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告解圣事之授与人
871条 - 惟司祭始为告解圣事之授与人。
872条 - 授与告解人除有神品权外,并应对于领受告解人有正权力或委任权力始得有效赦罪。
873条 - 1项 - 罗马教宗以外并各枢机大臣对于全天主教会,及凡区域正权力人,堂域司祭并堂域司祭之代办人,对于各本区域,均有授与告解之正管理权。
2项 - 依第四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凡会议院之堂及团体堂之告解会议员,及特属修会长依会规对于其所属之人,均有前项之权力。
3项 - 前项管理权因依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丧失职务,或因被宣告或认定其所受之弃绝,停止职务,禁止行圣事三种罚而消灭。
874条 - 1项 - 听告解地之区域正权力人,得颁赐听任何世俗人或修会员告解之委任权力于世俗司祭或修会司祭,连特属修会司祭在内;但修会司祭非至少推定本修会长之准许,不宜行使该权力,仍不得妨碍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不宜颁赐得常行使之听告解管理权于未经本修会长介绍之修会司祭;如无重大理由,不宜拒绝颁赐该权力于由本修会长所介绍之修会司祭;但不得妨碍第八百七十七条之现定。
875条 - 1项 - 凡特属教士修会内,为听发愿修会员,初学会员及其他依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所指定之人之告解,修会长依其会规亦得颁赐委任管理权力;并得颁赐于世俗司祭及其他修会之司祭。
2项 - 特属教民修会内由修会长推荐告解司祭,而该司祭应由修会院所在地之区域正权力人,受得管理权。
876条 - 1项 - 无论何等级或职务之世俗或修会司祭,必须有特别管理权,始得有效及适法听任何修会妇女或初学修会妇女之告解,废除凡与此相抵触之法律及特别权利;但不得妨碍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目,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2项 - 女修会院所在地之区域正权力人,依第五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颁赐前项管理权。
877条 - 1项 - 凡司祭非先经考试而认为适宜者,区域正权力人及修会长不宜颁赐听告解之管理权;但因其他缘由已认识司祭之神学者,不在此限。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或修会长已经颁赐管理权或准许后,如因正当理由认为检定之司祭继续听告解是否适当有疑义时,应命令对其学问复受考试,该司祭为堂域司祭或会议员之告解亦同。
878条 - 1项 - 颁赐听告解之委任管理权或准许,得附加确定之限制。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及修会长,对于前项管理权及准许,应注意非有正当理由,不宜过于限制之。
879条 - 1项 - 司祭必须有以书面或口头明示所颁赐之管理权,其所听之告解始有效力。
2项 - 不得因颁赐前项管理权而要求任何费用。
880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或修会长非于有重大理由时,不宜撤销或停止听告解之管理权。
2项 - 正权力人如有重大理由时得禁止听告解之职务,对于堂域司祭及堂会议院之告解司祭亦同;但不得妨碍禁止人向宗座之上诉权。
3项 - 主教对于正式修会院非向宗座请示后,不得同时将该修会院各告解司祭之管理权一律取消之。
881条 - 1项 - 凡世俗及修会之教士,无论在任何区域被检定听告解并受得正管理权或委任权力者,亦得适法及有效赦免无定所人,或由其他座堂区或堂域而来之旅居人及任何东方仪式之天主教人之罪。
2项 - 凡有赦罪之正权力者,得于任何地域赦免其所属人之罪。
882条 - 凡司祭连未被检定听告解之司祭在内,均得有效及适法赦免一切濒于死亡危险而行告解人之任何罪及惩治罚,连以任何方式所保留及公众所知之罪及惩治罚在内,虽被检定之司祭在场时亦同;但不得妨碍第八百八十四条及第二千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883条 - 1项 - 凡航海之司祭,以由本正权力人或乘船码头之正权力人,或旅行中任何码头之正权力人,依法受得听告解权者为限,得听同时在一船上之一切旅行人之告解,虽于本船航海经过或短时间停泊于多数正权力人所管辖之地域亦同。
2项 - 前项司祭于旅行中得听凡于本船停泊时,无论因何理由而上船之信友之告解;如司祭偶然上岸时,得因请求而听告解,并得有效及适法赦免区域正权力人所保留之罪。
884条 - 司祭除濒于死亡危险时外,而赦免其共犯邪淫罪者无效;并依宗座之敕法,尤依教宗本笃第十四位于一千七百四十一年六月一日公布之「告解圣事」敕法所规定,如濒于死亡而无必要时,其赦免为违法。
885条 - 圣教会于赦罪之正格式前后所附加之经言,虽与赦罪之效力无重要关系而非有正当理由不宜遗漏之。
886条 - 告解司祭如对于告罪人之预备无怀疑之理由,及经告罪人请求赦免其罪者,不得拒绝及延缓之。
887条 - 告解司祭应定与罪之特质及数目,并与告罪人之情形相符及有实效之补赎,而告罪人亦应甘愿承受及本身履行之。
888条 - 1项 - 司祭听告解时应记忆自己为审判官同时亦为医师,系天主所派之公正及仁慈执行人,使之注意天主之光荣及灵魂之永福。
2项 - 告解司祭应谨慎避免询问共犯之姓名及无益之究问,尤其对天主第六诫事件之无益究问而滞留告解人,更不得遽问幼年人以其所不知之事件。
889条 - 1项 - 告解秘密法不得违背之,故告解司祭应谨慎避免用言语或态度,或任何其他方式或因任何缘由,而对于罪人有极微小之泄漏。
2项 - 通译及其他无论因任何方式而知告解事由之人,均有遵守告解秘密法之义务。
890条 - 1项 - 绝对禁止告解司祭使用于告解时所知之事实,因而致告解人有不预之情形;于无泄漏之危险时亦同。
2项 - 现在为上司者及将来被任为上司之告解司祭,均不得用因听告解而知悉之事实,以管理外场事务。
891条 - 禁止初学修会员之神师及其襄助人,或修道院院长及寄宿学校校长,听于同一房舍内居住之本属员生之告解;但员生于特别情形内,因紧急重大理由而自动请求者,不在此限。
892条 - 1项 - 堂域司祭及受委讬管理灵魂之职务人,应以公义之义务,自己或委讬他人听委讬于自己之信友之告解;但以合理请求者为限
2项 - 于紧急必要时一切告解司祭,因爱德之义务,应听信友之告解;如信友濒于死亡之危险时,凡司祭均应尽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