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特别权力
613条 - 1项 - 凡修会仅享有本法典所包括,或由宗座直接对其所颁赐之特别权利;此后废除一切同享。
2项 - 男规修会所享有之特别权利,同一规修会妇女,亦享有之;但以规修会妇女有享该权利之能力为限。
614条 - 凡修会员,连归主人及初学人在内,均享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所指定教士之特别权利。
615条 - 凡男及女规修会员,连初学人在内,及其房宇并堂,除法令有明定之情形外,均不属区域正权力人之管理;但不属男规修会管理之一切规修妇女,不在此限。
616条 - 1项 - 凡规修会员,违法赴修会院外时,连以拜见会长为目的之事故在内,不得享特属特别权利。
2项 - 规修会员在修会院外犯罪,其会长经区域正权力人之劝告,而仍不实施惩罚时,区域正权力人得惩罚之;虽系适法出修会院并已归回会院者亦同。
617条 - 1项 - 规修会院或其他特属会院,或其堂内发生不良习惯,被劝告之会长,怠忽用相当之方法时,区域正权力人有将该情形呈报于宗座之义务。
2项 - 凡非正式院,均属区域正权力人之特别监督,该院内如发生不良习惯,因而与教民以不善表样时,其正权力人,得暂用相当方法。
618条 - 1项 - 常典愿修会,不得享特属特别权利;但宗座对其特别颁赐者,不在此限。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对于宗座法令修会,不得为下列各目之行为:
1目 - 更改依会规所规定之任何事件,或审査财产;但第五百三十三条至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不在此限;
2目 - 除法令明定之情形外,干涉内部之管理及纪律;但对于教民修会有权力并应察验是否谨守规则所规定之纪律,健全道理及廉洁道德是否受损害,曾否犯禁地法律,是否有适宜次数领受圣事,及应将认为重大不良习惯通知会长后,会长不用相当方法时,自己用相当方法;如遇重大及不得延缓之事务时,应立即决定之,并将该决定呈送于宗座。
619条 - 区域正权力人关于自己有管理权之一切事务,得惩罚修会员。
620条 - 凡区域正权力人依法令所颁赐之特恩,消灭普通法律之义务时,包括在座堂区内居住之一切修会员;但以无妨害各修会之愿及会规之规定为限。
621条 - 1项 - 规修会员,依习惯称为求乞者,并为真求乞者,惟须得其会长之准许,始得在其修会院所在之座堂区内募捐;如愿在其他座堂区募捐时,必须先得其他座堂区之正权力人书面之准许。
2项 - 修会员,如仅在本院所在地之座堂区内募捐,确实不能维持生活时,凡其他区域正权力人,尤邻近座堂区之正权力人,非有重大及紧急理由,不得拒绝或撤销前项之准许。
622条 - 1项 - 宗座法令之其他集合修会之一切修会员,除有由宗座颁赐之特别权利外,禁止募捐,虽已经受得该特别权利,亦应得区域正权力人之书面准许,始得募捐;但特别权利之内容,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项 - 座堂区法令之修会员,非得本修会院所在地之座堂区正权力人及募捐地之座堂区正权力人之书面准许,绝对不得募捐。
3项 - 区域正权力人,如非确知用任何其他方法而不能救济第一项及第二项之集合会院或善举院之紧要事务时,不宜轻于准许修会员募捐,尤不宜轻于准许,其向有名义及事实为求乞之规修会员之修会院所在地域内募捐,如认为因仅在该修会员所居住之地方或县境或座堂区内之募捐,而能救济该紧要事务时,亦不宜为甚宽阔之准许。
4项 - 任何神品及尊位之东方天主教会人,如无真正及最近之东方天主教会圣部之敕答时,辣丁区域正权力人不得准许其募集金钱,并不得以同一之目的派所属人员赴东方座堂区。
623条 - 会长应委派曾经发愿及以年龄精神较为老成之人,担任募捐事务;委派女人时,尤应注意之;绝对不得派尚应读书之人。
624条 - 凡男及女修会员,于实行募捐所应守之方式,及募捐人应守之纪律,均应遵守宗座所颁发之训示。
625条 - 依法被选之专管本规修会院之父老长,应自被选之翌日起算三月内,由独立修院所在地座堂区之主教领受降福;父老长于领受降福后,除享有第九百六十四条第一目所规定授神品之权利外,并享有第三百二十五条所规定之特别权利;但戴紫色小帽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