右耳垂上,右手拇指上,右脚大趾上,等于是祝圣了司祭全身,今而后他完全是天主的。耳只用为去听天主的训令,手只用为天主的工作,脚常遵循正义圣德的道路,在圣殿内往来驰趋。 ⑩ 祝圣祭本属于和平祭,依其他寻常和平祭例,这些祭物都应归司祭(7:32-34),但在这祝圣和平祭上,这些祭物天主算为自己的,故应焚之于坛,丝毫不留(出29:22-25)。 ⑪ 参见出29:26。 ⑫ 亚郎的子孙一被祝圣,后世所有的司祭,都因此被祝圣了。诚然,为每位新上任的大司祭,应再举行隆重的傅油祝圣大礼;但为普通的司祭,不见得应再举行此祝圣礼。 ⑬ 祝圣礼最后以祭宴作结。亚郎与其子已赎己罪,身为司祭,与天主愈加亲密,故倍受天主的祝福,得参与祭宴,分食天主的祭品。 ⑭ 祝圣礼的盛典,七天内每天应重举行。由34节可以推知每日还须奉献所规定的祭祀;由35节得知夜间至少还有一位司祭守夜,注意上主所吩咐的事。
第九章
章旨 亚郎与其子就职盛典:1-7事前梅瑟的指令。8-14亚郎为自己所献的祭祀;15-22为民众所献的祭祀;23-24梅瑟引亚郎入帐幕。
1到了第八天,梅瑟召了亚郎和他的儿子,以及伊撒尔的长老们来,2就对亚郎说:「拿一头牛犊来作赎罪祭,拿一只公羊来作全燔祭,都应是无瑕的,献于上主面前。」3你要对伊撒尔子民说:「你们拿一只公山羊来作赎罪祭,又应拿一头一岁的牛犊和一只一岁的羔羊来,都应是无瑕的,作全燔祭;4此外尚应拿一牡牛及一牡羊来作和平祭,好在上主面前宰杀牠们;并应带有一分和油的素祭,①因为今天上主要显现给你们。」5他们便把梅瑟所吩咐的,都带到会幕门口,全会众就走上前去,站立在上主面前。6梅瑟就向他们说:「这是上主命你们该做的事,好叫上主的光荣显示给你们。」7梅瑟又对亚郎说:「你走近祭坛,献你的赎罪祭和你的全燔祭,为你自己和百姓赎罪;然后也献民众的祭品,为他们赎罪,如上主所吩咐的。」②
8于是亚郎走近祭坛,宰杀了那为自己做赎罪祭的牛犊;9亚郎的儿子把血递给他,他把自己的指头浸在血里,涂在祭坛的角上,余下的血,他都倒在祭坛的脚旁。10他把赎罪祭牺牲的油脂,两肾和肝叶都放在祭坛上焚烧,如上主向梅瑟吩咐的。11至于肉和皮,他却在营外用火烧了。12亚郎又把献为全燔祭的牺牲宰杀了,亚郎的儿子把血递给他,他就将血洒在祭坛的四面。13他们把已剖分成块的全燔祭牲和头递给他,他就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14至于内脏和小腿他先洗净了,然后放在祭坛上的全燔祭牲上焚烧。③
15遂后他奉献民众的祭品:他将为百姓献为赎罪的公山羊牵来,宰杀了,献为赎罪祭,如前一牺牲一样。16他又奉献了全燔祭,依礼如仪地祭献了它。17他又献了素祭,在清晨全燔祭外,他又从这素祭中取出一把来,放在祭坛上焚烧。④18最后亚郎将为百姓献为和平祭的牡牛和牡羊也宰杀了,他的儿子把血递给他,他就将血洒在祭坛的四面。19但牛羊的油脂、肥尾、遮盖内脏的板油、两肾和肝叶,20他们都安放在胸膛上;他就在祭坛上焚烧油脂;21但亚郎捧着胸膛和右后腿在上主面前摇动一番,有如摇祭,如上主向梅瑟所命的。⑤22亚郎献了赎罪祭,全燔祭及和平祭以后,就从祭坛上下来,向民众伸开自己的手,祝福他们。⑥23梅瑟与亚郎遂就走进了会幕,当他们从那里出来时,就祝福了民众。上主的光荣就显示给整个民众,24有火从上主面前生出,吞噬了坛上所有的全燔祭祭品和油脂。全民众一见此事,就都欢呼,俯伏在地。⑦
注 释
① 拉丁通行本译作:「在每个祭祀内,还应献上和油的细面。」 ② 梅瑟做这些事,都是代天主行事,命亚郎走上祭坛,执行自己的职务。大司祭亦是罪人,不但应赎民众的罪,事先还应赎自己的罪(希5:3-5)。 ③ 亚郎献赎罪祭是依4:3-12之祭例,而全燔祭则依照1:3-9所有之条例。依4:5-7之规定,司祭应将赎罪牲血带进帐幕内,并将血涂在香坛四周的角上,但亚郎初献之赎罪祭未举行此礼,因为梅瑟在礼成后,方引亚郎走入帐幕。 ④ 此处影射永久日日应献的祭祀,此祭祀常配以素祭。参阅出29:38-41。 ⑤ 此处却未提及常与和平祭同献的素祭。 ⑥ 祝福的经文见户6:24-26。 ⑦ 「从上主面前,」即自天上(加下2:10),或依圣奥斯定,是自结约之柜或上主所寄居之云彩所在地,参见出40:34列上8:10,11户16:19;20:6。上主显此奇迹,藉以核准圣司祭的事,接受他们所献的祭祀,并认可他们对民众所赐的祝福。
第十章
章旨 1-7纳达布与阿彼胡所遭的极刑。8-11司祭在职时,应戒酒。12-15梅瑟劝亚郎与其子举行圣宴。16-20司祭疏忽之失。
1亚郎的儿子,纳达布和阿彼胡,各人拿了自己的香炉,把火放在里面,加上乳香,竟在上主面前献上凡火,这并非上主吩咐了他们。2那时在主面前有火生出,将他们吞噬了,他们就死在上主面前。①3梅瑟就对亚郎说:「这是上主所说的:在亲近我的人身上,我要显我为圣,在全民众前,我要显我的尊荣。」亚郎默而无言。②4梅瑟就叫了亚郎的叔父胡齐耳的儿子米霞耳和厄肋市番来,对他们说:「上前来!将你们的兄弟,从圣所前抬到营外去!」5他们就上前来,将他们连人带衣抬到营外去了,③如梅瑟所命的。6梅瑟对亚郎和他的儿子,厄肋哈匝尔及依塔玛尔说:「不要散乱你们的头发,也不要撕裂你们的衣服,免得你们也死亡,使上主的义怒来到全民众身上;但你们的兄弟,伊撒尔全家,可为上主所燃的火悲哭;④7也不要走出会幕门庭,免得你们面遇死亡,因为上主的祝圣油尚在你们身上。」他们就按梅瑟的话做了。
8上主对亚郎说:9「你和你的儿子进入会幕时,清酒和浓酒都不可饮,否则就不免死亡。这为你们世世代代是一条永久的法令,⑤10好使你们能辨别圣与不圣,洁与不洁;11又能训诲伊撒尔子民上主藉梅瑟向他们所颁布的一切法律。」⑥
12梅瑟遂又对亚郎和他尚存的儿子,厄肋哈匝尔与依塔马尔说:「由上主火祭所剩的素祭祭品,你们应取出,在祭坛旁不搀酵分食,因为这是至圣的。13你们应在圣处分食,因为这是你和你的子孙,从上主的火祭中所应得的一分;因为我原是如此受命的。14那摇过的胸膛和那举过的后腿,你、你的儿女同你应在一清洁处分食,因为这是你和你的子孙从伊撒尔子民所献的和平祭中,所应得的一分。⑦15所应举的后腿,所应摇的胸膛,与应献为火祭的油脂,他们一齐都带到上主面前摇荡,有如摇祭;但这一切,依永久的法令,都应归于你和你的子孙,就如上主所命的。」⑧
16梅瑟急切寻找已献为赎罪的公山羊时,竟得知已被焚烧,就向亚郎尚存的儿子厄肋哈匝尔及依塔玛尔发怒说:17「为何你们没有在圣处将这赎罪祭品吃了?因为这是至圣的。上主给了你们,是要你们背负会众的罪孽,替他们在上主面前赎罪。18你们看!牠的血并没有带到圣所里去,依我所命,你们就应在圣处将牠分食。」19亚郎就对梅瑟说:「你看!他们今天在上主面前奉献了他们的赎罪祭和全燔祭,而我又遇了这样的事。若我今天吃了赎罪的祭肉,未知上主对此乐意否?」⑨20梅瑟一听了这话,也自以为满意。
注 释
① 纳达布和阿彼胡是亚郎的两个大儿子,他们曾伴随梅瑟登过西乃山(出6:23;24:1-2)。他们如今身为司祭,见上主如此显现,就为孩子气所驱使,要给上主献香,却不从全燔祭坛上取火,反用凡火,来给上主奉香,因此触怒上主,丧失了性命(出30:9,20,34-35)。有些学者以为他们除犯献俗火的罪外,还犯了其他的罪:如他们所献的香料,不是依法配合的,或不在其时奉香,或两人竟冒失走入圣所奉香;也有人依据8-11节所述,想他二人喝醉了酒,在吃祭宴时饮食无度。 ② 参阅出19:22户16:5则42:13;43:19。 ③ 「带衣」即没有将他们的祭服脱下,连人带衣直接抬出去了。 ④ 「散发」、「撕衣」皆为悲哀的表示(创37:29,34撒上4:12约1:20依15:2)。梅瑟不要他们父子举哀,因为在这事上,如有举哀的表示,就是对天主所为有所不满;但民众对此不幸的遭遇,却可以举哀悲痛。最后一句拉丁通行本:「但你们的兄弟和伊撒尔全家……」文义不通,因上面梅瑟明明禁止死者兄弟举哀悲痛。 ⑤ 七十贤士增:「或当你们走近全燔祭时。」司祭不能饮酒,只在他们供职之期内。 ⑥ 10,11两节指出「禁酒」的目的:酒能使人昏迷,看不清事理。酒醉的司祭不能善尽自己司祭的职务,献祭时易乱祭仪,对圣事难有尊敬的态度,故上主严禁司祭,在供职时饮酒。何况司祭尚负有教训民众,善尽自己宗教义务的责任,不能不以身作则,心志清明(则44:21-24)。 ⑦ 流血祭牲的后腿和胸膛,都归司祭。他们可以将这些祭肉带回家去,与自己的家人,在一未受沾污之地分食。 ⑧ 梅瑟劝亚郎与其子举行祭宴,这祭宴恐因纳达布和阿彼胡的暴死尚未举行。举行了这祭宴后,他们的祭祀方算告终。 ⑨ 亚郎自知缺礼,但他设法辞咎。他仿佛说:我知道我们举行一欢乐的祭宴,但有了这样不幸的事发生以后,我怎能有心再举行欢乐的祭宴?与其带愁举欢,不如放过不行;况且祭宴不给人带来愉快,天主也未必中意。所以我们没有吃,却把牠烧了(7:17)。梅瑟见他言之有理,遂不复究。
第十一章
章旨 此章论洁与不洁之动物:1-8走兽、9-12水族、13-19飞禽、20-25飞虫。26-28与不洁走兽尸体之接触。29-38不洁之爬虫。39-40与洁净兽类尸体之接触。41-45续论爬虫类。46-47结论。
1上主对梅瑟和亚郎说:①2「你们要训示伊撒尔子民,向他们说:这是你们所能吃的那地上的走兽:3凡走兽中有偶蹄的,如牠的蹄分趾,而又反刍,你们就可以吃。②4但是反刍,或有偶蹄的兽中,这些却不许你们吃;骆驼,因为牠虽反刍,然蹄不分趾,故你们应以牠为不洁;5霞番,③因为牠虽反刍,然蹄不分趾,故你们应以牠为不洁;6兔子,因为祂虽反刍,然蹄不分趾,④故你们应以牠为不洁;7猪豚,因为牠虽是偶蹄,蹄又分趾,但不反刍,故你们应以牠为不洁。⑤8牠们的肉,你们不可吃,牠们的尸体,你们不可摸,牠们为你们是不洁的。⑥
9这些是你们能吃的水族:凡是水中有鳍有鳞的,不论是在海里的,或在河里的,⑦你们皆可吃。10但是,凡水中游泳生存的动物,若没有鳍与鳞,不论是在海里的,或在河里的,你们皆应视为可恶之物。11牠们为你们就是可恶之物;你们不可食牠们的肉,牠们的尸体你们却要憎厌。12水中,凡没有鳍与鳞的,为你们都是可恶的。⑧
13飞禽中你们应憎嫌不可食的,应视为可恶之物的是:鹰、鹗、秃鹫、14兀鹰与鸢之类;15乌鸦之类;16鸵鸟、夜鹰、海鸥和苍鹰之类;17鸱枭、鸬鹚及红鶴,18天鹅、塘鹅及鹫,19鹳、鹭类、戴胜及蝙蝠。⑨
20凡是四足爬行的飞虫,为你们都是可恶的。21但四足爬行的飞虫中,那足上有腿的,能在地上跳跃的,你们便可以吃。22它们中你们可以吃的是:飞蝗类、蚱蜢类、甲虫类及螽斯类;23其他有四足爬行的飞虫,为你们都是可恶的。24这些动物能使你们不洁。谁摸了它们的尸体,到晚为不洁之人;⑩25又谁移动了它们的尸体,应洗净自己的衣服,且到晚上为不洁之人。
26一切有偶蹄的走兽,如蹄不分趾,又不反刍,为你们都是不洁的;谁摸了牠们,是自招不洁。27四足兽中,用脚掌行走的,为你们都是不洁的。谁摸了牠们的尸体,到晚不洁;28又谁移动了牠们的尸体,该洗涤自己的衣服,且到晚上不洁。这些动物,为你们都是不洁的。
29地上爬行的动物中,为你们算为不洁的有:伶鼬、鼷鼠及蜥蜴类;30鼹鼠、避役、石龙子、蝾螈及鼬鼠。⑪31在爬行动物中,这些于你们是不洁的;牠们死后,谁摸了牠们,就到晚上不洁。32其中死了的,掉在什么东西上,那东西即成为不洁:不论是木器,或衣服,或皮肤,或囊袋,或任何人使用的器具,都要放在水里,到晚上是不洁。如此以后,方为洁净。33瓦器,如有一个死的这样东西掉在里面,里面所有的皆为不洁,且要打破。34人吃的各种食物,上面有了不洁的水,即变为不洁,并且在这样的器皿内所装入喝的各样饮料,也都变为不洁。35他们的尸体落在什么器皿上,那器皿即成为不洁;炉灶和耳锅都要打碎,它们是不洁的,你们也应以它们为不洁。⑫36但是泉、井、积水池仍旧是洁净的;⑬然而谁摸了牠们的尸体,即成为不洁。37若牠们的尸体掉在要种的种子上,种子仍就是洁净的;38但是,牠们的尸体掉在有水的种子上,这种子即为你们是不洁的。
39若你们能吃的一只走兽死了,谁摸了牠们的尸体,到晚上不洁。40谁吃了这尸体的肉,⑭就该洗净自己的衣服,并到晚上不洁。谁移动了牠的尸体,该洗净自己的衣服,并到晚上不洁。
41凡是地上爬行的动物,都是可恶的,决不可食。42地上爬行的动物中,凡抵腹而行,或四足潜行,或有多足的,你们皆不可吃,因为牠们都是可恶的。43你们不要因什么爬行的动物,使你们自己成为可恶的,也不要因牠们使自己成为不洁,使你们竟为牠们所染污。44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所以你们该使自己成圣,且是圣的,因为我是圣的,所以你们不要因什么地上爬行的动物,使自己成为不洁。45因为我是上主,为做你们的天主,曾引你们走出埃及地;你们该是圣的,因为我是圣的。⑮
46这是关于走兽、飞禽、水里游行的生物和地上爬行的动物的法令,47好分别洁与不洁,可吃的动物与不可吃的动物。」
注 释
① 此处上主不但面谕梅瑟,亦面谕亚郎。梅瑟为立法的,亚郎为民众的导师,有教训民众的职责,故对禽兽之洁与不洁应该认识清楚,以便决疑。 ② 偶蹄分趾与反刍,是区别走兽洁与不洁的两大原则。此类走兽的肉,寻常视为洁净而有益人生。 ③ 「霞番」由原文音译,究属何物,甚难确定。各译文所译,亦不一致,大抵说来,恐即峣黄(Hyrax syrianus)。 ④ 兔子本不反刍,然啮物时,口唇活动灵便,状似反刍,故谓之反刍。 ⑤ 猪豚喜卧于污泥中,不择饮食,故为不洁。参见申14:3-8。 ⑥ 摸的禁令,只限于死的不洁之畜;活的却可使用,如驴、骆驼等。 ⑦ 拉丁通行本增:「或在池塘里的。」 ⑧ 参见申14:9,10。 ⑨ 此节所述不洁之飞禽,计二十种,大抵皆属猛禽类或涉禽类。蝙蝠本哺乳类,为一小兽,因有翼能飞,通常误认为鸟。二十种内,有些名目所指的飞禽,甚难确定,同一名有许多译名,且同一译本内,尚且不一致,故单就译名不易得知究何所指。今姑从大多数学者所译。参见申14:11-20。 ⑩ 禽类虫鱼之不洁,纯属法定,并非这些动物有何内在的不洁。人由此类不洁之物所染之不洁亦然,如不是故意违反,皆不沾染心灵,只禁行一些法定的行为而已,如忌献祭祀,远离圣所,不能接触圣物。过了一定的期限,或依法取洁后,即重为洁净。 ⑪ 爬虫素为人所憎嫌,忌食其肉。此处所述八种,亦概括言之,为寻常所见,为当时附近民族所食或崇拜者,故定为不洁。其中有些译名,很难确定。 ⑫ 此类爬虫易潜入住宅,棲死其间,故法律对此不能不有所规定。 ⑬ 巴力斯坦一带干旱缺水,故有此额外规定,否则民必不堪其苦。 ⑭ 此处是谓出于无心,如出于有意,或存轻视法律之心,就应从民族中铲除(申15:20)。 ⑮ 44,45两节,说出禁令的原因。天主所要的,固然是内心的圣洁,但外表的清洁足以使人培养内心的圣洁。天主对外如此,对内更当如何!所以常三令五申地对他的百姓说:「你们该是圣的,因为我是圣的。」
附 注
动物洁与不洁法律的起源与目的
在许多古代民族的历史中我们可以找到关于忌食某些动物的禁令。最初只是由于习惯,后来渐渐变成了法律。这习惯的来源,是由于大多数或少数的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吃了某些食物,见有害于身体,就自然忌食。但也有些人以为吃了某些动物或植物,就可以得到那些动物或植物固有的特殊能力:如吃人心,喝人血可以壮胆,富有魄力。这样的事,在人类各民族的历史上,都有记载。还有一些人以为吃了何首乌(人参),可以长寿,或富于生殖力。这种思想,在我国亦颇为普遍。
伊撒尔民早在梅瑟以前,就有洁与不洁动物的区别(创7:2;8:20)。这一章内所列辨别洁与不洁动物的特征:如哺乳动物之反刍与偶蹄,鱼类之鳞与鳍,昆虫类之有腿善跳等,都是些外在的区别,并非是法律内在的原因。在本章44,45两节内,立法者特别说明了制定此法的目的,是叫伊民在日常生活上,也应对上主表示服从,时时处处,感觉到自己在万民中所占的特殊位置。但这目的还不能概括这法律产生的原因,因为由这个目的,还很难决定一动物之洁与不洁,一切被禁动物所以被禁的理由,不能全归于这个原则,所以除了「宗教目的」(Finis religiosus)外,尚有其他的原因,今略为解说如此:
(a)凡神话内与妖魔有连带关系的,如埃及神话妖魔色特(Set)借一黑猪形害了曷鲁斯(Horus),或外教民族用来祭祀妖魔的动物(依65:4;66:17),一律视为不洁。(b)魔鬼曾借蛇形诱惑过厄娃,蛇是恶魔的替身,因视为不洁,与蛇相似的鳗,也成为不洁了。(c)深山旷野,断墙荒墟之地,人常以为是鬼神出没之处,所以凡居在荒山旷野,古屋残垣内的禽兽,也一律认为不洁,如鸱鸮、枭、鸵鸟、蝙蝠等。(d)梅瑟以前,就有禁食血与带血肉的法令(创9:4),故凡食肉的猛兽猛禽,皆在禁食之例。(e)人类一见死兽,另外是已经腐烂的死兽,就格外生厌,所以凡食死尸的禽兽,一律视为不洁。(f)有些动物人们一见就生厌:如蛇、鼠,或带恶臭的动物:如戴胜,故不愿吃牠们的肉;不过这也因人地而异。(g)最后,还有一些动物的肉,吃了有害健康,如热带地方的猪肉;是以对食物的禁令,也含有卫生的用意。以上是在主要「宗教目的」外,对食物的禁令所能有的其他的用意。
旧约的立法者,关于食物禁令的法律,只不过是重申旧时所有的习惯,所不同的,是作者——既立法者在这一部法典内,将忌食的习惯附以宗教意义,同时将禁食动物的种类加以推广,拟定原则而分类别叙,使食物的禁令更为具体。在充军期内和以后,伊民自知以遵守禁食法律,而自别于异邦民众(则4:9,14;达1:8,12多1:11,12友10:5;12:2)。同时遵守禁食法律,又是使伊民与外邦民族自然隔离的标准法门(迦2:11-13宗10章)。在安提敖曷斯厄丕法讷斯第四(Antiochus Epiphanes IV)所掀起的教难中,竟有许多忠信虔诚的伊民为遵守禁食法律,而毅然捐躯殉道(加下6:18-31:7)。归化犹太教的外方人,除守安息日外,还应遵守禁食的法令。
第十二章
章旨 分娩妇女的不洁与取洁礼;1-5产妇之不洁;6-8取洁之礼仪。
1上主对梅瑟说:2「你当训示伊撒尔子民向他们说:若一妇女受孕,生了一男,七天之内,她是不洁之人,她不洁的日期,就如她的经期。①3第八日,婴儿应受割损。4但为洁净己血,还应居留三十三日,未满她取洁的日期,不许她摸什么圣物,也不许她走进圣所。5若生了一女,她不洁的日期就如她的经期,两星期内是不洁之人,并且应居留六十六天的洁血期。②
6一满取洁的日期,她应为一男孩,或一女孩,在会幕门口,献给司祭一只当年生的羔羊,当作全燔祭,并一只雏鸽,或一只斑鸠,当作赎罪祭。7司祭将牠们奉献在上主面前,为她举行赎罪礼,如此她由己之血流中,得以自洁。这是关于生了一男或一女的妇人的法令。③8若她不能备置一只羔羊,便可带上一对斑鸠,或一对雏鸽:一只献为全燔祭,一只献为赎罪祭。司祭为她举行赎罪礼,她就洁净了。」④
注 释
① 原祖犯罪以后,私欲熏心,常自觉羞涩;为母亲者因主罚常由痛苦产生儿女,故在儿女产生过程中,父母常有所不洁。波斯人、阿剌伯人、印度人、妇女分娩后,在一定时期,亦认为不洁。希腊、罗马民族对于产妇亦有类似的规定。足见梅瑟法律中,有些实与古民族的习俗相吻合。在第一时期内,产妇之不洁,可以染人,自己的丈夫亦应远离,所接触之物,皆为不洁。在第二时期内,只不许她接触圣物。 ② 这种加倍的原因,是因为古人相信母亲于生女孩后,为恢复身体的常态较生男孩为时较长,故不洁期亦必须加倍。也有人以为母亲为一女孩,不洁期较长的原因,是愿人记忆,原罪原是导源于女人。 ③ 由上所述看来,生养儿女,父母并非犯罪,只是染了法定之不洁,法律既以之为罪,故应赎罪。 ④ 由路2:21-24可见贫穷的圣母玛利亚亦遵守了此律。
第十三章
章旨 论人的癞病:1-8皮肤上起初发斑生点,司祭继续的检验;9-17经年的与忽发的癞病;18-23继疮而起的癞病;24-28由火伤变的癞病;29-37头上和颐间的癞;38-39皮肤上似癞的白斑点;40-44癞与秃;45-46患癞者应守的规律;47-49衣服上所带之癞病;50-59司祭之检验与实地的治疗。
1上主对梅瑟和亚郎说:2「若有人在他的肉皮上起了红肿,生了疥,或白斑点,在他的肉皮上恐有癞病发生,就引他到大司祭亚郎或他为司祭的一儿子前。3司祭就检验肉皮上的疮症:若患处的毛变白,且疮伤似已深过肉皮,这便是癞病。司祭一觉察了,就声明此人不洁。①4若他肉皮上有了白斑点,但不见得深过皮肤,毛又没有变白,司祭就叫患疮的人分居七日。5到了第七天,司祭再检验他,如依他检查,疮势似没有进展,也没有在皮肤上蔓延,司祭就叫他再分居七日。6到了第七天,司祭又再检验他,如疮伤似乎变黑,又没有在皮肤上蔓延,司祭就声明此人洁净,这不过是癣,他将自己的衣服一洗,就洁净了。②7但是,在他已受司祭检验,声明他洁净以后,如果疮伤在皮肤上蔓延开了,他应再经司祭检验。8司祭诊视他,如见疮伤已在皮肤上蔓延,就声明他为不洁,这是癞病。
9在一人身上一发现了癞疮,就应引他到司祭跟前。10司祭要检验他,如皮肤上的肿处现白,毛也因此变白,靠肿处并有赘肉出现,11这是在他肉皮内的老癞病,司祭应声明他为不洁,也无须使他离居,因为他是不洁的。12但如癞疮在皮肤上到处发作,凡司祭所能见的地方,从头到脚生癞,全身的皮肤上都满了癞疮;13司祭就检查,如见癞疮密布他全身,就声明患者是洁净的。他既全身变白,他就是洁净的;③14但在他身上一发现了赘肉,他就是不洁净的。15司祭一见了赘肉,就声明他是不洁的;赘肉是不洁的,这是癞病。④16如赘肉再变而呈白色,他应到司祭那里。⑤17司祭检查,如伤处变白,司祭就声明患者洁净:他是洁净的。
18一人先前在自己的身上,在自己的皮肤上,生过疮,已医好了,19如今在疮处又有了白肿,或白而且红的斑点,这人就该往见司祭。20司祭该检查,如见斑点透过皮肤,上面的毛已经变白,司祭就声明他不洁,这是由疮肿转发的癞病。21但是,若司祭诊视患处,其上毫毛并未变白,也不见得深过皮肤,且已呈微黑,司祭就叫他分居七天。22若斑点在皮肤上蔓延开了,司祭就声明他不洁,这是癞疮。23然而若斑点存留原处,并不蔓延,这乃是疮痕,司祭就声明他是洁净的。
24若在一人的肉皮上有了火伤,在火伤处的肉形成似乎光滑发白,或微红且白的斑点;25司祭检验,如斑点上的毛变白,且看来似已透过皮肤,这是在火伤处暴发的癞疮。司祭就声明他不洁,这是癞病。26但若司祭检查,见斑点上并没有白毛,也并不比皮肤更深,且已微带黑色,司祭就使他分居七日。27到第七天,司祭诊视他,若那斑点在皮肤上扩大了,司祭就声明他不洁,这是癞疮。28但是,如斑点在原处止住,也不在皮肤上蔓延,反而转为灰黑,这是火伤,司祭声明他是洁净的,因为这是火伤的痕迹。29此外,不论男女,或在头上,或在颐间生了疮,30司祭要检验,如疮似乎深入皮肤,其上又有黄金色的细毛,司祭就声明他不洁,这是急性的毒疮,是生在头上及颐间的癞病。⑥31但若司祭诊视疥疮时,疥疮似乎没有深入皮肤,其上的毛也并没有变黑,⑦司祭就要把患疥疮的人分居七日。32到了第七日,司祭又检视疥疮,若疥疮没有扩大,其上的毛也不呈黄金色,疥疮也不见得深入皮肤,33患疥疮的人就应剃面削发,但患处却不可剃。⑧司祭就叫他再分居七日。34到了第七天,司祭再考察疥疮,如见疥疮没有在皮肤上蔓延,也不见得深入皮肤,司祭就宣告此人算为洁净,他将自己的衣服一洗,他就是洁净的。35但是,在他声明是洁净的以后,如疥疮在皮肤上再往外蔓延,36司祭应再检查,如疮伤在皮肤上已扩大,司祭不必再查看是否有金色毫毛,他已是不洁。37但是,若按他所查见的,毒疮没有进展,且其上反生有黑毛;毒疮已愈,人就是洁净的,司祭亦应声明他洁净。
38不论男女若是在他们的肉皮上起了光滑的斑点,白斑点,39司祭就应检验,如见他们的肉皮上的斑点呈灰白色,⑨这是皮肤上生出的疹疥,他是洁净的。
40若有人头上掉了头发,成了一个后脑秃的人,他是洁净的。41若有人头上向前面的一半,掉了头发,成了一个前脑秃的人,他是洁净的。42但是,若在秃头秃处,不管是在脑前或脑后,出现了红白的疮痍,这必是从脑前或脑后秃处所生出来的癞疮。⑩43司祭就应检验,如前后秃处所有红白相间的疮痍,仿佛肉皮上所生的癞疮;44这人就是个患癞病的人,他是不洁净的,司祭亦应声明他是不洁净的,在他的头上有癞疮。⑪45身上带有癞疮的癞病人,⑫应穿破衣,应让自己的头发散垂,应将自己的口唇遮住,并喊说:「不洁!不洁!」⑬46在他有癞疮的日期内,他是不洁净的。他既是不洁净的,就应独居,他的住处就应在营外。⑭
47如在一衣服上,不管是毛衣,或是麻衣,生有癞疮,48不论是发生在麻线或毛线的经线或纬线上,或在皮衣上,或在任何皮制的物件上;49若在衣服上,或皮上,或经线纬线上,或任何皮制的器具上,有了青绿或脂红的斑点,这是癞疮,应交与司祭检验。⑮50司祭检验斑点以后,将那有斑点的物件收藏七天。51到了第七天,司祭再检查那斑点,如斑点在衣服上,或经线或纬线上,或皮上,或任何皮制的物件上扩大了,这就是有腐蚀性的癞疮,那物件即是不洁的。52凡带有这种斑点的衣服,或麻或毛的经线纬线,以及任何用皮制的物件,都应焚烧,因为这是有腐蚀性的癞疮,故应投在火里焚烧。53但是,若司祭检查,看见衣服上,或经线纬线上,或一切皮制的器皿上,所生的斑点没有扩大,54司祭就命将有斑点的东西洗涤,再收藏七日。55人将有斑点的东西洗涤后,司祭检查,如斑点看来没有变色,也没有扩大,这东西就是不洁的,应将它放在火里焚烧,因为在它的正面,或反面有了侵蚀的地方。56然而,洗涤后,司祭检验,如见斑点变为灰暗,就从衣服上,或皮上,或经线上,或纬线上将那一块撕去。57此后,如在衣服上,或在经线或在纬线上,或在任何皮制的物件上,还有斑点出现,那又是重新发生,应将有斑点的东西用火烧尽。58但是衣服,或经线,或纬线,或什么皮制的东西,用水洗后,其上的斑点若不见了,只要再洗就洁净了。⑯59这是关于毛衣上,或麻衣上,或经线或纬线上,或一切皮制的物件上所生癞疮的法令,以便声明何者为洁,何者为不洁。」
注 释
① 癞病象征罪恶,故法律视为不洁。在热带郁湿的地方,如巴力斯坦、埃及、波斯等地,人多易患癞病,癞病有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不易治疗,慢性尚可治疗。2,3两节状述癞病于皮肤上初发的现象。古教司祭有检验癞病,并由此声明人洁与不洁的义务;在这一点上,做了新教司祭有赦人罪权的预像。 ② 因为有癞病的嫌疑,所以应洗衣服,以防不洁。 ③ 如全身癞疮转白,这是快要痊愈的先兆,所以是洁净的。此类癞病,谓之「白癞」。 ④ 对14,15两节,学者间有二种解说:一说谓此二节所论非12,13两节所述之白癞;一说谓此二节所述,即前二节所论之白癞。依文气,此四节所论,似乎是一件事。 ⑤ 拉丁通行本缺:「他应到司祭那里,」而增「将全身遮住。」 ⑥ 头颐癞与皮肤癞不同之点,在患处毛不变白而转黄。 ⑦ 七十贤士本作:「其上并没有黄毛。」 ⑧ 如剃患处,不能不伤损皮肤,有碍检验。 ⑨ 拉丁通行本作:「……呈灰白色,便知不是癞而是皮肤上……」 ⑩ 秃并不是癞,但癞却能因秃而生,故秃处有疮,即须检验。拉丁通行本缺:「这必是……」一句。 ⑪ 此节原文为两节,拉丁通行本却作一节,而译作:「司祭一见及此,即应毫不犹豫地断定他在秃处生了癞疮。」 ⑫ 此节原文为一节,拉丁通行本却分做两节;又在「……癞病人,」一句下「及经司祭定断应离居的。」 ⑬ 破衣、散发、掩嘴都是居丧或遭遇意外灾难人的举动(10:6户12:10-15)。 ⑭ 癞病人应与人隔离,但他们却可以彼此住在一起(路17:11-14)。 ⑮ 希伯来人的衣料多为毛织品和麻织品。衣服上所生的癞病,究竟为何,实难决定,恐因潮湿衣服起一种斑点,侵蚀衣服,状似皮肤上的癞病,故谓之癞。且此处所论,并非癞病人所穿之衣服。 ⑯ 以上为处置衣癞的原则。
第十四章
章旨 1-20癞病人的取洁礼。21-32穷癞病人的取洁礼。33-47长癞的住宅。48-53长癞住宅的取洁礼。54-57结论。
1上主对梅瑟说:2「这是有关患癞病者的法令:在他取洁的那一日,要引他到司祭那里去;①3司祭就走出营外来,司祭并应检查,如见癞病人身上的癞病痊愈了,4就命人为应取洁的,拿两只洁净的活鸟、香柏木、朱红线和牛膝草来。②5司祭就命在盛着活水的陶器上,将一只鸟杀死。③6然后他拿上那只尚活的鸟,并将香柏木、朱红线和牛膝草,连那只尚活的鸟,一齐都浸在那活水上所杀的鸟血内。7他就向那要由癞病取洁的人洒七次,如此就使他洁净了;然而那只活鸟,应让它向田野间飞去。④8要取洁的人,应洗涤自己的衣服,剃去身上所有的毛,用水洗澡,这样他就洁净了。此后他便能走进营内,但仍应在自己的帐棚外滞留七天。⑤9到了第七天他要剃除自己所有的毛:自己的头发,自己的胡髭,自己的眉毛,自己所有的毛,他都应剃去,并应洗净自己的衣服,也在水里将自己洗净,然后他就洁净了。⑥10到了第八天,他就拿上两只无瑕的羔羊,一只无瑕当年的母绵羊,又应带十分之三厄法油和细面,当作素祭,并一罗格油。⑦11主行取洁礼的司祭,在会幕门口,将这要取洁的人和这一切的物品,呈现在上主面前。⑧12司祭就取一只羔羊,将牠和一罗格油奉献当做赎愆祭,并将这两样物品在上主面前摇荡,当作摇祭。⑨13在宰杀赎罪祭牲和全燔祭牲的地方,即在一神圣的地方,将这羔羊杀死,因为赎愆祭的牺牲,如赎罪祭一样应归司祭,牠是至圣的。14司祭拿一些赎愆祭牺牲的血,涂在取洁者的右耳垂上,他的右手拇指上即他的右脚大趾上。15司祭又从那一罗格油内,取出一些来,倒在自己左手掌内;16以后司祭将自己右手的一指头,浸在他左手掌上的油内,用自己的指头蘸一些油,在上主面前洒七次。17司祭再用他手上所剩的油,涂在取洁者的右耳垂上,他右手的拇指上和他右脚的大趾上,即擦在赎愆祭牲的血上。18司祭手上所剩的油,应倒在取洁者的头上。这样司祭在上主面前为他举行了赎罪礼。⑩19于是司祭献赎罪祭,为那由自己不洁中取洁的人赎罪。最后他应宰杀全燔祭牲。20司祭在祭坛上奉献全燔祭和素祭;司祭为他举行了赎罪祭,他就洁净了。
21但是,他若贫穷,不能备办这种祭品,他就拿一只羔羊,献为赎愆祭,将牠摇一摇,好为他赎罪。此外,为素祭又应带上十分之一厄法调油的细面和一罗格油,22并就己力所能,还带上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一只献为赎罪祭,一只献为全燔祭。23到了第八天,在会幕门口,在上主面前,将这些物品交与司祭,以为取洁之用。24司祭就拿羔羊当作赎愆祭品,并拿一罗格油,在上主面前摇荡,当作摇祭。25此后遂将那只献为赎愆祭的羔羊杀死,司祭就取一些赎愆祭牲血,涂在取洁者的右耳垂上,他右手拇指上和他右脚大趾上。26司祭又将油倒在自己左手掌内。27司祭用自己右手的指头,蘸一些在他左手上所有的油,在上主面前洒七次。28司祭后又将自己手上所有的油,涂在取洁者的右耳垂上,他右手的拇指上和他右脚的大趾上,即涂在擦过赎愆祭牲血的地方。29手上所剩的油,司祭应倒在取洁者的头上,好在上主面前为他赎罪。30从他就己力所能备办的一对斑鸠,或一对雏鸽中,31取一只献为赎罪祭,一只献为全燔祭,还应连带献上素祭。司祭应这样为那取洁的人,在上主面前举行赎罪礼。32这是关于那不能齐备取洁祭品的患癞者的法令。」
33上主对梅瑟和亚郎说:34「当你们进入了我要赐给你们做你们产业的客纳罕地,在你们据为己有的地域内,我用癞病打击了一座房屋时,35房主就应去通知司祭说:我注意了,在我屋里似乎有癞病出现。⑪36在司祭走进考察以先,司祭应命人将房屋腾空,免得屋中所有变为不洁;然后司祭进去检验房屋。37司祭就检视疫瘢,若屋内墙上所生的疫瘢,形成中空,或带绿或带红的斑点,且看来似乎比墙皮更深;38司祭就由房门走出房外来,将住宅封禁七日,39到了第七天,司祭再去检验,如见疫瘢在屋墙上扩大了,40司祭就命人将生有疫瘢的砖石拔出,丢在城外的不洁之处;41并令人将屋内四周刮扫一番,将所刮得的粘土,倒在城外的不洁之处。42人就拿别的砖石,安放在所拔去的砖石处,再用别的粘土,粉饰房屋。43人拔去砖石,刮洗、刷新房屋以后,如疫瘢在房内又重新出现;44司祭应再去检验,如见疫瘢在屋内扩大,在屋内就有腐蚀性的癞病;这房屋就属不洁。45人应将这房屋拆毁:将房子的砖石、栋梁和所有的灰泥,一律搬到城外不洁之处。⑫46整个封禁期内,如有人走进了那住宅,他就到晚上不洁;47谁在那住宅内睡觉,就应洗涤自己的衣服,在那住宅内吃饭的,也应洗涤自己的衣服。
48但是,如司祭进去检查,看见在屋内的疫瘢,在人刷新房屋以后,并没有扩大,就声明房屋是洁净的,因为疫瘢已愈。49为使房屋取洁,司祭应取两只鸟、香柏木、朱红线和牛膝草。50他就将一只鸟,在盛着活水的陶器上杀死。51后来他又拿香柏木、朱红线、牛膝草和那一只尚活的鸟,将它们一齐浸在那在活水上宰杀的鸟血内,向房子洒七次。52这样,他算是用鸟血、活水、活鸟、香柏木、牛膝草、朱红线清洁了房屋。53至于那只活鸟,他应让它向城外田野间飞去。他这样为房子举行赎罪礼,房子就洁净了。54这是关于各种癞病、毒疮、55衣癞、房癞、56红肿、疥癣和光滑的斑点的法令;57使人得知事物何时不洁,何时洁净,这是关于癞病的法令。」
注 释
① 癞病象征死亡及罪恶,所以不但禁止患者与选民来往,更严禁入圣所奉献祭品。患者痊愈后,应举行双重的取洁礼:一为重新加入伊民会众,一为重新自献于圣所(或圣殿)。故在未走入营幕前,应经司祭检验。检验后,即取洁,然后方可奉献祭品,走近圣所。 ② 没有限定何种鸟,学者们多以为是家雀。朱红线亦可是一条细长的朱红色布,大概是用来将牛膝草系在香柏木的一端上,作一刷子形以便洒混有鸟血的活水(出12:22)。 ③ 活水意谓流动的水,如泉水、河水。此处宰杀不是一种祭祀而是一种礼仪。 ④ 复归田野的鸟,象征癞病人从此复得自由,可以还家与人互相往来。做了牺牲的鸟,象征癞病人,假若仁慈的天主不赏他复原,他因自己的不洁便免不了一死。 ⑤ 其用意是使他不再染上什么不洁,因此不能奉献祭品,走近圣所。 ⑥ 毛易沾染不洁,故应完全剃去。 ⑦ 十分之三厄法(Epha),即三曷默尔(Gomor「Omer」)。一罗格(Log)有谓等于〇、五〇六公升,有谓等于〇、二九公升。一曷默尔有谓等于三、六三七公升,有谓等于三、八八公升。一厄法有谓等于三六、三七公升,有谓等于三八、八八公升。关于犹太民族的度量衡,实不易考定,各古译本所译多不一致,而原文所用,间亦相混,故后世学者实无法考定,有依希腊罗马制考定者,谓一罗格为〇、二〇九公升;有依巴比伦和埃及制考定者,谓一罗格为〇、五〇六公升。一厄法为七二罗格,一曷默尔即厄法十分之一,为七、二罗格,所考定的罗格容量不同,则厄法之容量自然也不得一致。 ⑧ 即在全燔祭坛前。 ⑨ 癞病人应献赎愆祭和赎罪祭,并非因癞病常是有心或无心之过的显罚,乃是因人性易趋罪恶,在走近天主台前,奉献全燔祭之先,宜献赎愆或赎罪祭,以求自洁。 ⑩ 希伯来人以右为上。癞病人这番取洁的礼仪,与祝圣司祭之礼仪相类似(8:22,24出29:20)。因为癞病人复得为天主的国民,所以应将自己完全祭献与天主。 ⑪ 此处所谓的房癞,并非由人癞所染,只不过由湿气所生的一种寻常灰白色,有时带绿或红色的斑点。凡住宅呈此现象者,潮湿过甚,有碍卫生。 ⑫ 拆毁一座房屋,损失重大,故司祭须检验再三,未证实有房癞以前,不可命人拆毁房屋。
第十五章
章旨 论男女之不洁:1-17男人之不洁;18男女同有之不洁;19-30女人之不洁;31-33结论。
1上主对梅瑟和亚郎说:2「你们要训示伊撒尔子民,向他们说:几时一人身患漏症,他就因此漏症成为不洁;3并且他由漏症所得的不洁是这样:不管他身上有常流的漏症,或有时止住的漏症,在他身上总有不洁。①4凡是有漏症的人睡过的床,都是不洁的,他所坐过的东西,也是不洁的。5谁接触了他的卧榻,就该洗涤自己的衣服,在水里洗澡,且到晚上不洁。6谁坐了有漏症人坐过的东西,就该洗涤自己的衣服,在水里洗澡,且到晚上不洁。7谁摸了有漏症人的身体,就该洗涤自己的衣服,在水里洗澡,且到晚上为不洁。8若有漏症的人,在洁净人身上吐了唾沫,②这人就应洗涤自己的衣服,在水里洗涤,且到晚上为不洁。9有漏症的人所坐的马鞍,皆是不洁的。10谁摸了他身下所有的物件,必到晚上为不洁;谁携了这样的物件,应洗洁自己的衣服,在水里洗澡,且到晚上为不洁。11患漏症的人,没有在水里洗手,摸了谁,谁就应洗涤自己的衣服,在水里洗澡,且到晚上为不洁。12有漏症的人所摸过的陶器,应打破,如所摸的是木器,都应在水里洗净。③
13几时患漏症的人,由自己的漏症成为洁净,他应计算七天为给自己取洁,洗涤自己的衣服,在活水里沐浴,他就洁净了。14到了第八天,他应拿一对斑鸠或一对雏鸽,来到上主面前,站在会幕门口,把他所带的,交与司祭。15司祭奉献一只当做赎罪祭,一只当做全燔祭,为他的漏症,司祭在上主面前替他举行赎罪礼。16谁若遗精,就该在水里洗洁全身,且到晚上为不洁;17凡沾有精液的衣服或皮物,该用水洗净,且到晚上为不洁。④18与人共枕交媾的女人,应如男人一样,用水洗濯自身,并且他们两人到晚上同为不洁。⑤19若一女人患漏症,且由她身所漏出的是血,她就七天不洁。20谁摸了她,就到晚上为不洁。⑥21在她月经期内,凡她所卧的床,是不洁的;她所坐的一切用具,也是不洁的。22谁摸了她的床,该洗涤自己的衣服,在水里洗澡,且到晚上为不洁。23谁摸了她所坐的器具,该洗涤自己的衣服,在水里洗澡,且到晚上为不洁。谁摸了任何在她所坐的床上或器具上的物件,就到晚上为不洁。24若一人与她同睡,她月经的不洁就来到了他身上,他就七日不洁,并且他所睡的床,也是不洁的。⑦25若一妇人,在她月经期外,几天内仍不断有漏血的现象,或者,若她的血漏超出了自己月经的期限,在此漏血时期,如在月经期一样,总是不洁的。26在此漏血期内,凡她所卧的床,为她是与在她月经期内所睡的床无异,她所坐的一切器具,如她在经期所坐的,皆是不洁的。27谁摸了那些东西,就是不洁的,应洗涤自己的衣服,在水里洗澡,且到晚上为不洁。28但是,若她由自己的血漏中成了洁净的,她应为自己计算七天,过了七天,她方算为洁净的。29到了第八天,她就拿上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在会幕门口交与司祭。30司祭就奉献一只当赎罪祭,另一只当全燔祭。司祭并为她的不洁之漏,替她在上主面前举行赎罪礼。31你们应对不洁之事劝戒伊撒尔子民,免得他们因自己的不洁,亵渎了我在他们中所有的住处,而遭遇死亡。32这是关于有漏症的人,遗精的人,因此而成为不洁的人,33以及流月经的妇女,一切有漏症的男女和与不洁净的妇女同睡男人的法令。」⑧
注 释
① 此章所论,是关于两性间正常与反常的不洁。其中有些规定,是含有卫生意义的;然而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还是叫希伯来人常想到原罪给人性带来的腐败,并叫他们在自己心内,常涵养身为司祭,且常与天主密切往来的民族,所应有的追求内心纯洁的心愿。3节所述,依拉丁通行本文气,似乎是指一种淋病,但就原文所见,不外泛论遗精等事。 ② 有意无意无关。 ③ 患漏的人所用的东西,他可以常用,不必洗涤。痊愈后,将自己所用的物件一洗,就都洁净了。自己可以用,别人亦可以用。 ④ 遗精,有意无意,皆为不洁(申23:10)。前数节泛论漏症;此两节专论遗精。 ⑤ 男女交媾,不论合法不合法,二人同染不洁(出19:15撒上21:5-6撒下11:4)。忒敖多勒突斯(Theodoretus)谓:「天主愿用这些取洁的麻烦,阻止夫妻间房事之过甚,此有碍社会之福利和婚姻神圣之目的。」 ⑥ 19,20两节原文原作一节。21,22,23三节原文原作20,21,22。23节下半,即原文之23节,拉丁通行本缺。 ⑦ 参见18:29;20:18,在上所引两处,对此行为加以极刑,此处只认为七天不洁,定有减轻罪罚的原因,如事先不知,或事后方察觉。以上所论为妇女的月经,以下所论为由疾病所生的血漏。参见玛9:20-22。 ⑧ 在古民族中如巴比伦、波斯、阿剌伯、印度,有许多与此相类似,而更严厉的规定。
第十六章
章旨 赎罪节日:1-10应遵行的礼节。11-14牡牛的祭祀;15-19牡山羊的祭祀;20-28放逐的牡山羊。29-31赎罪节应每年举行;32-34只大司祭能行此礼。
1亚郎两个儿子死后——当他们冒失走到上主台前,就猝然死去后,上主便对梅瑟说:①2「你对你兄弟亚郎说:他不要时常走进帏幔后的圣所,到约柜的赎罪盖前去,②免得他死亡,因为我要乘云彩在赎罪盖上发现。③3亚郎这样才准走进圣所:应随身带一牛犊为赎罪祭,并一只公羊为全燔祭。④4要穿上细麻圣长衣,身上应着细麻裤子,束上细麻带子,并以细麻巾裹头,这些都是他在以水洗身后所应穿的圣衣。5他又由伊撒尔子民的会众,取两只公山羊当作赎罪祭,和一只公羊当作全燔祭。⑤6亚郎应奉献自己赎罪的牛犊,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赎罪;7然后他牵那两只公山羊来,安置在会幕门口,上主面前。8对这两只公山羊亚郎应抽签,一签为上主,另一签为「哈匝则耳」。9亚郎将那抽为上主一签的公山羊牵来,奉献为赎罪祭。10那抽为「哈匝则耳」一签的公山羊,应将牠活着置于上主面前,好在牠身上举行赎罪祭,让牠走入旷野归于「哈匝则耳」。⑥11于是亚郎奉献为自己的赎罪祭牛,替自己和自己的家庭赎罪,就宰杀这为自己献为赎罪祭的牛犊。12此后他从上主面前的祭坛上,拿上满盛红炭的香炉,又拿一捧细乳香,带着走进帏幔,13就将乳香在上主面前投在火上,好使乳香的云烟遮住约柜上的赎罪盖,而免他一死。14他遂就取了一些牛犊的血,以指弹在赎罪盖的东面,且应在赎罪盖前,以指弹血七次。⑦15此后他应宰杀为民众献为赎罪祭的公山羊,把牠的血带进帏幔,并用这血如他用了牛犊的血,将它洒在赎罪盖上和赎罪盖前。16这样他为伊撒尔子民的不洁,及他们所犯的种种罪过,为圣所行赎罪礼;并应为存留在他们内,在他们的不洁中的会幕,举行同样的仪式。⑧17当他走进圣所内举行赎罪礼时,直到他出来,为自己,为自己的家庭,为伊撒尔全会众举行了赎罪礼,任何人不许存在会幕内。18他一出来,走到上主面前所立的祭坛旁,就为它举行赎罪礼;将牡牛的血和牡山羊的血,涂在祭坛四周的角上;19遂又以自己的指头蘸一些血向它洒七次。如此他由伊撒尔子民的不洁中,洁净了它,也祝圣了它。20在他对圣所、会幕及祭坛举行了赎罪礼以后,他就把那只活公山羊牵来。21亚郎于是将自己的双手放在活公山羊的头上,在牠身上承认伊撒尔子民所有的罪恶,并他们所犯的一切过失;把这一切都放在公山羊的头上,由一个准备妥当的人,把牠送到旷野里去。22公山羊在自己身上载着他们种种的罪恶,走进一无人之境,在旷野中让公山羊自由跑去。⑨23那时亚郎就应走进会幕,脱下他进入圣所时所穿的细麻衣服,并将衣服放在那里,⑩24就在圣洁的地方内以水洗身,将自己的衣服再穿上,出来,奉献自己的全燔祭,民众的全燔祭,为自己与民众举行赎罪礼。25他应将赎罪祭的油脂,放在祭坛上焚烧。26那将公山羊遣送给哈匝则耳的,应洗自己的衣服,应在水里洗自己的身体,然后方可走进营幕。27为赎罪祭的牡牛及为赎罪祭的公山羊,牠们的血既在圣所内用为赎罪礼,就应搬到营外,将牠们的皮、粪,都应用火烧尽⑪。28那焚烧的人,该洗涤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如此以后,方可走进营幕。29这为你们是一条永久的法律:七月初十,⑫你们应克己苦身,⑬一点工作也不要做;本地人,及在你们中住的外方人亦然。30因为在这一天应为你们举行赎罪礼,好使你们洁净,能由你们种种的罪恶中,在上主面前再成为洁净的。31这为你们是一绝对的大休息日,⑭你们应克己苦身,这是一永久的法律。32那位已受油祝圣,派定代替他父亲执行司祭职务的司祭,应举行这赎罪礼,穿细麻衣服,即圣衣服,33为圣所举行赎罪礼,为会幕举行赎罪礼,为祭坛亦然;并应为司祭们和会众的人民举行赎罪礼。34这为你们是一永久的法律:为伊撒尔子民,为他们的一切罪过,应一年一次举行赎罪礼」。他依照上主给梅瑟所吩咐的履行了。⑮
注 释
① 此章叙述赎罪节之礼仪。伊民在生活上既不断与天主有亲密的来往,故应常保持圣洁,以不辱天主的圣名和沾污他的圣所,所以规定了一些祭祀和取洁的礼仪。虽有这些规定,但在祭祀上缺憾疏忽之处还定然不少;并且有很多罪过,既不为人所注意,也就没有人想到献祭赎罪。今为使民众能赎自己一切的罪孽,能放心走到天主台前去,遂建立这些一年一度神圣的节期。追述十章所述不幸的事,是为提醒身为司祭的,应注意礼仪,不要冒失干犯天主的神圣,而自召死亡。 ② 大司祭没有随意走进至圣所的权利。一年之内,只在赎罪节日可以数次走进至圣所。帏幔以前为圣所,以后为至圣所(出26:31-33希9:1-28)。关于赎罪盖参见出25:17-22。 ③ 此处所提及的云彩,大概不是说的乳香的烟气(13节)而是说的荣光的云彩(Nubes gloriae);天主藉这云彩,在至圣所内的约柜上,时常发现,教训伊民(出25:10-22)。 ④ 这些祭牲,迨大司祭进入至圣所,出来以后,方可宰杀奉献。 ⑤ 这祭祀既是为全民众奉献的,民众自然应供给祭品。同样3节所述的祭品,既用为赎大司祭与其家属的罪,应由他们自己备办。 ⑥ 在赎罪节日,应献牺牲五:二为大司祭与其家属,三为全民众。「哈匝则耳」究何所指,不易断言。七十贤士本所译似指一恶魔,阿桂拉,息玛雇斯、忒敖多齐及拉丁通行本,依原文语源释为「应放逐的山羊」。有些犹太经师以为「哈匝则耳」恐是西乃山上,或西乃旷野中的一地名。然而近代学者,大都以为此名是指魔鬼的首领,罪恶的制造者,因为由8-10节看来,上主与「哈匝则耳」是敌对的。为何要把牠送到旷野里去?因为旷野是死气盎然,荒凉悽楚之地,故圣经常视为给人类带来苦闷死亡恶魔的巢穴(依34:14巴4:35多8:3玛12:43默18:2)。以上所述为赎罪节举行礼仪前所应有的准备;以下所述,乃如何执行赎罪节内的赎罪礼节。 ⑦ 及洒在赎罪盖前的地上。这一次洒血是为赎大司祭与其家属的罪;16节所述,乃是赎民众之罪。至此,大司祭凡三次进入至圣所:一次奉香,两次洒血。 ⑧ 圣所,即至圣所,会幕,即圣所。在圣所内有乳香坛和全燔祭坛,大司祭都应一一为之擦血赎罪。大司祭走进至圣所,并在内举行礼仪时,不要别人站在圣所内,是为尊敬天主的威严,怕人当大司祭掀开帏幔时窥看至圣所,而遭天主的严罚。 ⑨ 在那里为猛兽所吞食,受罪恶赐与牠的刑罚。这放逐旷野,归于「哈匝则耳」的山羊,或表示恶魔不能再陷害得宥的人,或为教训伊撒尔人,有罪的人,不能当天主的国民,应将他驱逐,任他去做魔鬼的奴才。这两只山羊,只形成一个赎罪祭:前一只献做牺牲赎罪,后一只则身负天主百姓的罪,进入旷野受罪恶的处分。由此可见,一些唯理派学者谓犹太人曾将一只山羊献给恶魔,当作牺牲的见解实属荒谬。 ⑩ 亚郎将山羊牵至庭院门口,交与那人,就立即走进会幕,脱衣洗身,因为他曾将双手放在山羊的头上,成了不洁,故应在奉献全燔祭前洗身自洁。「圣洁的地方,」即是庭院。在全燔祭坛与会幕门间有一大盆,供司祭沐浴之用。 ⑪ 赎罪节日所献的赎罪祭牺牲,亦是为赎司祭之罪,故司祭不宜分食。参见六章十一注。 ⑫ 七月即「提市黎」(Tishri)月。是月为犹太国历之正月(出12:2)。 ⑬ 即守斋,为梅瑟法律中唯一的斋日,起于傍晚,止于另一傍晚。 ⑭ 原文作「安息的安息日」。意谓此安息日较其他安息日更神圣更隆重。 ⑮ 最后一句亦有人译作:「梅瑟悉依照上主给他所吩咐的履行了。」
附 注
赎罪节日的表征
赎罪节日隆重的盛典与所规定的一切礼仪,都有高深的象征意义。斋戒、认罪、洒血、圣所与民众的取洁,放逐的山羊等等,都使人想到人性受了罪恶的沾污败坏;因此人人都应取洁赎罪。然而取洁赎罪的功效,绝不能来自牲畜的祭祀和牲畜的血,而是来自真实被放逐的山羊耶稣基督的祭祀和鲜血,是他肩负了他们的罪和我们的罪债(依53:4,9罗8:3;6:6格后5:21)。圣保禄致希伯来人书第九章内,将赎罪节内的礼仪一一加以阐明,证明我们的救主耶稣,是这一切礼仪所预表的牺牲、祭祀、司祭(Victima,Sacrificium,Sacerdos)。唯其如此,基督将他生前死后人类所有的罪聚集在自己身上(依53:9伯前2:22-24若一3:5;罗3:23-26),一次带着自己的血,走进圣所,即天堂,救赎事业,遂永世告成,为叫那生者为他而生,死也为他而死。
第十七章
章旨 这章记述祭牲宰杀的条例:1-7凡不用在会幕内祭祀的牲畜,一律禁止宰杀;8-9在会幕外不应奉献祭祀;10-14血的使用;15-16论自死与为猛兽所致死的禽兽。
1上主对梅瑟说:2「你当训示亚郎、他的儿子及一切的伊撒尔子民,向他们说:这是上主吩咐的:3伊撒尔家族中任何人,在营内或在营外宰杀牛、绵羊及山羊,4如不将牠牵到会幕门口,好在上主的居所前,献与上主当作供物,所流之血就应归于此人。他既使血外流,就应从民族中铲除;①5其目的是为使伊撒尔子民,能将他们在郊外要宰杀的祭牲,牵到会幕门口献与上主,交与司祭,宰杀了献与上主,当做和平的牺牲。6司祭应将牲血洒在会幕门口上主的祭坛上,并将油脂焚烧,化为中悦上主的馨香。②7从此他们不应再将自己的祭品献与羊神,与他们行淫。这为他们世世代代是一永久的法律。③
8你应向他们说:伊撒尔家族中任何人,以及在他们中寄居的任何旅客,如愿献全燔祭或其他的祭祀,9若不把牺牲带到会幕门口,献与上主,这人就从自己的民族中铲除。
10伊撒尔家族中任何人,以及在他们中寄居的任何旅客,吃了什么血,我就要转面与吃血的人作对,要将他从自己的民族中铲除。11因为肉躯的生命是在血内,我赐给你们只为祭坛,能以此代你们的灵魂赎罪,因为是血代人灵赎罪。12为此我命伊撒尔子民:你们中无人可以,即在你们中旅居的外方人,亦不可。④13伊撒尔子民中任何人以及侨居在他们中的任何旅客,狩猎得了一可食的野兽或飞禽,该放尽牠的血,并宜盖以灰尘。14因为一切有肉躯的生命,就是其中的血,⑤故此我命伊撒尔子民:你们不可吃任何有肉躯的血,因为血是一切有肉躯的生命;谁吃了,就应被铲除。
15任何人,不管是本地人或外方人,吃了自死或为猛兽所撕裂的兽肉,该洗涤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且到晚上不洁;过后他仍算为洁净。⑥16但是,如他不洗不沐,他仍带着自己的不义。」⑦
注 释
① 圣奥斯定以为这一章所论的,是为祭祀所杀的牲畜,但忒敖多勒突斯(Theodoretus)与大多数近代的学者,却谓在这章内也讨论为人食用所杀的走兽。后一说较为正确,否则,何以在这章内没有提及宰杀斑鸠与雏鸽等事。牛、绵羊及山羊之肉,是希伯来人常吃的。这法律只能在旷野中遵行,那时伊民都住在会幕的近傍。当他们进入巴力斯坦散居在各城市以后,这法律就自行废止。这番禁令如此森严,谁犯了无异犯了杀人之罪(创9:4-6)。 ② 直到如今伊民可在郊外宰杀要吃的牲畜,以后只能在会幕门口宰杀。当时埃及人有将他们要杀的牲畜献于神灵的习惯,宰后将一分奉献神灵以为祭祀。伊撒尔民族亦染此习(7节),梅瑟为预防百姓敬拜邪神,命所有可为祭祀的牲畜,都应在会幕门前宰杀。如此伊民食用者,也成了圣的,这些牲畜的宰杀,也成了和平的祭祀。 ③ 羊神是一些土地神,具羊形故称羊神,盛行于埃及民间。伊民敬拜邪神,即算是与邪神通奸,违背他们与天主所结的婚约(出34:14-17)。 ④ 按照古来闪族的思想,血是牲畜生命的根源。没有血,便没有动作和生命。天主为赎罪人的生命既用了牲畜的血,就是用了牲畜的生命,故不可再食牲血。又牲畜的宰杀与鲜血,象征着吾主耶稣的被杀和他的宝血,人信仰他,方能获得救援。故鲜血既已献与上主,代己赎罪,便不可复食。 ⑤ 「就是其中的血,」亦可译为:「就在血内。」此句以下原文尚有:「血是在其生命内」一句,于义不通,故各译本从略。 ⑥ 该是出于不意,或不得已。这些取洁礼外,还应献一赎罪祭。参看5:2-6。 ⑦ 即应受自己罪恶相称的刑罚。自本章至第26章,近世学者命名为「圣洁法典」,其理由与其意义,在本书引言第二章已述及,故不另赘,参见本书引言二。
第十八章
章旨 论婚姻的神圣:1-5讨论婚姻法律的前的小引;6-18亲属间不法的结合;19-23淫乱与人祭;24-30结论:天主劝勉伊民遵守自己的诫命。
1上主对梅瑟说:2「你训示伊撒尔子民,向他们说: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①3你们不要依照你们曾寄居的埃及国的风俗行事,也不要依照我如今引你们去的客纳罕地的习惯行事,不要履行他们的制度。②4你们应实行我的制度,遵守我的法令,应依照那些法度行动。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5所以你们应遵行我的法令和制度;守我法度的人,必因我的法度而生活;③我是上主。
6你们中任何人不可亲近一与自己血属相近的妇女,去袒露她的私处;我是天主。④7你不可暴露你父亲的私处或你母亲的私处,她是你母亲,你不可揭露她的私处:⑤8你父亲妻子的私处,你不可揭露,这乃是你父亲的羞耻。⑥9你姊妹的私处,不论她是你父亲的女儿,或你母亲的女儿,或生在家的,或生在外的,她们的私处你不可揭露。⑦10你儿子的女儿,或你女儿的女儿的私处,她们的私处你不可揭露,因为这是你的羞耻。⑧11你父亲妻子的女儿的私处,你不可揭露,她是由你父亲所生,乃是你的姊妹,你不可揭露她的私处。⑨12你父亲姊妹的私处,你不可揭露,她是你父亲的骨肉。13你母亲姊妹的私处,你不可揭露,因为她是你母亲的骨肉。⑩14你不可暴露你父亲兄弟的羞耻,亲近他的女人,她乃是你的伯母。⑪15你儿媳的私处,你不可揭露,她是你儿子的妻子,你不可揭露她的私处。16你兄弟妻子的私处,你不可揭露,这是你兄弟的羞耻。⑫17你不可揭露一女人及她女儿的私处;她儿子的女儿,或她女儿的女儿,你不可娶来揭露她的私处,她们是亲属,这是乱伦。⑬18当你妻尚活,你不可娶你妻的姊妹,来揭露她的私处,使她成为一个情敌。⑭
19在行经中的妇女,你不可接近,去揭露她的私处。⑮20你不可与你近人的妻同睡,因她而使你自己不洁。21你不可将你子孙中任何一位,移交给摩肋客,不要污辱你天主的名号;我是上主。⑯22你不可与一男同卧,犹如男之与女,这乃是一可恶之事。⑰23你不可与任何畜牲同卧,因牠而使你自己不洁;妇女亦不可站立在一畜牲前,好与牠配合;这是一奇耻大辱。⑱
24你们不可因任何这样的事,作贱你们自己,因为凡以这些事作贱自己的民族,我都要在你们面前将她们驱逐。25连她们所居的地方也玷污了,所以我要在其上追究她们的罪恶,致使土地也吐弃了它的居民。⑲26是以你们,不论是生在本地的,或在你们中旅居的外方人,应遵守我的法令和我的制度,任何这样可恶的事,一件也不可作。27因为这一切可恶的事,是在你们以前住在此地的居民所做的,因此连地也污秽了。28如是地不会因为受了作贱,吐弃你们,如吐弃在你们以前寄居其上的民族。29因为凡行了任何这样可恶之事的人,行这样事的人,都应从自己的民族中铲除。30是以你们应遵从我的命令,在你们以前的人所习行的这些可恶的风俗,你们一样也不可行,不要以这些事作贱你们自己;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注 释
① 这句话在本章内接连重复三次(2,4,30三节),其用意是使伊民注意,给他们颁布这些法律的是他们的天主,令他们接受这些法律,当作天主的法律,因为天主的法律超越其他的法律和风俗习尚。 ② 另外提出这两个民族的缘故,是因为伊民过去与埃及人,将来与客纳罕人要有接触,对于他们的风俗免不了要受影响。他们风俗败坏,是载在历史上的,伊民既为选民,就应有天主的法律,做他们生活的准则。人的生活少不了男婚女嫁,所以这一章所讨论的,乃是婚姻的神圣。 ③ 意谓遵守我的法度的,必能享得天年。这节依字义解,是许给守法的人一美满幸福的生活;不守法的难免夭亡。但亚巴郎的真实子孙,对于未来的救主默西亚怀有热切的信仰,应依据法律的精神(Spiritus legis)尽力遵守了法律而获常生(罗10:4-5迦3:6-14)。 ④ 此一节概言所禁。非但血亲,即婚亲亦在内,揭露一人的私处,即谓与人有不正的来往,或乱伦的行为。凡禁止结婚的亲戚,自然也禁止苟合与私通。「私处」原为作「Harevah」其意有三:男女之阴部、赤身、羞耻,且另指由赤身所来的羞耻,故凡言暴露自己的羞耻者,即有失节之意。 ⑤ 父母既同为一体,(创2:24)故父之耻即母之耻。此节禁止子与母有性的来往,父与女自然也在禁例。他们既身为你的父母,你应绝对尊敬服从,此为人伦之本,如破坏此人伦大道,则家庭不存,社会不成。在波斯与一些东方民族中,子妻母并非违法。 ⑥ 此节禁人妻其继母,或父妾,虽然她并非生母,然既与己父成为一体,为爱父故应视之如己母(创35:22格前5:1-5)。「羞耻」与「私处」原文原同为一字。古时阿剌伯民族妻继母几成常例,今日在非洲尚有一些民族,当父老力衰,不能陪伴他青年的妻室时,就将她们交给自己年长的儿子。 ⑦ 此节禁止兄弟姊妹间的淫乱。所谓姊妹,不管她是同父母,或同父异母,或异父同母,或非法,或合法所生,皆在禁例。在古代的一些民族中,如亚述和埃及同父母所生的兄弟姊妹结为夫妻的事,是屡见不鲜的。 ⑧ 原由己而生,与己曾成为一体。 ⑨ 此节禁止娶继母由前夫所生之女儿为妻,因她母亲为你父妻,为父亲故,应视她为你的姊妹。参见本章九节。 ⑩ 禁人娶姑妈为妻;但侄女与自己的伯叔,却不在禁例。(创11:29苏15:17民1:13)。 ⑪ 伯叔在世与否无关。 ⑫ 如兄弟之妇,兄弟死了,没有子女,应娶她为妻,给他生子立嗣。参阅申25:5-10。 ⑬ 禁止人娶己妻由前夫所生的女儿,及她由前夫所生的儿子或女儿的女儿为妻,此有辱己妻,并属淫乱。 ⑭ 此节禁人同时娶两姊妹为妻,以免家庭不睦(创29:21-30:24)。 ⑮ 参见15:19-24。 ⑯ 禁止杀人为祭。 ⑰ 禁止男色。当时邻近的民族多有此陋习(创19:5罗1:26-27格前6:9迦5:19弟前1:10)。 ⑱ 禁止兽奸。古代埃及及客纳罕民族多有此丑行;埃及人当时敬拜山羊神,竟以此为一种礼仪。 ⑲ 总结上述,并以严罚恐吓作奸犯科者。当时邻近的民族,风俗十分淫乱。波斯与玛待(Medi)人,子竟妻母,父竟妻女。在埃及民族中,兄弟姊妹成为夫妇,竟视以为常。此处所述乃指客纳罕民族所犯男奸与兽奸之罪,故地为之污,吐弃了那地的居民。客纳罕人之被逐,是因他们的兽行。如今听天主提醒祂的百姓,不要步武他们的后尘,否则不能避免他们所遭的处罚。故凡有此丑行者,一一加以铲除。上主不愿在自己的民族中,有此丑恶,因为祂是圣的。祂既做了他们的天主,也愿他们是圣洁的。下章所述,是人对天主与邻人来往上,应保持的圣洁的条文。再下章所述,即关于不洁之行所有的刑罚。最后我们要附带说一句。这些关于婚姻的法律,当然不如吾主耶稣在福音内所讲的那般高尚严肃(玛19:3-12;5:31,32谷10:2-11;路16:18格前6:15-20:7弗5:22-33),因为婚姻在新约内已定为七件圣事之一。旧约中的法律(出21章)原是为奴仆而设的(肋25:55),故不适宜与新约中天主宠爱的义子;但为后日婚姻的纯洁与神圣,却奠定了一稳固的基础(迦3:24),使后世的人易于瞭解并接受吾主耶稣所讲的婚姻道理。
第十九章
章旨 这一章论人与天主和人与人,在来往上,应保持的圣洁:1-8与圣洁相关的一些诫命;9-19对于近人应怀的爱情与公义;20-22与有夫的婢女私通之罪;23-25新栽的果木树;26-28迷信;29禁止卖淫;30-36一些有关社会的诫命;37结论。
1上主对梅瑟说:2「你训示伊撒尔子民的全会众,向他们说:你们应是圣的,因为我上主,你们的天主是圣的。①3你们中谁也应敬畏自己的母亲和自己的父亲,并应遵守我的安息日;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②4你们不可转向偶像,③也不可为你们自己铸造神像;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5当你们献与上主和平祭时,你们应这样奉献,致使你们能得到恩宠。6祭牲的肉,在你们宰杀牠的那一天,或第二天该吃尽;到第三日,如有所剩,应尽焚烧。7若在第三日上有人吃了祭肉,这是一可恶之事,必不蒙悦纳。④8那吃的人,应自负其咎,因为他侮辱了上主的圣物,这人应从自己的民族中铲除。9当你们收割你们庄田的收获时,不要一直割到庄田的尽头,也不可收拾庄田的余穗。10你的葡萄园收获后,你也不应再去收拾。在你田园内所遗留的,你也不应去再拾,应将这一切留给穷人和外乡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⑤11不要偷窃,不要欺诈,不要彼此哄骗。12不要以我名妄发虚誓,也不要亵渎天主的名号,我是上主。13不要诈骗劫夺你近人的财产,所雇佣人的工钱,不要直到第二天清晨留在你手内。⑥14不要咒骂聋子,不要将障碍物放在瞎子的面前;但应敬畏你的天主,我上主。⑦15在裁判上你不可违犯正义,不要偏助贫苦人,亦不可袒护有权势的人,但应依公义判决你的近人。⑧16你不可在你民族中往来散布谗言,亦不可设法图谋你近人的血;我是上主。⑨17对你的兄弟你不可心怀怨恨,并应坦白地规戒你的近人,免得你因他自陷罪恶。⑩18你不可复仇;对你百姓的子孙亦不可心怀怨恨,但应爱你的近人,有如你自己;我是上主。19你们应遵守我的法律:不可使你的牲畜与异类相配合,在你的田间也不可播散不同类的种子,在你身上亦不可穿两种线织成的衣服。⑪
20若有人与一已配于人尚未被赎,没有得到自由的婢女同睡,两人都应受罚,然不可处以死刑,因她尚不是自由的人。21然而他为自己的愆尤,应牵一只公羊到会幕门口,献与上主,当做赎愆祭。22司祭用这赎愆的公羊,在上主面前,为他赎他所犯的罪过,他所犯的罪过方能得赦。
23几时你们进了许地,栽种了什么果树,树上所结的果子,你们应视为未割损的,三年以内为你们算是未割损的,故不可食。⑫24但到了第四年,一切的果实都是圣的,应用为赞颂上主。⑬25到了第五年上,你们可以吃树上的果实,它们的出产都是你们的;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26你们不要吃什么带的食物,也不要占卜或施行魔术。⑭27你们头上两边的头发不可剃作圆形,两边的胡须也不可乱剃。28为一死人你们不可割伤你们的肉体,也不可在你们身上刻为圆形;我是上主。⑮
29不要侮辱你的女儿,使她卖淫,免得地成为卖淫场,免得地堆积了罪恶。⑯
30你们应遵守我的安息日,并应敬畏我的圣所;我是上主。31你们不要去探问与亡魂有关和算命的人,而使自己沾染不洁;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⑰32在白发人前应起立,应尊敬老年人,应敬畏你的天主;我是上主。⑱33若外乡人住在你们的乡村内,你们不可欺压他;34但应待那寄居在你们的外乡人,如同你们中的本地人;你应爱他如爱你自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国内曾做过旅客;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⑲35在裁判上,在度、量、衡的尺码上,你们不可违犯公义。36天秤、重量、厄法、辛都应是公平的;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曾引你们走出埃及国境。⑳37你们应遵守我一切的法令,我一切的制度,并应一一依照遵守;我是上主。」
注 释
① 此节为本章的总纲。伊民的天主既是圣的,他们应尊之为圣:在自己的生活上,不应有所不洁。生活上的圣洁,乃是内心清洁的表现,故不可不重视。每条禁令之末,概书以「我是上主」,或「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是叫伊民注意,给他们颁定法律的,是他们的天主,大能慈悲,曾领他们走出埃及的天主。 ② 拉丁通行本「父亲」在前,母亲在后,原文却母亲在前,恐因母亲心软无力,她的尊威,易为儿女所忽视,故另外注意。 ③ 偶像原文作「Elilim」意谓空虚之物(格前8:4)。 ④ 最后一句拉丁通行本作:「就成了亵圣者,不敬的罪人。」七十贤士本作:「不算为一祭祀,也不被悦纳。」参见7:15-18。 ⑤ 参见申24:19-22肋23:22依后世经师的解释,田园至少六十分之一,不应收割,应留与穷人与旅居的人。葡萄园原文作「Kerem」,不仅指葡萄树,即阿里瓦树也包括在内。参见申24:20。 ⑥ 佣工的工资,为其日用所需,故不可一日扣留(申24:15拉3:5雅5:4)。 ⑦ 天主何其仁慈,有忧患的人,天主常愿自身为其保障,俯听他们的哀声,伸义复仇。 ⑧ 对穷人也不可枉法姑息,怕他们恃弱;对有权势的人,不应袒护,怕他们逞强;该唯义是视。 ⑨ 此节禁人散布流言,陷害人命。或判官,或原告,或见证,都应只将公义与事实放在自己的眼前(出23:1-9)。 ⑩ 如果人能规劝自己的近人,即当规劝;如不规劝,那人如再陷于前罪,他不能无过。 ⑪ 这些禁令的用意,是教训伊民力避与外方民族结婚,沾染他们的恶习(申22:5,9-11)。 ⑫ 「未割损的,」意谓未祝圣的,凡俗的,如伊民婴孩在未割损以前,视为不洁的,既割损以后,即成为圣洁的(创17:9-14;耶4:4,;6:10;9:26宗7:51罗2:28-29)。不可食,亦不可当作供物。 ⑬ 当作初熟品献与天主,感谢祂赐树木盛结果实。 ⑭ 此处禁食,由上下文看来,似与敬拜邪神的礼仪有关。此节前半七十贤士本作:「在山上你们不可分食什么东西,」暗示分享山上祭邪神的祭品。 ⑮ 当时小亚细亚一带的民族对于雉发、剃须、割体、文身都含有异端及敬邪神之意,故天主特别禁止。我国一些人民在雉发上,尤其是对于幼童,多有迷信的意味。 ⑯ 卖淫是一种社会的罪恶,绝对不容存在,圣经上再三禁止,处以严罚,但是人却置之不顾,毫不知耻。此处所提及的,乃是当时盛行各地,对阿市塔尔忒(Astarte)女神的「神圣卖淫」,以男女行淫的行为为敬礼,丑不堪言。这丧心病狂的陋习在伊民中也曾发生过,诚属可叹(申23:17-18出34:10-17依57:3-10欧4:11-14罗1:21-32)。 ⑰ 参见20:6,27撒上28:3-25列下23:24依8:19-22。 ⑱ 参见箴16:31;50:29约12:12。 ⑲ 参见注五。 ⑳ 在裁判、度量衡上,若保持正义公平,社会上要免去多少争端。「辛」(Hin)为固体,亦为液体容量的单位,一辛等于六分之一厄法,为十二罗格,此为小「辛」,大「辛」为十八罗格。参见14章注七。伊民历来屡犯这条禁令(箴16:11;20:10;23亚8:4-10米6:9-16)。
第二十章
章旨 1-5以子祭邪神所应受之罚;6-8探询术士应受之罚;9出言辱骂父母应处以极刑;10-21荒淫无度,乱常纵欲的人的处分;22-27劝人争取圣洁。
1上主对梅瑟说:2「你对伊撒尔子民说:伊撒尔子民中,以及寄居在伊撒尔民中的外乡人中,如有人将自己子女中的一个献与摩肋客,就应处以死刑,本地的人应用石头将他打死。3我转面与此人作对,将他从自己的民族中铲除,因为他将自己儿女中一个献给了摩肋客,污辱了我的圣所,亵渎了我的圣名。4当这人将自己的一个儿女献给摩肋客时,若本地人竟闭眼不顾,不将他处死,5我就要转面与此人和他的家族作对,要将他和一切步他后尘卖身与摩肋客的人,从他们的民族中一律铲除。」①
6若有人去询问与亡魂往来的算命的人,竟与他们犯奸自辱,②我要转面与此人作对,要将他从自己的民族中铲除。7你们应使自己成为圣洁,且应是圣洁的人,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8你们应遵守我的法令,且依照遵行,那使你们成圣的,乃是我,上主。
9凡辱骂自己的父亲或自己的母亲的,应处以死刑;他既辱骂了自己的父亲或自己的母亲,他的血在他自己身上。③
10若一人与一有夫之妇通奸,即与自己近人的妻私通,奸夫奸妇一律处以死刑。④11若一人与自己的父亲的妻同睡,揭露了自己父亲的羞耻,两人都应处以死刑;他们的就在他们自己身上。12若一人与自己的儿媳同寝,两人都应处以死刑;他们即做了极无廉耻的事,他们的是在他们自己身上。13若男与男同睡,如男之与女,两人同行一件极可恶的淫事,应处以死刑,他们的是在他们自己身上。14若一人娶了人家的女儿,后又娶其母,这是死罪;人应将他和她们一齐烧死⑤,使这样的丑事不留在你们之中。15凡与牲畜相配的,应处以死刑;牲畜亦应处死。16若一女人走近一畜牲,好与牠相配合,你就应将她和畜牲一齐杀死。他们应处以死刑,他们的是在他们自己身上。17若一人娶自己的姊妹为妻,不管她是父亲的女儿,或是母亲的女儿,他看见了她的私处,她也看见了他的私处,这是一件可耻的事,当从自己民族的眼前将他们铲除;他揭露了自己姊妹的私处,他应自负其咎。⑥18若一人与一适值月经的妇女同睡,揭露她的私处,如是他暴露了她的血源,她自己也露出了自己的血源;他们两个人都应从自己的民族中铲除。19你不可揭露你母亲姊妹和你父亲姊妹的私处,这算是暴露自己骨肉的羞耻;他们应自负其咎。20若一人与自己的伯叔母同寝,他就算暴露了他伯叔的羞耻,他们应自负其咎,绝嗣而死。⑦21若一人娶自己兄弟之妇为妻,这是一件可耻的事,他算暴露了他兄弟的羞耻,他们必绝后。⑧
22你们应遵守我一切的法令和我一切的制度,并要一一依照遵行,免得我引你们去居住的那块地方,将你们吐弃。23你们不要随从那些我从你们面前,将要驱逐的民族的风俗,因为他们做了这一切的丑事,我实在憎恶他们。24我对你们说:你们要承受他们的领土,我要将它交给你们,叫你们占领,是一片流奶与蜜的土地。我上主,你们的天主,使你们与万邦分离;25所以你们应分别走兽的洁与不洁,飞禽的洁与不洁,不要使你们自己为我已向你们指明不洁的走兽、飞禽,以及在地上爬行的动物所染污而成为可恶的。26于我,你们应是圣的,因为我,上主是圣的,我使你们与万民分离,叫你们好属于我。27凡当巫觋或占卜的男女,应处以死刑,人应用乱石打死他们,他们的血是在他们自己身上。」
注 释
① 这一章所述的都是刑事法,犯了前所禁的罪犯,在这一章内,都有他们规定的刑罚。参见第十八章。用石砸死,是希伯来人最普通用的一种刑罚。对天主之不忠,圣经上常称之为出卖己身。 ② 问鬼、算命,少不了要勾引邪神,所以对天主不忠(耶13:25-27则16:35-43;23:36-49)。 ③ 血在谁身上,谁就应负杀人之罪。「血在他自己身上,」即他自己应负杀人之罪,就是他应该死,且自招死(创9:5-6玛27:24-26)。 ④ 如一有妇之夫与一无夫之妇私通,亦是通奸,对这案情的刑法,并无明文,哈慕辣彼法典(Codex Hammurabi)也没有明文,但在一二九条内载有:通奸的人綑在一起,把他们丢在水里。 ⑤ 拉丁通行本作:「……活活的烧死……」有些学者以为先用石打死,然后放在火里烧毁。希伯来人的婚姻法典哈慕辣彼法典内所有,颇相类似。 ⑥ 曾有一时,这样的婚姻是合法的,如亚巴郎之与撒辣(创20:12)。参见18:9申27:22撒下13:1-33则22:11。 ⑦ 原文不分别伯叔母或舅母,拉丁通行本则一一区别。「绝嗣」之意有二,一谓这样的结合,天主不降福,必不能得到子女;一谓由这种结合所生的子女,认为是不合法,不能继承父业,故谓之「绝嗣」。按后说较为普遍。⑧是指他兄弟尚在而言。死后如无子嗣,该娶兄弟之妇为妻,给他立嗣(申25:5-10玛14:3-5)。
第二十一章
章旨 1-9一些关于司祭,10-15及大司祭应有的圣洁的法律。16-24不配担任司祭职务的缺点。
1上主对梅瑟说:「你当训示亚郎的子孙司祭们,向他们说:司祭不应因自己民族中的一个死者,而自陷不洁,2但与自己最近的血亲除外,如自己的母亲,自己的父亲,自己的儿子,自己的女儿,自己的兄弟,3以及与他同住,还未字人的处女亲姊妹;但为她司祭可以自陷不洁。①4然而为其他自己民族的妇女,却不可自陷不洁,污辱己身。②
5他们不应剃尽自己的头发,也不可将须角剪去,也不可自割其身。③6他们对于他们的天主,应是圣洁的,不应污辱他们天主的名号;他们既然奉献上主火祭的祭品,他们天主的食品,就应该是圣洁的。④7他们不可娶娼妓或已失身的女子为妻,他们亦不可娶被自己丈夫所休的妇女为妻,因为他对于自己的天主应是圣的。8你也应以他为圣,因为他奉献你的天主的食品。于你他算是圣的,因为我,成圣他们的上主是圣的。9若一司祭的女儿作贱自己,身为娼妓,她污辱了自己的父亲,应将她用火烧死。⑤
10兄弟中那身为大司祭的,在他的头上既然倾流过圣油,也被祝圣了好能穿戴圣衣,不应散乱自己的头发,也不应撕裂自己的衣裳。11他不可走近任何死人,也不可为自己的父亲,或自己的母亲自陷不洁。12他不可走出圣所,不可污辱他天主的圣所,因为他天主的祝圣油存在他头上;我是上主。⑥13他应娶处女为妻。14寡妇、弃妇、荡妇及娼妓,这些妇女他不可娶,然而应从自己的民族中娶一处女为妻。15他不应在自己的民族中羞辱自己的子孙,因为那成圣他的,是我上主。」⑦
16上主对梅瑟说:17「你训示亚郎,向他说:世世代代你的后裔中,如有一人身有缺陷,便不许他前去奉献他天主的食品;18因为任何身有缺陷的人,便不可走上前去,或是瞎子,或是瘸子,或是残废的,或是丑陋的,19或是短脚缺手的人,20或是驼背的,或是矮小的,或眼生白翳的,或身上有疥癣疹疮的,或睾丸破裂的。⑧21亚郎司祭族中,任何身上有残疾的人,不能前去奉献上主的火祭;他身有残疾,便不可前去奉献他天主的食品。22天主的食品,至圣的与圣的,他都可分食。23他只不能走进帐幔,也不能走近祭坛,因为他身上有残疾,不要污辱我的圣所,因为那成圣他们的,是我上主。」⑨24梅瑟如此通知亚郎,及他的儿子,和一切的伊撒尔子民。
注 释
① 论述个人及家庭之神圣以后,21,22两章就来讨论司祭与祭祀的神圣。被选的百姓,应是神圣的,那由选民中被选出来的,为在圣所内供职的司祭,更该是如何神圣的。除外人中,并没有提到司祭的夫人,所以是否除外,不敢断言,虽然由则24:15-18看来,自己夫人死了不悲伤,不是一寻常的事。参见则44:25。「但为她……」指亲妹而言,但依上下文意,应概括以上的家属。 ② 原文意不明显,有解为:「然而为自己民族的首领,亦不可自陷不洁;」有解为:「然而在自己的民族中,不可如一丈夫自陷不洁。」依后一说,故司祭不可接触自己妇人的遗体,亦不可参与她的丧礼。今依海尼市(Heinish)所译。 ③ 这些事在当时敬拜邪神的民族中是屡见不鲜的,都是敬拜邪神的表示(耶9:26;16:6;25:23;48:37列上18:28)。 ④ 所献的祭品,仿佛是给天主预备的食品,以火焚毁,化为悦意的馨香飞上青天,取得天主的欣赏。 ⑤ 依原文是用火烧死,但后世的学者,随一些经师的意见,以为先用石打死,然后焚烧。所有烧死之刑,皆是如此。 ⑥ 大司祭不可为任何人举丧致哀,在自己身上不可有一点居丧的表示。 ⑦ 司祭可娶一归奉犹太教的女郎或另一司祭的寡妇为妻。大司祭不然,因为他身居高位,万不可使自己的婚姻,有辱自己大司祭地位的圣洁。 ⑧ 共计十二缺陷。关于最后一件,学者所译不一,大抵是指生殖器不健全而言。 ⑨ 为服役至圣,无穷善美天主的司祭应是圣洁无残疾的:一是为尊敬天主,二是为引起自己民族的敬重;但这些缺陷并不取消他们所有一切司祭的权利和特恩,因为还能分食圣物。古教的司祭只不过服役圣所,奉献牲畜,天主愿他们的心灵肉体如此完美无缺,那身为新教司祭的,供职于生活天主子的圣殿,日日与祂亲近,天主向他们所要的,更将如何?(弟前3:1-10;4:6-16铎1:5-9;2:15希5:1-4天主教会法典968,983-991)。
第二十二章
章旨 1-16谁能分食祭肉。17-20全燔祭,21-25及和平祭牺牲应具有的性质。26-30其他关于祭祀的规条。31-33劝民守法自洁。
1上主对梅瑟说:2「你训示亚郎和他的儿子,叫他们远离伊撒尔子民给我奉献的圣物,不要污辱我的圣名;我是上主。①3向他们说:世世代代你们后裔中如有一人,自身有所不洁,竟敢接近伊撒尔子民献与上主的圣物,这人就应从我面前铲除;我是上主。4亚郎后裔中,凡患癞病及淋病和漏症的,未取洁以前,不得分食圣物。摸了为死尸所染污的人,或患遗精的人,5或能染污人的爬虫,或有任何不洁,能使人不洁的人,6摸了这些人物的,就直到晚上不洁,除非他用水洗身,不得分食圣物。7日没以后,他既已洁净,方可分食圣物,因为这是他的食物。8他不可食自死或被猛兽撕裂的禽兽,使自己陷于不洁;我是上主。9他们应遵守我的法令,免陷罪恶,免因亵渎圣物,而自遭丧亡。那成圣他们的,是我上主。②10任何异族人不得分食圣物,任何司祭的旅客及佣工,亦不得分食圣物。③11但是司祭用钱所买的奴仆,却可以分食,并且凡是在自家所生的人,皆可分食他的食物。12若司祭的女儿嫁了一个异族的人,便不能再分食所供献的圣物。13但是,若司祭的女儿成了寡妇,或为丈夫所休弃,没有儿子,再回到她的父家来,她就能如在她幼年时,分食她父亲的食物;然而任何异族人不得分食。14若一人不慎,误食了圣物,应还所食圣物,并再加上五分之一,交与司祭。④15司祭们不可沾污伊撒尔子民所献与天主的圣物,16亦不可让他们吃自己的圣物,使自己背负自己罪恶的重担,因为那成圣它们的,是我上主。」
17上主对梅瑟说:18「你训示亚郎和他的儿子以及伊撒尔民众,向他们说:伊撒尔家族中,或在伊撒尔旅居的外方人中,如有一人奉献自己的祭品,不管他是出于还愿,或是出于自愿,凡献与上主当作全燔祭的,19应是一无瑕的牡兽,或牛,或绵羊,或山羊,如此你们方蒙悦纳。20凡有残疾的,你们不要奉献,因为这为你们不能获得悦纳。21几时人,为还愿,或自愿,献给上主一牛或一羊当作和平祭品,该献一无残疾的,好蒙悦纳;在牺牲身上,应没有一点缺陷。22瞎的,残缺的,有伤损的,患溃疡的,生疥癣及疹疮的,这样的牲畜,你们不要献给上主,也不要将牠们放在祭坛上,献与上主当作火祭。23肢体太长或太短的牛羊,你可用为自愿的祭品;但用为还愿,则不蒙悦纳。24还有,凡外肾伤坏、砸碎、折断、割去的牲畜,你们不要献给天主;在你们境内,你们万不可举行这样的祭祀。⑤25从外方人手里,你们也不要拿这样的牺牲,献做你们天主的食品,因为牠们是残废的,是有瑕疵的,不会为你们获得悦纳。」
26上主对梅瑟说:27「牛、绵羊、山羊生下后,七日应在母乳下,自第八日以后,方能奉献作为中悦上主火祭的祭品。⑥28在同一日内,你们不可宰杀母牛或母羊与其幼雏。⑦29几时你们愿献给上主一感恩祭,应这样奉献,务使祭献蒙受悦纳。30在当天内,还应将祭品食尽,不可留到次日清晨;我是上主。⑧
31你们应遵守我的法律,一一依照遵行;我是上主。32不要污辱我的圣名,我愿在伊撒尔子民中常尊为神圣的。那成圣你们的,乃是我上主;33我曾将你们由埃及国内领出,作你们的天主,我是上主。」⑨
注 释
① 在祭品内,天主规定了一部分归于司祭,如祭肉、油、面和陈列饼等,当作他们的食物,因为是圣的,应以圣物相待,故在一些情况内,司祭不可接近,亦不得分食。本章1-9所述,即司祭在某种情形内,不应分食圣物;10-16所述,是关于司祭的家属,谁能分食圣物,谁不能分食。 ② 参见10:1-3。 ③ 异族人非指外方人而言,实泛指亚郎家族以外的人。 ④ 「并将圣物……」即将所食圣物相等之价值交与司祭,五分之一的罚金在外。拉丁通行本作:「……所食之外,还应加付五分之一的价值,交与司祭,归入圣所。」如误食了留归上主的圣物,应献一只公羊为赎罪祭(5:15),如为有心之过,则必从民中铲除(户15:30-31)。 ⑤ 最后一句原文本作「你们万不可行这样的事。」有些学者以为本节是禁止阉割之事,但有些学者以为本节还是对上述的牲畜而言,禁用割势或外肾损伤的牲畜当作祭品,按后说更与上下文意衔接,故从之。 ⑥ 出22:30;罗玛民族亦有与此相类似的规定:五天以前的猪,八天以前的羊,三十天以前的牛不得用为祭品。 ⑦ 参见出23:19申22:6-7。 ⑧ 这法律的用意,是叫奉献的人大方,多请穷人和朋友来赴祭宴(7:15;19:6出12:4)。 ⑨ 关于这两节,参见本章9,16两节18:30;19:37;21:8,15,23。
第二十三章
章旨 宗教节期:1-3安息日。4-8逾越节。9-14逾越节期内的荐新祭。15-22五旬节期内的荐新祭。23-25号筒节。26-32赎罪节。33-44帐棚节。
1上主对梅瑟说:①2「你训示伊撒尔子民,向他们说:这些是你们应宣布为圣会的上主的节期,这些就是我的节期:3六天内可以工作,但第七天是安息日,应休息,当有圣会,什么工作也不准做。②在你们所居之地,这一天是献与上主的安息日。
4这些是你们应依时宣布为圣会的上主的节期:5正月十四晚,是上主的逾越节。6又是月十五日,为上主的除酵节,七日内你们应食无酵饼。7第一日你们应举行圣会,不应劳作。8七天内你们应献与上主一火祭。到了第七天再举行一圣会,也不应劳作。」③
9上主对梅瑟说:10「你训示伊撒尔子民,向他们说:当你们走进了我要给你们的土地,并在那里有了收获时,你们应从你们的收获中,拿一束初熟之物献与司祭。11司祭将它在上主面前摇荡,好为你们取得悦纳;司祭应在安息日的次日将它摇荡。④12你们摇荡麦束的那一天,应将一只无瑕当年生的羔羊,献与上主当作全燔祭。13此外,为素祭,还应献与上主十分之二厄法调油的细面,当作悦意馨香的火祭;为奠基,则应献四分之一辛酒。14但是,直到这一天,直到你们给你们天主奉献了祭品,你们不可吃由新麦所做的馒头,或烘焙的子粒,或新熟的麦穗。⑤这是你们世世代代,在你们所居任何之地,应遵守的一条永久的法令。
15自你们奉献该摇的麦束那安息日次日起,你们计算七星期,七整星期:16如此计算直到第七安息日之次日,恰为五十天,你们就应献给上主一新鲜的素祭。⑥17从你们的住处应带来两个作为摇祭的馒头,是用十分之二厄法的细面,掺上酵烤成的,献与上主,作为初熟的祭品。⑦18馒头以外,你们还应奉献上主七只无瑕当年生的羔羊,一只牛犊和两只公羊,当作全燔祭。此外还应献上素祭和奠祭,献与上主当作悦意馨香的火祭。19除此以外,你们还应奉献一只公山羊当做赎罪祭,两只一岁的羔羊当作和平祭。20司祭将牠们与初荐的馒头和两只羔羊,在上主面前摇荡,当作摇祭;牠们既是献与上主的圣物,就应归司祭。21是日你们应宣布为一节期,应举行圣会,任何劳工都不许做。这为你们世世代代,在你们所居住任何区域内,是一永久的法令。⑧22且在你们境内,当你们要收获时,你不可收到庄田的尽头;收获以后,你也不应拾取所遗留的麦穗,应留下给贫苦与旅居的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⑨
23上主对梅瑟说:24「你训示伊撒尔子民,向他们说:七月初一,为你们是一安息日,吹角为记,举行圣会;25任何劳工都不许做,并应献与上主一火祭。」⑩
26上主对梅瑟说:27「此七月初十日是赎罪节,你们应举行圣会,应克己苦身,并应献与上主一火祭。28在这一天内,你们什么工作也不可做,因为是赎罪节,应为你们自己在上主,你们的天主面前赎罪。29凡在这一天内不克己苦身的人,应从自己的民族中铲除;30凡在这一天做了什么工作的,这人我必要将他从自己的民族中消灭。31所以在这一天内,你们什么工作也不要做;这为你们世世代代,在你们所居任何区域内,是一条永久的法令。32这为你们是应绝对休息的安息日,你们应克己苦身。是月初九日晚,自这一晚上至另一晚上,你们应守你们的安息日。」⑪
33上主对梅瑟说:34「你训示伊撒尔子民,向他们说:此七月十五日,是应为上主举行七天的帐棚节。⑫35第一日举行圣会,什么工作也不许做。36七天之内,每日应献与上主一火祭。至第八日应再举行圣会,且应献与上主一火祭。这是一盛大集会的节日,任何劳役皆不许做。⑬37这些都是上主的节期,你们应宣布为举行圣会的日期,依每日所规定的,献与上主火祭、全燔祭、素祭、牺牲和奠祭;38这是除去上主的安息日,⑭除去你们的祭品,以及你们为还愿或出于自愿说献于上主的一切礼品外,所应献的。39还有七月十五日,当你们收了田地的出产时,应七天举行上主的节期。头一天是一大安息日,第八天也是一大安息日。40头一日你们应拿上华丽树木上的果子,棕榈枝,枝叶稠密的树枝和溪畔的柳枝;七天之久,应在上主,你们的天主面前喜乐。41你们每年为上主应七天举行这个节期,这为你们世世代代是一永久的法令,且应在七月举行这个节期。42你们应七天居在棚舍内,凡生为伊撒尔的人,都应居在棚舍内,43好使你们的后代知道,当我领伊撒尔子民走出埃及境域时,曾使他们居在棚舍内,我,上主,你们的天主。」⑮44梅瑟就如此向伊撒尔子民宣布了上主的节期。
注 释
① 在本章内,共论五个节期,每个节期的法律,皆以「我的节期」一句开端,即我所规定的节期。 ② 连作饭也不许,该预先准备。 ③ 参见出12:1-20户28:16-25。第一天与第七天,较为隆重,因为应举行圣会,不应工作,但不如安息日之森严(出20:4;31:14),因为此日只禁止劳作,即劳力的工作(出25:23-40;36)。 ④ 依淮罗(Philo)与若瑟夫拉威乌斯(Josephus Flavius)所述,所献应为大麦,因为小麦时期较晚(卢1:22;2:17-23)。在埃及与希腊民族中,也有与此相类似的荐新祭。我国古时之秋祭「尝」,与此颇相类似。「安息日之次日,」学者对这次日也有问题。若瑟夫拉威乌斯与大多数解经家谓此「次日」及逾越节之次日,即正月(尼散Nisan)十六,呼为安息日,因为是日应休息。其他一些学者以为此「次日」是逾越节七日内之一安息日之次日,故荐新祭在正月十六至二十二间的一天内举行。按前说较为可信,因为后世的犹太人是在正月十六日举行荐新祭。 ⑤ 「新熟的麦穗」亦可译作:「新磨的面粉。」 ⑥ 五旬节,古又呼为七七节(出34:22申16:10),收成节(出23:16),荐新节(户28:26出34:26)。 ⑦ 这两个馒头,不算正式的祭品(2:11),也不放在祭坛上焚烧,只为司祭们享用。献与上主,乃是公认自己的食粮,是天主的赐与。 ⑧ 五旬节为期一天。 ⑨ 天主对他们宽宏大量,也愿他们对贫困不幸的人,多加怜恤。 ⑩ 参见户29:1-6。七月古时呼为「尼塔宁」(Ethanim列上8:2),后称为「提市黎」(Tishri),为犹太国历之正月(出12:2犹太教历则以「尼散」月为首)。依犹太经师的传说,建立这节期为纪念宇宙的创造,并为这月初十的赎罪节作一准备。有些经师却以为这节期是为追念依撒格得救而设立的(创22:9-14)。在这月十五日至二十二,又举行帐棚节。这一月几乎完全用来特别恭敬天主,故有「安息月」(Mensis sabbaticus)之称。 ⑪ 参见16户29:7-11。 ⑫ 伊民举行这节,是为记念他们经过旷野时,曾以帐棚为庐(户29:12-38)。后日伊民举行此节另外热烈,举国欢腾(参见犹太史)。帐棚依原文意,乃是指以树枝草叶所搭的小屋。 ⑬ 第八天仿佛是伊民的国庆日,开会志庆。后日对此节日增添了若干前所未有的仪礼,若望福音7:1-9;37-44;8:12-20所述,似乎是后日所增。 ⑭ 即除去安息日内所应献的祭祀。37-38节,乃是本章所述五大节期的结论。39节以下,续述其他有关帐棚节的规定。 ⑮ 伊民举行这节期,是为感谢天主赐五谷丰登,持枝奉果,作乐赞颂上主。住在草棚内,是为纪念天主如何因他们入了福地(加下10:6-8厄下8:13-18)。
第二十四章
章旨 1-4供给灯油。5-9陈列饼。10-23亵圣者的处罚与报复法。
1上主对梅瑟说:2「你吩咐伊撒尔子民,叫他们供给你为灯用的,由阿里瓦打的净油,好使灯光长明不熄。3亚郎应将此灯台,安放在会幕内的约柜帐幔之外,自晚至晨,常在上主面前;这为你们后代的子孙是一条永久的法令。4在这由纯金制的灯台上,他应安上一些灯,并使它们常在上主面前长明不熄。①5你又应拿细面,烤成十二块饼,每块是十分之二厄法。②6你将它们分成两行,六块一行,陈列在上主面前纯金的桌上。③7在每行饼上,你放上纯粹的乳香当作饼上献与上主可记念的火祭。④8照常每安息日应将这些饼陈列在上主面前,这为伊撒尔子民是一永久的盟约。9这些饼应归亚郎与其子孙,他们应在圣所内分食,因为这些饼是上主火祭中最圣之物,由于一永久的法令尽归于他与其子孙。」
10其时有一人,他的母亲是伊撒尔妇女,他的父亲却是个埃及人,来到了伊撒尔人内。这伊撒尔妇女的儿子在营里与一伊撒尔人起了争端。⑤11伊撒尔妇女的儿子亵渎咒骂了上主的名号,他们就将他送到梅瑟前。那人的母亲名叫协罗米特。她是属于丹支派的狄贝黎的女儿。12百姓就把他拘留起来,看上主如何处置此事。⑥13上主就对梅瑟说:14「你叫那亵渎者走出营来,凡听见他亵渎的人,都应将自己的手放在他的头上,全会众应用石打死他。⑦15你应向伊撒尔子民说:凡咒骂⑧天主的,应自负其咎;16凡亵渎上主名的,必处以死刑,全会众要以乱石打死他,不管他是外乡人,或是本地人,他如亵渎上主的名号,悉应处以死刑。17凡打死人的,必处以死刑。18凡打死一牲畜的,必须赔偿,以畜还畜。19凡加害自己近人的,必依其所行对付他;20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如何加害人,人也要如何加害他。21凡打死一牲畜的,必须赔偿;然而那杀死人的,必处以死刑。22为你们,不管是外方人或本地人,是一样的法律,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⑨23梅瑟就这样训示了伊撒尔子民,他们就把那亵圣的人带到营外,用乱石打死。伊撒尔子民悉依照上主给梅瑟所吩咐的办了。
注 释
① 关于灯油,参见出27:20,21;关于灯台,参见出25:31-40。伊民献油点灯,是表示他们常不断在天主面前祈祷朝拜(户8:1-4)。 ② 十二陈列饼,相合于伊民十二支派之数(出25:23-30户4:7)。 ③ 有些学者以为是摆成两堆,每堆六块。 ④ 参见出30:34-38。七十贤士本作:「放上乳香和盐。」这些陈列饼,是伊民常献与天主祭品的永久记念,每安息日换一次(8节)。上面放上乳香,表示这些已献与天主。到了安息日要更换时,乳香就放在祭坛上焚烧,化为烟,直升到天主面前,当作伊民仰望上主的表记,同时也叫天主想到伊民。饼却归司祭享用。 ⑤ 在关于圣洁的条文中,忽插入这一段故事,似乎不当。也许在颁布这些法律时,实在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天主就乘机规定了亵渎他圣名者的刑罚。当伊民出离埃及时,自然也有些埃及人跟他们走出了埃及。 ⑥ 依原文可译作:「好使他(梅瑟)能依照上主的命令给他们一个决断。」 ⑦ 犹太人执行死刑,常在营外(城外)。参见希13:12,13。放手在他头上,是证明自己实在听见他口出亵渎的话,这人应处以极刑。 ⑧ 「咒骂」原文作「qalal」其意为声明,直言不讳。所以一些经师由此断定,禁止称呼「雅威」的名号,应讳称阿多乃或厄罗音(Adonai vel Elohim出3:14)。 ⑨ 参见出21:12-27。
第二十五章
章旨 1-7安息年。8-12喜年。13-34喜年内关于地产权的规定。35-55人们在喜年内的国民身分。
1上主在西乃山对梅瑟说:2「你训示伊撒尔子民,向他们说:当你们进入我要给你们的地方时,那地方也要为上主遵守安息期。3六年之内,你可播种你的田地,六年之内,你可剪修你的葡萄园,收获其中的出产。4但第七年上,①田地要完全休息,是一为敬上主的安息期;你不可播种你的田地,不可剪修你的葡萄园。5你收获后,由遗粒自然所生的,你不可收获;你未剪修的葡萄园所结的葡萄,你也不要采取,这一年是地的安息年。6地在安息年内所生产的,可供你们当作食粮,为你,为你的童仆,为你的婢女,为你的佣工,以及与你同住的外方人,7并且为你的牲畜与在你境内的走兽,也可拿地所生产的,作为食物。
8你要计算七个安息年,即七乘七年,所以七个安息年的时期,正为四十九年。②9是年七月十日你应吹角;在赎罪节日,你应使角声响彻你们全境。10你们应祝圣第五十年,向你们全境所有的居民宣告自由。这为你们是喜年,所以你们个个要复归自己的产业,个个要复返自己的家庭。③11第五十年为你们应是一喜年。是年你们不可播种;田野间自然的出产,你们也不可收获;未剪修的葡萄园也不可采集;12因为这是喜年,为你们是圣时;你们只可吃田野间自然所生的。
13在这喜年内,你们每人应收回自己的产业。④14所以若你卖给你的近人田地,或你由他那里购买,你们不可互相欺压。15你应依照那最末喜年后的年数向近人购买,他亦应依照收获的年数卖给你。16年数若多,你应提高售价,年数若少,你应减轻售价;因为他是按收货的年数将地卖给你。17你们不要彼此欺压,但你应敬畏你的天主,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18你们依循我的法令,遵守我的制度,一一依照奉行,你们便可安然居在这区域内。19地必供给它的出产,你们必能得享饱饫,安居其间。20若你们追问说:到第七年上,如我们既不播种,也不收获,我们将吃什么?21你们应知道,在第六年上,我将赐给你们我的祝福,使土壤生出足供三年的收成。22到第八年你们纵然播种,却还有陈粮可食,直到第九年,直到再有收成时,你们总有陈粮可吃。⑤23田地不可永卖,因为田地原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不过是旅客和寄居的人。24所以在你们所占有的全境内,你们应承认土地可赎回。25若你兄弟穷了,卖了自己的一部田地,如他至近的亲属来了,便能赎回自己兄弟所变卖的。26若他没有代他执行赎回的人,然而自己却已富庶,能自备赎价,27就计算自卖出后所有的年数,即至喜年所欠年数的岁收之价值还与买主,他便收复自己的产业。28如他不能自备充足的赎价,则他所卖的地产直至喜年,仍存于买主之手;然而一至喜年应退还,卖主便重占自己的产业。⑥29若一人在有城墙的城内卖了一所住宅,自出卖后,一年内他有赎回的权利;他赎回的权利为期只一整年。30若一年内住宅未被赎回,则此在有城墙的城内的住宅,便永归于买主与其后代子孙;即至喜年,亦不应退还。31但没有围墙的村庄的住宅,应算为田地,常可以赎回,并在喜年内应该退还。32然而关于肋未的城市,并他们所占有的住宅,肋未人常享有赎回权。33如一肋未人未赎回他所卖的住宅,这住宅若在属于他的城市内,一到喜年,仍应退还,因为在肋未城的住宅,是他们在伊撒尔子民中所有的产业。34他们城外四郊之地,亦不可变卖,因为是他们永久的产业。
35若你兄弟穷了,在你身旁手颤无力,⑦你应援助他如一外方人,如一旅客,使他与你一起生活。36你不可向他要求利息和重价,但应敬畏你的天主,叫你的兄弟能与你同居。37你的银钱借给他,不可取利;你的食粮供给他,不可要他多还。38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引你们走出埃及国境,是要赐与你们客纳罕地,是要做你们的天主。39你们的兄弟在你身旁如成了穷人,自卖与你,你不可迫他劳作有如一奴隶;40应待他如一佣工,如一旅客,给你服役到喜年。41届时他与他的儿子离你而去,回到自己的家里,复归自己的祖业。42因为他们是我的仆役,是我领他们走出埃及境域;他们不能如人卖奴隶一样,将自己出卖。43你不可待他刻薄,却应敬畏你的天主。44你所需要的奴仆和婢女,应取自你周围的民族;从这些民族中你应购买你的奴仆和婢女。⑧45你们还能从寄居的外人子女中,从他们的家庭中,即从他们在你们境内所生的子女中,购买奴婢。这些奴婢将是你们的产业,⑨46并且你们可以将他们留给你们以后的子孙,当作他们永久的产业;他们永远是你们的奴婢。但是,至于你们的兄弟,依撒尔子民,你们却不可虐待他们。47若一外方人,或一旅客在你身旁成了富翁,然而在你身旁你的兄弟却成了穷人,竟将自己卖给了你身旁的一外方人或一旅客,或一外方人家庭的后裔,48在他出卖以后,他能再被赎回。他的兄弟中任何一个可以将他赎回,49或他的叔伯,或他叔伯的儿子,以及他较近的一个亲属,皆可以将他赎回;而且,如他自己致富,也能自赎。50他应与购买自己的人,计算自出卖自己后,至喜年所经过的年数,出卖的价,应依照年数的多寡而决定。他劳作的工价与一佣工无异。51如离喜年还有许多年岁,他应在售价外,照年数归还相当的赎价。52若至喜年所余的年数不多,就与买主计算,按年数交付赎己之价值。53他留在买主那里应如所雇的年工,买主不可在你眼前待他刻薄。⑩54如他未经这样的一个手续赎回,一到喜年,他与他的儿子皆可自由离去。55因为伊撒尔子民,只对我算是奴仆;他们是我的奴仆,因为我领他们走出了埃及境域;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注 释
①安息年不起自教历正月(尼散)初一,而起自国历正月(提市黎)初一。地如同人一样,是天主造的。人在第七日上休息,地在第七年上休息,都是为恭敬天主,为记念天主在第七天上,停止了祂创造的化工。 ② 不是在第四十九年上,而是在第五十年上庆祝喜年(10节),大多数解经家都以为如此。那么伊民就有两年不能耕作,这也无妨,天主在第四十八年赐他们丰收,加上地里自然所生的,足够叫他们丰衣足食。喜年起自七月(即犹太国历正月)初一。在赎罪节日晚上,民众已举行了赎罪礼,就以角声报喜年之喜。 ③ 「宣告自由,」依原文亦可译作「宣告解放。」这解放在于各自再获得旧有的家业,各归自己的家庭。原文这两句的动词,原是一字「归」,前所卖的地或人,在这一年上,都应回家,得享昔日的自由。喜年原文作「Iobel」学者对此字的义意,尚无一定的解释。有人以为从动词「Iabal」来的,意谓传布,由于以角声传布喜年之喜;有人谓此字出于动词「Hobal」,有「引」之意,喜年谓之「引」,是引入各复己业,各归己家。七十贤士本即从后说。但最近大部分学者,以为「Iobel」即羊之意,因喜年以羊角报喜,故以之名年。 ④ 产业指不动产而言。对于14-18节所述应注意的,是希伯来人买地,不是买地,至是买地至另一喜年内所有的出产。所有地价出售的高低,是看离另一喜年年数的多少而定,故价值不可过高,亦不可过低。土地原是天主的产业,伊撒尔人不可永久出售(23节)。 ⑤ 天主许给伊民一特殊的降福,赐他们一年得收三年的收成,使他们能安心遵守天主所定的安息年与喜年的法律。参见本章一注。 ⑥ 自24-28节论述赎回的权利。地产的变卖皆是有条件的;出卖田地的人,至喜年前,随时可以将他所卖赎回(24节),其情形有三:(a)若自己无力,自己较近的亲属可代赎(26节);(b)若自己已富,能自赎即自赎(27节);(c)如自己无法,也无人代赎,就应等至喜年(28节)。 ⑦ 「手颤无力,」即谓他不能再工作。此节令人,若自己近人穷了或衰老了,应援助他。 ⑧ 客纳罕民族除外,因为客纳罕人应尽行驱逐。 ⑨ 45节拉丁通行本作:「至于寄居在你们中的外方人,或由他们在你们境内所生的子女,你们应以这些人为奴隶。」 ⑩ 50-53节,指定为赎回应付的代价。为规定这代价,应注意三点:(a)出卖后所经过的年数,(b)至喜年尚有的年数,(c)出卖的价值。所以为缴付赎价,应总计已服务年数的总值和至喜年尚应服役年数的总值。服役的工资,应依佣工之工价计算。如此,缴还出售后的价值,再按佣工之价付出尚应服役年数的总值,人即被赎。
附 注
安息年和喜年的目的
安息年与喜年之规定,只见于伊民之经籍中。这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只是在给伊民一年的休息,坐享田地自然的出产,或调剂民间贫富悬殊的现象。其主要的目的,是在使伊民觉出天主是他们土地的主宰(23节),他们应承认祂的主权,对祂的慈爱与照顾,应怀着绝对的信赖。所以每七年有一安息年,坐享地中天然的出产,与穷人,与外方人共乐(出23:10,11);奴仆已服役六年,第七年愿归家者,任其得享自由(出21:2-6),伊民所欠债务一律豁免(申15:1-3),又在喜年内,如在安息年一样安息。为奴的伊撒尔人与其家属都应恢复自由。一切在喜年内所购买的产业,无条件地一律复归原主,社会的秩序因此完全改观,产业既重新分配,前所有不平均的现象,遂一扫而净。而制度为社会实在有莫大的利益,因其使民无从奢望,不能过事积蓄,社会上遂无贫富悬殊之分。如此人民能安居乐业,天下太平。
第二十六章
章旨 1-2禁拜邪神,谨守安息日。3-13对善守法律者所许的祝福。14-39对惩罚作奸的人的恐吓。40-45伊撒尔人的悔改与上主的慈爱。46结论。
1你们不可制造神像,亦不可立雕刻之像,或建立石碣;①在你们的境域内,亦不可建立带像的石柱,好为你们向他跪拜,因为我上主,乃是你们的天主。2你们应遵守我的安息日,应敬畏我的圣所;我是上主。
3若你们谨循我的法律,听从我的命令,并一一依照遵行,4我就按时给你们降下雨露,田园必供给你们自己的出产,平原的树木必盛结果实。5你们打谷必打到收葡萄时期,收葡萄必收到播种时期;你们吃饭,必吃得饱;居住在你们的境域内,也必泰然。6我使你们境内太平,即便你们躺下,也没有一人来惊吓。我要将境内的猛兽消灭,刀刃也不由你们境内经过。7你们追击你们的仇敌,刀剑所过,他们都倒在你们的面前。8你们中五人就要追击一百人,你们中一百人就要追击一万人,刀剑所过,他们都倒在你们的面前。9我要眷顾你们,使你们繁衍昌盛,固守我与你们所立的盟约。10你们要吃陈粮,多年的积蓄,并且要运陈粮,以便贮藏新粮。11我要在你们中安置我的住宅,我心总不厌恶你们。12我要在你们中间徘徊,要做你们的天主,你们要做我的百姓。13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是我领你们走出了埃及的境域,使你们不再做他的奴隶;是我打折了你们轭上的横木,叫你们昂首进行。14但是,若你们不听从我,不遵守这一切的命令,15轻视我的法令,厌恶我的制度,以致不遵守我一切的命令,违犯与我结的盟约,16我也要这样对付你们:要使恐怖、肺痨和疟疾降在你们身上,使你们眼目昏花,心灵憔悴。你们的播种亦属枉然,因为你们的仇敌会来吃尽。17我要转面而与你们作对,你们要为你们的仇敌所击败,仇视你们的要统制你们,虽然没有人追赶你们,你们也望风而逃。18虽然如此,你们若还不听从我,为你们的罪恶,我还要七倍惩罚你们。19我要粉碎那使你们傲慢的威力,使你们头上的苍天化为铁,使你们脚下的土变为铜。②20如此你们虽然辛苦,亦属枉然,因为你们的土地不供给自己的出产,田野间的树木也不结果子。21你们若还与我作对,不愿听从我,我必按你们的罪恶,将在你们身上的处罚,加重七倍。22我要打发猛兽到你们中间来,掠夺你们的子女,摧残你们的牲畜,减少你们的人口,使你们的街市变为荒凉。23用了这样的刑罚,你们若还不感化,竟仍与我作对;24我也与你们作对,为你们的罪恶,七倍加重你们的刑罚。25我要使刀剑来到你们身上,为我的盟约复仇;若你们退入城市,我就派瘟疫到你们中间来,你们必会落在仇人的手里。26当我折断你们的靠板——食粮时,③就有十个女人在一口炉灶上烤你们的面包,按定量送给你们面包,你们即便要吃,也吃不饱。27若这样,你们还不听我,还一味与我作对,28我便带怒来与你们作对,为你们的罪恶,我呢,我必七倍加重你们的刑罚。29你们要吃你们儿子的肉,你们要吃你们女儿的肉。④30我将破坏你们的丘坛,毁坏你们的神柱,将你们的尸首抛在你们偶像的尸体上;我心实在厌恶你们。⑤31我要使你们的城市变为旷野,使你们所有的圣所化为荒墟,不愿再闻见你们乳香的馨香。32我要使此地化为废墟,即便你们敌人占据了,也要惊异不已。33我要将你们分散到外方民族中,他们要拔剑追逐你们。你们的土地要成为荒野,你们的城市要化为沙漠。34当地化为荒野,你们侨居于你们仇敌中时,正是它得享安息之时。那时地得休息,享受自己的安息期。35在它整个荒芜时期内,它要休息,要补享当你们住在其上时,在你们安息年内所没有享的安息。36你们中幸存的人,住在自己仇人的区域内,我也要使他们胆战心惊;风撼叶声也吓得他们逃跑,逃跑得有如人逃避刀剑;虽然没有人追他们,他们却颠仆在地。37虽然没有人追赶,他们却互相践踏,有如逃避刀剑。你们必不能抵抗你们的仇敌。38你们在外邦民族中要被消灭,你们敌人的土地要将你们吞下。39你们中尚存的人,因自己的罪恶在自己仇人的境域内,必日趋颓唐,并且因他们祖先的罪孽,他们要如他们祖先一样,日见消瘦。
40然而他们终究会承认自己的罪过和他们祖先的罪过。因这些罪过,他们得罪了我并和我作对,41我也就与他们作对,将他们送到他们敌人的境内;那时必要谦卑他们未割损的心,⑥为自己的罪孽,甘愿接受惩罚。42其时我也要想到我与雅各伯所结的盟约,我与依撒格所结的盟约。以及我与亚巴郎所结的盟约,连这地我也要想到。⑦43但是,地应为他们所遗弃,当他们漂流在外,地被弃为荒野时,正因此补享自己的安息。他们为自己的罪恶,当承受刑罚,因为蔑视了我的制度,心里厌恶了我的法令。44但是,虽然如此,当他们居在他们仇人的境域内时,我并没有抛弃他们,也没有憎嫌他们,以致将他们消灭,或废除我与他们所立的盟约;因为我上主,是他们的天主。45我还要为他们的缘故,忆及我与他们的祖先所立的盟约,当我在异民眼前领他们的祖先走出埃及境域,好能做他们的天主时;我是上主。」⑧
46这些是上主在西乃山上,在自己与伊撒尔子民间,藉着梅瑟所颁布的法令、典章与诫命。⑨
注 释
① 参见19:4出20:4;23:24。建立石碣,用意不一,或为墓碑(创35:20),或为记念人物(出24:4),或为记念特殊的事故或天主显现(创28:18-22;31:13;35:14),或为作证立盟(创31:45-52)等。但在客纳罕人中,却给巴哈耳邪神建立了许多石柱。这些石柱,即成敬拜邪神的目标,怕伊民也起而仿效,故一律严禁(出23:24;34:13申7:5;12:3)。 ② 「傲慢的威力,」依上下文意,是指土地肥沃而言。「化为铁」指天不降雨露;「变为铜」,指地不生产。 ③ 原文作:「你们粮食的靠板,」即指面包而言,面包乃是人生命的靠板(咏104:16则4:16;5:16;14:13)。 ④ 参见列下6:26-29哀4:10。罗马民族围困耶京时(公元后六九年),也曾发生过此种惨案。 ⑤ 伊民的祖先也曾在丘坛上敬拜过上主(出20:24-26,民6:25-26列上3:2-3列下12:3);此处所禁,是专供敬邪神的丘陵(户33:52申12:2)。客纳罕人将山陵的高峰祝圣与巴哈耳神,周围筑以垣墙,即成为露天的庙宇,在里面有他们所建立的祭坛与神柱。新鲜的空气,葱郁的树林,召来了许多朝拜的香客,他们在鸟语花香中,祭罢宴饮,常任意放肆,纵情狂欢,露天的庙宇,竟成了卖淫场,伤风败俗,无有甚于此者,故天主对此特别禁止,先知们也特别反对,努力铲除。「偶像的尸体,」即谓塑像,无生命可言,故谓之死尸(咏113b4-7申4:28耶10:3-5)。 ⑥ 参见19章十二注。言其心硬执拗,受了割损,等于没有受割损。参阅创世纪17章论割损。 ⑦ 天主罚伊民,是出于慈父的心肠,要他们认罪悔改。他们一认罪,天主就立即加恩,爱护伊民,伊民的不义不能使天主与他们的祖先所结的盟约失效,因为天主的一些预许,是没有条件的,是绝对的,如同万民要因他们祖先的后裔而被祝福。参见罗9-11章。 ⑧ 参见出32:11申30:3-5。 ⑨ 拉丁通行本将此节与上节合成一节,原文则分为二,今依原文。此节为25,26两章之总结。25章一节起以「上主在西乃山对梅瑟说,」此处结以「这些是上主在西乃山上……」首尾相应,自成一部分。此节亦可说是「圣洁典章」(即自17-26章)的总结。
第二十七章
章旨 本章可视为本书的附录。1-25论誓愿。26-27论头胎的禽兽。28-29论献与上主的圣物。30-33论十分之一的献仪。34总结。
1上主对梅瑟说:①2「你训示伊撒尔子民,向他们说:凡人许愿特将自己献与上主,应依你的估价归于上主。②3若你所估定的,是自二十岁至六十岁的男人,你的估价,依照圣所的协刻耳,应为银五十协刻耳。4若是一女人,你所估定的价值,应为银三十协刻耳。5自五岁至二十岁的,如为男,你的估价,应为银二十协刻耳,如为女,则为银十协刻耳。6自一月至五岁,如为男,你的估价,应为银五协刻耳,如为女,则为银三协刻耳。7自六十岁以上,如为男,你的估价,应为银十五协刻耳,如为女,则为银十协刻耳。8如许愿为一穷人,不能缴付你估定的价值,即往见司祭,司祭为他估定价格。司祭应按许愿人的财力,规定价格。9如所许的为一人可献与上主作供物的牲畜,这样献与上主的供物,皆是圣的;10人不可改变,亦不可更换,或以好替坏,或以坏换好;但是,如人竟将牲畜更换了,前所献的和后所换的,皆成了圣的。11若人献了什么人不能献与上主当作供物的不洁牲畜,应将牠牵到司祭面前;12司祭就评量他的好坏,司祭所评定的,就是牠的价值。13如许愿者愿将牠赎回,在你所定的价值外,还应加付五分之一的价格。14若一人祝圣了自己的房屋,献与上主作为圣物,司祭就评定它的好坏,司祭所评定的,就是它的价值。15人祝圣了自己的房屋,如愿再将它赎回,在你所估计外,还应加付五分之一的价格;如此房屋就成了他的。16若人将自己一部田产祝圣献与上主,司祭就按它所需用的种粒,估定其价格,如所需用的种粒为大麦一荷默尔,则值银五十协刻耳。17如人在喜年内祝圣了自己的田地,你所估定的,就是它的价值。18但是,如人在喜年过后祝圣了自己的田地,司祭就应按至喜年所欠的年数,估定其价值,依此应减轻你的估价。③19如祝圣田地的人愿将地赎回,于你所估之价外,应另付五分之一的价格,田地就仍归于他。20如他没有将田地赎回,或转卖与他人,这样他便不能再将它赎回来了。21一到喜年,田应归还,但既献与上主,成为禁田,就应归司祭,作他的产业。④22若人祝圣田地与上主,如地是他买的,不是他的一部田产,23司祭就按你的估价与他规定到喜年应付的价格,在当天内这人应付规定的价钱,⑤如献与上主的圣物。24一到喜年,此田地应归还给那卖田地的人,这田地原是他的一部产业。25你的一切估价应依据圣所的协刻耳。一协刻耳值银二十革辣。
26只有头胎的牲畜是归于上主的,人不得祝圣,或是牛、或是羊,皆归上主。27若是不洁的牲畜,人应依你的估价将牠赎回,且应加付五分之一的价格;如不愿将牠赎回,该依你的估价,将牠出售。⑥
28凡人所有,或人,或畜,或自己一部田产,既然祝圣与上主,以为禁物,便不可变卖,亦不可赎回。凡献为禁物的是至圣的,应归上主。29凡按禁物之例所奉献的人,不可赎回,应处以死刑。⑦
30凡出产,或为地上种子所生,或为树上所结的果子,十分之一应归上主,是献与上主的圣物。31若人愿赎回自己任何十分之一的出产,就应加付五分之一的价格。32牛群,羊群中每第十只,以及凡在牧杖下经过的,每第十只,应祝圣与上主。33人不必追究,它是否好坏,也不可将牠更换,如更换了,原先的,后换的,都成了圣物,不得赎回。」⑧
34这是上主在西乃山上,藉着梅瑟,给伊撒尔子民所吩咐的法令。
注 释
① 「上主……说」这句话见于肋未纪共三十六次。 ② 人若许愿要将自己或属于自己的人,如儿女,献与天主,就应按梅瑟所定的价赎回。在害重病,或遇有意外的危险,或希求特殊的恩惠时,人多次许愿将自己与其家属献与上主。 ③ 16-21节所论,乃是指祖宗的遗产。田地原是天主的,伊民不过只能享用出产,不可永久变卖,亦不能献与天主,所以只能将由一喜年至另一喜年的出产祝圣与天主,故祝圣的田地,应按所需用的种子定价,且如在喜年上祝圣,所估定的,即是它的价值;如过了喜年,则应依所过的年数减轻定价。「五十协刻耳」的定价,依一些学者的意见,除了安息年外,每年应付与此相等银数。但依其他学者的意见,这五十协刻耳即为五十年,每一年一协刻耳,按后说较确。准此,如在喜年过后十年祝圣了自己的田地,则价值应减至四十协刻耳。一荷默尔(Corus「Homer」)为十厄法,为一百曷默尔(Comor)。参见本书十四章七注,五章九注。 ④ 这法律是促使伊民常赎回自己的田地,使各支派常保持自己的祖业。 ⑤ 一次付清后,原先的地主,便能随时依价赎回。 ⑥ 参见出13:2,13。 ⑦ 「禁物」原文作「Herem」,本为切断、毁灭、不可使用之意,后引申专指绝对献于天主的人物。既然绝对献与天主,便不可再赎回。这样祝圣的田地,就成了司祭的产业(户18:14申2:34;3:6)。但人如何能按禁物之例献与天主?法律既禁止杀人(出21:20;20:13)又禁止人祭(出13:13户18:15),故人成为「禁物」,只能在他犯了死罪,成为死犯之时。这时他自交于天主,甘愿受死。参见出22:20申7:26户21:2苏6:15-21。 ⑧ 参见创14:20;28:22。亚述、巴比伦和埃及人对他们的神,也献各样的农产物,第十只牛羊,若是无残疾的,即用为祭品;若是有残疾的即成为司祭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