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页 座堂区会议试验人及堂域司祭顾问
385条 - 1项 - 各座堂区内应有堂区会议所推定之试验人及堂域司祭顾问,均系以在座堂区会议内,由主教所推荐及为座堂区会议所赞成之人充之。
2项 - 主教依自己之明智审酌,决定前项试验人及顾问之必要人数后,但不得少于四人或多于十二人,会议员应如数选定之。
386条 - 1项 - 试验人或堂域司祭顾问,在下届座堂区会议以前死亡,或因其他理由不能执行职务时,主教应于谘询座堂会议院之意见后,另补定他人。
2项 - 无座堂区会议时,亦应遵照前项之规定,指定试验人及堂域司祭顾问。
387条 - 1项 - 在座堂区会议内或会议外,被选定之试验人及堂域司祭顾问之职务,自就职务时起算,十年后,或因下届座堂区会议于未满十年前开会时而消灭,惟得完成所已开始办理之事务,及得依法再被选定。
2项 - 被任用代理试验人或堂域司祭顾问之职务者,其职务之任期,仅以被代理者之原任期为限。
388条 - 主教非有重大理由及谘询座堂会议院之意见后,不得罢免试验人或顾问之职务。
389条 - 1项 - 座堂区会议试验人,应特别帮助考察将受得堂域之人,及关于第二千一百四十七条并其接连条文内所指定之诉讼。
2项 - 主教为考试将受神品者,或准许司祭听告解或讲道理,及关于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所指定之试验,得随意用座堂区会议试验人或他人为助手。
390条 - 一人同时得为试验人及堂域司祭顾问;但关于同一事件不得任该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