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款
修会员
487条 - 修会员之身分,即信友用共同生活之一种永久方法及因听命,贞洁,神贫三愿而负担除遵守普通诫命外,且遵从福音之圣训;凡信友均应敬重之。
488条 - 在以下法条内,关于本款之事项使用下列各目之名称:
1目 - 称修会,谓由教会之法定官署所许可之团体,而其会员依本会之规则,发公愿,即终身愿或过期得重发之定期愿,及以此方法专务福音成全之德;
2目 - 称规修会,谓发特典愿之修会;称父老修院之集合会,谓数独立修会院,彼此联合,隶属同一长上;称特属修会,谓不属区域正权力人管辖之特典愿或常典愿修会;称集合修会,谓仅发常典愿之终身愿或定期愿之修会;
3目 - 称宗座法令之修会,谓曾受得宗座之许可,或至少赞扬敕答之修会;称座堂区法令之修会,谓由正权力人所创立而未受得宗座赞扬敕答之修会;
4目 - 称教士修会,谓会员多数为司祭之修会;否则谓为教民修会;
5目 - 称修会院,谓各修会之屋宇;称规修会院,谓规修会之屋宇;称正式修会院,请至少有六位发愿会员居住之屋宇,如为教士修会时,该六会员中应至少四人为司祭;
6目 - 称省区,谓数修会院相联合隶属于同一长上之管辖,而构成该修会之一部分;
7目 - 称修会员,谓在任何修会内曾发愿者;称常典愿之修会员,谓在集合修会内曾发愿者;称规修会员,谓在规修会内曾发愿者;称姊妹,谓常典愿之修会妇女;称规修会妇女,谓特典愿之修会妇女,或除因事务之性质或按接连之条文另有意义外,依本会之规则所发的愿,原为特典顾,而依宗座关于特定地方之命令,为常典愿之修会妇女;
8目 - 称上宪,谓首席父老长,父老修院之集合修会长,独立修院之父老长,连隶属于父老修院集合修会之父老长在内,总会长,省会长及其代理人,并与省会长有相同权力之其他人。
489条 - 各修会之典章及特别规则,凡与本法典不相抵触者,仍保存其效力;其与本法典相抵触者,一律取消之。
490条 - 凡关于修会员之规定,虽仅用阳性名词表示之,对于修会妇女亦有同等之法律效力;但按接连之条文或事务之性质,显有异义者,不在此限。
491条 - 1项 - 修会员之等级高于世俗人;教士修会高于教民修会;堂会议规修会员高于隐规修会员;隐规修会员,高于其他规修会员;规修会员高于集合修会员,宗座法令之集合修会员高于座堂区法令之集合修会员;在同类之修会中应守第一百零六条第五目之规定。
2项 - 世俗教士之等级高于世俗人及在其堂外之修会教士;如为教民修会时,高于其修会员且在其堂内者;座堂会议院之会员及团体堂会议院之会员,在各处均高于一切修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