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总司祭
445条 - 称总司祭,谓受主教委讬而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之总堂域之司祭。
446条 - 1项 - 主教宜从司祭,尤其从堂域司祭中,遴选认为适宜者,为总司祭。
2项 - 主教得随意撤销总司祭之职务。
447条 - 1项 - 总司祭除享有省会议或本座堂区会议所授与之权力外,并有依该会议内适法决议或本主教设立之规则,监督下列各目所指定事务之权利义务:
1目 - 监督本总堂域或所管辖地域之教士行为,是否合于圣法律之规定,是否谨慎尽职务,特别注意是否尽在一定住所居住及讲天主之道理,向幼童及成年人解释要理,救助病人灵魂之义务;
2目 - 监督司祭及教民,是否实行主教视察时所发之命令;
3目 - 监督司祭是否适当注意圣体之物质;
4目 - 监督司祭是否注意并保存圣堂及圣器具之装钸与光泽,关于保存圣体及举行弥撒之物件,尤为重要,并监督司祭实行圣职务是否依圣礼书之规定,管理圣教会之财产是否尽心,及是否正当尽与该财产结合之义务,尤其是否尽举行弥撤之义务,并是否合法登录及保存堂域簿籍。
2项 - 总司祭为明晰前项一切事件,应依主教所定之时期,视察本地域之堂域。
3项 - 总司祭得本地域之堂域司祭患重病之消息时,应立即注意该司祭是否欠缺灵魂及肉身紧要之物件,及死亡时有无适当之葬礼,并应于该司祭患病或死亡时,防备堂内书籍,文书,圣器具及其余物件之破坏或散失。
448条 - 1项 - 总司祭应于主教所定之日期,召集本地域之司祭开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规定之讲演会,即讨论会,并为该会之主席;如在本地域之数地方开数会时,应监督其是否依规则开会。
2项 - 总司祭不兼堂域司祭时,应居住于总堂域内,或依主教指定之规则,居住于距离总堂域较近之处所。
449条 - 总司祭每年至少一次应将本总堂域之情形向区域正权力人报告,不但说明已经成就之善事,且所行之不善事,及不善表样之事,及补救罪过所已用之方法,拔除罪根所可用之善方法,亦均说明之。
450条 - 1项 - 总司祭宜另有本总堂域之印章。
2项 - 总司祭之等级高于本地域之一切堂域司祭及其他司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