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罗马教府
242条 - 罗马教府依下列条文,所数计及诠释之圣部,法院及职务公署组织之。
243条 - 1项 - 各圣部,法院及职务公署应依教宗对其所指定之通则或特别规则,遵守纪律及管理事务。
2项 - 凡在圣部,法院及职务公署内有职务之人,应依各特别规则所定之范围及方式,严守秘密。
244条 - 1项 - 凡遇重大或非常事件非由主管圣部,法院或职务公署之首领先报告教宗,不宜管理之。
2项 - 职务公署,法院,圣部准许任何恩惠,及有任何决议,均须得教宗之认可;但其首领因受有特别权利而得办理之事件,及罗马圣轮法院,宗座签字最高法院之决断,不在此限。
245条 - 罗马教府之圣部,法院,及职务公署间,关于管辖权有争议时,由教宗因每次争议而定之各枢机大臣所组织之团体决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