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神品之领受人
968条 - 1项 - 仅曾经领受圣洗之男子,始得有效领受圣神品;经本正权力人认为有依圣法律之资格,并无违法或阻碍情事之人,始得适法领受圣神品。
2项 - 凡有违法或其他阻碍情事之人,虽于领受神品后,非因本人之罪过而发生者,均禁止其行使曾经领受之神品权。
969条 - 1项 - 非本主教认为于座堂区之堂有必要或利益之任何世俗人,不得授与神品。
2项 - 本主教所属之人,如约定依法出本座堂区而入其他座堂区,在该座堂区内将来担任职务时,不禁止原主教授与神品。
970条 - 主教或修会上宪得因任何理由,连秘密理由及不用审判程序者在内,禁止其所属教士进级神品;但不得妨碍其诉愿于宗座,或如修会员被其省长禁止进级神品,诉愿于修会总长。
971条 - 凡因任何理由用任何方法,强迫任何人任教士之职位,或阻止凡有法定资格之人任之者,均为犯重大之罪。
972条 - 1项 - 对于志愿领受神品者,应注意自其幼年即收留于修道院内,而志愿领受人均应在该院居住至少满读神学之全时期;但正权力人本于良心之重责在特别情形内,因重大理由而宽免之者,不在此限。
2项 - 对于志愿领受神品人之适法在修院外居住者,应委讬热心及适宜之司祭为监督,并训练其进修德行。